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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知假买假”者的现实意义

2014-08-08徐新明

上海企业 2014年7期
关键词:沈某购买者不法

徐新明

中国之声《央广新闻》6月22日报道称,沈某在北京永辉超市买了超过保质期的啤酒和油辣子之后,依据《食品安全法》起诉超市,超市强调沈某是知假买假,不予赔偿。日前,北京一中院驳回了永辉商业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这家公司所做出的进行10倍赔偿的判决。

一件普通索赔案件引起公众关注,因为它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的首案,这就使它具有了标杆性意义。将知假买假者认定为消费者,并支持了对这样的消费者给予10倍赔偿的诉求,可谓这一案件的一大亮点。长期来,对于是否视知假买假者为一般消费者,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有专家认为,知假买假者动机不纯,手段恶劣,缺乏道德,不应属于消费者范畴,不能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进行索赔。然而今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却明确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举解决了多年来争论不休的问题,统一了人们的认识,彰显了法律只认事实的精神。因为销售过期食品的商家也是明知自己的不法行为的,是有错在先,既然商家先行违犯了食安法,你又有什么理由对消费者倒打一耙呢?至于消费者是不是出于索赔目的而买你的过期食品,已经是第二位的,不那么重要了。

普通消费者买到假货或过期食品后,由于投诉成本高,索赔渠道不畅,一般都选择采取“忍”的态度,自认倒霉“算了”,而一些不法商家正是吃准了消费群体的这一心理而胆子变得越来越大,致使社会上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成灾。这次,不仅在司法解释里,而且在司法审判中,都明确将知假买假者列入消费者范畴。这样,不管购买者出于什么目的去购买任何一种问题食品、药品,都能顺利获得高倍赔偿,无疑大大增加不法商家的经营风险,迫使他们不得不掂量掂量违法的成本。有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加上司法判例,不法商家谁还敢贸然地铤而走险呢?这就是北京法院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作出果断判决对于净化市场的重大现实意义。

但是笔者认为,仅仅是食品、药品才可以“知假买假”从中获得赔偿还远远不够,目前,社会上从大的耐用商品到小的日常用品,可以说假货甚多,食品、药品的售假赔偿理应向更为广泛的商品领域扩展和延伸。如果知假买假者在购买到所有问题商品时,都能依照《消法》的规定,获得高倍赔偿的话,则无疑为社会增添了一支强有力的市场监管者队伍,还用愁市场规范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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