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舞蹈“规范”的两面性
2014-08-15陈煜芳
○ 陈煜芳
一
舞蹈艺术亦如其他文化事项一样,当它进入自觉传承阶段,对于其“规范”的关注就成为不可回避的主题。具体的应该从舞蹈的自娱转向娱人开始,“尽管它具有狂野和宗教礼仪的特征,很早就冒出了巨大变化的萌芽,舞蹈已逐渐从自然而然的身体活动,从疯狂的活动状态和庆典礼仪转变为自觉的旨在令人鉴赏的艺术品。”随着阶级社会的形成,观赏性舞蹈的出现,如传说中夏启的《韶》舞及其“女乐三万人”,便拉开了古代表演性乐舞的序幕。此外,在距离至今三千多年的周代,便出现了可考的乐舞文字记载,并有了从事、掌管并传承乐舞的机构——大司乐这一世界上最古老的音乐舞蹈学校,并出现明确的“教案”和制度。
在《西方舞蹈史》中记载:在新石器时代和中期部落文化里,狭义的专业性观赏舞蹈的发展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若不在晚期部落文化期中把社会分为领主和奴隶两个阶层,领主文化也就不存在。人类第一次促成艺术形式暂时分裂成两种基本要素:艺术家的有酬劳动与付酬者也就是统治阶级观赏家的艺术享受。就舞蹈而言,之后的步骤就是建立一支职业性队伍了,因为只有这种娴熟的技巧、自觉的精心设计和表现形式,才能把舞蹈艺术和游戏及即兴的表演区分开来。
随着人类的进化和社会的发展,舞蹈的脉络和体系也渐渐变得清晰起来,从舞蹈的分布来看,既有走入宫廷的雅化的舞蹈,也有保留于民间且蓬勃发展的自娱自乐的舞蹈,既有了专门的表演艺人,也开始逐步形成相对完善的理论体系。步入21世纪的舞蹈,也随之进入了一个更加系统与科学的时代,我们有专业的舞蹈院校与团体,专门的舞蹈教师和表演人才以及演出场地,俨然已经变成一个科学的产业链条。舞蹈的规范正是在这样历史的发展中一步一步逐渐完善起来,并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和套路,用科学的训练体系和最规范的课堂教材,来培养一批批优秀的舞蹈人才。“规范”可以说不仅保留在舞蹈发展的每一个印记中也存在于舞蹈的一招一式中,无确定指向但却又具有约定俗成的力量为大家所共同遵守。
二
规范,是法式,也有模范、典范之意。托马斯·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出了所谓“规范思考论”的观点,认为范式(规范)具有一定的延伸性,也就是具有惯性作用。它有一种潜在的规则和约束力,迫使其成员自觉的服从规范,在规范内部展开工作。同时也具有持久性,当规范已为共同体成员所接受,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就自然内在的与其成员的思维结构相融合,以至于产生一种信仰。①对于舞蹈艺术而言,虽无任何先人规定跳舞必须实行规范,却受萌发的“规则感”支配,成为人人遵守的“法规”。
舞蹈艺术走向规范,有其必然性也有其必要性。一方面,作为舞蹈载体及形象塑造工具的人体,只有通过一系列规范的身体训练,从而达到一定的软开度、肌肉能力以及表现力才能最终游刃有余的创造舞蹈形象。在这一身体规训的过程中,所要付出的汗水与泪水却是有目共睹的。只有经过一定强制力的残酷训练过程,才能蜕变为一个自在的肢体从而灵活的运用于舞蹈表达之中。舞蹈艺术以身体作为主要媒介,甚至在最初的舞蹈选材过程中便开始显现出一定的规范性。“三长一小”不仅是芭蕾的选材要求,更是成为舞蹈人才选拔的通用标准。时至今日,选材体系已经包括了体格检查、家系调查、发育类型与程度的鉴别等多个环节,但可以肯定的一点就是,舞蹈在入门的那一刻已经就面临着被“规范”的裁决。另一方面,舞蹈的表达与形象的塑造最终需要在审美接收阶段得以完成,当舞蹈艺术成为审美对象后,如若无法形成相对稳定的规范模式,审美主体便没有起码的作为辨认的参照,固然审美系统便无法形成。
除此以外,舞蹈规范与舞蹈教学过程的这一特性息息相关。教学作为舞蹈教育的主要环节,舞蹈规范首先体现于对舞蹈动作的规范。可以说没有规范就没有教学,不规范的舞蹈是无法学习无法传承的舞蹈。因此,它是舞蹈教学的前提条件和至关重要的环节。②舞蹈教学中的规范,实际上是把舞蹈实践中形成的天然规律的条理化和程序化,使已经形成的朦胧的潜化标准与规则外显化与明确化。舞蹈规范的对象是我们的身体,这一点是无疑的。首先,舞蹈要进行教学,就必须确定相对应的规范作为一定的标准且对身体进行约束,在此基础上,应试教育迫使我们将这规范与标准变得愈加的统一与严明。其次,在舞蹈教学过程中,不同舞种所呈现出来的不同风格也是一种舞蹈规范。例如芭蕾中的“开绷直立”、古典舞中的“拧倾圆曲”,现代舞中的“自由放松”,以及不同民族舞蹈中所具有的独特表演风格等等,这些都已经形成不同的规范,甚至是具体的教材贯穿在舞蹈教学训练中。
三
舞蹈教学的规范化促使舞蹈教育系统化和科学化的建设和完善,不可否认,它在舞蹈学科建立初期,为舞蹈教育的发展注入的强劲的动力,使得舞蹈取得了质的飞越。但就在我们不断深入理性的层层规范之中,却开始与舞蹈的本质渐行渐远,使得本该是自由的、感性的舞蹈,开始变得麻木,不再让人兴奋。这一点,许多的舞蹈工作者、专家也早有洞见:“在既定而又统一的标准下,我们是否已经压抑了那些本应向着不同方向生长的活的生命?我们是否让无数可以在不同标准下成功的生命走向不应该有的失败?”③
在舞蹈教学的课堂中,“对与不对”“像与不像”的纠错现象司空见惯。究其原因,还是舞蹈的规范性使然。舞蹈中岂有对错之分,它是在舞蹈的发展过程中,客观条件与主观创造结合之下所产生的。此外,舞蹈的教学延续的是言传身教的注入式教学方法,并以舞蹈动作的传授、模仿、练习为主要程式。但在这种单向的教学过程中,往往致使学生停留于对动作的机械模仿与简单复制,出现个性缺失、表演苍白、内容空洞等问题。至此,是时候开始反思舞蹈教学是否被过多的“规范”所禁锢,致使舞蹈教育陷入培养匠人而非艺术家的窘境。
舞蹈艺术作为一种形而上的精神产物,我们最终要关注的是人的精神境界有没有在此艺术活动中得到提高和升华,而不只是关注于肢体动作的是与非,像与不像等。诚然,“规范”在舞蹈教学过程中肩负着其严肃的历史使命并有着不可撼动的影响力,但如何从走进规范到打破规范,从而到舞蹈精神世界的回归将是我们眼下要思考的命题。
首先,观念作为不可替代的先导,需要引发我们足够的正视。在舞蹈教学中,“规范”并非第一性的,身体技术的训练也不是全部,只有尊重学生个体的内心情感,重视对其综合能力的全面开发,才能培养的是有创造力的舞蹈表演家。其次,在当代的舞蹈教育中,整齐划一,百人一面的舞蹈训练标准多少已经开始不合时宜,更需要发掘学生的个性,在统一的训练中更多的保留其独特性,鼓励并启发学生用个人的舞蹈身体语言进行不同的舞蹈表达。与此同时,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原则,在舞蹈教学过程中也显得尤为重要。无论是在课程设置还是在教学安排,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是学生这一核心。再次,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最初都是由教师教授开始,通过肢体的准确示范与语言的讲解建立起学生初步的肢体概念。值得注意的是,在指导纠错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让学生知道这么动,还要让学生知道为什么这么动,不仅要学会其动作的规范,更应该明白动作背后的逻辑。尤其重要的是,在汲取知识、锻炼技能的学习过程中,学生不是被动接受更是主动参与的主体,教师需有意识的让学生直接参与探索教学,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赋予他们一个更为广阔的想象与创造空间,走入身与心相结合的舞蹈世界。
注释:
①刘伟伟:《试论库恩科学革命的必然性》,《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第20卷第2期。
②吕艺生:《舞蹈教育规范论》,《民族艺术研究》2000年第5期。
③刘青弋:《为未来争夺身体——关于全民教育中舞蹈教育的思考》,《北京舞蹈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