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走政息”,不仅是人的问题
2014-07-31常健郭薇
常健 郭薇
一旦“政息”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人走”只是为其提供了必要条件。因此,不应只考虑如何限制“人走政息”,而应更多地考虑如何提高新政的成功率。
近年来,对地方政府创新中“人走政息”的分析,集中在地方领导视创新为“政绩锦标赛”,因创新带有领导者个人色彩,在地方官员周期性调动下,导致人在政在,“人走政息”。然而,这只是一种表层原因。从政策过程的角度看,“人走政息”实际上是一种政策选择和淘汰过程。如果一项创新得到了民众、地方和中央政府的一致支持,就不会人走政息。
“人走”是考验政策的一种手段
导致一些新政随领导者“人走政息”的深层原因可从以下方面来分析。
从“政”的内容看,一些新政是对现行法规的突破,但现行法规的修改比较困难,导致合法性危机。一旦领导者调走,就失去了地方修改法规的推动力,也失去了敢冒合法性风险坚持创新的力量。
从推动新政的动力看,一些新政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利益发生冲突,又得不到中央政府的有力支持,造成地方领导者在地方各部门博弈中孤军奋战。例如,一些促进信息公开透明,加强政府监督方面的创新,就面临着地方部门抵制,结局往往是“人走政息”。
从实际效果来看,一些新政解决了某些原有问题,但同时又导致了一些新问题。当这些新的问题比原有的问题更加严重而又得不到及时解决时,新政就会失去民意的支持,也会失去负责实际执行的一线政府官员的支持。
可见,现有体制下,“人走政息”实际上是政策选择和淘汰过程的一种后续方式。某种意义上,“人走”可被看做是考验政策的一种手段。一旦“政息”的要求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人走”只是为这种趋势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因此,不应只考虑如何限制“人走政息”,而应考虑如何提高新政的成功率。
破解“下面赞扬声、中间争议声、上面不吱声”
由上可知,我们需要建立一种符合法治要求,且具有政治可行性的规范化的地方政府创新机制。这种创新机制至少应当符合以下四方面要求。
规范要求,政府创新与法律体系的规范性要求相结合。地方政府创新必须具有合法性,其体现在:政府创新尽量以法规、文件方式明确加以规定,并有明确的实施细则,使得执行者有法可依;地方政府出台的新规不能违反现行法律;地方新规在出台前必须与原有的政府法规和规章相衔接,避免“双向交通规则”或“异体排斥”效应。
政治要求,“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回顾中国成功的地方政府创新,往往是由中央政府先给予方向性的指导意见,地方政府再进行探索和尝试,比较成功的尝试得到中央政府的肯定,并向全国推广。相反,一些不太成功的地方创新,往往会陷入“下面赞扬声、中间争议声、上面不吱声”的尴尬。
程序要求,个人开拓与群体共识相结合。地方政府创新的程序规范应当包括几方面:建立利益和主张的表达程序,征求各种不同利益群体的多样化要求,防止“沉默的螺旋”效应,采取“异议优先”的听证程序;建立不同主张的对话机制,使各种不同意见的争论公开化,让各方充分表达,又能相互限制;建立冲突利益的整合程序,使不同方案通过妥协达成一致;建立实施评估程序,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新规作进一步的调整、补充和修改。
内容要求,创新与保守相结合。随着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地方政府在体制方面创新的空间相应缩小,而更集中于法律的执行方面。正如俞可平所说:“政府创新是公共部门为提高效率、改善服务质量而进行的创造性改良,其工具性意义大于价值性意义”。(作者常健系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