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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的法理浅析

2014-08-08常远

2014年12期

作者简介:常远(1989—),女,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研究生,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硕士。

摘要:随着“孙中界案”的出现,“钓鱼执法”这一行政行为引起了整个社会的极大关注和激烈讨论。本文将剖析该行为的成因及本质,从法理的层面浅析“钓鱼执法”这种行政行为中争议的违法性内容,对钓鱼执法事件中暴露的违法问题进行梳理。普遍存在的“钓鱼执法”行为暴露出行政机关当前的执法存在诸多争议和弊端,是执法机关执法指标刚性化和利益驱动下的衍生品,“钓鱼执法”事件不仅严重的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冲淡了法律权威,同时也是对整个法治的戕害。

关键词:钓鱼执法;法理分析;违法性

众所周知,信仰与权威是尊重与服从的逻辑起点。在我国,由于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在国家和政府的主导下推行的,法律自然成为国家对其需要建立的秩序进行表达的工具,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法治的信仰必然要以对国家和政府的信任为前提。因此,政府只有不断的提升政府形象,做好守护者的角色,引导人们信仰法律时我们才可能成为法律良好的遵循者。上海发生的“钓鱼执法”事件,无疑直面冲击了政府与人民之间脆弱的信任关系,政府行为的公信力问题进入人们关注的视野并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和讨论。我们不禁思考为什么政府公信力问题变身为一个敏感词汇,在当今社会变得愈加脆弱?而当前法治社会的最大阻碍究竟是什么?从“孙中界案” 这起典型的“钓鱼执法”案件可以看出,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权力,使得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弊端暴露无遗,政府公信力变的岌岌可危。

一、“钓鱼执法”行政行为的内涵

“钓鱼执法”这一词语并没有在教材中有着明确的定义,究其含义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实现对案件的办理,行政人员及协助执法的有关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者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等违法行为实施的时候或者违法的结果出现以后,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因为任何一个人有权利自由的决定自己的事情,其他人不能轻易的干涉,公权力则更加不可以,所以“钓鱼执法”行政行为的本质是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私权利的肆意侵害。

“钓鱼执法”的使用并不是中国的首创,许多国家与地区很早的时候就在对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中运用到了这种手段。但基于这种有效办案手段的特殊性和弊端,国外在运用时需要特别谨慎且有着严格的限定。而我国在立法上却对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正是基于这种法律上的规定不明,实践中我们并没有对它的使用划分明确的界限,我国行政机关 “创造性”地把“钓鱼执法”扩展运用到整个行政执法领域。这样一来,基于其弊端所展现出的问题也在行政执法的活动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尤其在公众眼中,这一中性词语摇身一变,成为“邪恶”的象征,就此不难看出广大百姓对政府部门的这种执法模式运用的否定。

二、 “钓鱼执法”现象的成因及其违法性法理分析

(一)“钓鱼执法”行为时下普遍性的成因

1、刚性执法指标的要求

行政执法机关为了保证自己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分配任务时都会提出了明确的行政执法目标,其初衷本来是使得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以提高办事效率,均匀的分配任务,最终更好更快的完成本职工作,最终促进整个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运转。然而执法指标的制定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不能只为了达到预期的指标而不顾现实的情况的生搬硬套。“钓鱼执法”的体现出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执法人员为了达到自己工作指标而盲目为之,试问充斥这样的目的而作为,社会公允该如何去保障?

2、执法经济利益驱使

“钓鱼执法”是因为本身执法部门为了追求业绩的同时可以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规定了每一笔行政罚款都会按罚款金额给执法人员进行提成的政策,这种做法无疑丧失了公权力本该有的公益性和无偿性价值并且在这样的经济链条下,权力必然会不断的滋生,暗箱操作的情况也会愈演愈烈。执法人员在经济利益的驱逐下,必然会增加行政罚款的数量,当没有违法行为出现时,便用“钓鱼式”手段去引诱行为人违法,这样一来孙中界案的出现也不足为奇。

3、执法主体的法治意识淡薄

“钓鱼执法”行为有一个很显著的特征就是执法人员以引诱、欺诈、胁迫甚至暴力的方式进行取证,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利用强势的国家公权力对个人权利的破坏和践踏。执法者法治意识淡薄,对于程序正义和个人权利的保护没有正确的理解和定位。

(二)“钓鱼执法”违法性的法理分析

1、以法的利益分析的角度观之

如上述所言,钓鱼执法行为背后掩藏着极大的经济利益动因。政府作为公共秩序的维护者本来只能在市场本身的调节机制失灵的情形下才有介入的法理基础。然而政府却忘记自己守护者的身份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显然自身角色的定位不正确。“钓鱼执法”事件体现出政府相关的执法部门没有很好的履行自己的监管维护职责,同时政府自身“积极”的作为又进一步扰乱了市场的秩序。

2、以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角度观之

(1)对执法机关而言。“钓鱼执法”行政行为在执法中体现出权力无限制的扩大,这使得原本权利义务平衡的状态被打破,出现公民和公职人员对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这两种不同价值取向的互调。公民本来应该是权利本位,却缺乏主人翁精神,认为法是必须服从的命令,相反公职人员在权力本位价值观下,却无限的将权力进行膨胀,个人权利必然受不到应有的保护反而处于可能被公权力肆意侵害的危险下。

(2)对公民而言。由于中华民族五千年封建奴役思想所形成的官本位思想对于权利义务失衡的影响,义务变无限的扩大和扭曲成了无条件的服从。百姓在面对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时,感受到的是一种畏惧和抵触心理,这种感触在潜意识里就容易产生一种“弱势群体”的心理。

3、以程序正当性的角度观之

法律的作用表现之一是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即体现出程序正义的重要价值,实质正义必须通过程序正义的实现。“孙中界”一案来看,暂且不去讨论孙中界究竟是不是在拉黑车,执法人员有没有冤枉他。在程序上,执法人员就有着明显的瑕疵,粗暴执法、欺诈执法的行为,必然使公众对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因为程序的不公正带来的结果往往比实体不公正产生的结果更可怕。

“钓鱼执法”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是一种普遍的现实存在,“孙中界”案也只是冰山一角,但是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关注是因为这种执法方式的运用场合被无限的放大同时这种执法行为基于各种原因被异化。因为其需要的成本低且确实对某类案件是有效的,“钓鱼执法”契合我国受制于经济水平的国情,国家对执法的资金投入不能满足真正的执法实践需求。但是,这种执法方式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所以它只能被有所限制地使用。国家的立法者、司法者应该采取制度层面的手段对其进行细致严密的规范和指导,分析“钓鱼执法”现象存在的成因,加大执法資金的投入,增强执法者的法律意识,充分树立权利本位意识以及明确程序正义对当前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更好地利用这一执法方式,提升政府形象和法制公信力,营造出整个社会的法治氛围,实现行政执法的规范化,使得法律树立起应有的权威。只有这样才足以成为公共管理和解决问题的基本保障,受到人们发自内心的尊重和信服,从而促成人们信赖权威的力量。法治公信力的建立是慢慢累积、厚积薄发的过程,只有我们不断努力使得法治环境成熟,人们内心尊重和信仰我们的法律时,法治社会才可能水到渠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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