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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法的局限性为改革助力

2014-08-08余晓辉

世纪桥 2014年1期
关键词:法治改革

余晓辉

摘要:党的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法治精神随着我国改革发展的推进日益深入民心。本文尝试从法的本质特征入手,结合目前一些经济社会现象详细探讨法的局限性,并就法治在当前我国深化改革进程当中的作用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法的特征;法的局限性;法治;改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与法治建设进程不断推进,法作为调整人们行为与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愈来愈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党在十五大上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此同时,法的局限性也随之凸显。此时,全面认清法的局限性对于我们研究法治的规律、思考法治的代价、推行依法治国、助力更深层次的改革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法的本质特征——法是不完美的公正

(一)法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产生的根源在于生产力发展,私有制的产生与阶级分化到国家统治机器的出现,直接促进了法的诞生。国家作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扮演着矛盾“调停人”的角色,制定社会的运行规则,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这种规则,即法的实施,力求把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在其追求的“秩序”当中。然而,国家实际上并不是中立的,它由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最强大的阶级所控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占有了统治地位,为自己带上了“合法的帽子”,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由此可知,法律虽然永恒地追求着公平正义,但它毕竟与阶级相生相伴,是掌握国家政权的一定阶级或者社会集团的意志,法体现的公平正义是与统治阶级价值观一致的公平正义。可见,在阶级社会里,法无法保护全部人意志里的公平正义。

(二)法受制于生产力发展水平

每个时代的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均受到当代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所制约。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于是,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就不得不充分考虑客观经济规律的因素,使法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从而达到维护秩序稳定及巩固集团统治的目的。

二、法的运行特点——法不是万能的规范

(一)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但这些受法律调整的领域皆为社会关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部分,对每个社会成员的作用效果都是统一的、权威的、不容置疑的。除此以外,社会生活还存在其他表现为“私领域”的社会关系,则不适合采用法律的手段强行干预。2013年4月20日,我国四川省雅安地区发生了地震灾害,社会各界人士均热情地伸出援助之手、慷慨解囊,誓与雅安同胞共度难关。与此同时,一些关于慈善捐助的负面信息相继在网络上曝光,引发了舆论对慈善募捐制度的热议,慈善立法势在必行。某人大代表建议在个人工资中扣取一定款项来充实慈善基金,像缴税一样由法律进行规范,其建议遭广大网友的反对。诚然,该代表提建议的出发点是好的,意在为慈善事业建言,但能否推行却值得商榷。个体是否选择慈善捐款行为更多地受到人们的收入水平、信仰、道德、社会责任等等私生活因素的综合影响,显然法律不宜超于特定的范围来调整人的所有行为,这也应当是社会的共识。

(二)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却不是唯一手段,除此还有政策、纪律、规章、习惯、道德等等其他行为规范。在需多管齐下之时,法律不一定是首选的调整手段。如关于农村“出嫁女”分配土地补偿款的问题,只要不侵害其由宪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制定分配方案实质上乃集体经济组织处分合法的私有财产,完全可以按照村规民约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议解决。

(三)法的“滞后”性

法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只对社会业已存在的现象进行概括,它必须给人一种预期,以便人们更好地安排、调整个人行为,如果法律朝令夕改,人们将会无所适从,不但极大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还将伤害到法所倡导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因此,法往往落后于社会的变革与发展。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中国城市人口开始膨胀,1982年的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相当于一次城市的土改,解决了城市人口的住房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的土地供应量开始不足,要到农村寻找资源支持。然而,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须由政府征收后变成国有土地才能用于建设,并由此引发农村土地征收、征收补偿分配、国有土地出让、房屋拆迁、小产权房流通等等一系列至今仍亟待用法律加以规范、解决的问题。这些后来出现的问题理所当然并未被当时的立法所遇见,归根结底乃因为法律不能跳出历史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只能反映当代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法律具有天然的“滞后性”。

(四)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受人等因素的影响

徒法不足以自立,更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制定依赖于立法者的法律素养、立法技术、社会物质条件等。这使得法律开始或多或少地偏离其应然状态,落入到实然之态。另外,法律主要以典籍的形式存在,语言需要概括、精炼、优美稳定,有限的文字不可能也不必要穷尽千姿百态、包罗万象的社会生活。这为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留下了很多自由裁量的余地,考量着执法者、司法者结合具体情况把握法之要义的能力。

三、法治的代价——法治是循序渐进的过程

(一)理性地认识法的局限性,首先要克服法律无用论的观点

古希腊哲学家阿里士多德指出,法治与人治相比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法律是多数人的意志,多数人的意志优于少数人的意志;法治具有公正性,人治易于偏私;法律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法律排斥专断与特权。法治具有如此重要的优越性,被当代社会普遍认同,为大多数现代化国家所采用的治国方式。如果任意夸大法律的弊端与缺点,畏惧法治建设道路上遇到的困难,则容易因噎废食,更有走回人治主义或无法状态的老路的危险,那么,几十年来改革前驱们孜孜不倦、殚精竭虑换来的法治建设成果就有可能毁于一旦。

(二)理性地认识法的局限性,还要克服法律万能论的观点

如果对法客观存在的局限性视而不见、欲盖弥彰,则无法改进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法治就难以进步和发展。同时,也要理性地认识建设法治社会所要付出的“代价”。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用法律法规调整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的关系,努力做到政府职权法授、程序法定、行为法限、责任法究”,把法律作为治国的方略,过去我们熟于运用的政策、行政手段就会受到制约,从过去主要按照政策、命令办事转变到主要按照法律办事,这将会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过程。

四、法的实现——推行法治建设,助力深化改革

(一)经济体制改革问题略谈

1.关于环境立法。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面临着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体系弱化的严峻形势。30多年改革开放,中国经济社会取得长足发展,然而高耗能 、高排放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及分散开发发展模式,导致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当前,加大环境立法的力度,提高环境法执法、司法的效率,增加环境违法的成本,严厉打击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好水、矿产、森林、土地等资源。鉴于法的调整方式、调整范围的有限性,再辅之以财政转移支付、税收控杆、产业政策等市场经济手段的应用,淘汰落后产业,引导产业从高耗能、高排放发展模式向低耗能、高效率、高科技含量方向转型,大力发展循环型经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2013年6月18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入刑标准,提高环境法律司法的操作性,打击污染环境行为。10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京召开,重点审议环境法草案。可以预见,环境立法将在经济转型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关于集体土地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四化”建设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当中包括城镇化。推进城镇化进程则必然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问题。如前文所述,宪法、《土地管理法》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的规定及城市土地资源越来越少的情况,共同决定了征地规模的扩大和土体价格的提高。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联系越来越紧密,土地出让收入占据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的补偿款水平与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收益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剪刀差,伤害了农民的利益、打击农民的积极性,也促使资本市场更偏好回报率较高的房地产行业而逐渐退出回报期限较长的实业,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转,制约了经济的转型升级。可见,法律受制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更会反过来影响生产力的发展。当前,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的条件正日趋成熟,政府的职能应该加以转变,重点放在组织社会做好地方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对土地的利用实行用途管制,并把征地权严格地限定在公共利益需求的范围之内。加快修订土地法律,建立完善的土地法律体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贯彻征地改革的措施,从而促进改革顺利进行。

(二) 政治体制改革问题略谈

我国法治近现代化的进程当中,对西方国家的一些法律进行了借鉴甚至移植,法律适用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包括今年来学界有提出实施“宪政治国”的观点,引发了广泛的讨论。近代中国的探索之路已充分表明,对西方法律制度照本宣科,是行不通的。法律本质上受到特定物质制约,而并不是一套抽象、普世的规则,它身上烙着地方历史、民族发展的印记。法律的建立,首先要重视本国的文化传统与历史特征。我国人民当家做主,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法律体系治理国家,与以自由主义思想为核心的“宪法治国”有着本质的区别。我国推行政治体制改革,实行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的正确政治方向,尊重历史和人民的选择,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分析,立足中国现实,吸取外国法律制度中一切有益的成分为我所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无法一劳永逸,必须循序渐进,探讨法的局限性,正是要促进我们更加努力地提高自身的认知能力、更加深入地思考问题,寻找克服法律局限性的途径和方法,不断完善我们的法律体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参考文献:

[1]刘金国,蒋立山编.新编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6.

[2]高尚全编.改革是中国最大的红利[M].北京:人民出 版社,2013.

[3]习近平,李克强,刘云山等编著.十八大报告学习辅 导百问[M].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2.

[4]焦洪昌.宪法学(第四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社,2010.

[责任编辑:褚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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