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试点浅析
2014-08-15李静
李 静
(山东省沂水县水利局,山东 沂水276400)
2012年以来,沂水县开展了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创建工作,按照省厅《关于开展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决策部署,围绕工作大局,强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目标,提高执法水平,扎实开展了各项工作,促进了全县水利工作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工作的进行。本文以沂水试点县建设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依据,探讨如何更好地加快和推进当前水资源规范化建设。
1 水资源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
1.1 水资源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不够严格
当前水资源的管理状况是水资源的产权状况不明确,在水资源的管理中,缺乏利益协调机制,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存在谁先发现,谁先开发,谁就是最大的受益者。我国《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在日常管理时未严格按照规定和制度执行,不利于水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使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更加尖锐,供水紧张区域矛盾尤为突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水资源规范化管理的总体进程。建立利益协调机制需要考虑地方产业结构调整状况,符合产业、环保政策及节水措施的优先利用。
1.2 水资源的市场配置不合理,市场价格较低
由于水的定价较低,节水主观意识淡薄,使水资源浪费严重。已办证企业计量设施正常运转率低,未办证已纳入管理企业已协议收费为主,计量设施管理不到位,售后服务不及时,部分设施形同虚设,存在规费流失现象,导致正常监管难度大。远程监控系统运行有待正常。
1.3 取水许可办理存在难度
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取水户按正规手续办理存在一定难度。《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规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需求却通过自备井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以上规定制约了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取水户取水许可的审批,已经事实取水但未办理取水许可的,政策上存在为其办理合法手续的难度。
按照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近半数企业存在等、靠、看思想,特别是欠发达县中小企业以及开发区企业。部分县区水资源论证未能有效全面开展。水政执法多依赖多部门联合、有关部门未严格把好审批环节,有的企业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1.4 水资源管理保障体系有待完善
水资源管理保障体系缺乏应有的政策、法制、资金、舆论等保障体系,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规范化管理的有效性和管理力度。
2 对策措施
2.1 健全法规体系,夯实管理基础
2.1.1 强化组织保障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级班子有关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水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负总责,认真贯彻落实与之相关的各项规定,把水资源管理纳入政府重要议事议程。
2.1.2 出台配套文件
为贯彻落实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门听取了有关工作汇报,出台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转发县水利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等配套文件,为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
2.1.3 制定规范性文件
按照国发〔2012〕3号、鲁政发〔2012〕25号等文件要求,针对我县水资源管理现状,在全面征求县发改、经信、环保、物价、住建、政务大厅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通过了《沂水县水资源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取水的作了具体规定;专门提出了违反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的罚则;对超计划用水实施累进加价;指出了新办法实施前,县政府制定的其他有关水资源管理、水资源费与污水处理费征收等方面的规定与新办法相抵触的,按新办法执行,增强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奠定了基础。同时,按照水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出台了《沂水县水政执法工作规定》。明确了巡查制度、稽查制度的重点内容。
2.2 强化用水许可,严格计划用水
2.2.1 严把取水许可关
水利、发改、经信、环保、政务大厅等单位协商建立水资源论证、许可前置规定,并明确审批责任。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论证未通过的,水利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行政许可;对未取得取水行政许可的,发改、经信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2.2 严把计划审批关
遵循不超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超取水许可水量的原则,对取用水户的用水量开展全面调查,并按计划用水的规定,要求其申报2013年用水计划,核实后下达用水计划。同时,分别按照行业和行政区域分配用水指标,建立起了全县水资源总量控制管理制度框架。
2.2.3 严把水量检测关
对各取水户量水计量设施安装时间、设施类型、运行情况等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为确保量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转,制定了《沂水县量水计量设施管理规定》,明确了量水计量设施的管理责任和义务,既提高了取水许可后续监管水平,又强化了取水户的节水意识;既为水资源费的征收提供了依据,又提高了设施正常运转率。
2.2.4 加强档案管理
按照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实施取水许可,对每个取水户的取水申请、水资源论证、工程验收报告、取水许可等内容建立起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台帐和档案,台账齐全并实行“一户一档”规范管理。
2.3 执行三项制度,强化日常监管
首先,积极开展水利执法年活动。将规范水资源管理同水利执法年活动结合起来,统一部署,协调运作。其次,严格水利规费征收。按照《关于严格执法征收水资源费防止发生渎职侵权行为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贯彻“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等规定,严格征收标准,规范收费形式,加大征收力度,做好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水利规费的征收工作。第三,积极推进部门联合执法。为有效保护全县水资源,及时制止、纠正、处理各类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第四,强化执法装备投入。根据水资源管理的工作需求,配备了6辆专门执法车辆和摄像机、单反照相机、复印机、打印机、GPS、录音笔等调查取证工具,基本实现了执法装备的现代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为全体执法人员统一配发了标志服,实现了水执法车辆、执法服装、执法装备“三统一”。第五,加大稽查工作力度。要求取水许可至少实地稽查3次,去年以来,将127个许可项目全部纳入稽查对象,实地稽查160个(次),督促有关取用水企业安装计量设施38部。截至目前,全县共计查处无证取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恶意拖欠水利规费等违法案件37起。
2.4 实施统一供水,促进采补平衡
针对城区地下水超量开采、采补平衡措施不到位,地表水、客水利用率不高等现象。为解决城区地下水位持续下降,沂河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压力大等问题。我县立足实际,加大水资源调控力度,计划利用三年时间,封停城区范围内自备水井,扩大地表水利用量,减少地下水开采,节约保护地下水源。对接以取用地表水为主的自来水,实行统管统供。同时,要求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停止审批新打自备井,并逐步关停已有自备井,停止发放地下水取水许可证。
3 建议
水资源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化管理面临的问题繁杂、牵动社会的方方面面。通过试点县先行,总结出了很多的经验,但与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标准相比,当前水资源规范化管理仍然面临很多问题和不足,需要继续深入探讨。同时建议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科学合理的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按规定认真审核取用水户的用水量,落实月下达、季考核,严格执法监督。(2)强化对公共供水企业及网内用水户的管理。争取年内落实水量分质管理,监控平台共享,减少供水损耗等措施。(3)严格取水许可变更与延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