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类案不同判”问题量刑研究
2014-08-07李立霞
李立霞
(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贵阳 550025)
近些年来,随着案件在网络上推广,一些案件的裁判结果都可以在网上查询,尤其在刑事审判领域,各个地方法院对有着类似或相似案情的案件在判决上却有着不同的结果,从而导致社会公众对类案不同判、类罪不同罚等问题有一系列的看法和争议。类案不同判,是指相似或大致相似的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并没有得到相似或大致相似的判决结果,通常认为这种做法是对司法公信力和法治统一的破坏。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公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希望在程序和制度上对刑事量刑进行规范化改革。但目前,该指导意见在规范量刑程序方面仍存在“类案不同判的量刑失衡”的问题,龙光伟在《量刑失衡及其对策》一文中对量刑失衡定义为:“量刑失衡又称量刑偏差,是指审判机关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对性质相同、情节相当的犯罪,在适用相同的法律时,刑罚裁量悬殊的现象。”量刑失衡主要体现为:同一法院对相似或类似案件处理结果不同、不同法院对相似或类似案件处理结果不同、不同法官对相似或类似案件处理结果不同。规范刑事量刑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类案不同判”案件表格简介
对于图1两组刑事案例的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几乎可以用“类案或相似案”来加以对比论证。同样在当今社会下,同样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案情却为何在当今和谐社会法治化下得到迥异的裁判结果呢?这无疑不得不让我们感觉到法治的恐慌,同样也导致无法真正显示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服判,继而也无法达到现今法治社会所提倡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刑事“类案不同判”的原因分析
目前,“类案不同判”裁判问题一直是社会和理论界研究者们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何会在同一片蓝天下、同一社会体制下,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却发生离奇的差距,笔者对此也深感疑惑。为此笔者对近些年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两组刑事类案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其原因有很多种。
(一)从法律角度看,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性
从法律渊源和表现形式来分,我国属于成文法(制定法)国家,基于我国的国情,现行的法律对法律的制定主体和解释主体范围规定得过于宽泛,但很遗憾的是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像西方某些国家那样明确规定具体的法律解释方法等问题。制定法条文本身的抽象隐约带有不完善的色彩,导致在现实案例当中出现法律所不能控制的反面舆论声。不同的制定主体和不同的解释主体之间难免会对同一问题事项产生不同的解释,由于各个解释之间的不一致性导致我国的法律出现了不健全性,法律是立法者们经过无数次考量最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多数胜过少数或是全体代表一致投票赞成而形成的,在这样一段繁琐的立法过程中难免会有不同的见解,因为立法者也不能考虑到将来某段时间某个已有的法律条文已不能解决发生的事实,虽然立法者都用理性的头脑去思考问题,用理性的思路去制定法律,但是仍然存在法律的“漏洞”,仍然不能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图1 刑事“类案不同判”案件简介[1]
(二) 从实践角度看,审判主体对法律理解的不确定性
中国对学习法学知识的要求相比西方国家而言极其宽松,作为一个中国人我们很自豪的说:“只要在中国,只要你认识汉字,你就可以在中国任何一家书店买到你想看的中国法律书籍。”在中国,法学教育相当普及,中国很多高校几乎从法律系到法学院历历可见,法学教育虽然普及,可是真正用理性思维来适用法律的人却不多,在司法审判中法官是典型的裁判主体,然而在司法案件当中法官却因法律素养方面的不足和法律条文本身的局限性导致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在中国法院工作当中,对法官的任命没有年龄限制,只要符合法官的条件就可以任命,可是问题就出现在这里。对于某些案件来说,年龄、经验可能会是审理好该案的重要因素,对于司法腐败、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等这类问题来说,司法先例为腐败无能的法官规定了一个难以逾越的枷锁,当受到不公正司法处理的当事人拿着与自己情况相似或类似的裁判结果找到法院说理时,无能的司法官员如果没有更合理的说明理由,除了认错外,恐怕就没有其他办法。[2]所以有学者认为,司法先例的运用,将有助于提高法官素质,促进裁判自律,提高办案质量。[3]个别法官缺乏主动了解和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的意识,加上单位对法官的业绩考核等诸多压力,导致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在现实案例当中,审判主体队伍的年轻化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背景、专业素养、工作经验以及生活经历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和影响。尤其法官都是选任产生的,而法官的前身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时对于法律方法及思维的锻炼较少,以至于在实践的办案中往往不能很好地运用理性的法律逻辑思维和法律素养去公正、独立地审判案件,多多少少都会参杂些个人思想情感在里面。一些地方基层法院法官缺少相关审判方面的培训,从而也导致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28条规定:“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在确定法官名额的前提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缺额,逐渐做到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可是这类选任却疏忽了法官的专业性,由于在基层有些资深的老法官多半为军人转业,办案好很大一部分功劳可能来自于经验而并非法律思维,而法官只有运用法律思维,依据正确的法律和真实的事实去裁判,结果才会是公正的。
(三)从权利角度看,地方保护主义及舆论力量的干扰性
近些年来,地方保护主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颇为彰显,尤其是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表现颇为突出,甚至有时为了本地方某些利益整个案件都表现出地方保护主义。地方党委领导下的地方司法权与地方行政权两者之间较容易结合,例如:在现实案例中,会出现“同命不同价”“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种种现象,法律是权威的,理论上案件的最后保障机制是司法,可是现实却不尽人意,司法审判工作往往受到干扰。如发生在1997年的河南省郑州市张金柱交通肇事案中张金柱说的一句“是舆论媒体杀了我啊”给予我们的该是什么样的深思呢?司法机关迫于舆论压力,为平息“民愤”可能会一味顺从民意,从而导致司法不公。[4]现实司法审判中,舆论往往打着正义的外衣对抗司法审判,从而导致损坏司法威信,也使得司法公正性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及舆论力量的影响而遭到严重破坏。
三、刑事“类案不同判”的解决方案
(一)更新案例指导,杜绝类案不同判
从目前类案不同判、同案不同判现象的态度和研究情况来看,多数意见认为应该消除类案不同判、同案不同判。[5]2010 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该《规定》规定了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范畴、功能等关键问题,对日后的案例指导进一步完善起到了极大的推进作用。
案例指导制度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地方高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司法权的统一行使,通过遴选、发布已经经过正确审理并已生效且具有新颖性、典型性、有重大影响的案例进行汇编、整理成书面文本,供下级法院审理类案、同案时参照执行的制度。这样既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又可以避免类案不同判、同案不同判现象,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也能够遏制司法腐败。这种《规定》固然好,可为什么如今各地仍然存在“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的现象?例如:2011年深圳张超泽毒驾后造成交通事故,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审理,而2012年在南昌发生的毒驾事故,法院却以交通肇事罪审理。为了杜绝这种现象,我们要积极推行案例指导制度,追求量刑均衡。所谓量刑均衡就是同案同罪同判、类案类罪类判、异罪异案异判,司法裁判要在时空上保持高度的一贯性和一致性。[6]笔者认为,对于这种类案不同判现象应杜绝,《规定》应随着社会发展不断的更新案例指导,杜绝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存在,进一步弥补制定法的不完善,捍卫司法的威信。
(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完善量刑指导意见
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用自己的主观理性思维公平、正义的办理案件的一种权利。然而正因为法官的这种“自由裁量权”中的“自由”二字导致有些法官忽略了自己的法律素养,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一个具体案件判的好不好,是不是真正全面符合法律和事实往往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彰显,量刑好坏往往比判什么罪名更能体现法官的水平。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笔者提出几点参考建议。其一,建立各地法官之间交流平台,互相学习办案经验。其二,定期组织法官短期业务培训,提高法官办案水平,增强个人素养。其三,加强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
美国是最早实施量刑指南制度的国家,《美国量刑指南》是基于美国法律和美国刑事司法经验的总结,也是完善美国司法制度和法官制度中的自由裁量权的总结,并且它还处在不断的修订过程中。[7]迫于时代的呼唤,现实审判案件的需求,2010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量刑规范化变革的目标便是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放入庭审流程,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成量刑平衡和公正,可该《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却仍然存在不足需要完善的地方,笔者对此提出几点完善建议。其一,检察院在提量刑建议时适用范围和条件应明确,必须严格“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严格适用法律,杜绝提出模糊的量刑意见。其二,法官应科学合理地按照法律理性思维甄别量刑建议,在量刑程序当中应严格按照法律和事实去适用法定、酌定等量刑情节。其三,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维护司法公信力。
(三)建立法院之间裁判文书数字平台系统,优化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出台,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便利,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但是,该《意见》的量刑指导案例只规定了常见的十几种罪名,而这些往往以偏概全。虽然我国是一个制定法国家,但“遵循先例”在司法审判案件当中也是经常体现,正如法律谚语所述“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实践”。所以,我们应把法院的裁判文书建立成数字平台,强化司法文书的说服力,提高法官的文书写作水平。针对典型、疑难案例,法官们可以通过数字平台去寻找类似案件或相似案件的审判习惯及相关信息,法官有了参考案例做指导,再加上正确的适用法律,便能很好地杜绝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
四、结语
总之,少许判例能够填补成文法的不足[8],司法先例发挥适当,将有利于司法独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现[9]39-40。对当时的每一个被害人和被告人而言,每一个同案不同判的结果都意味着百分之百的不公平,同时,对上级法院而言,同案不同判的每一个百分点都意味着若干个这种不公平[9]597。类案不同判的原因有很多种,笔者在诸多原因中列出相对典型的原因,类案不同判其主要原因在“类案”的识别上,法官在审判类案时应遵循法律和事实去公平、公正量刑和定罪,合理的、全面的去审判案件,而现实当中同案、类案其本身不是焦点,而恰恰正是因为裁判结果相差甚大才导致社会舆论关注和议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说:“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不能全看被害者的地位”[10]67-68,所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规范单独量刑程序,完善新型案例指导等措施,避免类案不同判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为社会和谐,人民安定,捍卫司法权威,亟须法律界、立法者、司法者等的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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