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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私辩证看我国社会主义改革

2014-08-15王锡军

关键词:公私农村土地全民

王锡军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410217)

1 公私观的两种表现形式

公私关系是古今中外政治家、思想家所热衷的主题之一,他们对其进行探讨、争论、实践。简单梳理,公与私观念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二元对立的公私观与动态辩证的公私观。

1.1 二元对立的公私观

按照我国《辞海》的释义,“私”是指“个人的,自己的”,“公”是指“国家的或集体的”[1]2100。把个人作为“私”的领域,集体和国家作为“公”的领域,二者非此即彼,这便是典型的“公的领域”与“私的领域”之二元对立的公私观。二元对立的公私观有两种极端的表现形式:“私一元”和“公一元”。战国时期的杨朱“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的极端个人主义就是典型的“私一元”,奉公灭私便是“公一元”。中国历代王朝“君本位”、“家天下”,即以天下人的“公一元”成就帝王的“私一元”。可见,灭众人之私方可成就集权者之私。这种公私观的践行必然会背离平等、公正、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理念。所以,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当下,我们应当摒弃二元对立的公私观。

1.2 动态辩证的公私观

动态辩证的公私观认为公与私是动态的、辩证的,是对立的统一。个人、组织(包括家庭、共同利益组织集团、国家、国家联盟等)既可以是私,也可以是公。个人是最小的私,众多的个人便是公,个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维护往往能反映公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这样看来,抽象的个人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公”的存在。家庭便是家庭成员的公,也是一种最小的公,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社会活动(比方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便是私。每个组织,当它作为一个整体与其他组织和个体关联时,必然要反映其作为一个组织自身的利益诉求,这便是私。比方当国家与国家进行外交、贸易、军事、文化等交流时,国家必须维护自身的利益,这时的国家便是以“私”而存在,比国家还大的“公”便是国家间组织和众多国家的共同利益。这样看来,社会许许多多的交往可以看作是“公”与“私”的活动,商品交易可以看作是发生在“私”与“私”之间(买卖双方各自为“私”)的事情,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公”的活动,双方利益得以实现便是一种“公”,自愿等价交换就是“平”,因此,买卖讲究以“公平”为道德的价值取向。

个人作为一种生命的有机体,那么生命的维系和延续便是“私”,没有这种“私”也就不会有以人类作为的“公”的存在——人类和人类社会的发展与延续。这种私表现为两种方式:①不与他人利益发生直接关系之私,比如从事自给自足的非社会化劳动以获取更多收益;②与他人利益发生关系之私,比如合作关系、交易关系等。剥夺人的合理之私是违背人性也是违背人类文明的。[2]

动态辩证的公私观可以揭示以下一些基本道理:①公与私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对立统一的。“灭天下人之私,肥帝王一人之私(公)”已经被中西方的帝王制实行了两个多世纪,造成阶级对立,故帝王统治阶级只能够依靠强力(暴力机关和思想控制),但最终没有逃脱被历史否定的下场。如文革时期所主张的“大公无私”、“公而忘私”进而“斗私批修”,造成“私”被否定和架空,“公”被抽象和虚幻(假、大、空),“无私”、“灭私”、“弃私”、“废私”,从而造成“损公害私”。②同一主体可以在“公”与“私”之间自由转换。在一种参照系下是私,在另一种参照系下则可能是公。当国家作为一个主体参与国家间交流活动时,它虽可以被看作是代表这个国家自身利益的私,但它代表的是国民的公的利益。③个人和组织最明智的生存法则是遵循市场逻辑——以利他(公)的方式来利己(私)。优秀的组织一般具有这样的特征:以私而存在与社会进行交流,但必然维护组织成员和自身的利益。作为一个公的存在,对内,它是组织内成员的私的整合,亦或组织成员个体的私是公的分解,这样的组织才具有牢固的凝聚力;对外,它必须满足他人之私,才可能得到社会的认可,而社会的认可是组织的生命源泉。如果侵害他人之私,则必然受到来自他者的反制,严重的甚至给自己带来灭顶之灾(如三聚氰胺事件造成三鹿乳业高管判刑和三鹿公司的破产)。④不必避讳“私”,谈私与论公应一样立场坚定。

2 从公私辩证看社会主义改革

2.1 改革之前——灭私兴公酿恶果

1956年,我国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公一元化——土地是集体的,小企业是集体的,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企业是国有的。追求“一大二公三纯”,而私有的生产资料是非社会主义的,故要坚决彻底地铲除。发展到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农民在田间的空地或者田埂上种大豆和蔬菜,而一些“割资本主义尾巴”、“斗私批修”运动工作组的干部却走遍生产队将那些在公地上种的“私”作物拔得干干净净。一番“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理念的推广,使中国与世界资本主义国家差距越来越大,并且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企图消灭私,却导致大多数人的“私”都没有了,而且“公”也没有被发展起来,造成“公私两无”。

2.2 改革之初——活私开公见奇效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领导班子开启了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历程。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从单一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等,这些战略的构想与实践也正反映了公私观念的巨大突破——即从“崇公抑私”、“大公无私”的反思到平衡互动、辩证统一的公私观的认知与把握。[3]

从1980年启动到1984年完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提高了生产效率,没有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时期“甩开膀子大干一年,坚决不吃返销粮”宣传口号的鼓动,农民的温饱问题得到很好地解决。与此同时,农业劳动力被解放,实现了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又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数以亿计的廉价劳动力,为三十多年高速发展提供了人力资源。脱离个体经营、私人经济的限制,成就了一大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使工农产品从供给不足到供求平衡再到供给过剩。这些都是活“私”的奇效,而“公”也得到了空前的繁荣。

2.3 改革深化——期待公私共济再创辉煌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由一个贫穷落后经济濒临崩溃的国家发展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成就辉煌,举世瞩目。但已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绝不可小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又启动了新一轮的伟大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对全面深化改革进行了布署,很好地回应了全国人民的期待,并得到支持和拥护。笔者认为,这次改革中一个绕不开却十分重要的问题便是如何正确处理公私关系。

2.3.1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仍然是改革开放以来最成功的改革

从公私辩证关系的角度看,改革开放以来最成功的仍然是对农村土地的改革,它既保证了农村土地的公有制性质,又充分体现了农民对土地的权益要求,这是恰当处理公私辩证关系的范例,值得学习和推广。理由如下: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明确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权”——即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民获得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激发了生产积极性,提高了生产效率,解放了农业劳动力(往后的深化改革又确定了农民的这种私权可以流转、入股等);②农民没有随意处理土地的权利,没有改变农村土地的所有制性质,也就确保了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③农民享有公平的土地权利,避免了因土地私有而造成农村两极分化,可以说是农村稳定的“定海神针”,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业人口大幅减少,原来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不能适应集约经营和机械化等农业现代化的要求,故农村土地制改革又被提上日程。当前,有一些学者提议土地私有化,且可以上市交易,这必然会导致新一轮的圈地运动,是历史的大倒退。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给出了很有力的回应。《决定》指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可见,改革并不会改变农民和集体的权属关系,农民还是有一定的权利,即“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为适应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决定》提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4]

2.3.2 资源权属和国企改革仍然滞后

国有资源和国企的改革却并不如农村土地改革顺利,归根结底是“公”与“私”权属关系一直没有被理顺。国有即全民所有,全民理所当然就是国企的股东,是国有资源的所有者,然而国家与全民的“公”“私”关系却没有被具体的搭建起来,即全民并没有平等地分享国有资产资源保值与增值收益,也就是说全民没有直接享受到作为个体应当拥有的那部分权益。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是否可以把“土地”置换为“各种类别的公有资产和资源”,表述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公有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是迫切值得研究的课题。

2.3.3 建立科学的既可整合又可分解的公私关系是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与现代企业制度的普遍建立,“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必然要求产权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构建科学的公私关系,实现公私关系的科学分解与整合。

2.3.4 理顺国家与全民的公私权属关系意义重大

理顺国家与全民的公私权属关系有以下几方面的重大意义:①可以使全民的凝聚力得到空前增强。历史上一直以来都存在“谁之国”之争,一些人抨击封建帝制是“君之国”、“家天下”。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人民的天下。“一大二公三纯”、“大锅饭”的出现是由于没有正确处理好“公”“私”关系,导致人民没有获得应有的幸福。改革开放到现在,不论国家实力,还是管理水平、技术手段,完全可以实现社会主义公有的生产资料既是公有的也是个人的,即进行“公”与“私”的有机对接、融合。这样,公民不仅可以从文化湾制及民族、国家感情上,而且可以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上更加真切的体认到“民之国”,因而全民凝聚力可以空前增强。②可以减少资源溢价增值部分流向上的随意性和腐败。如果资源的收益与公民的私对接,公众就会关注资源价格和资源收益与自身利益的关系,政府的权力也就会受到一定的制约,必然会促进资源收益管理科学规范,就可以避免造就极少数人巨富,而是使更多公民共富。资源收益管理被科学规范,政府用钱的随意性就可以大大减弱,也就不再会有那么多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可以大大减少腐败,并增强政府的公信力。③可以一定程度减少由于公有生产要素被分配的不平等而造成的不公平。公有制生产企业单位按劳分配的一个最大缺陷就是忽视了不同公有制生产企业公有生产要素被占有的不平等,尤其是当行业的普遍效益都不错时,并非这个行业的员工平均付出的劳动就多,而是与占有的优质公有生产要素相关。效益好的企业应该上交较多的利润,而全民作为股东可分享这个利润,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公有生产要素分配的不平等。④可以化解很多社会矛盾。如果能够提取一定比例土地溢价收入来让地域内的公民分享,也许就不会有太多的人为买不起房而牢骚满腹。一块墓地卖出20多万的高价,有人调侃“死不起”,进而激发很多人的悲情和愤青,如果这个溢价收益能够由全民共享,那民意就会完全不一样,虽有人要花20多万“死得其所”,但也许更多的人即便“死无其所”也会“心安理得”。⑤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一般认为机会平等是社会平等的起点,然而社会性的资源不可以也不可能被共同占有和使用,必然会造成拥有机会的不平等,如果这些资源通过公平的竞争,让有能力利用资源创造更多价值的人去经营,而其他人凭借所有权来分享红利,不失为解决机会不平等问题的最佳方案——通过这样的方案同样可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⑥可以为国有资产的管理提供全新思路。即不刻意追求企业是否是公有的,主要考虑公有的生产要素是否能够被最大可能的保值、增值,比方一个国有的矿藏,不管它被什么类型的企业开采,主要考虑如何实现这个矿藏收益的最大化——即以实现公有资源资产保值增值为基本目的——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全民收益的最大化,这才可以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竞争,激发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经营创新活力。⑦理顺国家与全民的公私权属关系正是对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公平正义的践行,是对人类文明的巨大贡献,具有一定全球影响力。

3 结 语

人类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在于统治阶级凭借权力控制自然资源(比如土地),进而将资源作为剥夺被统治阶级的工具。资源是天赋的生产要素,社会主义国家要实现公平正义首当其冲的就是应确保每一个公民能够平等地分享自然资源——这是共产主义的本质要求。只有进行“公”与“私”的对接、融合——既可整合又可分解,才可能保证每个人的应有权益。资源只有被作为生产要素才能增值,要使资源成为生产要素,就要激发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让劳动、知识、技能、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也就必须尊重和保护好劳动、知识、技能、资本这些生产要素的私权,同时对资本的负面作用应进行科学合理的制约——不让资本与权力相结合而成为控制和垄断公共资源的工具,而让它与其他“私”的生产要素一样成为使公共资源保值增值的动力。习近平同志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到的中国梦、人民梦、个人梦、世界梦正反应出了动态辩证的公私关系。只有正确处理好公私关系,才能做到“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活私开公,公私共济,“中国梦”必将成为现实。

[1]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

[2]陈永生.公私观与和谐社会的制度安排[J].甘肃社会科学,2006(2):119-122.

[3]叶笑云.邓小平的“公私观”及其理论创新意义[J].宁波大学学报,2005(9):15-19.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EB/OL].2013-11-15[2014-08-05].http:∥www.gov.cn/jrzg/2013-11/15/content 25281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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