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特殊待法条更在法条外
2014-07-25胡中惠
胡中惠
万芳2011年10月与一家外资酒店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在酒店负责接待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万芳连续旷工一周以上,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011年12月,万芳在一次妇科检查中发现自己怀孕,但未将这一事实告诉单位。此后的一段时间里,万芳上班经常发生早退现象。2012年2月,万芳因妊娠反应到医院就诊。医院开具了休假两周的病休证明。万芳在休假两周后仍然身体虚弱,又持续在家休养了10天才到酒店上班。该酒店以万芳上班经常迟到早退并旷工10天违反劳动合同为由,作出了开除她的决定。万芳不服,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万芳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如果万芳连续旷工一周以上,酒店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万芳违反了这个约定,酒店按照这个约定解除与万芳的劳动合同是有道理的。但是,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权,但必须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要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出现法定的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事由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2条又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加以限制,以保护特殊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目的在于在特殊情况下给予劳动者以特殊保护。为了保障女职工在为人类再生产中必须的条件,为了保障人类社会的延续及下一代的身心健康,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解除事由解除劳动合同。基于特殊情况下对劳动者特殊保护的法理和立法目的,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约定解除权的情形。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时,只要劳动者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万芳出现妊娠反应,两个星期病休后10天才到酒店上班,是因为身体没有恢复的缘故,并非恶意旷工,没有重大过失。因此,万芳怀孕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这正是:
法规制定人为本,
特殊情况特殊审。
事情出现全面看,
一手端碗水不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