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企改革发展与建议
2014-08-15李朔
李 朔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中国 北京 100044)
我国改革开放30余年来的实践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历程表明,坚持发展是重中之重,是第一要务,我们用改革的办法进行解决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我国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健康发展的主要经验之一,更是国有经济持续不断推向前进的法宝。我国国有企业如果不改革就不会有出路,而只有进行改革,国有企业才能够焕发生机,发展国有资产才能够保值增值,职工才能够得到妥善安置,而国企改革政策是国企改革成功的保证。
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大体经历了以下阶段:起初是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得到启发,并最早由四川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始,拉开了国企改革的序幕;后来又在商业流通企业实行“四放开”,工业企业“砸三铁”等改革,并由“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责任制”到“党政分开”,实行“以厂长为中心的经济责任制”改革;再由实施“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抓大放小战略到“政企分开、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全方位改革。
从经济学的原理看,在我国国企经济活动中,国家是经济的所有者,国有企业是经济活动的运行者,由于国有企业长期以来依靠国家投人,其实际竞争力有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企分开而赋予国有企业的公平竟争的背景,面对已经发展壮大的资本主义企业,往往显得资产不足,资金不足,不得不产生一定的债务负担。同时,一种我们称之为习惯的法则,导致国企数量较多,代理层次多,链条长,难以实现有效管理。不能充分实现平衡协调的竞争机制。
能威胁人类安全的不仅是自然界的各种不可抗力,而且还有人类文明的制度性产物—国家及其权力。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又凌驾于人民之上,它是法律和秩序的后盾,但也是对个人自由最具威胁的强制力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其实就是国家权力受到法律适当制约的政治状态。既然国家所有权属于国家权力,那么,许多滋生于国家权力的弊害都可能由国家所有权而生。一个法治的或者追求法治的社会对一切国家权力严加防范的时候,决不应当遗漏国家所有权。
具体的说,就是首先,防范国家权力滥用就必须在有限政府的原则下限制国家权力的运用范围和自我扩张。其次,防范国家权力滥用还须遵循分权制衡原则。第三,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也是防范权力滥用的有效机制。只要国家存在,国家所有权就必不可少。但国家所有权究竟应当为什么目标而控制企业,在什么范围内才是必要的,如何才能增进全民利益,却是颇具争议和缠绕许多神话的问题。真理源自真相而不是神话。国家所有权最基本的真相就是,它是按照政治方式运行的以国家对个人的强制性支配权为内容的不折不扣的公共权力。任何公共权力的商业化运作都必然导致权力滥用和政治腐败,必然背离法治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作为公共权力的国家所有权控制企业的正当目的只能是承担特定的社会或者政治任务,而不应是争取利润,也不应当是以实现利润为条件的其他目标,如建立政府财政来源。在充分了解国家权力的基础上,以此理论作为参考与借鉴,相信国企改革会有新的发展。
权力分担是国企改革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权责明确,这好像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企业内部只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界定各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似乎就可以理顺权责关系。但是如果把它放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层面去研究,情况就变得很复杂。权责明确是现代企业的组织体制的要求,通常的组织形式是以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经理人和监事会共同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而国企虽然也有不少组建了这类的治理结构,但形似而神异。因为,国企的股东大会是国资代表,董事会是国资代表,经理人是国资代表,监事会还是国资代表。所有人的意志就是经营者的决策,它们之间没有制衡。如果人为地去生造制衡,那不是现代企业制度,更不是市场经济原则,它是对所有权的不尊重,结果只会导致国企的变异。再来看政企分开。从本质上说,国企是不可能政企分开的。既然政府是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他不能不理不问国企的事情。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皆是如此。我们看到20世纪以来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经历了几进几退的浪潮,这每一次的进或退都不是企业自主发展的结果,而是政府意志之体现。中国国企的每一步改革也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进行的。从理论上讲,政府受全民之托享有国企的所有权,用以调动国企为政府目标服务,一旦“政企分开”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了所有权,放弃了人民的财产权。从另一方面看,国企的性质也决定了政企不能分开。如果政企分开了,如果政府放弃了所有权,国企就不再姓国了。笔者认为,在对待国有企业的问题上,政企的关系是需要调整的,政府不能管得太多太细太具体,应该给企业宽松的环境和更多的经营自主权,这是一个度的调整,一个量的改革,政企分开是一个质的改变,使国企彻底变为民企,这不是国企改革的目标。
其实,在市场经济中,总有一些产业领域,,是民营企业不愿干、干不好或不应干的领域,国有企业应当在此发挥作用,而民营企业能够很好发挥作用的地方,就都应当由民营企业来搞。只有这样,才能把国民经挤这块饼做得最大,在操作层面,也就是首先,目标要单一,即实现燕利最大化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其次,要完全按照公司法规范。完全按照市场原则运作、在竞争中寻求其最佳所有制结构和最佳治理方式。再次,要真正强化国家所有权的约束,从经营企业或经营资产,转向经营国有资产。
总之,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内容,经济法视野下的改革,是按照经济法基本原则内容之上派生出来的内涵民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活动。正如马克思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所言,国企改革产生是旧有的企业在体系本身内趣的发展,旧有的企业是一个实体,因此,就有着自己本身的不断完善的过程,而外界的因变量的刺激,使得原来的企业作为自变而有所变化,当旧有的企业在否定自己的过程,也就是自己不断完善的过程,于是就产生了国企改革,而国企改革本身仍然在变动之中,就是否定之否定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