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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特征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4-08-15张理化

物流技术 2014年1期
关键词:管制物流业法律法规

张理化

(中州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1)

1 引言

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现代物流业已成为引导生产、促进消费的先导型行业。物流业在美国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不仅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带动就业,更引导民众消费,方便国民经济生活。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物流业,与其他国家地区相比,美国在物流方面拥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从联邦到州级,分工明确,且重视发展第三方物流,合理调整市场,重视信息技术的发展应用;政府放松管制,增加市场活力。

中国的物流业起步晚,虽发展迅速,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自2001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WTO后,国内物流产业面临国外先进物流企业的巨大竞争压力;2009年3月,国务院发布《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物流业入选我国十大振兴产业。面对物流业的发展需求,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的物流法律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美国物流法律制度特征

2.1 分别立法模式

美国法律上没有制定针对物流的专门法规,而是依据物流服务提供对象的不同,制定适用于不同物流业务环节的各种法律,要求物流服务在不同的营运范畴内遵循不同的法律法规,以对物流业进行管制。美国物流行业人员目前主要依照其服务内容的不同,遵循不同的法律条款。例如,《美国法典》中TITLE49的运输法和联邦法规汇编中的TITLE49法案适用于在美国从事铁路、公路、航空以及内河运输的物流服务;而从事海上运输则必须遵守《美国法典》中TITLE46的航运法和联邦法规汇编中的TITLE46法案。这种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从不同的业务范畴来规划管制物流业的方法,促使美国物流业更加规范发展。

2.2 以市场法律规制为主,以行政政策、措施及规划为辅

美国对整个物流业的宏观管理以市场法律规制为主,以行政政策、措施及规划为辅。美国政府在物流宏观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以运输业为中心,其陆路交通法规系统主要分为公路法系统和运输法系统,汇编于《美国法典:23公路》和《联邦规章:23》及《美国法典:49运输》和《联邦规章:49》。在航空系统方面,制定了《航运法》、《协议费率法》、《机场航空改善法》以及《1984年航运改革法》。这些覆盖面极广的法律规制一方面促使运输管理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减少了政府的硬性管制,促使物流管理运输业向自由市场发展。

另外,政府的宏观政策也对整个物流业起到良性引导作用。美国政府通过不断的宏观调控、措施以及政策规划,确立以现代物流发展带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以引导物流业的发展。例如,1996年出台的《美国运输部1997-2002年财政年度战略规划》,提出建设一个世界上最安全、方便和经济有效的物流运输系统;2005年的《国家运输科技发展战略》,明确规定了交通管理、运输部门的发展目标。

2.3 放宽物流市场准入的管制,注重对物流企业的规范运作进行监管

美国的物流法律制度自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入放松管理阶段,美国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放宽对公路、铁路、航空、航海等运输市场的管制,降低运输市场的税收,降低了市场准入的要求,鼓励市场竞争,打破托拉斯的垄断模式,全面促使物流运输方面的服务质量上升。例如20世纪80年代颁布的《汽车承运人规章制度改革和现代化法案》,放宽了汽车承运人的市场准入条件,扩大汽车承运人的服务范围;《斯塔格斯铁路法》的颁布解除了政府对铁路行业的管制,促使了铁路的复兴。

美国政府在一方面放宽对物流市场准入的管制,另一方面加强对物流企业规范运作的监管,尤其是在物流发展的环保和安全领域。20世纪70年代以来,《运输安全法》、《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资源保护和恢复法》、《综合环境责任赔偿和义务法》、《危险品材料运输法》等先后颁布,旨在管控物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社会以及自然坏境的破坏。美国政府对物流业管制重点从经济职能管理转向生产安全管理,为物流业的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生活创造了良好的运行条件,取得了显著效果。

美国在对物流行业的规划与发展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促使了新型物流产业的形成,这些成功经验对于尚处于发展时期的中国来说,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3 美国物流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在物流方面拥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而反观我国现行物流法律法规,仍存在众多的问题。面对高速发展的物流行业需要,我国只有在分析内部原因的同时,借鉴他国成功经验,才能有效推动物流业的发展。

3.1 我国现有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物流业起步晚,各类法律法规制定的时间晚,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虽然我国近来制定了一些基本上能维持目前物流秩序的法律法规,如《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仍不能满足物流业飞速发展的需求。这些法律法规中存在着诸如规范不完整、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制约着物流业进一步良好有序的发展。只有通过对现有的物流法律规范的不断整合与修补,才能更好地完善物流法律,促使其发展。

3.1.1 物流业法律法规缺乏专门而系统的规定。我国物流行业现在使用的法律法规是在不同时期由立法机关、各主管部委牵头制定的。这些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期不同,且针对不完全一样的问题分别制定,条款比较零散,没有起到良好的牵引作用,造成了现在物流行业杂乱无章的运营。这些法律法规缺乏专门而系统的规定,在物流行业以及整个经济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导致了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物流业的发展缺乏一个长期有效的制度性引导和保障。

3.1.2 可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不高,法律效力不强。一个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一部切合实际的专业法律的保障。我国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很大一部分并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而是由一些国家部委等行政部门牵头制定,这些只能称作法规,没有达到法律的要求。这些多为办法、通知类的行政条文以及规章制度缺乏规范性,在实际应用中的可操作性欠佳,层次不高的规章制度法律效力不强,对物流行业主客体的约束力都不高,整个物流行业的发展有欠规范。

3.1.3 物流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

(1)从经济体制上看,我国目前执行的物流法律法规有些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现在仍然沿用。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这些法律法规的应用显然造成了严重束缚。

(2)从经济环境上看,当代经济朝着全球化发展,中国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化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经济环境进一步复杂化。这就要求现有的法律法规要进一步适应这种国际化的大环境,注重经济全球化对物流行业的要求,仍沿用过去陈旧的法律系统必然导致我国物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3.1.4 物流法律法规间协调度不够。物流业立法建立在水、路、空三大系统上,涵盖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多个部门,这就要求物流立法要建立在一个宏阔而完整的系统中。但当今中国的物流行业各部门之间缺乏密切有效的沟通协调,适用于各部门的单行法律中甚至出现相互抵触的现象,以至于物流业的各环节、各部分功能难以整合,完善的物流法律系统难以形成。这不仅造成了物流行业的混乱局面,还阻碍了物流业的发展。

3.2 借鉴美国经验完善我国法律制度

3.2.1 整合现阶段单一的物流法律法规,构建统一的物流法律体系。美国的物流业活而有序很大一部分是得益于其健全的物流法制系统。美国为了推动本国物流的发展,不断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并且完善与物流相关的配套设施。法制健全、与相关法律之间高度配合、市场有序竞争、法律约束力强,造就了美国物流业繁荣的局面。

而我国由立法机关、各主管部委牵头制定的物流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单一。由于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协调,制定出的法律法规理念不尽相同,且执行效果欠佳。因此,建立一个完整、统一而有效的物流法律系统成为物流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要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性与规范性,加强立法机关与法律制定之间的有效联系。其次,要保证法律法规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立法机关各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统一思想,整合单一的法律法规,建立完整、统一的物流法律制度,以保障物流业的有序运营。

3.2.2 构建并不断完善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流业法律框架。立法应当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行业发展需求相适应,营造和谐有序的发展氛围。美国物流法律制度经历了“自由竞争—管制初期—全面管制—放松管制”四个发展阶段,其根本目的就是调节法律制度以适应物流行业在不同阶段的需求。在托拉斯时期,铁路运输企业处于垄断地位,美国政府因而加强对铁路的管制,通过反垄断立法来保障铁路业正常运行。后期美国垄断现象减少,众多企业在加强管制的条件下亏损较大,美国政府开始放松对企业的市场管制,以政策支持给企业增添新的活力,减少承运人的压力。但是面对现代美国放松管制的管理制度,我国应慎重考虑本土化。美国已经实行市场管制的时间长达一百年,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物流活动正常化,有关物流的政策趋于成熟,在这样一套完善的配套设施下才实行放松市场管制,将重点转向对物流规范的监管。相较于美国完善的体系,我国物流业无论在基础设施建设还是政策环境上,都处于发展阶段,且尚存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当今中国的物流制度还未达到可以放松管制的条件,反而更需要规范性的管制来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另外,在制定法律时要充分考虑中国现有的经济状况,对一些已经过时的法律制度进行有效梳理,做到去粗取精,保证法律法规与时俱进,建立与现代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相配套的法律制度。政府和立法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整政策方向,充分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物流设备更新及物流土地使用的资金支持,制定出一方面符合国际规范,另一方面符合我国物流发展国情的物流相关法律制度,保障物流的运输服务和价格,以求进一步发掘物流业的内在潜力。

3.2.3 政府有效作为,为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政策支持。

(1)物流业发达的国家经验显示,政府在促进物流业的积极发展中发挥的作用是无可或缺的。就美国而言,在物流发展的不同阶段,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措施,不仅要建立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还要保证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保障物流管理体制高效运营,更要大力发展物流运行的基础设施和现代的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以保障我国现代物流业的飞速发展;在保证制度思想统一性的条件下,可以对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适度放权,使其充分结合地方特点,发挥地方优势,制定出更加适宜地方物流发展的政策,充分发展本地物流市场。

(2)政府设置相关的协调机构,组织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美国与中国一样都没有对物流行业设置统一而专门的管理机构,仅根据不同的物流领域设置相关管理部门。但美国政府设立了商务委员会,其职能就在于协调组织商务交流活动中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其中就包括物流业之间的联系。而中国物流管理部门之间不够协调,相互间的配合度不够,可以充分借鉴美国经验,设立相关的协调机构,以促进物流业的发展。

4 结语

当今物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升高,物流业的发展影响着一国的经济发展。美国的物流业十分发达,其物流法律制度完善,政府管理成熟。面对中国物流行业的发展困境,美国的成功经验为我国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相关的积极政策及措施,完善我国的物流法律系统,为我国物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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