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劈向污染的“利剑”

2014-08-08梁光源

环境 2014年6期
关键词:环保法利剑环保部门

梁光源

高违法成本将让企业痛入骨髓

翻阅旧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我们不难发现,“罚款”字眼虽在很多条文里频繁出现,但最高限额仅为50万元,“违法成本低”是我国环保法律法规长期存在的痼疾。

以去年环保部发布的华北平原排污企业地下水污染处罚为例。处罚通知书显示,共有88家企业被处以罚款,总金额共计613万余元。这笔罚款看似不少,但分摊至每家企业还不足7万元,这对治理水污染与震慑企业而言均很难有实质效果。

“长期以来,环保部门除了罚款以外,往往很难再找到让企业敬畏的办法。一些企业根本就没有把环境保护放在眼里。”环保部门相关人员告诉记者,为数不多的罚款对很多企业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违法企业往往在交纳完远低于守法成本的罚款后,继续污染环境,很多财大气粗的企业甚至选择屡罚屡犯。

“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是不可持续的。”这一命题如今已成为共识。要破解这个现状,需要排污企业恪守法律。要让排污企业不敢污染环境,这需要增加他们违法的成本。修订后的环保法,在罚款力度方面的功效不容小觑,企业环保违法成本低或将成为历史。新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一处罚,上不封顶,极大地提高违法成本,环保罚款“不痛不痒”的状况将成为历史。

“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王田律师告诉记者,此条文里面的“恢复原状”足以让那些未取得环评报告就开工建设的单位倾家荡产,因为这意味着已巨额投资的工程项目除面临被推倒拆除外,还必须还原建设前的生态环境。这将成为企业难以承担的责任代价。

“对犯法相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处于五日至十五日拘留。”王田律师说,与之前的环保法相比,新环保法还增加了治安处罚等内容。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以下几种行为,可以处以拘留处罚,这将极大震慑违法行为人:“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赐予环境监察执法尚方宝剑

“以上个月我们在汕尾海丰县暗访检查为例,遇到违法排污的‘三无电镀小作坊,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停止生产,但执法人员刚走,小作坊又换个地方恢复生产,与环保部门打起了‘游击,没有现场执法权,我们往往束手无策。” 参与上月暗访环境污染行动的环保部门相关人员告诉记者,海丰县鹅埠镇西湖村一些无牌无证小电镀厂,将未经处理,有毒有害,严重超出国家相关规定排放标准的电镀废水,加设软管直接排放。按照“两高”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移送公安机关。但当时由于环保部门没有查封、扣押权,导致因缺少物证无法立案,从而无法追究违法作坊主的刑事责任,只能施以行政处罚。

据了解,过去,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只能实施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且排污企业有2个月行政复议期和3个月的行政诉讼期(行政处罚诉讼期为15天),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此漫长的期间内,只能任由排污企业非法排污,环保部门无计可施。

“此次《环境保护法》对违法排污这些设备,规定了可以查封、扣押,这些措施有利于查处违法行为,能更直接、有效地杜绝污染企业恢复生产,及时制止违法排污行为。”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从其他部门的执法经验来看,查封、扣押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执法手段。对环保部门来说,有了这个权力后,就能更有效地控制排污总量、控制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王田律师说,新修订的《环保法》定位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条款需要单行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来给予具体规定。例如,如果能像公安系统那样成立类似公安缉毒大队那样的环保大队,将更能有效地遏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此外,新环保法还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事业单位限制生产、停产整顿等。新环保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王田律师介绍说,比较1989年《环保法》第39条第2款“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可见,结合新环保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法文,新环保法已取消中央直接管辖企业事业单位的异地污染特权。

提升自身职业素养以适应新法要求

记者发现,新环保法赋予环境监察机构更多的权力和责任,权力表现在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地位,增加了执法手段,比如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责令限产、停产,按日计罚,涉嫌犯罪的可以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等,但同时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

“新法实施后,如果环境执法人员能够运用好,会对执法工作有推动作用,如果执法人员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或者是工作中出现了失误、疏忽,都有可能被问责、被处理,形成责任倒逼。” 对于新环保法,不少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纷纷“点赞”,寄予厚望的同时,也开始担忧自身的职业素养能否胜任。

新环保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等九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新法授予环境监管部门更多监管权力,同时也对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如环境保护调查取证的手段、监测分析能力等。”相关环保部门人员说,在一些基层执法人员中,仍有相当一部分对法律法规、生产工艺、产业政策不熟悉,在执法中程序不规范,甚至违法,缺少必需的案件调查笔录和违法事实证据。

如何提升环境监管人员职业素养,才能胜任新环保法带来的挑战?环境监察人员告诉记者,希望国家能尽快修改与新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并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让基层环境执法更具可操作性,比如扣押、查封的程序,如何限期停产,如何将违法案件移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这些都应该有具体的规范程序和实施细则。同时,加大对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全面提升执法人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水平。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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