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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及防控措施研究

2014-07-26王中海

图书馆学刊 2014年4期
关键词:声像知识产权数据库

王中海

(华南农业大学图书馆,广东 广州 510642)

王中海 男,1980年生。本科学历,馆员。

在数字化时代,随着图书馆建设和服务的深入开展,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多地出现,轻微的可能只是影响到图书馆建设和服务的开展,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危机,相关问题已引起图书馆行业的普遍重视。

1 数字时代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风险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涉及图书馆建设和服务的知识产权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我国承认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包括《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唱片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等。从这些图书馆建设和服务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来看,支撑图书馆建设和服务开展的是相关的著作权例外条款,具体的著作权例外条款虽然涉及多种情形,但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即复制权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和技术措施规避例外[1]。所有的著作权例外再进行归纳总结实际上就是4个字:合理使用。这4个字是图书馆开展建设和服务的保障,同时也是图书馆工作所需要遵循的原则。

在图书馆具体开展建设和服务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二是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三是读者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风险。

1.1 数字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图书馆的数字资源建设包括将实体馆藏纸本资源数字化、购买引进国内外文献资源数据库、自建数字化资源等。

馆藏纸本资源数字化,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馆藏纸本文献转换成计算机可识别的数字文献。数字化过程改变的只是作品的载体形式,不含任何创作成分。国家版权局于200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中指出: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或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第二十二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赋予了图书馆对馆藏资源进行复制的权利。但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2]。”这一条中的限定复制的几种情况直接限制了纸本文献的复制,一旦不慎就可能造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和传播权的侵犯。

购买引进国内外文献资源数据库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数据库本身可能存在版权问题。一是数据库有可能是非法出版的数字作品;二是数据库内的部分文献资源存在版权纠纷。图书馆一旦引进了这些数据库,作为使用方就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自建数字化资源指的是图书馆自行收集整理一些信息资源,自己汇编整理成数据库。开放网络上的信息资源非常丰富,为图书馆的自建数字化资源提供了丰富的原始资料,但是近年来这方面的知识产权纠纷却最为常见。在自建数字化资源的过程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侵犯到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传播权、汇编权等。

1.2 开展信息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

图书馆开展信息服务存在知识产权风险的行为主要包括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在线咨询、网络资源导航、声像服务等方面。

我国馆际互借及文献传递服务尚不规范,一是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文献传递的形式,二是无法控制用户对文献的使用目的,三是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第二十二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十二条中规定可以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这是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合法开展的保障,但是法律法规条文中对“少数”和“少量”并没有明确说明。进入数字时代后,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的形式多种多样,有些还是直接邮寄原件或复印件,有些是通过传真传递,有些是将纸本文献扫描成电子版或直接把电子版的文献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FTP等方式传递。很显然,电子版的文献直接传递将极难控制其使用范围,所以有些国家立法明确规定不能传递电子版文献,像《德国版权法》第53条a款规定,电子文献传递将不再被允许,并将图书馆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开展的文献传递规定为法定许可使用。国外数据库的订购合同中一般也都限制了电子版文献的传递,如Elsevier ScienceDirect数据库、Oxford期刊数据库、Springer期刊和电子书数据库等的订购合同中都规定:任何情况下,成员单位都不可以将电子文档以数字化格式传输给非成员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

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咨询服务人员可利用网络主动发布信息、提供信息服务,还可提供电子论坛、微博等网络服务,这些服务可以很方便地传播文献内容,如果不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随时可能会侵害权利人的作品传播权。

对于网络资源导航服务,目前的共识是,一般的超文本链接不涉及侵犯,但对于跳过主页直接将读者引导到某个分页的深度链接,和采用加框手段将某一对象链接至链接者的页面的某一部分,则比较倾向于侵权行为。因为在这类链接中,由于访问者的网页地址栏仍然是设链者的域名,而访问的网页却是被链者的内容。

图书馆的声像服务涉及馆内放映声像资料、声像资料的出租、网络传播、声像资料的加工编辑、声像资料的翻录等。一般来说,图书馆不具备播放声像资料的权利,我国关于合理使用而列举出的12种情况中,没有图书馆享有放映权的文字,图书馆更不能出租声像资料来盈利,对声像资料的传播应该严格限定范围,对声像资料的加工编辑和翻录应遵守复制许可规则,这些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也是明显存在的[3]。

1.3 读者行为的知识产权风险

图书馆读者在使用图书馆文献资源的过程中,知识产权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媒体终端的访问控制风险,二是过量下载的风险。

随着移动媒体和数字电视等新媒体的发展,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以计算机、手机、平板电脑、数字电视等新媒体终端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已经越来越普遍。由于新媒体终端无处不在,互相之间传输方便,对它的传播控制变得越来越困难,防范侵权也更加困难。资源传播很容易就超出了许可的使用范围。

数据库过量下载的现象近年来出现很多,很多图书馆都因为过量下载受到过外国出版商的制裁。华南农业大学图书馆在2012年就发生过ACS数据库过量下载事件。2012年7月,ACS出版社对华南农业大学图书馆发来警告,称ACS数据库存在过量下载的情况,并且暂时停止了两个过量下载的IP地址使用权限。此事发生之后,图书馆与负责学校校园网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保卫处进行沟通,对涉及过量下载的IP进行日志文件分析,分析认为是校外人员利用了服务器的漏洞,操作服务器进行了过量下载,因跟踪调查难度大,仅凭本校的技术力量很难进行,最终未能查出过量下载者。

目前,因为读者的行为造成对资源版权拥有者的侵权行为,图书馆是否承担责任并无明确规定,IFLA的观点是:虽然图书馆在保证遵守版权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用户侵权的责任,最终应当由侵权者负责。我国通行的做法是:图书馆是否免除责任还要结合具体侵权情节才能断定。但是,因读者的侵权行为导致封IP这种现象却会直接损害到图书馆的利益和图书馆所服务的大多数读者的利益,这是毋庸置疑的[4]。

2 图书馆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困惑

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随着社会版权保护意识的加强,图书馆越来越多地感受到知识产权方面的危机,这其中,有人为的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因素,同时也有一部分是因为法律条文的表述不清给图书馆带来的困惑。图书馆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困惑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1 合理使用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授予了图书馆合理使用权,同时对合理使用的传播对象和范围作了限制,但是未能兼顾不同类型图书馆的性质和特点,未能考虑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背景下图书馆服务的深入开展需要。首先,对于学校图书馆来说,服务对象范围一直以来都是被默认为整个校园,事实上在订立数字资源采购合同时,版权拥护者也都是按校园网的IP范围给学校图书馆授权,而法律对使用范围的表述却是“本馆馆舍”这4个字,若是严格按照这4个字执行,学校图书馆将无法开展服务。其次,图书馆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应尽量为读者提供最方便的信息服务,如果还是非要把图书馆合法的用户局限在图书馆馆舍范围内或者校园范围内,图书馆就无法跟上时代的步伐和读者的需要。

2.2 版权保护的义务

图书馆在开展资源建设和服务时注重版权保护是毋庸置疑的,但其只是文献信息资源的保存者和传播者,在版权甄别方面有很大困难,在对读者的管理方面也只能尽到告知的义务。业内有些人士提出采用技术手段解决非法下载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非法下载。但是理论上说,无论多么先进的技术都有可能存在漏洞,有可能被非法下载利用,因此,加强版权保护的同时,厘清图书馆的义务和应付的责任,才能尽量避免损害图书馆的利益。

3 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的防控对策

图书馆应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风险的防控,加强版权保护的制度建设,制定相关版权政策,做好风险排查与防范、规避工作,并积极开展版权教育培训,提高馆员和读者的版权保护意识,降低侵权风险,有条件的话还应该设置版权经费,为有关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3.1 现行法律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对策

在现行的法律环境中,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工作具体来说需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认真分析图书馆在开展资源建设和信息服务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工作。具体措施如表1。

二是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风险随时可能发生,对未知的风险采取合理的措施最大限度保障图书馆的利益。这方面比较有效的措施是发布合理的版权声明和免责声明,即对版权人的合法权利在图书馆网站上显示确认,对于无法确认的需要进行合理的声明,最大限度地进行自我保护,例如清华大学图书馆网站版权声明中提到:“由于多方面条件的限制,图书馆尚无法保证与其网站内容的全部作者及时取得联系;如有遗漏,烦请作者本人及时告知。”首都师范大学图书馆从网站内容、外部链接和网站运行3个方面发表了免责声明[5]。

表1 现行法律环境下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施

3.2 积极参与推进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长远来看,图书馆应积极参与推进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使之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从而较好地平衡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推进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重点是应以立法形式明确图书馆的定位,详细规定数字时代图书馆在知识产权方面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6]。不管是在传统纸质文献时代还是数字资源时代,图书馆都是以公益性服务为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免费的文献信息服务,只是提供服务的方式和内容载体有所变化,要区分清楚现在一些冠以某某数字图书馆的商业数据库和图书馆的区别,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必须对公益性图书馆和商业性数据库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加以区分。在规定图书馆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最重要的是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合理使用是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机制,合理使用范围界定的模糊性,使利益各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不明确,针对图书馆的具体情况,可以细化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况。例如图书馆为陈列和保存版本而对馆藏文献进行数字化属于合理使用,为了向用户提供服务通过网络传播自己合法收藏的资源应视为合理使用,图书馆馆舍内的使用改为本馆的合法用户群体使用等。

[1]黄国彬.我国图书馆规避著作权侵权风险的对策建议[J].图书馆杂志,2012(10):12-15.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EB/OL].[2013-01-13].http://www.ncac.gov.cn/cms/html/205/1872/200701/671741.html.

[3]吉宇宽.图书馆合理使用的发展、限制与保障[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3(2):13-17.

[4]曹玉平.图书馆数据库使用中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研究[J].图书馆论坛,2012(1):20-23.

[5]付立宏,闫金双.我国“985高校”图书馆网站版权政策调查分析[J].图书馆学研究,2013(4):88-92.

[6]李彩萍.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探析[J].图书馆研究,2013(2):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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