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价格垄断协议认定

2014-08-08郑天章

2014年12期
关键词:行业协会

郑天章

摘要: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兼有对竞争的有利影响与不利影响,难以认定是否构成价格垄断协议。本文一方面从信息交换行为对竞争的有利影响(不利影响)及其决定因素着手,解构信息交换行为,梳理出各决定因素在认定是否构成价格垄断协议中所起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分析一般价格垄断协议认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协会自身特点,推导出行业协会价格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总结出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价格垄断认定的五个步骤。

关键词:行业协会;信息交换;价格垄断

协议信息传递顺畅是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前提。由于生产分工逐步精细化,消费者不可能亲自了解特定领域所有信息之后再综合权衡。信息无法及时传递,则会导致市场调节功能失灵,生产活动陷入无序。行业协会作为联系成员企业的中介机构,能够较为便捷地获取市场信息,或是通过搭建成员企业间沟通交流的平台等手段,降低企业获取信息的成本,确保市场有效发挥调节功能。但不可否认,行业协会代表特定行业的利益,也有可能利用信息交换达成损害竞争的垄断协议,尤其表现为价格垄断协议。信息交换既有促进竞争的一面,又有可能引起垄断行为,且两者相互混合,难以区分。由于缺乏明确指引,一方面,相关机构在实践中无法准确认定信息交换行为是否合法;另一方面,行业协会由于担心信息交换涉嫌垄断行为,在工作中畏手畏脚,无法顺利开展有利于竞争的信息交换工作。鉴于行业协会可能达成的垄断协议主要是价格垄断协议,本文拟解构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明确是否涉及价格垄断协议的判定标准。

一、我国关于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价格垄断协议认定相关立法梳理

目前,我国尚无关于行业协会信息交换是否构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反垄断法》、《价格法》及配套法规对相关领域做了原则性规定。行业协会具有自身特殊性,在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认定上与其他主体存在较大差异,相关法律法规也对行业协会做出专门规定。

(一) 关于价格垄断协议的认定

我国《反垄断法》颁布之前,《价格法》等相关法规零散地规制与价格垄断协议相关的行为。比如,《价格法》禁止经营者之间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搭建了规制垄断行为的框架。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发改委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则对此进一步细化。依该规定第五条,价格垄断协议是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同时,认定其他协同行为时,还应当考虑经营者之间的行为及外部市场因素。经营者之间的行为包括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经营者进行过意思联络。外部市场环境包括市场结构、市场变化等情况。

(二) 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法规制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涉及垄断协议,故立法大都在垄断协议中对其做出规定。依《价格法》第十七条,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反垄断法》在总则中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在垄断协议部分,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反价格垄断规定》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被禁止的三种行为。第一,行业协会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第二,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第三,组织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其他行为。

《反垄断法》与《价格法》明确了行业协会应该加强行业自律,原则上禁止行业协会从事垄断行为。《反价格垄断规定》则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禁止从事的行为。由于行业协会主要通过集体形成决议、向成员发放通知等方式运作,《反价格垄断规定》也相应地明确规则、决定、通知等也在规制范围内。

二、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分析

(一) 信息交换行为分析

有学者将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总结为5种类型:1.由行业组织牵头进行的信息交换;2.由领导性企业所进行的关于未来商业计划的信息交换;3.行业协会出版或编辑价格指南;4.行业协会为成员企业信息交换搭建平台;5.行业协会成员企业相互交换职员。①也有学者将其总结为4种类型。②笔者认为,以上类型的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可以划分为三种方式。第一,行业协会主动收集信息,传达给成员企业或非成员企业;第二,行业协会搭建共同交流的平台,会员企业通过该平台或是行业协会本身交换信息;第三,其他特殊的交换方式。

信息交换行为兼有对竞争的有利影响与不利影响。笔者梳理出信息交换行为对竞争可能的有利影响(不利影响)及其决定因素,为本文第三部分具体认定信息交换行为是否违法提供依据。

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对竞争的有利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信息交换有利于成员企业了解市场供需状况。

市场通过供给与需求间的平衡,自发调节生产资料在不同主体间流动。了解其他成员的相关信息能够为成员企业提供定价参考。行业协会信息交换的目标就是保证成员企业及时了解市场供需状况的讯息,促进市场竞争,确保市场调节功能得到发挥。因此,便利成员企业获取市场供需状况的信息交换应该得到大力支持。

市场供需状况在供求方面主要表现为生产者群体当前产品的产出计划、产品价格、未来产能扩张情况等。成员企业可以根据同行业其他竞争者的生产计划,及时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方面,避免特定领域产能过剩,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市场充分竞争。

需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交易对手的相關情况等信息。

其次,信息交换有利于成员企业改善生产经营,提高自身竞争力。

有些行业协会提供行业内特定生产指标的行业平均水平。这一信息有利于刺激成本高于平均指标的成员企业及时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同时,成员企业相互之间吸收对方的优势做法,改进自身生产经营,从而促进全行业平均生产水平的提高。

在这种情形下,行业协会信息交换交流的信息更多偏向于生产工艺等与生产效率有密切关联的指标。③

最后,信息交换便利消费者选择,降低交易成本。

随着生产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消费者想要从数量繁多的商品中挑选出合适的部分,需要花费较多信息搜寻成本。行业协会及时向社会公布行业内生产厂家的产品信息、行业标准、相关指标的行业平均水平等数据,便利消费者的选择。

毫无疑问,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就是成员企业可能利用交换的价格、成本等信息达成默示的价格垄断协议。

出于职业本能,成员企业对于价格相关信息格外敏感,相互之间无需过多明确的意思沟通,就能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基于此,认定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是否构成价格垄断时应设定不同于一般价格垄断协议认定的标准。

行业协会利用信息交换行为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主要通过公布产品生产成本、销售价格等与价格紧密相关的因素。与过往信息相比,成员企业关于未来一段时间内成本、销售价格的规划更有利于其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如果行业协会仅仅交换针对未来的产品价格信息,则此种信息交换行为除了有利于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外,对于竞争毫无益处。

(二) 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的特殊性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行业协会受行政部门影响较大,因此,在认定行业协会行为是否违法时,存在一定特殊性。

行业协会自主权的范围成为判断的主要依据。如果行政部门明确行业协会必须采取特定行为,行业协会毫无选择的自由,则不应该认定行业协会行为违法。相反,如果行政部门仅仅给出一定的活动范围,或是提供非强制性的指导,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拥有部分自主选择的自由,可以认定为行业协会的自主行为。行业协会如果利用行政部门的规定,积极推动垄断行为,则毫无疑问应该认定为违法。

三、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价格垄断认定

一般价格垄断协议认定的本质在于是否对竞争构成了不利影响,经营者之间的行为及外部市场因素则是重要的判断依据。经营者之间的行为包括主观方面达成了意思联络与客观方面存在的协同一致行为。意思联络既可以通过达成协议、口头约定等明示方式,也可以通过信息交流达成等默示方式。

与一般价格垄断协议相比,认定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是否构成价格垄断协议具有自身特殊之处,需对其做出专门规定。合理的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能够促进市场充分竞争,但同时,信息交换行为也有可能导致价格垄断协议从而破坏竞争。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价格垄断协议的认定需从多方面入手。第一,明确行业协会信息交换的目的;第二,关注信息本身的特点;第三,考虑相关外部市场环境;第四,分析交换行为对相关当事人影响程度;最后,关于豁免规定。

(一) 明确行业协会信息交换的目的

行业协会信息交换是为了确保成员企业充分了解供需状况,确保价格机制发挥作用,同时,行业协会不得利用信息交换组织帮助企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明确信息交换的目的为判断信息交换行为是否构成价格垄断协议指明了方向。在具体分析行业协会组织信息交换行为各个因素时,应以是否有助于确保成员企业了解供需状况、确保价格机制发挥作为标准。如果信息交换行为的各具体要素均表明该行为是为了加强市场竞争,则可判断该信息交换行为的合法性。相反,如果信息交换行为各要素均不利于促进竞争,而是有利于成员企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则可做出违法判断。

行业协会采取信息交换行为时,也应确保所采取措施均有助于确保成员企业充分了解市场供需状况,尽可能多交换合理信息,避免交换不必要信息。

(二) 关注交换的信息的特点

行业协会交换信息的范围及种类,是判断信息交换行为是否违法的重要参考。本文第二部分梳理了信息交换行为对竞争的可能影响及决定因素,在此基础上,对交换的信息展开进一步分析。

成员企业主要凭借销售价格、具体成本这两个与价格相关数据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因此,一旦行业协会信息交换涉及到这两种类的信息,则具有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可能性。如果行业协会仅仅交流这两类信息,则可认定构成价格垄断协议。

生产产量等信息有助于成员企业了解市场上供给情况,且对其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帮助不大,如果行业协会仅仅交流这类信息,可判断符合信息交流的合理目的。

交换生产工艺等信息有利于企业间相互取长补短,改进自身工艺,强化市场竞争。同生产产量方面信息一样,成员企业仅仅交流这些信息无法达成有效的价格垄断协议,故交换此类信息对于竞争而言,有较大益处。

交换信息公开的范围也是判断的重要依据。信息公开范围越大,则越有助于促进竞争,如果行业协会信息仅仅只透露给小部分成员,则具有较大可能构成价格垄断协议。同时,信息只有面向消费者等社会公众,才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交易成本,便利其挑选需要的产品。

(三) 相关外部市场环境

市场外部环境是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违法性判断的重要前提。市场环境有利于竞争,则对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规制较松;与此相反,如果市场环境极易导致价格垄断协议的达成,则信息交换很难获得允许。市场环境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相关行业的市场集中度。

市场集中程度越高,成员企业越容易达成垄断协议。如果市场过于集中,信息交换行为即使没有涉及价格相关信息,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价格垄断协议。

第二,行业协会的市场份额。

行业协会市场份额一般与相关市场集中度一起作为判断标准。日本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行业协会市场份额不足百分之五十,认定价格协议不足以达到有效性要求;如果市场份额在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之间,则需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如果市场份额超过百分之八十,则足以认定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影响。④

第三,产品本身的性质。

产品可替代程度及需求弹性是两个重要影响因素。产品可替代程度越高,说明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影响因素,成员企业间越有可能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同样的,产品需求弹性越差,生产者即使提高价格,消费者也不得不接受涨价的产品。

波斯纳提到,一个高度集中的行业、出售可以替代的商品、在竞争价格上的需求又及其缺乏弹性,这样的环境极易达成共谋。⑤

第四,其他条件。

市场上是否存在其他有利于共谋的条件。

市场条件越有利于共谋,价格垄断协议的认定就会越严格。

(四) 对相关当事人影响的程度

垄断协议的执行状况对于垄断协议维持至关重要。行业协会成员企业都是理性的,如果协议无法有效执行,他们就不会按照协议要求行事。行业协会信息交换如果通过该行为本身或者其他机制能对当事人产生较大影响,则可认定为价格垄断协议。

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仅仅涉及成员间互相了解各自生产经营状况,只是一种信息交流活动。一方面,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本身如果对成员企业有较大影响,说明其已超出信息交流的范畴,有可能被认定为价格垄断协议。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如果采用其他附加机制确保成员企业大体能够按照交流的信息行事,该行为对竞争益处有限,相反,还有可能破坏市场竞争机制,则应认定为价格垄断行为。

(五) 豁免规定

行业协会实施的信息交流行为,出于特殊考虑,即使该交流行为对竞争造成一定影响,也有可能获得豁免,不被认定为违法。

前文中提到,我國行业协会受政府行政部门影响较大,对于行政部门强制要求行业协会采取的信息交流行为,行业协会毫无选择自由,此种情况可获得豁免,不认定为违法。

此外,中小企业价格垄断协议、特殊行业价格垄断协议、出口价格垄断协议及特殊经济状况下价格垄断协议都应该获得豁免。⑥

参考文献:

[1][美]理查德.A.波斯纳.孙秋宁译.反托拉斯法(第二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日]村上政博.姜姗译.日本禁止垄断法[M].法律出版社,2008.

[3]徐士英.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调整——解读《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规制[J].法学,2007,(12).

[4]鲁篱,周道树.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反垄断法规制的比较研究[J].河北法学,2007,(9).

[5]吴广海.行业协会信息交流的竞争法规制问题[J].行政与法,2007,(6).

[6]鲁篱.信息交换与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研究.现代法学,2002,(6).

[7]叶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8.

[8]赵春芳.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2.

[9]程莹.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1.

注解

①鲁篱.信息交换与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研究[J].现代法学,2002,(6).

②吴广海.行业协会信息交流的竞争法规制问题[J].行政与法,2007,(6).

③吴广海.行业协会信息交流的竞争法规制问题[J].行政与法,2007,(6).

④[日]村上政博.姜姗译.日本禁止垄断法[M].法律出版社,2008.

⑤[美]理查德.A.波斯纳.孙秋宁译.反托拉斯法(第二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⑥鲁篱,周道树.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反垄断法规制的比较研究[J].河北法学,2007,(9).

猜你喜欢

行业协会
天津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第六届二次理事会召开
重庆市北碚区仪器仪表行业协会
重庆市北碚区仪器仪表行业协会
河北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广东省铸造行业协会十周年会庆暨第四届理事会就职典礼成功举行
规范行业协会 发挥监管效能
水利行业协会的定位与思考
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的八项举措
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成立
基于行业协会的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