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区干部好作风与法制关系研究
2014-08-08蔡国辉,吴太斌
蔡国辉,吴太斌
摘要:苏区干部好作风的形成原因有多种,党的教育、领袖示范、舆论宣传等都有重要影响,除此之外,制度约束对苏区干部好作风的形成也有重大关系,无规矩不成方圆,苏区政府颁发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为苏区干部好作风奠定了法制基础。
关键词:苏区;干部;好作风;法制
20世纪二三十年代,在中国的赣南地区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运动,中国共产党带领广大的人民群众在根据地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满足了农民的要求。在这场运动中,早期的中国共产党人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艰苦卓绝的革命环境中形成了为后世所称颂的苏区干部的优良作风。
一、 苏区干部好作风的形成及原因
“苏区干部好作风,自带干粮去办公。日着草鞋干革命,夜走山路访贫农。”这首苏区山歌充分地体现了苏区干部一心为民的优良工作作风。苏区干部好作风的内涵主要体现为坚定不移的共产主义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模范带头、廉洁奉公的高尚品行。而其核心内涵是密切联系群众。苏区干部好作风的源头是井冈山精神,1929年毛泽东、朱德、陈毅等率领红四军主力由井冈山根据地开始向赣南进军,同时也将井冈山精神带入了赣南苏区。
苏区干部好作风的形成有以下原因:(一)党的长期教育:在近代,我国处于半殖民半封建社会,由于长期受三座大山的压迫,群众的整体文化素质不高,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农民大多是文盲和半文盲,这样的现状使得农民群众政治上觉悟不高,赣南苏区也是如此。出身于农民的苏区干部整体来说,比普通群众政治上有觉悟,但要在蓬勃发展的革命运动中很好地胜任工作就存在一些困难,为了提高广大苏区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在苏区时期,我党把加强干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举办各种培训班、学校来提高苏区干部的政治素养。(二)领袖的亲身示范作用:当年毛泽东、朱德、陈毅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率红四军主力由井冈山根据地开始向赣南进发,同时也将井冈山精神带入了赣南苏区,井冈山精神的内涵可以用五句话来概括:1. 坚定不移的革命信念。2.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3. 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思想作风。4. 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5. 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定的信念。在领导苏区人民的革命斗争中,以革命的远见卓识、高尚的道德风范和务实的工作作风,深深影响和激励着苏区广大干部群众。(三)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在苏区,中央兴办了多种报刊,这些报刊拥有大量的固定读者,苏区先进干部的先进事迹、优良作用被生动地报道出来,并号召其它苏区干部向他们学习,从而推动了“苏区干部好作风”流传和扩散。除了以上原因外,苏区颁发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对巩固苏区干部好作风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 苏区法制建设
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渊源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根据地,尤其是赣南中央苏区所颁布的一系列法律制度。苏区的法制是在废除国民党旧法制,借鉴社会主义苏联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中央苏区,法制建设受到高度重视,被作为政权建设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中央苏区领导人在建立政权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如宪法大纲,土地法、刑事、经济、劳动、婚姻等一系列法律、法令、条例和训令。这些法规的制订和颁布使革命根据地的各级各类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做到了有章可循。苏区时期,国民党反动政府长期对苏区进行围剿,革命形势异常严峻,在这种不利情况下,党的任何脱离群众的和腐败行为都将使党处于危险处境,党在发扬优良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同时,也加强了制度方面的建设,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宪法大纲是一份纲领性文件,是苏区的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了苏区政治力量的对比,确认了苏区革命斗争胜利的成果,规定了苏区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宪法大纲里明确规定: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出的地方代表有一定的任期,参加城市或乡村苏维埃各种组织和委员会中工作,这种代表须按期的向其选举人做报告,选举人无论何时,皆有撤回被选举人及实行新选举的权利。1933年12月15日,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十六号训令》,明确规定:一、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办理之:(甲)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乙)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的监禁。(丙)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2年以下的监禁。(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二、凡犯第一条各项之一者除第一条各项规定的处罚外,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没之公款。三、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罚罪,照第一、第二两条处治之。四、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1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监禁。
苏区在制定法律的同时也加强了法制的监督与执行。在苏维埃政权的建立的同时,司法机关也建立起来,按照《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第六号训令)和 《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件》等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和精神,行使侦查、起诉、审判功能的三个机关建立起来。国家政治保卫局、检察员、裁判部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司法机关的建立及其运行,使法律的监督与执行有了保证。除了政权机关的监督与执行外,在苏区各级党组织都设有监督机构,还设立专门的检查机构——工农检查部,经常组织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苏区的报刊还设有专门的栏目来检举揭露苏区干部的不良作风。除了这些专门监督机构外,苏区还鼓励群众进行监督。为方便群众对党员和苏区干部进行监督,在苏区到处都设有控告箱。健全的监督与执行机构使法律得以贯彻,一些违法乱纪行为得到惩处。
三、苏区法制建设促进和巩固了苏区干部好作风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建设是抓好工作的根本。邓小平同志指出: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在1992年著名的南方谈话中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苏区的法制建设对于干部好作风起到了促进和巩固作用。苏区干部好作风的形成,离不开党的长期教育、革命领袖的亲身示范、媒体的舆论宣传等因素,但这种好作风得以长期坚持下去,苏区法制功不可没。苏区政府成立以来,尽管大力提倡干部好作风建设,但仍有不少贪污腐败分子在破坏苏区的建设,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如1932年5月9日犯有谋财害命、强奸妇女、贪污腐化等罪行的瑞金县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陞被判枪决,侵吞各种款项34项共折合大洋2 000余元(浪费未算入)的瑞金县财政部会计科科长唐仁达被判枪决并没收其本人财产,贪污公款246.7元、携款潜逃企图投敌的中央总务厅苏大工程处主任左祥云被判枪决,等等,这些贪污腐败分子都受到了毫不留情的惩处。苏区法制一方面惩处了这些贪污腐败分子,在苏区群众中挽回了不良影响,对苏区干部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另一方面也在一个侧面鼓励和提倡苏区干部好作风。
制度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赣南苏区政权存续期间,正是依据法制对苏区干部进行约束,打击贪污腐败现象,使坏人无法做坏事,让好人充分做好事。在法制力量的约束下,苏区干部好作风得以促进和巩固,1934年4月至9月,苏维埃中央审计委员会对中央政府各部进行了检查审计后,在审计报告中宣布:“只有苏维埃是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
参考文献:
[1]肖永忠,钟久辉.试析苏区干部好作风的历史成因 与时代价值[J].党史文苑,2004,(8).
[2]杨木生. 中央苏区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J]. 江西社会科学,2001,(12).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