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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中的法律争议问题探究

2014-08-12孙喜威

科技视界 2014年19期
关键词:建议

孙喜威

【摘 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入市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然而关于小产权房买卖的问题,我国政策依然明令禁止小产权房的买卖,也尚无明确的法律进行规制。本文试图探究时下舆论比较关注的小产权房买卖中的法律争议问题,结合实例,提一些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小产权房买卖;法律争议;建议

1 小产权房买卖概述

1.1 何谓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指的就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开发的,出售给城镇居民的商品性房屋。因此,小产权房不包括农民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也不包括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用于出租的房屋。①

1.2 小产权房买卖的特征及法律规定

从小产权房的定义可知,只要是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建设规划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都是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存在争议的只是小产权房向本农民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出售或转让的情形下,其交易效力的问题。

1.2.1 小产权房及其买卖体现出下列特征

1)小产权房出售主体是农民个人和农民集体组织或乡(镇)政府。一般在宅基地上由农民个人建造的房屋,出售者为农民个人。在建设用地上由农民集体组织或乡(镇)政府开发建设的房屋,由农民集体组织或乡(镇)政府作为出售者。

2)小产权房因为无须办理各种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各种税费等,因而价格低廉。

3)小产权房的购买者无法取得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书确权,仅有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制作的无法律效力的产权证书,也就是说,其产权无法得到法律有效保护。

4)小产权房的流通受到限制。由于小产权房无法取得房产证,因此无法进行二次交易,也无法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一般只能在原农民集体内部流转。

1.2.2 关于小产权房问题的现有法律规定

我国与小产权房流转有关的法律主要有《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宪法》第10条规定了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的归属,但对其流转事项未做规定。按照《物权法》第151条、第153条规定,小产权房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土地管理法》第63条则是明确禁止小产权房的买卖。

2 小产权房买卖中存在的现实突出法律争议问题

依现行法律,小产权房买卖一旦发生纠纷,合同应被认定无效,农民可收回房屋。北京宋庄画家村曾经一度以小产权房闻名全国。

被告于2002年7月在北京宋庄辛店村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原告将正房五间、厢房三间以及整个院落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并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了她。买卖合同上除双方签字外,还有辛店村大队的盖章,以及见证人签名。但2006年12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协议无效及返还房屋。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是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住房,因此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90天内腾退房屋;与此同时,原告要给付被告夫妇93808元的补偿款。2007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做出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判决,被告必须在90天内腾房。但二中院同时认定,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原告反悔,被告可另行主张赔偿。2008年1月,被告依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所确定的索赔原则,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被告原告按照2004年的拆迁补偿标准赔偿其经济补偿金共计48万元。经审理,通州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买受人的经济损失,其金额的计算应基于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的利益,以及房屋现值和原价的差异所造成损失两因素予以确定。该房屋的市值评估约为26万元。最后,法院判房屋所有人原告赔偿买房被告经济损失185290元,约占房屋市值的70%。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情形有四种,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并且,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只允许使用本农民集体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一般只可以由本农民集体组织成员所享有这一点也是上述农房买卖案判决的主要理由。②

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即购房者必须要经过国家规定的政府部门登记、颁发证书才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另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房屋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因此,村集体或乡镇政府颁发的所谓的房屋“产权证”不具有房屋产权证的法律效力,小产权或乡产权实质上无产权证书,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存在较大的瑕疵。②

可见,现今小产权房买卖中的法律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集体土地相关权利流转问题、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效力问题。

3 构建小产权房买卖具体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笔者认为应当将小产权房买卖合法化,但是应有一定的限制,从而更好地维护各方利益,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3.1 落实限购政策

对已经有住房的人进行限购,防止人们买房的投机心理。这样就能避免有钱人与穷人争房产资源,实现“居者有其屋”的蓝图。具体而言,可以设置一些限制条件,譬如禁止有一套以上住房的人进行小产权房的买卖;城市居民购买小产权房,必须居住满10年之后,方可转卖等。

3.2 小产权房不得损害集体、国家利益

小产权房必须是在农民依法享有的用作建设用地的土地之上建造而成,决不能侵占耕地,严格掌控18亿亩耕地红线,防止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现象发生。

同时,对小产权房必须规范管理,严格监管小产权房的的登记管理制度,对其买卖征收一定额度的税收。

4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房地产市场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房地产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小产权”房问题折射出一些制度性及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小产权房问题既涉及到集体建设用地的改革,又关系到诸多群体的切身利益;既事关历史遗留问题,又影响制度发展趋势,所以其解决路径的选择意义重大。

注释:

①石星.小产权房面临的法律困境及路径选择研究:基于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视角[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10(4).

②李佳穗.试论小产权房的法律症结与改革路径[J].河北法学,2009,8,27(8).

[责任编辑:汤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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