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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登海代表:立法为种企创新护航

2014-08-01

农业工程技术·温室园艺 2014年3期
关键词:种业议案新品种

3月6日,记者在山东代表团分组讨论上见到全国人大代表、玉米育种专家李登海时,他正忙着与代表们协商联名提交议案。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他这次参会同时带来“制定《中国种子企业促进法》”、“在《刑法》中增设‘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两份议案和“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提升植物‘新品种标准”的建议。作为来自龙头种业公司的代表,今年李登海所有议案和建议的核心都对准了提高种子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据介绍,进入WTO十多年来,我国受计划经济体制和农业科技体制改革滞后影响,农业产业化的种子企业发展慢,研发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能力弱。目前,数量多、规模小、创新能力差,种子生产加工能力薄弱,推广销售服务能力不强,加之种子企业资本投入少,成本积累难,长期以来发展迟缓。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种子企业有8000多家,3000 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836 家,而具有产业化能力的不足1%,具有独立自主创新能力的不足0.1%。

“种子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也是研发创新的主体,但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以科研院所为主体的研发创新主体,还没有改革到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的轨道上来。”李登海说。

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109号文件提出要“建设种业强国”。李登海认为,这是一个伟大的战略决策,他建议,全国人大应该结合之前国务院2011年8号文件和2013年109号文件的内容,制定《中国种子企业促进法》,对民族种业在粮食安全中的职责、任务、法律责任进行确定,通过立法来调动和确定各种积极因素,提高种子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力、生产加工能力、推广销售服务能力,促进我国种子企业快速成长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一直是制约我国种企创新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李登海对此专门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入刑。李登海告诉记者,目前种子市场上套牌侵权、制假售假问题仍然突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挫伤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但是,企业在维护權益时却存在很多困难,比如举证难、处罚轻、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他认为,对于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刑法》已经规定了相应罪名,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应给予植物新品种权与其他智力成果同等的保护,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入刑。

在两份议案之外,李登海还提交了“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提升植物‘新品种标准”的建议,“现在越来越多的杂交玉米新品种申请了植物品种权保护,但我们发现许多新品种都是一个类型的相似品种,原因就在于我国现行‘新品种标准太低。”

“很多‘新品种都是在原有品种上进行有限改良获得的,就像汽车换了个灯泡就是一个‘新品种汽车。”李登海说,这使得原始创新单位花费巨资投入研发却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严重挫伤搞原始创新育种者的积极性,长此以往,搞原始创新的企业越来越少,搞微小差异“新品种”的将越来越多。

对此,他建议结合国外标准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品种标准,通过保护和鼓励原始创新,提升我国农作物技术创新的水平,促进我国新品种创新的跨越性发展。

■来源:《农资导报》 201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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