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实践与建议
2014-08-15高东祥郭瑞刘张银
□ 高东祥 郭瑞 刘张银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是掌握矿山地质条件和储量变化情况的一项重要手段,对于促进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全面到位,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辉县市一直将其摆在矿产资源管理基础的地位,进行了认真的实践和探索。
一、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探索
辉县市地处太行山南麓豫晋交界处,总面积约2007平方公里,目前已初步查明煤炭、石灰岩、花岗石、矿泉水和泥炭等10种主要矿产的储量,储量较大的是石灰岩和原煤。
辉县市是河南省较早开展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县市之一。2000年前后,该市开始在煤矿企业中实行企业实测与测绘机构实测相结合的储量管理措施,其中,测绘机构实测时,由矿管部门、乡镇政府和村民代表共同监督,确保实测的公正和透明。当时煤矿企业多委托河南省煤田地质三队承担测绘工作。
2002年是辉县市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机制快速完善的一年。当年6月,辉县市矿管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管理的通知》,对全市矿山矿产储量的勘查、登记和上报作出规定。8月份,下发了《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提交储量年度报告资料的通知》,要求矿山企业按期报送统计资料和储量动态年度报告,并明确了年度报告编制要求。11月份,又下发了《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矿山企业汇交资源储量动态变化地质资料工作进行细化,其中,煤矿企业确定为每年汇交4次,对汇交资料的评审也作出了要求。当年底,全市81家非煤矿山和23家煤矿按规定进行了实测,并汇交了储量变动资料。
2003年,辉县市矿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山企业测量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动态检测流程和相关职责。自此,储量动态监管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不断深化实施。
2006年,在河南省储量动态检测工作会议上,辉县市矿管局作为唯一的县级典型,作了汇报发言。
二、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实践
2009年、2012年,辉县市矿管局连续被评为“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先进单位”,而这些成绩的取得正是以储量动态监管为基础的。
严格资质准入。该局明确规定,矿山必须聘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否则动检成果不予备案。目前,为辉县市提供服务的机构最低的也达到了丙类测绘资质。
合理安排周期。该局从规费征管、执法等方面综合考虑,自2013年开始,对储量动检周期进行调整。其中,煤矿由原来的季度实测调整为月实测。
严格实测监督。每次检测,该局都由管理科、开发科、纪检室、法规科和矿管所派人全程监督,全部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后,实测方能生效。
紧密衔接矿政管理。该局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全省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一是将储量动态监管与年度统计对照印证,企业不按规定检测的,年度报告确定为不合格,责令其限期改正;二是将储量动态监管与年检工作挂钩,凡未开展储量检测或年度报告不合格的企业,年检一律为不合格;三是将储量动态监管与规费征收相结合,将储量动态检测结果作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重要参考,按储量报告的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回采率系数,激励矿山节约集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动检报告评审备案。该局要求,矿山企业矿山储量年报严格按规定上报评审,多年来,全市矿山储量年报合格率均为100%。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辉县市在多年实践中也遇到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煤矿储量动态检测中部分煤柱是否能够摊销还存在争议。在2012年煤矿储量动态检测报告评审中,有专家提出:部分煤柱现在摊销不对,应当在煤矿闭坑的时候一并摊销。
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如果在年度报告中不对煤矿的部分煤柱及时摊销,势必造成开采回采率过高,与当年实际不符的问题,从而引发补偿费核定、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一系列问题。建议研究出台规定,明确煤矿企业煤柱摊销的周期。
二是管理数据库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目前,辉县市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数据库运转情况还不太稳定,加上缺乏专业人员,在软件使用中经常遇到各类问题,数据库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笔者建议,数据库系统开发单位定期征求软件使用单位的意见,结合软件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升级完善;加强技术指导,建立网上技术咨询渠道,使基层工作人员尽快熟练应用软件。
三是年度报告上报审查时限较短,易影响报告质量。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涵盖1至12月份,到年底或次年初才能完成全年实测任务,此时正值年度考核、春节假期。根据现在的时限要求,动检年终实测、报告编制、审查和评审必须突击开展才能完成,极易给年度报告的编制质量和报告审查评审带来一定影响。
笔者建议,为了保证年度报告的编制质量,可适当延长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编制的时限。 (作者单位:辉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