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地关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08-11汤大可王晨宋自伟
汤大可 王晨 宋自伟
(中石油冀东油田陆上油田作业区,河北唐山 063200)
企地关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汤大可 王晨 宋自伟
(中石油冀东油田陆上油田作业区,河北唐山 063200)
油气田企业是矿藏开采企业,在油气田进行油气开采的过程中势必和油矿所在地的工农业生产发生一些冲突或者关联,存在相互的影响和制约,维护好油气田企业的企地关系,建立良性的企地和谐氛围,即能保证油气开采的有序进行,同时还能避免或者减小对邻近工农业生产的影响,本文就是对做好企地关系的研究探讨。
企地关系 工农纠纷 补偿费用 联动沟通机制
自2010年3月17日陆上作业区成立以来,根据油田公司机关职能调整,原土地处土地管理及工农关系协调职能转划到生产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了以前土地管理和工农关系协调统一集中处理的管理方式,采取了生产运行处归口协调管理和基层单位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探讨和完善目前的管理模式,更好的促进工农关系协调工作的开展,已经受现实管理的需要迫在眉梢。
1 陆上作业区企地关系现况分析
1.1 陆上作业区涉及工农关系的现实环境背景
陆上油田作业区成立后,根据公司的统一要求,将原柳赞油田探矿区域、高尚堡油田探矿区域、老爷庙油田探矿区域及唐海油田探矿区域四大矿区全部划归陆上作业区管理,国土面积34625.3亩,占公司全部土地资产的60%左右,涉及唐山市区的行政县有四个(滦南县,丰南县,唐海县,乐亭县)和一个省直属单位河北省冀东监狱,涵盖23个乡镇、农场及劳改支队,而且生产区域大多属于滩涂养殖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环境要求敏感,农业基础设施多,工业生产建设和农业生产建设多有冲突。
1.2 陆上作业区涉及到的工农关系类型分析
根据2010年3月到2010年12月30日截止时间内工农关系统计数据显示,从引起工农纠纷的缘由来分,主要有环保纠纷型,如原油生产泄漏污染,井下作业或钻井污染,噪音超标,震动,烟尘污染等类型;企地共建型,如油田公司使用地方道路,在未办理土地他项权利(地驭权)以协商方式和地方共用,地方政府要求油田公司给予资金援助和支持维修道路和道路附属的农业生产辅助设施(如过水涵管);地方建设与油田生产建设冲突型,如曹妃甸国际生态城建设对油田的影响;油田建设临时占地型,主要是由于油田产能建设扩展需要,为了保证工程的及时开展对无法或者征地困难的土地,同地方协调临时征用土地;施工工程建设地方干扰型,施工区域和地方土地交界处,地方以各种理由阻挠建设,或要金钱或要承包施工项目,或者以车辆碾压损坏道路要求补偿等。从工农关系引起的行为主体区分,主要有地方个人或者企业干扰型,个人或者企业以上述工农纠纷的各种理由引起;地方政府要求援建型,地方政府以乡镇或农场基于共建道路或桥梁等维护改造要求资金支持。
2 陆上油田作业区企地管理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分析
陆上油田作业区成立以来,根据公司的《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工农关系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要求 ,在组织机构上将土地管理和工农关系协调职能相应转划到生产运行科,配备了专职副科长一名,以及科员一名。在管理上认真执行“办法”的各项条款要求,积极认真的开展相关工作。通过试运行,陆上油田作业区工农关系的协调处理还是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
2.1 属地管理责任与油田公司《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工农关系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要求不一致性,导致工作开展的困难
根据公司文件的管理要求“公司基本建设、重点工程等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工农关系协调工作的主体”,虽然公司管理文件在制度上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但是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由于陆上油田作业区是生产一线单位,承建于四大矿区的基本建设或者勘探开发建设项目,从本质上都是以确保陆上油田作业区产量任务的完成为核心目开展的。发生于四大矿区的工农纠纷,地方个人和地方政府不对纠纷引起的责任主体做区分,而是简单的采取挖断道路,拦截车辆,或者阻止施工等手段,所以一起工农纠纷导致的结果往往是油区全部的生产工作都处于瘫痪或停滞状态。针对以上的情况,作业区虽然积极向兄弟单位反馈信息,向生产运行处及时汇报,但是由于责任主体毕竟不是陆上油田作业区,所以无法直接就相关的纠纷同地方政府协商谈判,往往工农纠纷使作业区成了直接的受困单位,但是却束手无策。
2.2 二级单位工农纠纷资金来源和偿付方式运作困难
由于公司机构改革以前,各单位工农纠纷的协调处理,统一归口土地处,无论是资金渠道还是偿付方式都有统一和规范的制度保证,机构改革调整后,把部分责任划分到了二级单位,但是从陆上油田作业区内部的管理上出发,每年的生产费用都是根据生产指标确定的成本来划分费用总量的 。通过机构改革重新划分和分配的工农协调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并没有在生产成本中给予单独列支。特别是目前油田公司大政策上降本增效,生产成本一再压缩,本来生产建设的资金就不宽裕,如果非要作业区从成本中划分出资金来作为工农纠纷的补偿资金,势必造成生产成本的挤占和成本指标任务完成难度的加大。其次在工农纠纷的补偿方式上,从目前的财务管理上,应该还缺少规范的途径,从油田企业的成本管理方面,也并未有工农纠纷补偿这项管理费用。所以直接的困难就是资金给付方式上不明确,陆上油田作业区也无法接受在财务审计中承担相应责任。
2.3 工农纠纷补偿的标准缺少可执行的标准文本,缺少制度保障
对于20万元以下的工农纠纷,按照“办法”要求是必须责任单位自己承担处理的,但是面对地方政府或个人提出的各类工农纠纷理由,缺少统一成文的补偿标准文件。比如在国家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各地区政府给予的征地补偿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原则,有最低额度和最高额度。同样目前各二级单位在具体执行中,缺少油田公司成文的具体指导细则和标准。《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工农关系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各单位在工农关系协调补偿工作中,要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切实履行补偿责任,杜绝“花钱买工期”的思想,避免因施工补偿标准、范围的扩大和不统一而引发周边乡村相互攀比、漫天要价的现象发生”,本条规定的出台仅停留在指导精神上,缺少有详细的指导标准和文件,成了一纸空谈,二级单位具体的操作人员办事成了无法可依,也缺少低气。对推动积极协调处理工农关系从制度上没有保障。
2.4 油田公司与地方政府定期的连动协商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工农纠纷协调处理按照原则基本依托于各县成立的支援重点建设办公室。从地方政府的配置看,其职能是协调处理企业和地方政府或个人之间的矛盾。但是从制约和约束各地方乡镇政府来说,支援重点建设办公室一个科级单位去作工作,从原理上操作性差,从情理上无法执行。根据一年来处理工农纠纷的起数上,其发生的频率环比增长50%,虽然有些是客观的原因,但是不排除里面有农场乡镇个别管理人员从个人利益出发造成的不必要工农纠纷。所以建立油田公司和地方县级政府定期的协商沟通机制,杜绝不必要的纠纷的发生势必起到巨大的作用。
2.5 企业维权难度大,东油分局立足地方,无法有效开展针对地方人员的无理纠纷的协调处理
东油分局对于出现针对油田的一些不合法的行为,不积极干预和制止,往往东油分局以工农纠纷不插手为理由,东油分局的工作不积极有其自身所处地位和环境的原因制约,同时也有积极性未得到有效调动的原因。针对工农纠纷中的群众试探性以牵强理由拦截车辆,干扰施工要求给油索钱的个人行为可以借助东油分局较好的协调处理。但是针对地方政府直接安排或授意的以影响生产为手段要挟油田处理工农纠纷的问题,对于东油分局来讲,执行很难开展。所以对于油田企业来说,缺少维权的法律和制度,而且油田企业从维护和地方政府长期的关系方面来讲,也不适宜过多动用法律手段或者强制手段如派出所来协调处理工农纠纷。
3 对策和方法
针对油田公司工农关系协调管理的目标和各二级单位管理的实际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积极有效、保障生产的原则,根据地方政府部门的相应法律法规制度,为更好的协调处理油田企业以后的工农纠纷,必须使工农纠纷协调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纠的道路上来[1]。
3.1 加强工农纠纷的制度建设,联系地方上级政府,取得地方政府对工农纠纷制度的认可
首先明确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冀东油田公司工农关系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特别是针对各类工农纠纷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类型,根据每起纠纷判定决定补偿标准的关键要素,确定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和补偿限度,制定详细的工农纠纷补偿细则,使各类纠纷补偿有法可依,便于相关操作人员具体执行。在制度建设方面,可以参照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等相关国家和地方法律制定出工农纠纷补偿标准细则。而且该细则必须在征求地方各级政府的意见后完善,取得地方政府的认可和同意,以地方政府名义要求各级部门遵照执行。这样就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工农纠纷处理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如江汉油田就和所在地政府做过这个方面的工作,于2007年潜江市政府发过潜政发〔2007〕5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农关系协调维护油田生产秩序的通知》,该文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了补偿费用指导标准和工农纠纷处理的原则[2]。
3.2 统一管理,基层配合
从《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工农关系管理暂行办法》试运行一年来,对比以前土地管理处的管理模式,还是需要一个部门统一归口管理,避免各二级单位之间执行制度的不协调性,导致工农纠纷反倒成了内部单位之间推委扯皮的内部纠纷了。确保各类工农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开展,建议还是由生产运行处统一协调管理,各基层单位全力配合。责任主体的划分由事前行为转变为事后行为,工农关系处理完后,由生产运行处确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费用。起到纠纷发生后,各部门同时行动,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生产运行不受影响,纠纷处理完后,共同探讨分析确定责任主体以及以后预防处理措施。
3.3 明确工农纠纷的补偿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
二级单位之间对工农纠纷责任主体扯皮的主要根源还是出在资金上,由于资金来源的不确定,必然没有单位会主动承担需要补偿的工农纠纷和共建项目。各单位工农纠纷费用的控制和计划、分配由生产运行处统一协调制定考核制度,作为单位生产管理考核的一项内容,控制各二级单位年度工农纠纷总费用,同时对各单位工农纠纷费用发生情况实行年度审计,核实制度执行情况,检阅各单位是否在工农纠纷补偿中不按制度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由油田公司财务部门出文制定明确的工农纠纷补偿的管理规定,规范资金出入情况。
3.4 共建道路或临时占地的权利索取和制度保证
在一年的工农纠纷费用中,共建道路或者临时占地纠纷费用占比重较大,费用多,建议在共建道路的维护、建设、管理上做出明确协议规定。临时占用或使用后,依法通过国土部门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地驭权)[3],通过协议和正规合法的土地权利争取公司的合法权利,减少相应纠纷和费用的产生。
3.5 建立定期的油田公司和地方政府的连动沟通机制
通过建立定期的联动沟通机制适时解决工农纠纷的发生,分析原因,建立完善的透明处理方法,有效抑制不合理的工农纠纷的发生,处理重大的工农纠纷。
3.6 调动东油分局的工作积极性,抑制群众试探性违法影响生产的行为
针对油区养殖户或者农户无理的要求作业队给油索钱的行为,积极调动东油分局及时出警,打击非法试探性违法的发生。杜绝吃拿卡要情况的滋生,为油区建立一个良好的企地关系氛围。
[1]杨国才.工农关系调整的路径比较与现实选择.农业经济问题,2010(7):10-15.
[2]中共潜江市委、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江汉油田发展的若干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汤大可,男,1981年4月生,2005年毕业于长江大学地理信息系统专业,助理工程师,现在冀东油田陆上作业区从事油气田开采管理及数字油田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