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不能,过户房屋能索回吗
2014-07-31杨学友
文/杨学友
二胎不能,过户房屋能索回吗
文/杨学友
单独二胎政策之春风刚一吹来,尹红光就开始了筹划要个儿子的想法。与早已过了生育年龄的妻子离婚,不惜重金与年轻女子结婚。然而,当再婚妻子同样生育不能,离婚并索要赠与的房产时,法律会支持他吗?
家业有成,妻子生儿不能
53岁的尹红光早年系辽西某国营半导体厂的技术工人。走向市场经济后,半导体厂因技术设备落后、产品滞销、经营亏损而破产。没了工作的尹红光以技术专长与新婚妻子共同开了一家传呼机专卖店兼维修,传呼机退出市场后,又转为手机维修兼专卖。这期间,夫妻俩凭借勤劳、诚信与精明很快赚到第一桶金。为把生意做大做强,他们大胆走出家门,将专卖店开到深圳、沈阳等地,到了2010年年初,他们不仅在锦州、深圳、沈阳有了自己的独立店铺与楼房、轿车等,还攒下了一大笔存款。事业有成的尹红光生活中充满了快乐与幸福。可多年来唯一让他闹心的是,作为尹家唯一的儿子,尽管妻子不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给尹红光生了两个女儿,可当他们下定决心,宁可接受高额罚款也要儿子的时候,妻子却年过40岁没了那个能力。
心动“二胎政策” ,微信摇来良缘
时光走进了2012年春,单独二胎政策之风开始渐渐吹来。既然风源来自官方,放开二胎的政策肯定是早晚的事儿。而随着年龄的增长,以及多年生意经营的需要,尹红光越发感到得有个儿子,继承家业也必需得有个儿子。有了这样的想法后,尹红光与妻子的感情渐渐疏远起来。春节过后不久,尹红光以经营外地手机业务为由,与妻子渐渐聚少离多。这期间,尹红光通过微信摇一摇的方式与来自安徽某农村的胡莹相识。而更巧的是,胡莹此前曾在沈阳一家洗浴中心做足疗服务工作时,尹红光不止一次地接受过她热情又不乏温馨的服务。那时,尹红光就非常看中这个长着一对水灵灵的眼睛、身材苗条又颇有女孩气质的胡莹。那时,尹红光就曾表露出喜欢她的意思,可不知何原因,胡莹一直不肯接受他,尹红光只好将想法收藏在心间最隐私的角落里。
可这次两人摇到一块后,都感觉这绝不仅仅是巧合,或许是上天的有意安排,或许是冥冥之中必有的缘分,真是天赐机缘啊!面对心动已久的美貌女子,尹红光尘封于心间多年的爱慕之情终于打开。胡莹想到自己已年过32岁,这次没有拒绝。为讨好并达到结婚目的,尹红光先是频频地约胡莹一起吃饭,双双出入高档酒吧、尹接二连三地送给胡莹玉镯、金表等首饰以及高档时装等物品,不到三个月时间就在胡莹身上花出了40余万元。尽管尹红光的真情实意不停地打动着胡莹的心,可一想到尹红光大自己20几岁,与父母年纪没差几岁,胡莹还是犹豫不决。直到2012年的五一假日,尹红光将一辆崭新的天籁轿车和一张50万元的银行卡递给胡莹,胡莹这才答应说,你那边离婚办了,我这儿就与你登记!那一瞬间,尹红光一把将胡莹抱在怀里,久久不肯松开。
重金要儿,却难随人愿
当然,历经几番周折,尹红光以一个专卖店、一处楼房和100万元现金相许,妻子才与他办理了离婚手续。而后,胡莹当即兑现承诺,与尹红光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的尹红光将全心放在胡莹一人身上,全力投入到家庭生活之中,并期盼着早日孕育爱的结晶。可当尹红光将此想法告诉胡莹后,妻子却表示,自己没有固定工作与生活来源,生孩子后若一旦发生什么变故,怕是只能喝西北风。可见尹红光要子如此心切,胡莹不无动情地说,若你肯将婚前购买的、现共同居住的新楼房过户到我的名下,我就满足为你生儿育女的要求。因前妻离婚已“索走”他大半财产,而这别墅样的房屋价值少说也得值200万元。尹红光有些犹豫,可一想到心爱的人儿能为自己生孩子,想到自己还有一套住房,过户一套给妻子与将来的儿子也未尝不可,求子心切的尹红光很快就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到胡莹名下。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年半过去了,胡莹身材依然苗条,肚子依然平平,没有一丝一毫怀孕的迹象。“怎么回事,是不是不想为我生孩子?”尹红光挺不住了,直言问胡莹。“谁说不想生啦,啊?”胡莹生气地回答,“说不定是你无能呢!”为弄清责任,夫妻二人在春节过后上班的第二天一起到医院做了生育能力检查,结果很快出来了,胡莹为免疫性不孕症,且生殖道炎症(与过去流产有关)。
要儿子的希望破灭,无异于沉重的枷锁牢牢套在尹红光的头上,压得他顿时喘不过气来。再想想两年来的折腾,大部分财产没了不说,儿子也没了指望,这一切让他身心俱疲,万念俱灰。可又一想自己还是有生育能力的,不能就此罢休。那么,唯一的希望就是离婚,然后另谋打算。
再次离婚虽容易,索要财产难上难。2014年春节过后,尹红光正式向胡莹提出离婚要求。见尹红光并非真心爱自己,想到结婚以来生活习惯以及代沟产生的矛盾。胡莹当即同意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两人发生相当大的分歧。尹红光提出,玉镯、金表等首饰以及高档时装等物品和银行卡50万元归胡莹所有,轿车、房子物归原主。可胡莹认为,所有赠与的财物,包括已经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房子都是你自愿赠送的,都应归我所有。
协商中,尹红光再次做出让步,提出轿车也可以不要,但房屋一定得退还给我,可胡莹态度坚决,一物也不退。协商不成,一气之下,尹红光一纸诉状将胡莹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离婚,被告胡莹退还轿车,(银行卡)50万元,以及登记在胡莹名下的房产。
法庭开庭审理中,尹红光诉称,原告于婚前恋爱时交给被告的50万元是借给她的,轿车只是交由被告使用,并非赠送。原告将自己婚前的房产过户到被告名下,是有条件的,即被告为原告生子,原告将房子给予被告和未来的儿子,而事后被告未能生子,所附条件未能实现,那么房产理所当然应当退还原告。为证明轿车是自己所有,尹红光还向法庭提交了购车发票和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所有权证书。被告胡莹辩称,婚前原告向被告赠与50万元银行卡与轿车钥匙时,明确说是送给被告个人的,且在协商离婚时,原告也表示过“银行卡50万元和轿车也可以不要”。既然是婚前赠与,又在协商中表示过放弃,就无权反悔。房产也是原告自愿送给被告并主动协助被告办理了过户手续。至于是否生儿子,并非是附加条件,因为原告早已经将房产过户。这些即是赠与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又主动办理过户登记。那么登记被告名下的房产应依法归被告所有。
婚财争议虽复杂,正义公平有法律。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争辩意见后,审理认为,原告尹红光与胡莹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现在尹红光要求离婚,胡莹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对于尹红光提出的轿车系交由被告使用,并非赠送,并提供轿车管理部门颁发的轿车所有权证书证明,被告胡莹虽然提出轿车系赠与,但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尹红光声称婚前借给胡莹的50万元,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争议房屋,虽然系尹红光婚前个人财产,但其已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该房屋过户到胡莹的名下。原告提出系附条件赠与被告,却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又不予认可,且该房屋已经无条件地过户在被告胡莹名下,原告该项诉请无事实根据。同时,被告胡莹对该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离婚后,依法应对该房屋进行分割。鉴于该房屋已经登记在胡莹名下,胡莹又无其他住房,判决该房屋为胡莹所有,由胡莹给尹红光房屋折价补偿款。
法博士点评
本案尹红光赠与胡莹的房屋已经过户登记,想撤销赠与于法无据。但是,《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尹红光赠与胡莹的财物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婚前(恋爱期间)赠与;一种是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胡莹婚前所获得的赠与,应属于她个人所得的财物。而婚后获得的赠与,无论是谁人赠与,如果未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受赠与人所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本案争议的房产系尹红光婚前个人财产,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该房屋过户到胡莹的名下。该所有权的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双方之间的赠与并未明确只归胡莹一方所有,那么,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两人离婚后,应按共有财产均等分割。
尹红光与胡莹在过户房屋时,虽然口头以生儿子为附加条件,但没有书面协议,当一方反悔时,另一方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的。退一步讲,即使附条件赠与之说成立,也因尹红光在所附条件尚未到来前更名过户,此行为可视为对所附条件的更改,同样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至于双方在协商离婚财产时,尹红光做出的“银行卡50万元、轿车可以不要”之让步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可见,尹红光的“表示”不具有证据效力。
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