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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执行中一些问题的探讨

2014-08-15梁俊峰

科技传播 2014年12期
关键词:炉窑环境标准气筒

梁俊峰

运城市盐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山西运城 044000

在环境标准中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重要的组成部分,环境标准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国家制定的环境质量标准或者实现制定的环境目标,其主要的目标是对污染源的排放量进行一定的控制,最终改善环境,主要措施是通过对人为的污染源排入到环境当中的污染物的浓度或者是数量进行规定和控制。在我们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中,正确理解、熟练掌握并正确使用环境标准,是一种基本技能要求,也是正确贯彻执行环境标准基本保障。但事实上,由于面对的环境对象的复杂多样,以及对环境标准理解偏差,标准误用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本文结合自己多年从事环境监测工作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对《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使用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1 是否该执行GB9078

在《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对工业炉窑进行了定义:工业炉窑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采用燃料燃烧产生的热量或者是通过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然后将物料或者是工件进行以下工序的热工设备,工序包括: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标准中将工业炉窑分为十类十九种。

在对炉窑定义的理解主要是“热工设备”四个字,也就是说“热工设备”是该标准管理调整的范围。比如我们平常监测中遇到的冶炼炉窑、焙烧炉窑、烧结(机)炉窑、熔化炉等都是该标准调整的范畴,这也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但在实际的监测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许多干燥炉(窑),环评及管理上大多要求执行炉窑标准,但在实际监测过程中往往由于空气过剩系数过大而带来诸多问题。比如,建材行业减水剂生产中将液体减水剂进行干燥生产粉剂产品,复混肥生产中最后的烘干工序等,在这些生产过程中,热工设备作为整个生产工序的热源提供者,仅仅为后续工序提供热空气,热空气和物料同时进入干燥设备中以某种方式对物料进行干燥,一般热空气与物料是直接接触的,干燥废气最后通过排气筒外排,由于物料的输送过程也带入大量的空气,会导致最终排气筒废气的含氧量特别大,排气筒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虽然较小,但折算浓度往往超过标准要求,所以对于类似这样的系统我认为不应该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而应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其排气筒废气也主要是炉窑烟气和干燥工艺尾气的混合,并且一般以干燥工艺尾气(一般是粉尘)为主,并不能反映过剩系数所代表的含义,所以排放浓度无需折算。又比如,铜冶炼厂铜鼓风炉排出的SO2烟气从烟囱直接排入到大气环境中的时候,此时应该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标准》执行,另外当SO2烟气进入硫酸回收装置首先进行了回收处理后再排出的SO2,此时则应该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执行。因此,我们在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时,应紧紧把握“热工设备”四个字,并分析从热工设备排出的烟气能反映过剩系数的含义,当废气从热工设备中出来后又进入了其他生产工序时,就应该考虑是是否该执行炉窑标准,而不应该死板硬套,对于热工设备的排气筒废气则都应该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2 空气过剩系数问题

实测污染物浓度在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的排放限值进行比较时,应按规定的空气过剩系数(α)进行换算,其换算公式为:C=C实测×(α实测/α标准 )。

标准中对各种炉窑分类进行了规定:其中冲天炉冷风炉鼓风温度≤400℃、热风炉鼓风温度>400℃的空气过剩系数分别为4.0和2.5,其他工业炉窑为1.7,但熔炼炉(如炼钢电炉、转炉及精炼炉等)与铁矿石烧结则应按实测浓度考核,不需要进行换算。

对于不需要进行换算的炉窑设备,我认为应该包括部分开放式的炉窑,比如速凝剂或石灰生产用的立窑,其物料是从窑顶加入,并需人工操作,所以立窑废气的收集只能通过在立窑顶部设置一大型开放式的集气罩来收集立窑废气,集气罩通过烟道与引风机相连,强制收集立窑废气后进入脱硫除尘装置中处理后排入大气,由于集气罩是开放式的,强制抽风过程中并将炉顶大量空气吸入,导致炉窑烟气被稀释,过剩系数可能变得特别大,导致无法正确反映炉窑烟气排放情况。

3 在关于工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提出的排放浓度控制限值仅针对6项气态污染物,那么关于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应该参照什么标准

近年来,由于环境空气污染越来越严重,各地对加大了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在许多企业的管理中新增了部分污染物考核指标,比如氮氧化物、部分有机污染物等,那么对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未涉及到的污染物指标在管理中应该执行什么标准?一般情况下,在没有地方标准的情况下,一方面可以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些相应的排放限值;另外,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然后编制出符合当地要求的标准,然后再将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可以将制定出来的标准作为污染物的执行标准。

4 烟囱(或排气筒)高度问题

GB9078中规定:各种工业炉窑的高度必须大于或者等于15m,另外还要比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的高度高出3m以上。此项标准十年前制定的,而如今,污染防治水平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另外,采取排放高度来控制大气污染这本身就是一种非常消极的做法。再者,对于建材、化工企业等来讲,所有烟囱(或排气筒)的高度都能够满足GB9078中规定,也是很难实现的,按照目前的技术水平,完全可考虑按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5 结论

近年来,我国环境标准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不仅形成了环境标准体系,内容也随着经济技术的进步不断更新,同时随着我国环境管理和治理纵深化、精细化发展的要求,污染物排放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中,这也许是能够解决我们在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遇到的问题。正确理解、熟练掌握并正确使用环境标准,是对我们环保工作者的一种基本技能要求。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51-2004).

[4]《关于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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