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老庄的生态法律思想
2014-08-15宋婧
宋 婧
(陇东学院政法学院,甘肃 庆阳 745000)
老庄是道家的创始人,早在几千年之前,他们就以更宽广的视野、更深邃的思想,揭示了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之道。他们的生态法律思想博大精深,在当今生态危机不断深化,资源短缺、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法制建设举步维艰的大背景下,挖掘探索老庄的生态法律思想,既可以夯实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基础,又可以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对促进中国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 “物我为一”的万物平等观
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以儒家为代表的人贵于万物的世俗观念根深蒂固。虽然孔孟也曾提出一些解决生态问题的方法,比如“夫圣人粹天地之灵……至如树木以时伐,禽兽以时杀,春夏则生育之,秋冬则肃杀之,使物遂其性,民安其所,是范围天地之化,而无过越也。”但也只是体现了儒家一贯所提倡和追求的“仁”,对自然界万物的仁慈而已。即便是提倡“数罟不入洿池”“斧斤以时入山林”的孟子,仍然摆脱不了“万物皆备于我矣”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局限,认为自然万物的存在就是供人类所利用。儒家思想受到统治者欢迎主要原因就是它的等级性和血缘性,而这种普适于世俗社会的等级性也扩展到了人与自然万物之间。
与儒家不同的是,道家主张“物我为一”,提出了“物无贵贱,万物平等”的价值观。这一思想在封建等级社会里,是非常具有开创性的。在道家的思想里,万物在大道面前都是平等的,人不过是自然的一部分。人与自然的地位本来就是平等的,“以道观之”则“物无贵贱”。万物由道生成,虽形态有异,但无高下、贵贱之分。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有自己独特的内在价值,虽然在各自的形态、性质和功能上存在一些相对的差异性,从绝对意义上来说,万物都是平等的,都有自己独立的、不可替代的内在价值,没有大小贵贱之分。“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万物一齐,孰短孰长?”,但“以物观之,自贵而相贱。”庄子认为,万物总是本能的将自己作为价值判断的中心,围绕自己的利益作出判断和衡量,因而莫不“自贵而相贱”。他认为,在自然面前,人类是如此的渺小,人不过是万物中的一员,万物都有自己的价值和生存方式,并按照道的法则去实践它,人类不能强加自己的生存方式和标准于万物,而是要尊重天地自然万物,尊重万物的本性和生存方式,顺遂而不伤害万物的本性,使其各遂其生,各顺其长,因性自然地去发展。“伤物者,物亦伤之”,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人与天地万物是平等的,人对天地万物也出应当一视同仁,我们不能仅仅考虑自然对人类的价值,而应该去分析调整自然和人类的相互关系,从而实现“物我”的共同发展。因此老子认为提倡“无用之用”,即合理的节制人类的欲望和需求,在符合万物本性及生态规律的前提下从自然中获取人类所需的资源,只有如此,人类才能与自然界互惠互利,和谐相处,达到“万物不伤”和“物物而不物于物”的“天乐”境界。
在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实现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特别是人们的思想观念的转变,而庄子的“物我为一”的平等观则为实现这种转变提供了基本的价值准则,有利于全民的生态素养的提升。我们必须理性的认识到,自然要素的存在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有其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它们与人类共享一个地球,它们的存在本身,就说明自然赋予其应然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老庄在几千年之前就认识到人类与自然相互依存,相互平等的关系。我们不能将思想继续禁锢在“人贵于万物”的层面上,而要以人作为自然的一分子的身份和视角来审视人类的活动和结果,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时,也需要对自然要素(尤其是动物等非人自然体)自身的利益和需求予以关注和保护,切实维护好生态系统及其为人类提供产品、调节、支持等诸多生态服务功能的完整和完善。
2 “道法自然”的自然主义法律观
老子所处的时代是春秋末期,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礼治思想囿于自身的缺陷已经无法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思想家们逐渐认识到“神权法”、“天命观”的欺骗性和虚假性,开始进行理性的思考。在这一大的时代背景下,作为隐士阶层的代表,老子提出了中国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的法自然观点对中国传统法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他最大的贡献莫过于把人和社会从神那里夺回,又还原给自然。他否定了西周以来的天为万物之源的观点,认为人和社会是自然的产物,而非天的产物。他提出天的根源在于道,而道的根源在于自然,则自然之道是天地间最高的法则。那么何为“道”呢,老子认为道是一切事物的本源,是宇宙的本体,即“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不殆,以天下为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其次,道充满天地,普遍而且无私,毫不偏向,这是道的公平性。同时,道“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有自己的内在体系和固定的规律,它的运行变化,不因任何人的意志而改变。道与仁义礼法等规范相比,是最高的原则。他从权威性、普遍性、客观性、公平性等方面论证了这种自然之道在维护社会秩序,制约人们的言行举止,指导治理国家中的作用。
老子的“道法自然”中的“自然”又指的是什么呢,这里的”自然”不是客观存在的自然界,也不是指自然规律,而是一种状态的描述。到底是何种状态,学者们解读各异,有人认为“‘自然’的本义为初始的样子、本来的样子,木然。老子之所以用赤子朴来形容‘自然’,是因为赤子乃人之初,而朴为未经雕饰,仍保持本来样子的木材。”笔者认为,老子所说的“自然”,是指“道”的本质,“道”是“自然”的表现,那么“自然”指的就是道和世间万物不受外部干预遂性而自由发展的状态。
老子的“道法自然”的自然主义法律观,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存在许多相似之处。比如老子认为道是万物的本源,万事万物都有自己的运行规律,而且这种规律是自然而然存在的,这与西方的自然法的理性思想异曲同工。除此之外,老子和西方自然法的先驱们都同样在现实的礼仪法度之外,构建了一个理想的应然的社会和行为标准。即便如此,严格来讲,老子的“道法自然”的思想也只能算是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自然法”,而非正宗的西方自然法思想。基于老子和西方自然法的先驱们西塞罗、卢梭等人在阶级代表性、文化背景和时代背景上的巨大差异,“道法自然”的思想和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在本质和价值观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在西方的自然法学者眼里,自然法代表人类的理性,是最高的法则,曾一度在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说等思想的武装下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尖刀利刃,因此,自然法的本质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强调的是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积极能动性,强调人的理性,人的权利,人的自由,一切围绕的是人的利益和需求。与之截然不同的是,老子的“道法自然”,则处处劝诫倡导一种和谐共生的状态,这种和谐既包括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老子强调要“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也要恒善救物,而无弃物”,他认为万物在大道面前都是平等的,人不过是万物中的普通成员,道家的隐士阶层追求的是“返朴归真”的生存方式,具有浓厚的回归自然的生态性。同时,道家认为,人类的理性有限,而“道”相对于人的认识则是无限的,因此人必须在自然面前始终保持谦抑。因此,“道法自然”的本质可以说是一种生态主义或者自然主义,倡导的是人的消极无为。
在人类中心论和人类贪婪本性的驱使下,数百年来世界各国工业化浪潮走的是一条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不可逆的“黑色文明”之路,而当今日益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问题正是给人类敲响的警钟。当今人类社会发展中所出现的生态危机和环境问题的解决,追根溯源,最关键的在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和协调,而老子的“道法自然”的自然主义法律观,为我们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要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供人类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资源是前提基础。这就要求我们抛弃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在大自然面前保持必要的歉抑,以生态主义或者自然主义为指导,来制定、实施和完善我们的法律,不仅遵循人类社会的经济规律,也需要遵循自然界的生态规律,惟有如此,才能“以辅万物之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3 “无为而治”的理想法思想
“无为”的思想观念,早在春秋末期已经出现,但真正使“无为而治”系统化理论化的则是老子。“无为而治”的理论根据是“道”。他说:“道常无为,而无不为。候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万物生于“有”,而“有”生于“无”,“有”只是“无”的一种表现,“无”才是一切事物的本源,“有”往往是对事物自然本性的破坏,所以“道”就是“无”。而“无”在社会人事方面的要求和表现就是“无为”。他指出“天下神器,不可为也”,“爱民治国,能无为乎”等,认为理想的法就是“无为”。
如前所述,如果说“自然”指的是道和世间万物不受外部干预遂性而自由发展的状态,那么这里的“无为”则是指人们的一种立身处世的态度和行为方式,是按照“道法自然”的要求采取的一种顺遂万物本性的行为模式。因此,“无为”并不是指无所作为,而是指不随意作为,不胡乱作为,不恣意妄为,要顺其自然,而不强求。他主张以“无为”的态度去作为,“为而不恃”“为而不争”,也就是为无为。通过“为无为”而达到“无不为”。老子说:“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静曰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这里的“常”,指的就是自然法则生态规律,人们的行为能够遵循客观存在的自然规律,使万物的生长能够归根复命,才能有可持续的性的发展,而违反自然规律的妄作,只能带来凶险和危机。老子说:“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他认为“天之道”,本来就是无为的,任由万物遂性自由的生长,而“天地相合,以降甘露”,人从自然中来,终将归根于自然,只有“人道”顺应“天之道”,才能达到天人和谐的状态,所以“人道”也应当是无为的。一言以蔽之,老子所讲的“无为”是一种节制的、顺应自然的、可持续发展的行为方式。
《老子》的“无为而治”包括了“为无为”和“无为而无不治”,都是一种理想法状态下的统治方法和策略。为了达到“无为而治”,他提出了“三去”,即“去甚,去奢,去泰”,反对厚敛,主张薄税;反对暴政苛刑,主张减少刑罚;反对战争,主张和平;去除骄奢淫逸的行为方式,倡导节制有度的生活方式。老子对于自己的无为政治形象的比喻为:“治大国若烹小鲜”。除此之外,他的法律观和立法司法思想也是以“无为而治”为指导的,这主要表现在强调“惟道是从”。老子认为现实社会中的礼法,束缚人的本性,使人们“有争”、“有欲”,是不符合自然之道的,是对“无为”的理想法的破坏,因此他反对依靠现行的法令治理国家,反对制定和公布不符合“道”的成文法。但也有些学者据此认为老子主张的是法律虚无主义,可以说是对老子的“无为”的理想法的一种误读。
总体而言,老子主张“无为而治”,始终是想缓和消除社会中的两种对立关系:一种是在他所处的社会中违背束缚人性、不符合“道”的要求的礼仪法度与人的自然本性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另一种是浅薄无知、妄自尊大的人与自在无为的自然的对立和冲突。可以说,这两种对立和冲突,从老子所处的春秋末期,到了现在21 世纪,跨越几种社会形态和国度,却是愈演愈烈。当今社会,要解决上述的两种对立关系和冲突,仍然需要贯彻和传承老子的“无为而治”的生态法律智慧。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作为落脚点,应当关注人们的自然本性,应该给每个人的合法的价值追求以平等的尊重。而在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严重的情况下,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必须要有一个供人们全面发展的健康、安全、绿色的自然环境。因此,在法律上要确立人们作为生态系统一分子的环境权,比如清洁空气权、采光权、景观权等。这就需要对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进行变革和限制,变高污染、高能耗“有为”的生产方为高效、节能、环保的“无为”的生产方式,发展循环经济,注重清洁生产,开发可再生资源,改善能源结构,发展人与自然相一致的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变一味追求感官享乐、奢侈浪费“有为”的生活方式为低碳、节制、节约、环保“绿色消费”等“无为”的生活方式。而这些,与老子的为了实现“无为”而提出的“三去”的主张是不谋而合,其“无为”的态度,就是让自然万物自由地发展,依循万物的自然无为本性去爱护和利用自然界中的所有事物。
虽然在老子的著作中没有使用“生态”一词,但他讲的“自然”其内涵就是生态,“生态文明”观念也借鉴了老子“道法自然”的科学成分,是对传统生态智慧的继承和发展。可以说,老庄的“物我为一”、“物无贵贱”、“道法自然”及“无为而治”的思想所折射出的时代价值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当代著名的美国科学家卡普拉对老子的思想极为赞赏。他说:“在伟大的诸传统中,道家提供了最深刻最完善的生态智慧,它强调在自然的循环过程中,个人和社会的一切现象和谐地融合在一起。和谐就能持续发展,没有和谐就谈不上持续发展。”和谐社会涉及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多重关系,老庄的传统和谐思想和生态法律智慧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厚的思想基础和悠久的历史渊源,值得我们去研究借鉴,世代传承并发扬光大。
[1][宋]李衡.周易义海撮要.(卷七)[M].
[2]庄子·秋水篇[M].
[3]庄子·齐物论[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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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老子·六十四章[M].
[11]老子·三十七章[M].
[12]老子·二十九章[M].
[13]老子·十章[M].
[14]老子·十六章[M].
[15]老子·五章[M].
[16]老子·三十二章[M].
[17]老子·二十九章[M].
[18]老子·六十章[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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