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答
2014-08-06辽信
辽信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共八章63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包括调整的对象和交易的原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共9条,包括消费者享受的各项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共14条,包括经营者应履行的各项义务。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共6条,包括有关部门的职责等。第五章消费者组织,共3条,包括消费者协会的职责等。第六章争议的解决,共9条,包括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各种解决办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共14条,包括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八章附则,共2条,包括施行日期等。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问: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的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问: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有哪些解决途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在何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索赔?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问: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如何要求赔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问:被持有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损害了合法权益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问: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栏编辑/程晓松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