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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生活宪法”教学初探

2014-07-25杨学科

关键词:宪法学教学改革

摘要: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国家在法学教育大规模无序扩张的前提下,注重内涵和质量提升而提出的国家教培、教改计划。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高标准、高要求对宪法学教学提出了新要求。鉴于传统宪法学教学的困境与宪法学既是治国理政之学又是生活经营之学的特性,宪法学教学应倾向于“生活宪法”教学改革:教学目标定位于生活宪法学教学、生活宪法教学体系的设立、多样化教学手段的优化组合、考核方式和内容的生活情趣化。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生活宪法;宪法学;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107(2014)06-0094-04

肇始2012年的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战略规划》启动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中国法学教育大规模扩张后要实现从量变到质变、从规模向内涵与价值之转变的重要举措,是第一次国家层面统筹安排的重大法学教育改革,代表了国家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它引起了中国法学教育结构调整,正在深刻改变着中国法学教育格局,也许改变的不仅是法学教育本身,也可能是整个法学教育生态。这对宪法学教育挑战与机遇并存,更是其转型自固的良机。

一、宪法学教学的困境与卓越法律教育的新要求

(一)宪法学教学的窘境

1.与生活脱节。宪法学教育形而上的抽象拔高与形而下的地气不足是其一大弊端。首先,宪法者,位居诸法之上,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地位,最高的法律权威,是为国家之磐石、九鼎之重器也。宪法更是人类近代以来“最伟大的社会发明”,将成为“全人类永久的遗产”[1],而宪法学的这种高姿态、神圣化、最高化的“高量力”的学科定位,俨然是位极至高的天字第一号的“空中楼阁”。宪法学教育也秉承宪法自身的高位特征,居高临下,淡化宪法直接适用效力,无法与公民生活的法治实践相跟进,难接地气,与社会公众的强大期许不符,当然这与我国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直接适用宪法的差强人意有关。其次,宪法学教育实践环节开展困难,模拟法庭、诊所教育等实践性教学手段难以进入宪法学教育领域,因为如上所说的本土资源意义上并没有宪法直接诉讼制度,西方意义上的经典宪法案例,则因语境的淡化和冷漠,意义折扣,无法使理论和实践得以完美结合。再加上宪法学教材空洞抽象,更让学生产生宪法学枯燥乏味的学科形象认知,继而产生厌学心理。最后,吊诡的是,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宪法学高高在上的高不可攀的学科定位相反的是,课程分数设置过低,仅仅3个学分,与其他功利热门的民法、刑法等相比,重视程度不够。

2.若即若离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之外的尴尬

处境。在一些卓越法律教育实践过程,有一种不好的现象在于借助实践之名缩减宪法学科教学课时,没有理论做基础的实践只能是造次行事,这种盲动主义忽视了“无经验之思想是空洞的,无思想之经验是盲目的”的要义。可怜的是宪法学家难接受的又来等候,特别是近来出现的左右派有关“宪政”问题的争论狼烟再起,一些官媒的反宪政甚嚣尘上,而官方本身至今还停留在不作正式表达的“鸵鸟政策”。这种暧昧不明的态度和晦暗不明的政治背景已经造成了严重观念混乱,宪法理念有沉陷垢污之危势,宪法学正常的教学环境已经摇摆不定,一些高校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已对宪法学做出了政治性的“坐冷板凳”处理措施,对正常的宪法教学和研究造成了干扰和妨碍,教师不敢深讲,学生功利逃离。

3.单一的教学方法和古板的教学手段。传统宪法学教育饱受诟病的是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手段古板而固化,单向的填鸭式灌输方式盛行,教师台上处于教学中心讲得云山雾罩,就法条而法条或者将宪法课等同于政治宣示,学生做好认知容器听得云里雾里,学生被动式接受知识的方式,让学生误以为宪法学与高中政治知识相差无几。巴班斯基指出:“教学方法的最优化程序中一个最重要的、也是最困难的问题是合理地选择各种教学方法并使之达到这样的结合,即在该条件下,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最好的教学效果。”[2]宪法学教育实践中,无法将多种教学方法娴熟运用,只是采用一本书、一个PPT、一根粉笔的教员仍大有人在,如果再加上教学内容空洞远离生活世界以及教学语言贫乏,那这种兴味索然的授课方式只能是让刚刚接触法学、大脑处于“白板”状态的大一法科新生失去对宪法的兴趣。

4.宪法学教学启蒙有限。在西方,经典的启蒙概念界定来自康德,“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于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的状态”,而“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3]就后来用的启蒙语义而言,就是通过普及新知识、新思想、新观念进而摆脱传统的、先前的愚昧无知状态。宪法学教育启蒙就是通过宪法知识、宪法观念、宪法理念的教育,使宪法内在品质涵化、濡化成生活标准和生活方式的准则。而现实中,宪法学教育启蒙作用有限,概因如下。首先,宪法工具主义明显。宪法作为一个舶来学科知识,在国人的功利选择下,承负国家民族的多灾多难的偏富偏强之重,只是苦难的中国救亡图存的工具,离宪政本义愈远愈偏,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压倒了个人的正常权利诉求,宪法充斥了宏观的国家主义和民本主义的底色,忽视了微观的原子式个人的权利诉求,让多姿多彩的生活世界与宪法越来越远。其次,过分强调专业槽。当然专业槽的营造是一种寻求自身学科学术逻辑的自足性的努力,但在一个没有宪法传统和法治传统的国家,过分强调宪法学的专业化,而不是平易性,只会让国民离宪法距离愈远,宪法学者愈自娱自乐于其辞藻堆砌的小世界。再次,宪法学教育存在自我矮化和宣泄式地鞭尸式的自我贬低教学方式。一方面,宪法学自我矮化是指学术眼界降格为中国宪法学,对域外宪法学体系的推介不足,造成学科视野狭窄;另一方面,宪法学教育自我贬低的教学方式是崇洋媚外式的大张挞伐我国的宪法,百无一用,用无一对,赞颂外国的宪法总比中国的好。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执教者对本国法律进行宣泄式地鞭尸的结果,固然可能获得不少喝彩,瓦解的可能是他们对法律的信仰”;“当一个法学教师在课堂上尽情宣泄自己对本国法律不满的时候,他是否会想到、是否应当想到这种宣泄的不满会产生强烈的传染性,从而培养出新一代蔑视自己国家法律的愤青,而使法学教育走向歧途?”[4]

(二)卓越法律教育对宪法学教学的新要求

1.面向实践。卓越法律教育,是法律实践品格的内在要求。法律天生就具备一种实践品格,与法律实践之间具有同一性与互动性。突出“实践”是卓越法律教育的顶层设计;强化法律实践教学环节是卓越法律教育的落地策略;总之卓越法律教育的核心在于通过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塑造出能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法律人才。但强化法律实践教学,并不表示可以弱化法律理论教学,诚如我国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所言:法律教育,一定要学与术并重,太偏重理论,那固不免于空泛;太偏重运用,亦不免于迂腐,必也有法律之术,法理之学,互相为用,而后可以渐臻于美备[5]。传统的宪法学教育高高在上的理论学科定位及国情所限,似乎不食人间烟火,中国宪法学表现出来似乎是无法实践的,这也是宪法学界的“持续焦虑关注点”。实际上,宪法是对社会法治实践的回应程度很高的学科,每年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评选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都会收到大量的宪法事例推荐,这些丰富的宪法事例在一个没有建立直接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度产生,也从侧面说明宪法的社会法治实践回应度和社会对大量宪法知识的需求度。卓越法律教育要求实实在在的实践能力培养,那么宪法学教学必须在实践教学手段上下功夫,而宪法学实践教学的难点在于如何妥切地寻找宪法学理论与社会实践的结合点,切实培养法科学子的实践能力,能通过宪法学原理和知识见微知著,培育现实生活中的分析观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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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面向生活。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将分类培养的任务定为强调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这一任务的现实生活面向针对了高校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与法律实际工作的联系亟待加强的现实困厄。毋庸置疑的是教育根基在生活,是为人参与和建构新的生活服务的。陶行知认为,生活决定教育,生活是教育的中心,“没有生活做中心的教育是死教育”,教育的目标是创造好的生活,使生活朝着好的方向发展[6]。所以卓越法律教育要求宪法学教育通过生活实践中关心人的生活世界及生活意义让人在宪法的世界中活得尊严、幸福,这种让宪法产生力量的教育才是真正的卓越教育,当然,这种让宪法产生力量的教育必须得益于在生活语境中的宪法学技艺习得,而不是工具主义上的宪法学教育的生活无意义。正如美国法学教授托马斯·摩根所讲的:法学院的学生们需要工作技能,忽略技能训练会给学生们带来危害,技能应该伴随学生度过整个工作生涯。传统的宪法学教育只看到宪法治国理政的一面,忽视了宪法经营生活的另一面。由此可见,卓越法律教育要求的生活面向,于宪法学而言,必须建基在生活语境上的宪法学技能的习得。

3.塑造新民。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指导思想中认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要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其总体目标强调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卓越法律教育的突破口在高端法律人才、基层紧缺法律人才的培养。这是对法学教育的“新民”塑造的新要求,期冀打造出的“法德”和“法术”兼备的卓越法律人才,为社会转型和法治造型做出实质性贡献。新民思想是近代梁启超先生首先重视的学术问题,他把“新民”视为“今日中国第一急务”,提出以“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为基本内容的新民说;同时梁启超较早提出宪政必然离不开伦理德性的支撑,宪政的实施必须建立在一定的道德之上,所以,他致力于国民人格的改造和重塑,进而为传统政治的现代转型奠定人文基础。时至今日,国家处于社会大变局的时代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期,新民塑造任务尚未达致,卓越法律教育对宪法学教育提出了迫切新要求:通过宪法学知识的传授进而启蒙形成具有现代公民意识和宪法素养的“新民”。

总之,无论是面向实践,还是面向生活和塑造新民,都是卓越法律教育对宪法学教育的殷切关注和期待,这种殷切的关注和期待是在对传统宪法学教育的理性反思和未来法治国家建设筹度谋虑,集中要求在做受人尊重的教育的立建。此等受人尊重教育归根到底要在生活上有意义,为优良生活而存在。

二、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生活宪法”教学策略

(一)生活宪法的内涵

宪法是人类生活经验认识的结晶,“是对充满苦难的生活经验的批判和总结……宪法的历史充满了人类在各个历史阶段中为摆脱生活上的痛苦而显示出来的聪明才智。我们学习宪法就是为了学到这些聪明才智,为了避免失败而未雨绸缪。”[7]然而,有学者认为,宪法与生活的远离,有利于宪法根本法的威严性的确立。此话在人人关系上貌似有理,距离产生威严,但于制度层面可能确是错误的。因为一切良性制度措置都是为了让人生活得幸福,每一个人,只要生活在这个世界,必然不会缺少对自己的理想生活境遇的憧憬、对当下生活境况真切关注、对未来生活情况的预测,正因如此,人才在终极意义最终面向死亡的生命中创造生活意义,宪法正是其中生活意义的影响因素。宪法的本身是来源于生活,人为生活而立宪、行宪、护宪,宪法成为人类生活中不能或缺的法律资源和生活规则,宪法的这种发生学意义上的生活亲缘性反过来又让宪法的目的是来保障人的幸福生活,甚至宪法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生活其间公民的生活方式与生活态度、生活观念。这种保障和影响手段是宪法通过其两大基本职能实现的,第一,通过界定了公民的基本生活方式,特别是权利义务模式,同时把宪法作为公民自治和自我管理的手段渗透到公民日常生活的角角落落。第二,规定国家机关的行为规范,让国家公权力各归其位、服从规制,要求政府尊重公民个人的生活方式,关心公民的事业和生活,为公民个体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有些领域不得擅越私权利的边界,有些如社会保障领域要尽其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最大程度地提升了公民的生存状态、生活质量、平等权利和社会保障。总之,宪法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深刻地影响着共同体内公民的生活。这是制度层面的宪法与生活的息息相关:宪法以生活为基,以维护正常生活乃至幸福生活为基本使命。即宪法来源于生活,同时它为了人民幸福地生活而存在,这已成为宪法自身得以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化基础。

宪法学是一门治国理政之学,也是一门经营生活之学。宪法学是人生经验的总结,应把宪法作为基本生活方式。俄罗斯总统普京曾说,要“学会按照宪法生活,这是民主的高等学校”,宪法学给人们展示的是充满智慧的知识宝库,不断满足着人类追求幸福生活的内在需求,实现着人类的美好理想[8]。而现实中,传统的宪法学一味以宪法高于生活为由将宪法置于治国理政之学的地位“捧杀”,忽视了宪法经营生活的特性。特别是在我国没有直接宪法诉讼制度的背景下,宪法很少可以融入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宪法被人戏谑为“闲法”、“制度稻草人”,似乎宪法学“无用之用为大用”的美梦只是成为宪法学学者小圈子自我安慰的意淫。

生活宪法理念的提出是立足于生活与宪法的亲缘性和宪法学教育忽视其经营生活的不好倾向。生活宪法认为宪法不仅只是政治层面的宪法,也是生活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来源于民众的生活,也必须融入民众的日常生活,成为以人为起点并以人为归宿的优良和幸福的生活方式。它不仅兼顾了宪法的肇始根源,还从宪法学的生活世界意义(公民宪法生活的现有和未来规范、价值等)进行构建,特别是对公民社会生活的宪法行为予以制度性保障。同理,“没有生活做中心的教育是死教育”[9],人只有在生活世界中才具有生活的意义,才能成为真实的、实在的、活生生的个体。生活宪法教育关心人的生活世界以及人在生活世界中的生活意义,即把宪法学教育回归到培养人的宪法生活经验和能力、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和生命意义的活动中,这是生活宪法教育的基本期望。

(二)“生活宪法“教学策略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从国家层面系统推进高等法学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如前所述,它对宪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向实践、面向生活和塑造新民。在这种大背景下,同时,鉴于传统宪法学教育的窘境和宪法学既是治国理政之学、又是生活经营之学的特性,所以宪法学教育应倾向于“生活宪法”教学改革:教学目标定位于生活宪法学教学、生活宪法教学体系的设立、多样化教学手段的最优化组合、考核方式和内容的生活情趣化。

1.教学目标定位于生活宪法学教学。任何教学内容改革的最终目的都体现在对教学目标的定位和实现上。在传统宪法学教育中,宪法学只重视其治国理政的特性,宪法学的生活面向游离在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之外,不能体现出宪法学“上可致庙堂、下可达茅庐”的学科辐射范围的整全性。所以要明确宪法的二维属性:不仅是治国理政之学,也是一门经营生活之学。宪法学教学目标的生活世界的倾向,矫正了传统宪法学教育观念的一偏之见。这种生活目标的移定,首先,有利于克服因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所致的宪法学虚无主义,让宪法从生活中来,最后再回到生活中去;其次,由于生活语境的亲近性,可以通过生活宪法教育达到宪法爱国主义的认同和忠诚,促使公民归属感的养成;再次,有利于宪法智慧的生成。宪法学是人类在治理国家和总结生活经验的智慧结晶,它是源于生活而总结出的一系列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真理性理论,是公民的一个生存的方式,一个生活的方式,通过生活宪法的启蒙形成宪法学智慧,表现为人类解决生活问题所需的宪法学理念与技术和社会生活所需理性、宽容等宪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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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建生活宪法教学体系。在专制时代,宪法被认为是对抗国家公权力的工具,人民认为宪法与其生活相当遥远。而现今民主宪政国家,宪法是一门通过人权保障来设计美好生活的科学,“宪法的最大目的是让人民能够自我实现,进而创造自己的生活、拥有宪法而生的幸福”[10],人民生活事项与宪法息息相关,但由于民众权利意识的不觉醒,进而认为宪法与生活距离遥远;再者,宪法作为国家最高规范的运作模式,通过国家组织的设计和国家权力的分配,来观照民众的日常生活,落实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宪法使命,国家机构的设置也是为了完成这一历史使命。所以,宪法学教学体系的设置和构建应紧扣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这个核心,倾向于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在日常生活需求是当今宪法学学科体系的重点,来引导民众树立宪法权利义务意识及公共参与的公民意识,让宪法相关规范真正落实到生活世界中去,这符合大一新入道的法科“菜鸟”的认知需求。例如,主讲者采用与时俱进的宪法案例即时融入课堂教学,像任建宇案,案件涉及宪法中公民所享有的人身自由权以及劳教制度的行来之路与历史反思等,这种把宪法学的教学置于日常生活之中充分将宪法学教学的人身自由权的分析与生活现实勾连,通过解释生活中形而上的相关宪法理论来引发学生对形而下的宪法问题的理论思考,教学效果显著。

3.注重多样化教学手段的优化组合。课堂教学,重视生活场景教学法;实践教学,模拟宪法实践体系。生活宪法学课堂教学应紧紧抓住生活这一核心,注重妥适教学方法的最优化,合理地选择各种教学方法并使之达到最优化结合。生活宪法情景教学法是一个多种教学方法融合的教学新模式,着眼于更好地实施启发式教学,是通过具体逼真的生活宪法场景的设置以激起学生主动学习宪法、提高宪法情感的一种教学方法。情景教学法的教学过程为:设置生活宪法情景——(学生)发现和提出问题——(学生)研究和制订宪法问题解决方案——(学生)实施宪法学上方案——检验与评价。在这种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基础之上将案例导入式和问题式教学模式相融合的教学新方法,可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是养成学生宪政意识的重要教学方法。实践教学上,中国宪法无法诉讼和司法化,似乎宪法学在中国就是一个无法定纷止争、解决问题的学科。生活宪法教学中可以选择一些典型的西方宪法案例,如模拟再现宪法史上的美国著名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由学生扮演法官或者当事人等角色,从不同的角度体会法律规范的生活意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司法实践中缺少宪法案例的不足。

4.突出考核方式和内容的生活情趣化。生活宪法的考核方式,要重视学生平时生活参与度;考核内容上,要具备生活情趣化,而非枯燥的死记硬背题目。首先,改进考试方法,将单一卷面考核转化为多元考核体系。现今高校考核方式是固定的,不可随便改变,一般是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测评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所以只有以不变应万变,可将生活宪法学教学中特别是模拟宪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学生参与度作为平时考核的主要评价标准。其次,考核内容上,要注重宪法学生活情景的设立,例如笔者在实践中,曾将中国宪法与中国政治实践的关系,命题为“如何让中国宪法与中国政治实践谈一场轰轰烈烈的恋爱?”将论述宪法的地位,命题为“为何宪法只可以做大老婆,不可做小妾?”这类“活题”的出现,展现了我国宪法的时代境遇和精神,给学生展示综合能力和发挥创造性的机会。

宪法学教育是建立国家优质宪政建设的基础教育工程,更是肩负着引导国家朝向进步宪政社会发展的重责大任。国家层面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重大战略规划的提出和推进要求对传统宪法学教育模式的反思和再构,生活宪法教育模式的模式转捩和科学设定是法学教育的学理创新,也会成为宪法学学科尊严重塑的前奏。

参考文献:

[1]杨盛达,廌喆.宪法尊严论纲[J].淮海工学院学报,2011,(1).

[2]教育部人事司.高等教育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77.

[3][德]康德;何兆武译.历史理性批判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22.

[4]张建伟.给法律一点敬意[N].检察日报,2006-11-13.

[5]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7-38.

[6][9]陶行知生活教育文选[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88:106.

[7][日]杉原泰雄;吕昶,渠涛译.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7.

[8]韩大元.宪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10]许育典.人权、民主与法治[M].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

收稿日期:2013-10-25

作者简介:杨学科(1986—),男,山东蒙阴人,湘南学院法学系助教,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2013年湖南省普通高校实践教学建设项目“湘南学院法学专业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基地”(湘教通[2013]295号)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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