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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特权的现实依托及理论依据

2014-08-15姜博瑞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特权民主

姜博瑞

(兰州大学,甘肃 兰州 730000)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决不允许搞特权”;同年,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轻车简从”、“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等要求把矛头对准特权;2013年习近平强调,“要采取得力措施,全党动手,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再一次倡导了反特权理念。在社会转型期、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党和国家对反特权的强调,建立在对我国客观现实准确把握的基础上,代表了新形势下民众的基本诉求。基于此,文章将从现实依托和理论依据两个角度论证反特权理念价值指向的正确性。

一、反特权的现实依托

对一种理念的强调,首先应来自对具体社会现实的观察和思考。党和国家一再强调反特权,可以从以下三个宏观视角来理解:

(一)反特权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诉求。中国发展和崛起的足迹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完善,实现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仍然离不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相较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的最大优势体现为在资源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于一般市场经济的最大特点体现为在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将“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相结合,使宏观调控力量有效介入经济活动。首先,可以通过行使公共权威节约资源,使市场某些职能的实现更具效率,弥补市场缺陷。其次,一个难以忽视的问题是:公共权力介入之后,使用的边界如何界定?正因为权力使用边界模糊,十分容易导致公共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和范围内“特权化”,使特权成为公共权力有效介入经济活动的副产品,从而导致资源分配的特权化。特权在市场经济中的扭曲存在、对市场分配资源的不当干预导致了三点后果:一是源于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权力使用边界的模糊,导致贯彻权力意志以行政命令代替市场作用;二是本应超脱于市场、超脱于利益团体之上的公共权力自身变成市场中利益博弈的一方,将权力与市场合二为一;三是住房、医疗、教育等社会资源高度向金字塔尖集中,资源的集中又使特权本身具有利益价值,形成利益阶层,现实中“肥缺”与“清水衙门”之别就是对这一点的形象刻画。

综上所述,由于特权本身与所应掌握资源之间的不对称关系,其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障碍因素,体现在两点:一是压缩市场作用的空间,并有选择地在公共利益中运作,客观规律、标准、规则完全根据特权自身需要去解释和应用;二是压缩个人、团体甚至是国家的利益空间,在这些主体利益减损的同时,造成了分配过程的不公平和结果上的不平等。

一个好的以促进发展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既要避免社会滑向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同时也要实行优胜劣汰规则。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是“强市场的政府”——政府的作用在于对强化市场的自由公正交易起关键作用,而不因此干涉自由市场本身的交易行为〔1〕;更需要自由空间来释放创造力,需要构建公平的竞争环境,需要用体制内的法治规范去执行“游戏规则”。特权的存在必不容于国家和13亿民众对发展的渴望及对公平正义、对有尊严和有秩序生活的追求。

(二)反特权是反腐败的必然要求。特权和腐败尽管在客观上并无必然联系,但现实中却成为民众经验世界里常见的因果联系。正如阿克顿勋爵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相较于一般意义上的权力腐败,特权腐败危害更甚,因为“一旦承认特权,就意味着它是合法的,由特权导致的腐败是不被追究责任的,特权是一种制度性的腐败”〔2〕。

特权腐败危害形式多样,消解政治合法性是其共性。以特权腐败为起点,政治合法性的消解为结果,中间的过程连接主要是政治社会化受阻。表现为以下两方面:第一,政党社会化受阻。政党社会化是指“通过对公众进行教导、引导和劝导而形成和巩固政党认同的过程”〔3〕。特权使用边界的模糊以及作为副产品的利益的存在,一方面导致了对于体系内职位过度的追求和维护,另一方面表现为脱离群众。“由于干部只需对上负责,不用对下负责;只怕领导批评,不怕群众反对,就必然疏远党的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及人民群众的关系。”〔4〕因此特权的存在,消解的是民众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和认同。第二,政策社会化受阻。政策社会化是指国家政策能在多大范围内落实、执行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对民众产生预期作用。一项政策出台之前和之后,目标考虑和指向均是民众,无不建立在综合权衡、协调各种社会力量和利益的基础上。而实践中,在政策与受众之间特权网络的存在,会改造、歪曲政策本质,甚至法律、政策所禁止的东西反而成为特权者的利益来源。政策乃至政治生活因特权的烙印而难以连贯,政策效果在实现范围和程度上难达预期。因此,反腐败必须反特权。

(三)反特权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在指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着眼于巩固党执政的思想基础,着眼于增强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着眼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着眼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特权意识、特权现象与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价值矛盾关系。

在执政伦理层面,最基本的应当是对正义、秩序的追求与维护。随着政治现代化的发展,民众主体意识、参政意识也随之增强,执政伦理大厦越来越需要执政者在与民众互动过程中付出更多的尊重来构建,这是时代和社会的主流。特权意识本质是对利益的追求、对责任的逃避,是被改造、异化后的错误思想,任其泛滥将威胁我党执政伦理的良性发展。在社会道德层面,追求真、善、美,厌恶假、丑、恶,应该是一个社会文化道德体系最基础、最根本的价值禀赋,而特权意识和特权现象扭曲、消解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建设力量,驱使全社会对主流核心价值产生审美疲劳,转而追求一种不规范的存在方式。此外,作为社会规范力量存在的道德向“权力”、“利益”看齐,容易导致文化的异化和大众对社会现状的曲解、对未来的漠然。

当今时代,世情、国情、党情和民情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观念领域“百家争鸣”,各种思想意识相互激荡、碰撞,均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同时,民众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明显增强,因而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确立“准绳”,实现价值引导,十分紧迫也十分重要。党和国家对反特权理念的强调正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题中之义。

二、反特权理念的理论依据

无论是从马克思主义关于解放全人类的着眼点来看,还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视野下,均可找到反特权的理论依据。前者主要站在解放全人类的高度对待特权问题,将特权现象视为历史性的、阶级性的存在,并将其消灭的前景与无产阶级历史使命、与人类的解放相联系;后者则主要体现为将反特权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民主组织形式及民主价值相结合。

(一)反特权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着眼点——解放全人类的要求。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用唯物史观观察特权现象,阐明了特权的起源,认为特权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私有制以及阶级的出现而出现的。

在原始社会,人处在自然的威胁之下,源于恶劣的客观条件和对基本生存需要的维持,人人都必须参与与自然的对抗,这时人处于一种自发的平等状态之下。随着劳动分工以及剩余产品的出现,人与人之间开始出现占有财富的差别,从而“由一定家庭的成员担任氏族公职的习惯,已经变为这些家庭担任公职的无可争辩的权利;这些因拥有财富而本来就有势力的家庭,开始在自己的氏族之外联合成一种独特的特权阶级”,“氏族的成员分为特权者和非特权者”〔5〕109。自此以后,社会状况发生根本性变化,“社会分为享特权的和被损害的、剥削的和被剥削的、统治的和被统治的阶级”〔6〕162。人类步入阶级社会之后,社会开始日益分化为两个对立阶级——掌握特权的优势集团和没有任何特权的普通民众。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纯粹意义上的特权社会,奴隶主和封建主享有对奴隶和农民的绝对优势地位。资本主义社会是建立在战胜封建特权基础之上的,“资产阶级所固有的生产方式,是同封建制度的地方特权、等级特权以及相互的人身束缚不相容的”〔6〕292,“资产阶级消灭了国内各个现存等级之间一切旧的差别,取消了一切依靠专横而取得的特权和豁免权”〔7〕64,“资产阶级革命消灭了等级及其特权”〔5〕197。然而,资产阶级的局限在于:虽然声称消灭了特权,却只是消灭了封建特权,改变了特权的具体存在和作用的形式,而非消灭了特权本身。“单个人的封建特权被废除了,但是与这种特权相联系的无限权力却转到了整个阶级手里。”〔8〕在资本主义社会,新的特权的核心就是“金钱”,“资产阶级……只是为了用金钱的特权代替以往的一切个人特权和世袭特权”〔7〕648。最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深刻把握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将特权的消灭归入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认为,在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基础之上,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后,人类终将进入共产主义社会,自身将实现极大的发展,在该发展阶段内特权亦将消失,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相应地,这一历史任务将由无产阶级来完成,这是因为,“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9〕,无产阶级“在历史上第一次不是要求废除某个特殊的阶级组织或某种特殊的阶级特权,而是要求根本废除阶级”〔6〕171。马克思主义视野中的共产主义社会是阶级对抗消灭、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社会,在此之前,将生产力难以达到“按需分配”标准而“按劳分配”的阶段,称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或社会主义社会;马克思主义的后继者又根据实践将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阶段称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社会历史形态演变规律的认识,社会主义变革应首先发生在经济水平相对较高、政治民主相对完善、社会文明状况相对良好的发达资本主义社会里;实际情况却是,社会主义革命首先发生在了经济水平相对低下、封建政治色彩较浓、社会文明状况相对较差的国家中(俄国、中国)。因而,虽然这些国家消灭了剥削和阶级对抗,建立了无产阶级的政权,却由于缺乏前一社会历史阶段的铺垫,特权的消灭并没有与之同步发生。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曾经推测,在社会主义阶段,除劳动者不同等的工作能力这种天然特权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特权。而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意义上的特权还将长期存在,必须意识到无产阶级伟大历史使命的长期性、艰巨性。

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论述及思考逻辑中,首先可以归纳出特权历史性、阶级性的特点,即特权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生产力发展的不完善而存在,并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而消灭;特权本身深深打着阶级的烙印,资本主义社会虽然名义上倡导平等自由,但仍然无法完全掩盖“金钱”特权的巨大影响。其次,始终站在解放全人类的高度探讨特权现象,将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特权的消灭和全人类的解放相结合,前两者服务于后者,以后者为落脚点。

综上所述,通过马克思主义视角理解当今党和国家所提倡的反特权理念,就不会仅停留在改进党和政府工作作风的层面上,应将其作为体现更多人文关怀、具有历史责任感和承担历史使命的深层问题来考虑。

(二)反特权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理论——政治制度、组织形式及价值诉求三位一体的要求。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题中之义,更是迈向政治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关于民主理论的论述汗牛充栋,中西方有别,但从民主理论的一般性来讲,主要涵盖三个层面,即政治制度层面、组织形式层面和价值诉求层面。具体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在政治制度层面体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具体制度;在组织形式上体现为具体的行政机构及其运行原则和方式;在价值诉求层面体现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作风及维护好和实现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效用。社会主义民主理论与特权在以上三个层面都存在不可协调的矛盾。

首先,特权违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同时批判地继承了人类优秀民主思想和民主成果,它是适应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适应并促进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之下,个人、社会和国家可以实现良性互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可以实现良性互动。而特权的制度基础是官僚政治,在这种政治制度下,以官僚阶层为施动者,以政治权力为起点,编制了囊括经济、社会范畴在内的利益网络,官僚阶层在控制这一利益网络的同时,超脱于其上成为利益的主要享有者。而官僚阶层不当利益的实现,以及贯穿经济过程、政体运转、社会管理等各方面的关键环节和特征就是特权。在现阶段,显然特权存在于体制之外,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不仅毫不相干,而且相背离,既不符合我国基本国情,作为上层建筑也不会巩固公有制的经济基础。

其次,特权违背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民主形式即具体的组织机构及运行原则等,社会主义民主形式基本要求与最突出的体现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的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统一,即必须秉持内在科学性。而作为其对立面,特权产生于权力资源的高度集中,因此而导致的独断专行及其他种种危害恰恰违背科学性。此外,特权与民主集中制之间还存在两点矛盾:一是民主集中制的实现是极少数人对大多数人的服从,而特权的实现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服从;二是民主集中制重视程序正当,特权重视主体正当。

再次,特权违背社会主义民主价值诉求。社会主义民主在作风上,坚持密切联系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判断上,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在追求上,坚持以维护好和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落脚点。与之相反,特权在作风上坚持一家之言,独断专行;在判断上坚持私利至上;在追求上着眼于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特权违背社会主义民主本质。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不同于历史上任何一种民主形式的最广泛、最真实的民主。它清楚地表明以下几点:人民占有生产资料、人民是国家权力主体、人民意志高于一切。特权主体作为一小部分,与大众的人民之间无法等同。

综上可知,反特权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理论下的民主政治制度、民主组织形式及民主价值相一致的。

三、启示

我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型社会向开放型社会转变的过程,同时也是改革不断推进、不断深化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向人民展示了触摸深水区的决心,明确了改革无禁区的精神,相信任何表面冠冕堂皇的理由都不足以成为特权意识、特权现象的挡箭牌。在中国迈向政治现代化的过程中、在实施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多渐变少突变,因此我们应该对自己选择的道路有自信,对坚持这条道路的方式有自信,对我国的文化底蕴有自信,对中国人民的智慧和社会承受能力有自信。

此外,对于特权意识和特权现象的遏制不能仅仅依靠制度部件的简单设置和叠加,更应有赖于制度内部的政治理念和逻辑。必须明确,特权问题的解决并不总是与旧制度的消亡、新制度的确立过程同步的。欧洲从中世纪走向现代,从神权走向人权,从专制走向民主,从等级特权走向平等法治的历史不是仅仅依靠少数精英的觉悟和理论上完美的制度设计,而是依靠全体公民的共识和努力,也就是全民从蒙昧走向启蒙的过程,同时也是政治走向规范、国家走向强盛的过程。因而,无论是从现实考虑反对特权,还是从长远考虑消灭特权,对于反特权理念的深入理解、在全民中的培育和传播,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比制度设计本身更强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1〕〔美〕奥尔森.权力与繁荣〔M〕.苏长和,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34.

〔2〕俞可平.只有政治体制改革才能遏制腐败特权〔N〕.人民日报,2012-11-22.

〔3〕王庆兵.试析政党认同的功能与构建途径〔J〕.广西社会科学,2004(8).

〔4〕黄苇町.苏共亡党十年祭〔M〕.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2002:30.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525.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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