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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证据范畴下的法律语言学研究

2014-08-15周生辉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14期
关键词:语言学证据法律

周生辉

法律语言学不同于其他意义的语言学研究,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其特殊的实用性特征,这种实用性特征主要表现为其主要是作为研究语言证据方面的重要手段。而对语言证据的研究正是法律语言学中最为重要的研究领域。但是,由于社会形态与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目前,我国在语言证据方面的研究相对而言较少,对于相关的语言证据研究的基本理论方面存在认识方式上的偏差。但是,随着社会进步,司法体制不断地改革与推进,我国在法律语言学以及语言证据方面的研究取得了重要成果,语言证据的研究也日益完善。

一、我国语言证据研究现状

由于我国与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之间存在着社会性质上的不同,这种不同导致了其法律系统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各自的具体特点,造成了在两种法律体系之间的借鉴与运用上出现激烈的矛盾反应与变化。

语言证据起源于英美等国家,是其法律语言学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定的法律语言概念。其在使用中也因此具有十分明显的社会性质特点在内。从其外延范畴上看,语言证据应当算作专家证言的一种,专家证言本身又是证据的形式之一。作为语言证据的主体,语言专家也应当算作证人的一种,其主要是通过专家意见的陈述发挥作用。

现阶段,我国对于法庭中以人为陈述主体的语言形式划定中,主要将其归类为言辞证据,这是受到我国的社会性质以及法律发展环境决定的。言辞证据在构成上看,其主要是通过语言陈述及书面陈述的方式进行的。这种类别的划分依据是通过按照法律诉讼证据的表现方式内容进行的,其在表现上主要是通过当事人以及相关证人的言辞为主要内容。从其实质意义上看,言辞证据是对于法庭语言中的相关内容尽心的总结与归纳。其本身在法律意义上并不能代表法定的证据意义,只能通过建立一种证据关系发挥其自身的作用与意义。而这种语言证据与言辞证据之间的矛盾对立统一体现的正是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言辞证据区别于普通概念中的言辞意义,两者之间在概念上有着严格意义上的不同。而加强对于言辞证据的研究深化对实现语言证据范畴下的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深入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语言证据是否有效。作为语言证据要面临的最为基本的问题之一,就是其语言证据本身是否有效,是否能成为法律概念范围内允许的证据。语言学家是具有专业知识体系的专家,其在专业领域上通过运用自身的专业技能进行语言分析,并以此为案件提供审判的法律依据,其可靠性与有效性因此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语言分析为案件提供依据体现的是其辅助性的特征,但是这并不能代表语言证据的全部内容。无论国内还是国际,从事法律语言学研究的专家与学者在对语言证据的研究中十分重视其局限性问题。甚至在国际法律语言协会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都体现关于语言证据的局限性问题规定。因此,在进行我国相关语言证据问题的研究过程中,也应当十分重视司法语言分析的局限性。

语言证据中的语料分析内容也应当算作语言证据分析中的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而语料分析中的获取信息问题,则是其关键所在。尤其是对于有疑义的语料,语言专家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敏性,对其语料内容进行质疑,确保语料的可靠性与真实性。

从语言证据是否被采纳的方面进行分析,也是语言证据研究中的一个侧重点。

二、语言证据研究的内涵及外延

语言证据的研究应用十分广泛,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方面,也是随着社会发展需要法律语言证据发展的必然要求。法律语言所生成与发展的环境更加独立与特殊,而语言证据基本理论的研究文献少于具体应用研究的文献。

语言证据研究具有相对的适用范畴,其含义也具有广义与狭义上的概念差异。广义而言,我国的司法领域的活动都能算作是语言证据研究的范畴之内;而从狭义的范畴上看,只有法院的相关活动才能算作是其语言证据研究的对象。

由此可以看出,语言证据的主要应用方向应当是案件调查,部分的语言证据需要通关过诉讼法庭来进行。实现意义上的语言证据无论是适用于哪一种语言证据环境,其证据的提供者都是且只能是从事语言证据提供的语言专家。当然,在一些情况中,也可以由警方或者法官进行分析提供。从这种角度上看,语言证据的外延性含义应当是指其在法庭上需要完成的工作。另外,就是从广义或者狭义上进行揭示语言证据概念与特征方面,作为定案证据的专家证言或者是意见,语言证据专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职业操守与法律法规,协助警方进行欺骗性话语分析以及刑事案件的侦破。

三、现代法律语言证据模式

现代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形成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的法律语言学研究,其产生的过程都十分的艰难。法律语言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做出了大量的努力与贡献,并在具体的语言证据的法庭实践方面保留了大量丰富的材料与证据。这种情况往往对于法律语言证据方面起到指导性作用。但是,同时也容易造成其上下位关系分类上的混淆。尽管法律语言学从其法律含义上的分类比较齐全,包含法庭语言、律师语言等等。但是,作为一门单独的研究学科,从其自身的属性上进行归类分析,其属性分类比较单调。因此,在进行法律语言学的研究过程中,针对其自身属性上分类研究中Stygall的《审判语言》具体阐述了所谓的“三分法”。

“三分法”是通过采用一种框架式的限定方式,使法律语言被限定的研究方法。其主要针对法律语言本身进行研究以及程序中的法律语言和工具性的法律语言方面的研究。现阶段,对于上述的法律语言的研究有了进一步的加强与提升,对于“三分法”从内容到形式上进行了完善。明确了法律语言学中的上下位关系问题及预言证据地位,这种优化了的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模式即是现代法律语言在程序中的运用,从而形成法律证据的现代法律证据模式。

所谓的“语言”方面的类别划分主要是指对法律的文本语言进行分类。其侧重点是对书面法律文件的内容的理解问题。由于现代社会法律意识的觉醒,在进行法律语言的改革过程中,对于法律语言上的要求就是要实现法律语言的简明扼要。这种简明化的语言制度改革对于深化司法改革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是现代司法制度内容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个方面的内容主要是从法律程序语言方面进行确定的。所谓的法律程序语言从内容上进行分类主要是指法律概念上的交叉询问、法官陈词及警察询问等方面。这些都是法律程序语言要研究的范围对象,其中对于警察语言的研究应当是法律程序研究中的重点与关键环节。其主要体现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对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询问等的语言发生情况。

作为现代法律语言证据模式中的最后一个环节,法律语言证据的提供应当被视为整个模式中十分重要的一个步骤。其表现方式主要是在两个方面:

一是这种语言证据的提供主要应当是在发生犯罪之后语言学家的专家型证词;

二是对于涉及案件的主要语言内容也应当算作是法律语言证据提供的内容范围。这主要包括产品商标内容的法律争端、意义争端、归属问题情况等等。

上述的三种主要法律语言学属性分类问题对于实现法律语言内容上滤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其在法律语言发展研究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而更为关键的是,这种新的模式下的法律语言学的框定,将语言证据也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使其能更好地发挥语言证据的法律意义上的作用。从而实现法律语言表象研究到法律语言应用研究的转变。

由于现代社会关于语言证据方面的案件增多以及运用语言证据作为案件审批证据的情况频繁,许多国家在进行开庭的过程中都开始引入语言学家进行语言证据的判断。语言证据在现代社会法律审判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因此,我国应当加强对于语言证据的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综合研究。但是,由于社会意识形态与法律体系上的不同,在对国际上先进的法律语言学以及语言证据方面的引入与吸收经验的同时,也要注意结合本国法律的基本特征。做到从实际出发,深化语言证据范畴下的法律语言学研究,密切关注与试图解决现实问题,使语言证据研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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