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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政府、社会和公民三者的相互关系

2014-08-15陈如钧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矛盾公民利益

陈如钧

作者:陈如钧,中共防城港市委党校、防城港市行政学院副教授,邮编:538001

加快推动我国社会建设步伐,必须合理解决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政府”、“社会”与“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些问题。这三者是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主体。正确处理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目标应该定位于培育“小政府、大社会”和现代公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并“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

一、当前“政府”、“社会”与“公民”三者关系有待理顺

(一)社会与政府之间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1.地方政府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存在缺憾。一些地方基础工作没有做到位,政府公信力不强,公共信息与民众信息的交流不畅通,缺乏解决矛盾与冲突的科学机制;部分领导干部缺乏化解利益矛盾的意识和本领,不善于把握解决问题的时机和方法,未能把矛盾和问题妥善解决在基层;更有的地方缺乏处理这些问题的积极性,缺少行政作为,使矛盾层层上推。从这些问题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本领要进一步加强;而且,单靠政府来处理日益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

2.社会协同政府参与自身管理的渠道没有理顺。转型加速期,社会在原有阶级阶层基础上生长出新的阶层、利益群体、社会组织,它们带有明显的非政府性、组织性、自愿性等特征,涉及私人领域、公共领域等社会各个方面。这些社会力量代表着不同公民的利益和愿望,拥有强烈的社会参与意识,同时,参与社会管理也是它们自身的社会责任。由于有上述这些特征,这些社会组织本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当前我国的许多社会组织,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并未理清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协同政府参与社会管理的渠道也未得到理顺。

(二)“全能型政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存在不足

1.“全能型”政府容易把自己摆在敏感位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身份应该是宏观调控者、利益协调者、矛盾冲突的仲裁者,公平公正的象征。但是在社会矛盾冲突中,一些地方政府却把自己摆在了矛盾当事方、参与者的地位;面对表现形式比较激烈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一些地方政府更是轻率地把警力推到第一线。这些做法不仅无助于矛盾化解,有时反而造成干群对立、警民对立,使矛盾焦点直接指向政府。

2.“全能”的成本巨大。为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一些地方政府推出“零指标”和“一票否决”的维稳措施,扩大编制增设“维稳办”、“综治办”等机构,大规模动员,各个部门齐抓共管,“一切都要给维稳让路”,力保稳定局面。一些措施缺乏原则性和规范性,往往忽视、扭曲甚至排斥法律的作用,在解决一部分问题的同时,也容易使少数矛盾激化。

3.“全能”容易出现异化。“全能型”政府除了付出巨大的维护稳定成本,在操作中还导致了维稳的异化。有的地方政府把部分访民被当作精神病患者,有的访民被当作非法上访者拘留、劳教、判刑,还有访民成为地方政府的重点关注对象,稳控一名重点对象的相关人员可达数十名;一些地方把截访、控访当成了主要任务。

4.公民对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存在误导性心理预期。在原有的利益诉求表达不顺畅,社会还没有提供其它更多渠道的情况下,公民对政府解决社会矛盾中暗藏着一种误导性心理预期,即“上访”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进京告御状”似乎是最行之有效的办法。这种心理预期认为,在“一切都要给维稳让路”的时期,如果想解决问题,就得制造点“威胁稳定的事端”,一些群体或个人采用法律外的方式,甚至暴力、破坏来表达和发泄不满,导致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受误导性心理预期影响,公民的思想行为不再以主流价值观为指导,不考虑行为结果对社会和国家的影响。这样的思想行为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的现代化发展,表现为缺乏社会主义现代性。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建设高速期和社会矛盾高发期,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包括实现公民的现代化,需要从价值观层面出发寻求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根本办法,以促进社会的稳定。

二、正确处理好政府、社会与公民三者关系的出路

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新的阶段性特征之一,是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社会建设,正确处理“社会”、“政府”和“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的问题。为了提高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本领,在处理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中,政府应释放一些社会管理的职能,确保社会自我管理和组织的权利,加强社会自我管理和组织的能力,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公民,实现政府、社会和公民协同共治的局面。这应该成为社会建设领域加强社会管理的目标定位,即培养“大社会,小政府”和现代公民。

(一)切实推进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转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能型、保姆型政府管理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建设的形势。尤其是在我们这样的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政府、社会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出现重大变化。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是不是要把一切人一切事都由政府包下来呢?当然不是,许多人,许多事,可以由社会团体想办法,可以由群众直接想办法,他们是能够想出很多好的办法来的。而这也就包括在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之内,我们应当指导社会团体和各地群众这样做。”1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P204-244)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应该着重从以下方面入手,切实推进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转变。

1.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要求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带来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公民需求日益多样化、个性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政府不再是惟一的社会治理者,它必须努力实现与代表部分公民利益的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共同治理。“公共事务的管理权限和责任要从传统的政府垄断中解放出来,形成一种社会各单元(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共治的局面。”要建设“小政府”,政府就要释放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由其他社会管理主体承接。

2.“依法治国”要求政府加强依法行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设法治政府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制度的必然选择。政府行为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框架,都必须服从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权力都要接受法律的制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保障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把政府各项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来切实保障人民权益,不但不会损害政府形象,反而是维护了政府的形象,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二)推动代表弱势群体社会组织的发展

“中国现代化的两难症结真正的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二者之间没有形成适宜于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很明显,代表弱势群体的社会组织力量过于弱小,是造成政府在管理社会过程中力量单薄,公民政治诉求渠道单一的重要原因之一。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就要发展壮大代表弱势群体的民间社会组织,同时接纳民意诉求。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标志着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P41)。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就是要让社会组织的基础作用发挥出来。

1.还权于民,建设“大社会”。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公民深层次的权利意识正在觉醒,公民试图通过积极的政治参与行为表达和维护自身的利益;他们为了共同的政治目的和相同的利益正在结成持久性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可能致力于自己的特殊利益,也可能致力于广泛的公共问题,但基本的和明确的目标是积极影响政府和社会。这就要求政府必须赋予更多的参与决策的权力,社会能做的、或者做得比政府好的事情,政府都应创造条件,在一切可能的范围内实现社会组织和公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监督。政府还权于民、还权于社会,与民共治,是推进社会管理职能转变,建设“小政府、大社会”的重要路径。这样,不仅没有削弱国家的权力,而且能够使国家更能够有时间和精力管理国家大事,加强自身建设,强化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权建设。

2.发展代表弱势群体的社会组织,拓宽民意表达渠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社会组织与公民有着天然的联系,发挥公民社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有利于加强政府、社会和公民之间的对话、沟通、协商,拓宽公民和社会组织反映问题、表达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建立政府与社会、公民的协作机制。“公共组织存在的目的就是要降低人类经济的、社会的、精神的痛苦,并改善组织外部人们的生活状况”。政府建立起体制和机制,将传统体制下的许多社会公共事务转移给公民和社会组织(尤其是代表弱势群体的社会组织),可以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公益性、互动性功能,为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公共服务创造条件,提供舞台,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和公民个人的积极性。

同时,积极鼓励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建立和健全自己的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广泛的内部自我援助,增强其利益表达的份量,拓宽利益表达的社会渠道。公民利益的表达,“群体能发挥更大的作用。群体人数多,势力大,利益表达更为专业、有力”而“原子化的个人利益表达,只能导致社会失序和政治不稳定,而不能促进社会的健康有序运转。当代中国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在利益表达主体方面,即‘谁来表达’方面,只能是社会化组织而不能定位在原子化的个人”。

(三)加快民生建设,培育现代公民

我党把民生建设提高到“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高度,为正确处理公民与政府、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培育现代公民奠定了坚实基础。

1.培育现代公民需要政府加快民生建设。公民与政府、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直接的表现就是民生问题。从众多的上访事件来看,访民们反映的问题大多是关乎民生的土地纠纷、产权纠纷、拖欠工资等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的第八部分详细阐述了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第一次将民生建设确立为政治目标,反映了党和政府将工作立足点定位为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按照中央的部署,各地方都实施了改善民生的具体措施。一些地方随着民生的改善、民怨的疏解,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数量、规模、烈度都明显降低,干群关系缓和,党委、政府的形象有所回升,为经济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2.培育现代公民需要政府和社会正确对待社会矛盾。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认为,社会矛盾和冲突是现代公民在价值观、信仰上以及对于稀缺的地位、权利和资源的分配上的争斗。如果大部分矛盾和冲突是基于报酬分配不均或资源分配不公而产生,不涉及公民的基本价值观念和共同理念,就不具有破坏性。任何一个现代化的国家,都会有社会矛盾和冲突;存在社会矛盾和冲突不等于国家不稳定。而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是“由于同工业比较发达的国家进行广泛的国际交往所引起的竞争,就是以促使工业比较不发达的国家内产生类似的矛盾”,“对于某一个国家内部冲突的发生来说,完全没有必要等这种矛盾在这个国家本身中发展到极端的地步”。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P81)所以,政府和社会应该正视这种冲突和矛盾,健全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对矛盾和冲突给予及时化解,这样才能实现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反之,简单粗暴的压制,只会激化社会矛盾和冲突,加速社会和公民基本价值观念和共同理念的动摇,把公民推向政府的对立面。

但政府和社会也不能忽视带有敌对性质的矛盾和冲突。承认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矛盾和冲突,就必须正确对待性质不同的矛盾和冲突。例如2008年西藏拉萨“3·14”打砸抢烧事件和2009年新疆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事件等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和公民的基本价值观念和共同理念,对社会稳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说:“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为此,严密防范、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是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正当举措,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大的保护。

3.培育现代公民需要政府和社会共同塑造公民的社会主义现代性。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如果人民没有实现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向现代性的转变,再完善的技术、管理方式和制度,也会在传统人手里变成一堆废物”,而在美国社会学家阿历克赛·英克尔斯看来,现代性的塑造,“是一个心理态度和价值观的改造过程”2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P378-379)。这就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整合公民的思想和行为,塑造公民的社会主义现代性。那么,社会主义社会中政府如何塑造公民现代性?胡锦涛同志强调,“在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十二五规划建议》也指出,要“弘扬科学精神,加强人文关怀,注重心理疏导,培育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提倡修身律己、尊老爱幼、勤勉做事、平实做人,推动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手段,引导人们知荣辱、讲正气、尽义务,形成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社会风气”。只有社会和公民具备了这样的社会主义现代性,才能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社会和谐奠定思想道德基础。

总之,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改革、发展和创新的精神,加强社会建设,正确处理好“社会”、”政府”和“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培育“小政府、大社会”和现代公民,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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