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汶川地震来看我国公共危机心理干预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2014-08-15丁仲春
丁仲春
(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MPA 中心,中国 上海 200443)
发生于2008年的5.12 汶川大地震,共造成了69227 名同胞遇难,17923 人失踪,房屋大量倒塌,基础设施大面积损坏,881 万人民群众家园被毁,无家可归。在受灾最为严重的汶川地区,由于亲眼目睹了亲人在地震中不幸丧生的惨烈情景,面对被夷为废墟的家园,大批侥幸逃生而惊魂未定的受灾民众心理受到了严重的创伤——焦虑、绝望、恐惧和抑郁,甚至有的幸存者对于亲人的丧生严重自责,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自杀倾向。
2008年5月14日,5·12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的第三天,由浙江省以浙江大学赵国秋教授为组长,率领此次地震中的第一支专业心理危机干预团队,赶赴地震现场,展开心理干预工作。随后,不仅有政府组织的心理专家队伍,还有国内、国际的各个非政府组织的心理工作者、志愿者组成的心理干预团队陆续进入地震灾区,开始了一系列的心理干预行动。
客观地来讲,此次公共危机心理干预活动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的。但是,在整个心理干预的过程中,受到反应机制、人力物力资源和专业经验等方面因素的制约而显现出来的局限性,也是值得我们去深思的。
1 心理干预的介入缺乏及时性
在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地进行心理干预尤其重要。根据大量的研究和调查数据,心理干预介入的时间宜早不宜迟,而最佳的黄金时间就是在危机事件发生后的24 到72 小时之间。在汶川地震中,首支专业的心理干预团队是在地震发生后的48 小时赶到现场开始工作的,单从时间上来讲,应该是及时的。但是,在综合考虑到此次地震的受灾范围之广,受灾人数之多,不难发现这支10 余人的心理干预团队,面对着广大的受灾区域和巨大的灾民人数,所能发挥的作用也是极为有限的。这种状态一直持续了近150 个小时,直到其他心理干预团队陆续到达灾区,才使情况得到了改善。但是此时,已经失去了72小时以内的心理干预最佳时间。
2 心理干预的对象范围不全面
在公共危机发生后,对于心理干预的对象选择,一般应覆盖以下几类人群:
幸存者,在经历过生死浩劫后,其感受到的恐惧、无助等强烈的精神刺激;遇难者家属,面对亲人的离世往往让家人感到无比的悲痛,出现不同程度的情绪心理应激反应;搜救人员,他们不单承担着沉重的救灾救援任务,灾区一线痛苦的人群、悲惨的伤亡景象,也对他们的心理造成巨大的冲击,引发很多心理应激症状。在此次汶川地震的心理干预活动中,心理干预的对象主要集中在遇难者家属、伤员以及其他灾民和幸存者,而忽视了对灾民以外的搜救人员、医护人员、参与救灾的志愿者的心理状态的关注。因此在汶川地震中,这些人群成为心理干预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3 心理干预活动缺乏规划和统一协调
在汶川地震发生后,陆续进入灾区开展心理干预的队伍非常多,来自各个部门和地方,分散在灾区各处。据四川省心理学会统计,汶川地震后一个月先后有500 多个心理学相关组织共计数千人进入灾区。这些不同的组织各自为政,组织比较混乱,相互之间缺乏统一的协调,有的地区聚集了多个心理干预队伍,而某些偏远、灾民较少的地区没有心理干预者,这造成了有的民众受到多次的重复干预治疗,而有的民众没有接受过一次心理辅导。
4 心理干预技术手段有待成熟
在此次汶川地震的心理干预中,最大的专业性争议,来自于心理干预人员所采用的“EMDR”(快速眼动信息再加工)干预技术。近年来的几次灾后心理危机干预中所使用的一些心理干预技术,基本是引用国外尤其是西方学者所开创的心理干预技术,缺乏自主形成的心理危机评估和干预手段。虽然其中一些做过本土化的优化,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对于中国人口或者是东方人群是否完全适用这些专业方法,依然没有一个科学的结论。在此前提下,在诸如汶川大地震,这类大型公共危机事件中,仓促地使用这些在我国心理学界尚未严格论证的技术手段,无疑是值得商榷的。
5 心理干预人员的职业素养有待提高
在汶川大地震中,心理干预人员的专业水平也是参差不齐。除了从事心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外,很多进行心理干预都是志愿者,他们当中大多数并不具备独立实行心理干预的能力。灾后的心理干预并非一般的心理辅导,非专业人员缺乏心理干预的相关专业训练,本身素质和技能有限,无法真正有效的进行心理干预治疗。在汶川地震后,有个失去父母的男孩,在短短一个多星期,竟然有六批不同的心理危机干预志愿者对他进行过心理干预,这是严重违背心理辅导职业规则的。更有甚者,打着心理援助的旗号,分发大量表格让灾民填写,只获取评估资料,而不提供实质性的心理干预服务。这些有违行业伦理道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专业心理人员的形象,甚至在灾区的部分地区曾一度出现了“防火,防盗、防心理医生”的情形,阻碍了心理干预活动的进行。
6 心理干预成果的长效性需要重视
灾难性的公共危机后,公众的心理创伤恢复是需要时间的,心理干预工作也不是短期之内就可以结束的。国内外的有关研究和临床经验表明,在灾难发生的第一周的急性期内,救人性命、保障安全是心理支持的重点;前三个月是灾后冲击早期,救灾、情绪疏导和哀伤辅导是重点;三个月之后为缓解和恢复期,这十阶段是最为漫长的,一般为几个月甚至数年,许多心理问题和疾病将会在灾难发生三个月后逐渐显现和增加,在特别的节日如中秋、过年、清明、周年祭日等,自杀的几率增加,因此在这一阶段防范幸存者的自杀成为重点。心理干预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不可一蹴而就。中科院专家在汶川地震后就提出,将在灾区建立10 个心理援助站,把灾区心理援助期限延长至20年。然而,现在的情况是,在汶川地震救援活动结束之后,很少有人关注受灾者的心理危机问题。心理干预初期,干预者蜂拥而至,一段时间后陆续离开,没有相关的长期安排,流动性很强,干预工作无法持续,直接影响到了心理干预工作的效果。
相较与国外自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的心理干预项目的运作,我国的心理危机干预开展得较晚,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和局限性。如何吸取在汶川地震中,实施公共危机心理干预所取得的经验和教训,力求在以后的公共危机事件中,最大限度的降低危机事件给广大民众所带来的心理创伤,应该得到我国政府和相关业界人士的重视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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