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掀起的创新马拉松
2014-08-14曹凤岐
曹凤岐
互联网金融掀起的热潮,正持续升温,这是一场创新马拉松,虽然刚刚出发,但似乎能看到其未来。
事实上,对于争议很大的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问题,两者并非对立。互联网金融促进了传统金融业的变革创新,而传统金融拥有优势与网点,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发展平台。两者不只是大家看到的激烈竞争,更应该是合作共赢关系。
向移动互联网金融渗透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讯技术实现资金流通,支付和信息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金融互联倒逼互联网金融。这一阶段是在2005年以前,这期间的互联网对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帮助银行把业务搬到网络上,用互联网来做银行业务,这个阶段被称作“金融互联网”,它不是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业态。
第二阶段是支付牌照推动互联网金融。2005年以后,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开始从技术领域深入到金融业务领域。其标志性事件是2011年人民银行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第三方进入发展轨道。
第三阶段是金融产品基于互联网出现衍生。从2012到2013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高歌猛进的一年,市场有关互联网金融的声音彼起此伏。甚至在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其标志性事件是,P2P网络平台快速发展,以天使汇为代表的众筹融资平台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一些银行、电商以互联网为依托对业务模式进行重新改造,加速建设线上的创新平台;基于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衍生的金融品种层出不穷。
余额宝自2013年6月份推出以来,发展速度超越预期。从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出现了跳跃式的发展,到今年3月末,余额宝的用户超过8000万,集资金额超过540亿元,累计客户创造收益达到75亿元。
第四阶段是从互联网金融到移动互联网金融。从2014年开始,互联网金融转移到移动互联网阶段。随着应用载体的创新,互联网金融正在向移动互联网金融渗透。这一时期的变化是互联网金融开始全方位向金融服务方向发展。其运营模式越来越丰富,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P2P网络信贷模式、众筹筹资模式,虚拟电子货币模式、P2B模式(个人向小型企业提供贷款)兴起。手机支付、物流配送等,都是基于电子商务而推出的金融创新。
在对立中与传统融合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在资金配置、渠道、数据信息、交流成本、系统技术五个方面具有优势。其本质上是一种更民主、更普惠大众的金融形式。它所带来的创新不仅仅体现在技术层面的飞跃,更承载了互联网精神。
实际上,互联网金融为传统金融带来了新的理念,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带来新的竞争,催生新的合作。
从互联网金融本质来看,具有明显的优势:
首先,打破银行对传统金融的垄断,通过互联网技术,非金融企业向金融行业渗透;不但促进了利率市场化,也提高了投资者的收益。
其次,突破时空的局限,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快捷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第三、大幅度地降低业务成本。欧洲银行测算单比业务成本,营业点是1.07美元,电话银行是0.54美元,ATM是0.27美元,互联网是0.1美元。一般而言,银行通过在线虚拟成本是通过物理分子机构支付的1/16到1/6。
第四、基于大数据,风险控制效果较好。通过事实分析和挖掘客户交易信息,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准确预测客户行为。
第五、与传统金融业相比,是一种普惠金融。随着余额宝的出现、P2P贷款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弥补了传统金融没有涉及到的领域。我们不应该把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对立地看待,也不可能将余额宝看成是敌人或者决意取缔,从而抵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都是不可能的;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依赖于传统金融,也不可能完全对传统金融业务进行颠覆。两者之间的生存之道,应该是相互依存而不是取代关系,如此才能共赢。
尽管P2P、余额宝存在很大争议,但事实表明,监管层不可能取缔这些金融产品,它们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不同消费者的需求,这同样是一种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盲区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创新过程中,更需要重视其存在的问题。
恶性竞争、突破规则、风险隐患是其面临的问题。甚至,互联网金融更容易受黑客的攻击、病毒破坏,存在较高的消费者信息泄露以及受欺诈诱骗的风险等。
所以,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同时,其中包括内部自律和外部的监管,有以下几点做法:
第一、明确互联网机构的法律定位,允许做各种金融服务工作,但是不能越界经营。基于此,有两个建议:1.不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不能非法集资。
第二、建立第三方托管机制。一些P2P没有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如果没有外部监管就存在资金被挪用,甚至携款逃跑的风险。近几年一些P2P跑路现象,给放贷人带来了很多损失,影响了整个行业的信誉和业务发展。
第三、健全互联网企业内部制度。把内部制度看作是互联网的防火墙。实践中,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了片面追求业务和营业能力,采用了一些有争议、高风险的交易,没有建立客户识别和交易分析报告机制,容易被犯罪法子利用,为其洗钱创造条件。有的互联网金融不注重内部管理,信息安全水平比较低,存在隐私泄露的风险。
第四、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外部监管。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来做金融。目前外部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盲区。
现有的“一行三会”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现行的金融市场和金融创新,个人认为,可以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就是说人民银行必须管外汇,银行、保险、互联网金融等由一个部门来管,这样监管和规则制定会更加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