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风险审计难点与对策——基于个人控股的集团公司融资案例
2014-08-1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局郑州分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局郑州分局 王 新
为了解决民间借贷风险审计问题,笔者选择了民间借贷行为盛行的行业领域,在对非现场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重要性以及相关性的审计原则,把A实业公司以及子公司A煤炭制造公司、B安装公司以及B投资公司和B服务公司、C煤化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C水泥公司当做研究民间借贷行为的审计样本,来实施抽样审计。尽管审计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借助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信贷管理系统、互联网等内外部信息平台,结合计算机审计系统进行资金追踪,同时调阅会计档案资料,对以上个人控股下的集团公司融资情况进行了大胆尝试和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的审计发现,但由于民间借贷行为的隐蔽性、复杂性和内部审计的局限性,也给笔者带来了一些困惑,值得深入思考。
一、民间借贷概念、法律基础及发展背景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及法律规则 所谓民间借贷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民间借贷就是国家政府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批准后成立的除金融机构之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民间组织等等在各种经济主体互相间的资金借贷行为。而狭义上的民间借贷便是国家公民之间依据约定程序来将自己持有的有价证券或者货币进行借贷的一种和法律有关的民事行为。
从现有的法律制度来看,“民间借贷”这个词在法律制度上并不存在,在法律上,只要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便不予以监管。在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相关法律规则有三种,一种是《合同法》的第211:双方之间借贷行为按照合同规定来付息的,其付息利率要遵守国家的利息规则。另一种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某个规定:在民间借贷中,其利率在理论上略微高于银行利率是合理的,但是一旦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便是违法的。第三种是《国刑法》的第175条:当个人或者组织通过转贷来谋取利益的,尤其通过获得银行的贷款来将资金以高利息转贷给他人的,当涉及资金较大时,是一种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民间借贷背景资料及发展概述 迄今为止,有关民间借贷的发展在我国是很久远的事了,从一开始这种行为便是自由发展的状况,发展规模不是很大,尤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借贷开始呈现出强有力的发展状态。从2003年开始,国家部门缩小了有关民间小额信贷的制度限制,由此民间信贷发展的环境条件更为有利。根据相关数据可以看出,在2011年的金融机构信贷总规模中,有10%-20%的成分为民间借贷。并且在2011年之际最高人面法院以及央行颁布实施了大量的法律规则和公告,在一定基础上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予以承认,自此民间借贷成为金融市场组成中的一部分。在2012年之际,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命令各级人民法院在有关民间借贷经济事项的案件中,要认真处理。
近两年,央行强调,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2012年4月至今,有一部分城市在政府的帮助下纷纷编制了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比如在2012年的4月26日,在温州,有关民间借贷业务中的登记服务中心开始成立并参与到民间借贷经济事项中。
(三)民间借贷的禁止性规定与风险审计的有效切入 民间借贷带有一定层面的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企业、个人发展实体经济的需求,成为资金来源的有效路径。但是像洗钱、集资诈骗、高利转贷以及吸收公众存款这些犯罪行为不时伴有发生。非法借贷的形式有以下几种:(1)企事业单位通过借贷的名义对职工进行非法集资。(2)企事业单位通过借贷的名义对社会进行非法集资。(3)企事业单位通过借贷的名义对社会成员进行发放贷款行为。(4)企业从银行取得信贷资金转贷牟利。(5)其他不遵守法律法规的借贷行为。
风险审计的重点不是揭示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存在,而是揭示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给银行经营带来实质性风险。基于此,对民间借贷行为开展审计,应从几个方面入手:一是通过对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存贷款账户资金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存在直接挪用信贷资金用于转贷。二是企业是否与担保公司、贷款公司发生借贷行为,并且该行为能够转嫁信贷风险,影响银行信贷资金安全。三是银行内部员工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组织参与企业民间借贷或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挪用转贷。四是其他违规民间借贷行为。
二、民间借贷审计难点外部归因
(一)集团公司成员关系难理清 民间借贷关系不易通过审计发现界定,主要表现为控股关系复杂、股权形式单一、注册资金不实。一是集团公司成员之间存在复杂控股关系,但实际控股人均为自然人,且相互关系特殊,不是夫妻便是兄弟。如A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八家子公司中,A煤机制造公司只是其中一家绝对控股子公司;在B集团中,其实际控股人是武氏夫妇以及兄弟。C煤化有限公司的实际控股人为赵氏兄弟。二是利用集团公司成员的闲置资金、信贷资金或其他渠道借款,为集团公司成员虚假增资。抽查2006年3月至2011年7月增资凭证发现,B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5亿注册资本中剔除股东以个人(武氏夫妇)控股增资部分,仅计算股东之间依靠相互借款增资额就涉及92笔19亿。通过复杂多样的关系,股东之间进行互相借款,资金经过多个机构、多个账户以及多个单位后,最终被转入到股东的账户中以实现增资的目的。个人控股下的集团公司,从公司治理结构上看,董事会、监事会齐全,但实际上是家族企业,被家族自然人所控制,集团成员之间利用复杂的关联关系在股东之间相互借款,通过多个单位、多个账户、多家机构进行资金流动,再通过虚构交易合同等手段,审计难以对这些资金流转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定性。
(二)商品交易真实性难断定 民间借贷主体企业的银行信贷行为的真实性不易通过审计发现甄别,主要表现为集团公司成员之间存在商品供应、工程承包关系等,同时存在以融资为目的的虚假销售行为。一是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资料以及客户经理的贷前调查显示,集团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商品贸易、劳务关系等。如B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B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工程承包关系,C煤化有限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C水泥有限公司之间的供货销售关系。二是由于企业实际控股人为个人,经营行为带有较强的不规范性,销售行为的真实性存在不确定性。如借款人A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与某省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增殖税发票明显较少,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及准确交易金额。经统计,2011年借款人申请用信6000万元所对应的交易合同总额8713万元,按17%的增值税率计算应开具增值税发票1481万元,实际只有344万元。同时,审计还发现销售合同与增值税发票不相匹配,时间跨度较大的同一供货企业出库单号码连续等现象。
(三)贷款偿还能力难判断 民间借贷主体偿债情况不易通过审计发现理清,主要表现为同时在多家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融资。比如A实业公司在某一国有性质银行D支行中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后,又在银行D的另一支行进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设。A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E支行开设一般存款账户,在该市商业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同时在农商行、信用社,甚至担保公司等开设有存款账户或使用贷款。以A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用信为例,截止2012年5月24日,用信总额12350万元,其中:城市商业银行3000万元,国家开发银行350万元,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500万元,招商银行1500万元,某国有银行6000万元。
(四)资金用途难界定 民间借贷主体的实际控股人个人借贷行为难判断,主要表现为公司高管层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之间存在非正常资金往来。一是高管层在银行、担保公司或贷款公司办理借款。尤其是向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申请的个人的借贷,难以通过内部审计发现。二是用个人贷款或民间借款归还公司贷款或将公司贷款通过多家金融机构流转后,归还高管名下的个人贷款或公司借款等,因资金来源及使用渠道复杂,无法做出准确判断。
(五)用信主体难断定 主要表现为集团总公司统筹管理资金、调度余缺、统一规划使用。一是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双方存在资金统筹管理行为,集团公司针对子公司的资金进行调整管理,对资金实现统一管理使用。二是对借贷问题上承贷对象相对稳定。一般情况下集团公司不负有承贷的责任,这种责任有子公司承担。子公司承贷,总公司分配使用,容易引发转移贷款用途、截留销售收入的风险,影响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三、民间借贷审计难点内部归因
(一)账户监管制度缺失,大额资金往来缺少有效监督 一是多头开户、多头用信,账户管理缺少有效监管。如为开设一般账户的企业发放贷款,在不同支行分别开立存款账户,贷款经办行资金监管难度大。二是贷后监管不深入,经营行对集团公司大额资金来源及用途掌握不够,尤其对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借款企业。
(二)资金交易背景复杂,资金监管手段不足 一是集团公司多方融资,基于增加账户资金流量的过账资金较多,掩盖企业真实的资金来源与应用,影响银行对集团实际运营情况的客观评价。二是集团公司电子化结算程度高,资金划转多采用网上银行实现本行与跨行交易,经营行对大额资金的划出没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造成贷后资金监管严重滞后。
(三)审计查证手段不足,调查了解缺少配合 一是为维系良好的银企业关系,审计人员直接面向客户存在诸多不便,对企业的调查了解存在诸多限制。二是内部审计职能的限制,许多需要经过外部调查取证的事项无法进行。如集团成员之间的控股关系,企业与高管层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供应商与借款企业购销行为的真实性,资金跨行流动的真实背景等。
四、民间借贷审计建议
(一)正确对待民间借贷,做好充分审前准备 一是正确理解民间借贷行为,在民间借贷相关法规制度不完善、内部审计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开展审计,审计重点应侧重于信贷资金安全性。二是明确民间借贷审计是以揭示违法借贷为目标,注意区分正常民间借贷与违法民间借贷,选择恰当的审计方式,避免内部审计引起银企矛盾,造成客户流失。三是在审计工作开展之前要对审计对象展开详细的调查与研究。四是客观面对民间借贷审计的复杂性,配备足够的人员,开展民间借贷专项调查或审计。
(二)深入分析经营状况及融资行为,避免盲目审计 一是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开展审计应综合分析企业所处行业情况、经营能力、财务状况、市场盈利率、产品技术优势、征信信息等,为审计提供充分的内外部信息。二是深入分析集团公司融资行为,高度关注发展规模,揭示因盲目扩大规模增加民间借贷资金需求的非法融资风险。三是对集团公司中实际掌握股权个人的借贷经济行为要予以高度的重视,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是否参与借贷进行详细研究。四是研究贷后管理相关资料,深入分析资金流,对集团公司成员之间的资金交易进行追溯、延伸。五是关注企业是否存在“倒贷”行为。揭示企业是否存在先获取银行低利息贷款,再转贷出去充当资金掮客,是否通过虚构交易合同,资金在下属公司或持股公司转圈,或通过持股或控股的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持股信托公司、融资平台公司等完成资金流动。审计时通过追踪资金流动,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和资金流动情况发现有无异常问题。
(三)落实有效抵押担保,确保信贷风险得以有效控制 一是开展必要的现场调查,确定集团企业真实存在、生产经营正常,尤其是揭示集团公司违规注册子公司,多家公司同处一处办公场所、空壳企业担任承贷主体等。二是核实抵押登记真实有效,确保债务无悬空。按要求做好土地、厂房及相关房产的抵押登记,防止重复抵押、抵押悬空、违规解押。三是追加集团公司实际控股人个人无限责任担保,以其房产、车辆、矿权、股权等一并作为担保。四是严防集团公司成员多头贷款、多头担保。
[1] 张红岩、史清华:《民间借贷行为的博弈分析》、《广东农业科学》2008年第1期。
[2] 李世新、张耀谋、李力、郑才林:《我国当前民间借贷成因、问题与对策》,《区域金融研究》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