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邓小平对多党合作理论的发展
2014-08-15徐英
徐 英
(扬州大学 江苏扬州 225000)
一、拨乱反正,重新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合作共事,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敌后“三三制”政权中就已经开始。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依然采用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形式。周恩来指出,通过民主党派把上层政治活动分子组织起来,“便于他们学习,便于他们把各个阶级的意见反映给我们,在政治上他们也能够更好地同我们合作和配合”,“民主党派的成员在我们的帮助和教育下,愿意同我们一道进入社会主义,我们多了一批帮手,这不是很好嘛”。[1]P172然而,在 1957年至 1976年期间,由于中国共产党指导思想上“左”倾错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错误方针的指导下,多党合作制曾遭到严重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毅然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个不适用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左”的错误方针,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完成了党在政治路线上的拨乱反正。邓小平科学地分析了我国的国情,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级状况,指出:“我国广大的知识分子,包括从旧社会过来的老知识分子的绝大多数,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正在努力自觉地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我国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2]P186。我们“不认为党内有一个资产阶级,也不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确已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条件之后还会产生一个资产阶级或其他剥削阶级”[2]P168。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本质的一系列科学论断,肃清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思想影响,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多党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二、科学分析了民主党派的性质、历史地位和作用
1956年,随着三大改造的胜利结束,民族资产阶级得以改造,各民主党派的阶级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各民主党派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中共八大对民主党派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刘少奇在政治报告中指出:中国各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是民族资产阶级、上层小资产阶级和他们的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民族资产阶级和上层小资产阶级的成员将变成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一部分,各民主党派将变成这部分劳动者的政党。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科学分析了民主党派的性质,重新确立了民主党派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1979年,邓小平明确指出,各民主党派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民主党派“仍然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不容忽视的作用”,并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邓小平对新时期民主党派性质的科学界定,充分肯定了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指出了民主党派已经从过去的阶级联盟性质转变成了政治联盟性质,已经从过去主要代表和反映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利益转变为代表“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这为社会主义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长期合作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提出了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
我国的政党制度既区别于某些国家的一党制,也区别于西方的多党制,有其自身显著的特点和优点,这是邓小平对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的重大发展和创造。1980年1月16日,邓小平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讲话的第三部分对此作了系统的阐述,其后又多次强调这一观点。其主要思想有:
第一,中国共产党在我国各政党中处于领导地位,各民主党派必须接受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由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由共产党领导,这个原则不能动摇。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中国革命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共产党对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这种领导主要是靠正确的政治主张和自身的模范行动来实现的。因此,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多党合作的首要前提。
第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根本利益完全一致,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是通力合作的友党。这是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性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体现了人民内部各阶级、各阶层和各群体之间的团结合作关系。
第三,在国家政权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在我国,不存在反对党、在野党或轮流执政问题。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民主党派的参政,就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把民主党派规定为参政党,是邓小平将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一个创造,促进了我国多党合作制的发展,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创新。
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实行政治协商、相互监督。政治协商是中国民主政治的显著特点,是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的主要形式。不论政党大小都有平等的发言权,既尊重多数人的共同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同时,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是相互监督的政治关系,而首要的是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民主党派“能够对于我们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我们所没有发现的错误和缺点,能够对于我们的工作做出有益的帮助”[3]P225。
第五,西方资本主义两党制和多党制不适合于中国国情。中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不能搞西方那种“三权分立”“多党竞选”,这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西方资产阶级的轮流执政并没有改变资产阶级专政的本质,民主只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上的,不管哪个政党执政,都只是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因此,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中国决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政党制度,必须适合中国国情。只有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中国共产党才能领导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才能团结各党派共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四、完成了我国政党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飞跃
邓小平亲自指导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使我国的多党合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更具规范化、可操作性。1992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
《意见》深刻阐述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格局中,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使多党合作规范化。《意见》明确规定了我国民主党派的性质和地位:“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与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把民主党派规定为参政党,这是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处地位的质的规定。《意见》也将各民主党派的参政权归纳入内,即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同时,《意见》指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国共产党坚持在宪法范围内活动,必然带动各政党都以宪法为活动准则,使共产党的主张得到更好的贯彻和执行,使各民主党派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意见》还提出了“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这是中共中央在正式文件中首次全面确认民主党派在各方面的权利。这一原则规定,为各民主党派在宪法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了便利,促进了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提升了多党合作的水平。
邓小平亲自指导指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是我国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经过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不断总结经验,逐渐走向完备,完成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飞跃。○
[1]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2]邓小平文选(第 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邓小平文选(第 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