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中的“官”释义
2014-07-25秦涛
基金项目: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重新认识中华法系”(13AFX003)
作者简介:秦涛(1985-),男,江苏常州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1级法律史学专业博士生。
摘 要:睡虎地秦律中的“官”没有官吏的意思,其主要义项是具有特定职能的机构、部门,从而引申出“公家”的意思,不宜泛泛作“官府”解。“官府”在秦律中有特定含义,表示具有保藏或作业功能的机构及其场所,不宜直接以现代汉语的“官府”对译。秦汉之际官署名称从“官”到“曹”的变迁,是秦朝建立前后以行政行为统一称谓用语的结果。里耶秦简中的“守”,主要是长官不在时由某官员代为留守官署坐班之意。对里耶秦简中大量出现“守”和“守丞”现象的解释,必须联系睡虎地秦律和里耶秦简的不同文本性质和具体时空背景来理解。
关键词:官;守;曹;里耶秦简;秦律
中图分类号:DF092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2.03
“官”字,是秦汉律令文书类简牍中的一个高频词,也是传世文献和现代汉语中仍然使用的一个常见字。正因为这个原因,学界在研究中往往容易对“官”字日用而不知其义、熟视而无睹其形,从而导致对相关词句和文意的理解出现偏差。以《睡虎地秦墓竹简》为例这里指文物出版社1990年出版的8开精装本《睡虎地秦墓竹简》。本文所引睡虎地秦简简文及注译都出自此书,不再另出注。,整理者在注释、翻译中存在两个现象:第一,对单独出现的“官”字注、译略显随意,计有官吏、官府、官长、官府的物资、机构、处所等等义项;第二,对某些较特殊的带有“官”字的词语进行个别的注释,比如县官、道官、都官、离官、稗官、实官、废官者等,而没有一个一以贯之之义,这样不免会影响到对有关专门术语的准确释解。
随着里耶秦简的整理成果逐步面世,带有“官”字的词语更趋繁多,而“官”字的近义词如廷、舍、府、曹、吏、守等更是俯拾皆是。如果仍然对带有“官”字的新词本着见一个消灭一个的态度个别地予以解释,则难免歧路亡羊。只有对“官”字的古义进行专门的考察,才能把握“官”的核心义项,从而以简驭繁。本文试就秦律中“官”字的标准义做一番考察析义的工作,然后再结合简牍文书中的实际用法进行验证和推论。
一、释“官”先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的一个注释说起。《语书》中有这样一段话:
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
“县官”的原注是“县中官吏”,并引《墨子·杂守》“先举县官室居官府不急者”佐证此用法。先不说《墨子》引文出现的“县官”本义是什么,单单从这个注释分析,“县中官吏”逻辑上包括县中所有的官吏,也就是说包括县令、县丞在内。而《语书》的本义显然不是如此。“县官”犯令,令、丞有“得”(即察处)的义务,否则要负连带责任——这里的“县官”当然并不包括令、丞在内。所以要明晰 “县官”的具体指代对象,需要搞清楚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官”犯法,令、丞要负连带责任?
《效律》有这样一段话:
官啬夫赀二甲,令、丞赀一甲;官啬夫赀一甲,令、丞赀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赀、谇如官啬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计者,及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如令、丞。(《效律》)
这段话中的“坐”,即负间接的连带责任。令、丞坐的对象是“官啬夫”,这类规定在秦律中很多。关于啬夫和官啬夫,学界已经有了充分的研究,相对比较准确的解释是由裘锡圭作出的:“秦律把仓啬夫、库啬夫、田啬夫等各种负责某一方面事务的啬夫总称为官啬夫,与官啬夫相对的是县啬夫或大啬夫。”[1]县啬夫或大啬夫,即县令。官啬夫是县令的相对概念,由此益可证明“县官”不包括县令。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秦 涛:秦律中的“官”释义——兼论里耶秦简“守”的问题啬夫往往是某个机构的一把手。一县之啬夫即县啬夫,一官之啬夫即官啬夫。显然,“官啬夫”是官吏,而“官”不能作官吏解,只能是某个机构,这在秦律中有很多明白的佐证:
官啬夫即不存,令君子毋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秦律十八种·置吏律》)
官啬夫及吏夜更行官。(《秦律十八种·内史杂》)
能够“守”和“行”的官,总不至于是某个官吏,而只能是机构、场所。郑实《啬夫考》论及官啬夫时说“在秦汉以前,‘官字的意思主要还不是表明身份”,这话是很对的,“主要是当‘事的意思讲”,这也大体不差[2]。实际上杨树达《释官》一文已经广征传世文献力证《说文》隶“官”字于“”部之非,当改隶于“宀”部,“从宀之字皆以屋室为义”,所以“官”字的古义“指地非指人也”[3] 。
杨氏以“官”指“地”,是相对“官”与“官”之外的其他设施、机构而言的。譬如他所举的例证《周礼》有宫、官、国、野、军“五禁”,即以官与宫国野军对称而言。由指地的本义抽象而表示机构,自属情理之中。而郑氏以“官”当“事”的意思讲,则是就“官”也就是机构的内部区分而言的,即所谓“设官分职”。如《左传·襄公九年》:“举不失选,官不易方。”即官各有所主之方,不可更易。《商君书·君臣》:“地广,民众,万物多,故分五官而守之。……五官分而无常,则乱。”即各官各有其所掌之“常”事,所以官不易方、无常则乱。
那么进一步引申,“官”的抽象义即是:具有某项特定功能(的东西),这个意义今天仍然存活于现代汉语之中,如“器官”、“官能”等即是。也许并非巧合的是,“官能”一词比较早地见于《黄帝内经》的《官能》篇,成书即在战国秦汉之际。《黄帝内经灵枢集注》引闵士先曰:“官之为言司也。言各因其所能而分任之,以司其事,故曰官能。”[4]这段话非常精确地诠释了“官”的意思。以医道返诸人事,其理相通。由此可见“官”的这一义项,是我们考察秦律时所应该优先考虑的。
下面具体到秦汉时期作为机构、部门的“官”。《周礼·天官冢宰·序官》“职内”条贾公彦疏引王氏《汉官解》:“‘小官啬夫,各擅其职。谓仓、库、少内啬夫之属各自擅其条理所职主。”这个意思《二年律令》说得更清楚:
官各有辨,非其官事勿敢为,非所听勿敢听。(《二年律令·置吏律》)[5]
辨,整理小组的解释是“分别”。汉朝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各官有各官的职事,不能越权。虽然“官”字在汉朝的意思已经较秦律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是这条规定仍然体现出“官”字的古义。由此可证,秦汉时期的“官”是按职事划分的机构,犹今言“职能部门”。以这个义项去考察秦律中作为名词使用的“官”,则很多原先解释有滞碍的地方都可以怡然理顺,下面举几个例子。譬如:
官啬夫免,效其官而有不备者,令与其稗官分,如其事。(《秦律十八种·金布律》)
“效其官”的“官”,原注先引《家语·礼运》注:“职分也。”后下按语:“此处指官吏所管理的物资。”令人感到不明所以、引申过度。其实所谓“效其官”,即是核验该官啬夫所主之职能部门。再如:
官啬夫免,复为啬夫,而坐其故官以赀偿及有它债,贫窭无以偿者,稍减其秩、月食以偿之,弗得居;其免也,令以律居之。(《秦律十八种·金布律》)
本句中的“而坐其故官”,译文是“由于前任时有罪”,采用的是意译。实际上“坐其故官”不一定是该官啬夫前任时有罪,也可能是他手下的吏主者有罪而他负连带责任而已。所以“故官”应该解释为“过去所在的职能部门”。又如:
吏坐官以负偿,未而死,及有罪以收,抉出其分。(《秦律十八种·金布律》)
原译文:“吏由于官的罪责而负欠,尚未分担而死去,……”译文中的“官”,似乎是指吏的长官,这样的解释也是有偏差的。上文讲过,秦律规定令、丞要对该县的“官”负连带责任,官啬夫要对所在“官”出的问题负主管责任,这里讲的则是官里的吏对“官”所出的问题(比如“不备”)负责任的情况。所以这里的“官”也不应作“官长”解,而仍然应该解释为职能部门。
再如对“稗官”的理解。“稗官”一词传世文献有见,《汉书·艺文志》:“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关于稗官究竟为何,历代学者进行了大量的讨论和推测,无奈文献不足征,只能停留在众说纷纭的阶段,好在出土文献为我们提供了解决聚讼的契机。睡虎地秦律《金布律》:“官啬夫免,效其官而有不备者,令与其稗官分,如其事。”原注:“稗官,属下的小官。”显然也是把“稗官”当成某种官吏来看。“稗官”一词后又见于《龙岗秦简》和《二年律令》《龙岗秦简》简10:“取传书乡部稗官”;《二年律令》简426《金布律》:“告官及归任行县道官,若稗官有印者,听。”以及下文要引的《秩律》。,新材料的出现刺激了学界对“稗官”的重新讨论,可惜的是这些讨论都没有脱离释“稗官”为某种官吏的窠臼。(有意识采用出土文献对“稗官”予以重新讨论的文章参见:潘建国.“稗官”说[J].文学评论,1999,(2):76-84;陈洪.稗官说考辨[G]//刘跃进.中华文学史料:第2辑.北京:学苑出版社,2004:84-85.;陈广宏.小说家出于稗官说新考[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19-38;赵岩,张世超.论秦汉简牍中的“稗官”[J].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10,(3):90-94;郭洪伯.秦汉“稗官”考[C].第七届北京大学史学论坛论文集.2011.)遗憾的是,除郭洪伯文外,以上诸文都把稗官释为官吏。郭洪伯文大胆地推测“稗官”即是官啬夫所在之“官”,官啬夫全称应是“稗官啬夫”,这是很有见地的看法,惟须出土材料的进一步佐证。其实《二年律令·秩律》有非常明确的提示:“都官之稗官及马苑有乘车者,秩各百六十石,有秩毋乘车者,各百廿石。”[5]292以稗官与马苑对举。马苑是机构而非官吏,这是很明显的,所以稗官当然也只能是机构。《二年律令》又有一枚难以归属的简103:“皆令监临庳官,勿令坐官。”本简《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释文修订本)》隶于《具律》102号简后,《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又遵彭浩的意见隶于《史律》485号简后,都不能说十分恰当,恐怕还是只能暂时悬疑。(参见: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二年律令与奏谳书[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303.)“庳官”与“稗官”上古音近,又都从“卑”字取义,或者相通用也未可知。值得注意的是,“监临庳官”与“都官之稗官”,都是与上级(监临者、都官)相对而言。所以“庳”和“稗”都有细、小、低下之意。某“官”之下的分支机构,也许这就是稗官的原始意义吧。岳麓书院藏秦简出现的令名有“稗官令”一种,也许“稗官”之谜会随着岳麓秦简的公布而得到解决。(参见: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J].文物,2009,(3):75-88.)
再回到《语书》中的“县官”一词,很显然,这里的县官是指县里面的各个职能部门,并不是指具体的人关于《语书》中的“县官”一词并非指官吏这个问题,最近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所以改注为“县官,官府”,应该说较整理小组的原注为佳,但仍然不够确切,说详后。(中政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的解释见: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一):《语书》(上)[G]//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6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190.),更不是泛指“县中官吏”,当然不应该包括县令、丞这样的县廷领导层。
根据笔者对目前面世的秦律的考察,没有哪一个“官”字可以作为官吏、即具体的人来解,而多数应当作职能部门解。在此意义上引申为政府,进一步抽象出“公”和“公家”的含义,比如龙岗秦简:“牧县官马、牛、羊盗□之弗□□”参见: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龙岗秦简[M].北京:中华书局,2001:106.值得注意的是,“县官”的这种用法不见于睡虎地秦律,而龙岗秦简“必为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的遗物”,可见其为后起义。至于“县官”为何会有这种意思,详下文。(参见:云梦龙岗六号秦墓及出土简牍概述[M]// 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龙岗秦简.北京:中华书局,2001:7.)
秦律对官吏有专门的称呼。或直称其职务名,如令、丞、官啬夫。一官之长叫“官长”,即官啬夫,如《司空》:“官长及吏以公车牛禀其月食及公牛乘马之禀,可也。”官里的吏员叫“官吏”,如《内史杂》:“有不从令而亡、有败、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这里的官吏,如果原封不动翻译为现代汉语的“官吏”,恐怕也会流失一些意思。官里的一般人员,也许叫作“官人”。比如《内史杂》:“非其官人也,毋敢舍焉。”官人,可能并不包括官长和官吏,比如《仓律》:“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为将”,以都官吏和都官人并举可知。官的属员还可以统称“官属”,如《置吏律》:“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原译文为“县、都官和十二个郡,任免吏、佐和各官府属员”,流失了很多意思。其实仔细分析,吏、佐是指县(郡)吏、县(郡)佐,相当于汉世所谓“门下”;而“群官属”则指郡县下辖各“官”的属员,相当于汉世所谓的“列曹”。
除了个别把“官”误释为“官吏”的情况,《睡虎地秦墓竹简》对“官”的注译绝大多数作“官府”解。这个解释不能说错,但是一来不够精确,没有能够将“职能部门”这个意思反映出来,譬如前引“官属”的例子;二来与秦律中本来就存在的“官府”一词容易混淆。在秦律中,“官”和“官府”是区别使用的,而秦律中的“官府”与现代汉语中的“官府”,也很难想象没有区别。至于区别何在,这是下文要讨论的问题。在不明了这个区别的情况下,以现代汉语的“官府”来对译“官”字,恐怕难免会有乱名的疏失。
二、官、廷、舍、府、曹辨析在秦律和秦代公文书里面,还有一些与“官”容易混淆的词,如廷、舍、府、曹等,这里做一些辨析。
秦律中常见“县廷”一词。如《田律》:“禾、刍稾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县廷,应该是县政府(即县的中枢机构)的意思,未必包括下属各“官”的官署在内。如《内史杂》:“吏已收藏,官啬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闭门户。令令史循其廷府。” “官府”,由官啬夫及官吏来巡行;“廷府”,由县令的史即令史来巡行,区别至为明显。又《徭律》:“县毋敢擅坏更公舍官府及廷”,也是将“官”与“廷”区别而言。“廷”并不局限于县级,郡政府也可称廷,见《法律答问》:“‘辞者辞廷。·今郡守为廷不为?为也。|‘辞者不先辞官长、啬夫。”辞是“讼”的意思。告状的人只能直接向县(郡)廷告状,不能向“官”告状,两者的区别不难发现。
舍,应该是指住宿的地方,如《田律》“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官员居住的地方叫“公舍”,如前引《徭律》:“县毋敢擅坏更公舍官府及廷”。值得注意的是,“官”字有时候与“馆”字可通,这就与“舍”具有了近似的意思,如《工律》“公事官舍”,即有公事而居住于舍。从这里可以看出,“官”字既从“宀”,则与建筑物有关,这点对下文辨析“官”与“曹”至关重要。
府,《说文解字》:“府,文书藏也。”《周礼》郑玄注:“府治藏。”可见府有“保藏”的功能。这一点在秦律中表现得很明白。如《金布律》:“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内史杂》:“毋敢以火入藏府、书府中。”《效律》:“官府藏皮革,数炀风之。”又《法律答问》:“何谓‘府中?唯县少内为‘府中,其它不为。”《汉书·丙吉传》颜师古注:“少内,掖庭主府臧之官也。”据此而得出县少内是“县廷主府臧之官也”,应该不会有太大差错。关于府,可以继续探讨的一个问题是秦律中的“官府”应该作何解。除了以上举到的带有“保藏”功能的官府以外,还有一种官府值得我们关注,即供人(主要是刑徒)劳作的官府。如《金布律》“恒作官府以负债”,《司空》“居官府公食者”,《法律答问》“有爵,作官府”、“当从事官府”、“吏从事于官府”等。这种官府,据简文推测应该更多是指具有农、工、商作业功能的“官”及其作业场所。这样一来,“府”或“官府”的意思应该是:具有保藏或农、工、商作业功能的“官”及其作业场所。秦汉时代的少府,兼具保藏功能和作业功能,而以“府”命名,即是一个佐证。
最后来说一下“曹”。在传世文献的视野内,官署称“曹”是汉朝以来的制度。蜀汉杜琼在论证曹魏合法性的时候就曾经牵强比附说:“古者名官职不言曹;始自汉以来,名官尽言曹,吏言属曹,卒言侍曹,此殆天意也。”参见:《三国志》卷四十二《杜琼传》.这个说法得到了出土文献的修正。睡虎地秦律已经表明秦有“曹”的设置,如《秦律杂抄》简18、19:“县工新献,殿,赀啬夫一甲,县啬夫、丞、吏、曹长各一盾。”这里的“啬夫”即县工官啬夫。按照官职大小排名,依次是:县啬夫、县丞、工官啬夫、工官吏、工官曹长,所以整理者注“曹长”说:“据简文应为工匠中的班长”,这应该是不错的。这里的“曹”,和汉朝“分曹治事”的曹,尚不可同日而语。
里耶秦简的出土,带来了颠覆性的认识。在里耶秦简中,出现大量的“曹”名。经笔者统计,可以确认为县辖职能部门的有狱东曹、狱南曹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迄今公布的里耶秦简只见有狱东曹、狱南曹两曹,而《说文》对“曹”的解释正是“狱之两曹也,在廷东”,也许《说文》的解释保留了秦汉制度的遗意?、仓曹、吏曹、户曹、司空曹、尉曹等。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署为“廷×曹”,如“廷吏曹”等[6]。这种“曹”,其实就是上文所说的见诸于睡虎地秦律的“官”,如睡虎地《效律》有“尉官”:“尉计及尉官吏即有劾”,“尉官”同样见于里耶秦简:“迁陵守丞膻之敢告尉官主”[6]193,稍有不同的是这里的尉官是郡里的尉官。里耶秦简又有“尉曹”之名,如“守府快行尉曹”[6]54,这里的“尉曹”隶属于县。由此可见,睡虎地秦律中的“官”与里耶秦简中的“曹”应该是同实而异名。再考察里耶秦简中仍然保留用“官”名的,则有“船官”、“田官”、“畜官”、“乡官”等,其中尤以“田官”和“畜官”最为多见。
问题来了,第一,为什么睡虎地秦律中的“官”到了里耶秦简中会大量转变为“曹”呢?第二,里耶秦简中有的称“官”、有的称“曹”,区别何在?这里需要对“曹”字也做一番考释的工作。
曹的初字是“”,两“東”相偶,所以“曹,偶也”,这是“曹”的本义。《小尔雅·广言》:“曹,偶也。”关于“曹”字字形与字义的流变。(参见:魏红燕.说“曹”[J].福建论坛,2009,(10):68-69.)由“偶”而引申出“辈”义、“群”义、“众”义。《史记·平准书》“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索隐引如淳注:“曹,辈也。”《诗经·大雅·公刘》“乃造其曹”毛传:“曹,群也。”《吕氏春秋·知度》“贪得伪诈之曹远矣”高诱注:“曹,众也。”所以工官中的一个小组叫“曹”,组长叫“曹长”。而“官”从“宀”从“”,《说文》:“,犹众也。”在表示“人众”的意义上,“官”和“曹”可以互训。但是“官”从“宀”而具有的建筑物的意思,“曹”最初是没有的,这是两者一个细微的差别。所以在里耶秦简中,有“四人缮官”[6]121——“官”可以修缮,而“曹”绝无修缮之理,即是其证。那么下面要解决的问题是,为什么里耶秦简要以“曹”大量替换睡虎地秦律中的“官”呢?
睡虎地秦律,大体制定于秦统一以前,即战国中后期。而里耶秦简所见的纪年在秦始皇(秦王政)二十五年至秦二世二年,即主要在秦朝统一以后。参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报告[J].文物,2003,(1):4-35.秦朝统一以后,曾专门就某些制度的措辞进行过集中的改变,如传世文献所见的“皇帝”、“朕”等称谓以及“命曰制、令曰诏”等。在里耶秦简中,就有一块特殊的木方引起了学界的关注。这块木方是制作者摘抄秦朝统一前后新旧名称变更的“扁书”,详细罗列了这次更名运动的各种新旧词汇对照关于此木方性质的探讨,(参见:胡平生.里耶秦简8-455号木方性质刍议[G]//简帛:第4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17-25.),与本文有关的有:“王室曰县官,公室曰县官”。此木方首先公布于:张春龙,龙京沙.湘西里耶秦简8-455号[G]//简帛:第4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11-15,编号8-455;后参见:陈伟.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155-157,编号8-461.这与前面探讨过的龙岗秦律中“县官”具有政府、公家的意思是一脉相承的,而前引龙岗秦律恰恰是“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的遗物”。这样一来,“县官”为什么在汉代会具有“天子”、“国家”义,就衔接得上了。如《史记·绛侯周勃世家》“盗买县官器”索隐:“县官谓天子也。所以谓国家为县官者,《夏官》王畿内县即国都也。王者官天下,故曰县官也。”既然“县官”在秦统一以后通过行政行为被赋予了这样高贵的含义,那么原先“官”的主要含义——职能部门,自然就被相对更加卑下的“曹”给吸收了。
但是“官”的意思尚有不能立刻被“曹”吸收的地方,一是表示建筑物的意思,二是前举“官府”的意思。“官府”有农、工、商作业的功能,并且有独立的作业场所,这种“官”在里耶秦简里面仍然被称之为官,如田官、畜官等。又有学者考证田官、畜官属于都官系统,故仍名官而不改,也可备一说[7] 。
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到了汉朝,“官”字的语义进一步往前流动。《二年律令》中的“县官”,与睡虎地秦律已经大相径庭,一般都是抽象的“公家”、“政府”的意思了。在秦律中曾未一见的指代具体官吏的含义和用法也已经屡见不鲜。一个典型是《说文解字》对“官”字的解释:“官,吏事君也。”这个解释作为“官”的本义当然不足为据,但是作为东汉人对“官”的理解以及“官”字语义变迁的证据倒是非常合适的。另外,如杨树达所言,许慎错隶“官”于表示人众的“”部而非表示建筑物的“宀”部,也是一个很好的佐证。而汉朝的郡、县政府乃至中央各部门,“分曹治事”已成常态,所以到了蜀汉杜琼才会有“始自汉以来名官尽言曹”的误会。严耕望据杜琼此语而得出“是汉代官司分职多以曹为名也”,是很谨慎的做法。但是严氏据汉代记载认为“曹”的古义是“指机关舍宇而言甚明”,则属误解。“曹”字古义为表示“人”的偶、辈、群、众,已辨析如上,《汉书》“坐曹治事”的“曹”字作机关舍宇解,反而是由机构而及机构所在场所的后起义。严氏所举四证,最早的《汉书》也成书于东汉,而“曹”字作机关舍宇解的用法,在更早的典籍中并未曾见。所以严氏是将“曹”字的后起义误当作了古义。事实上,官与曹,一个由地而及人,一个由人而及地,语义变迁走的是相反的道路。
“官”、“曹”字义在秦简中的变迁,对我们研究简牍文献不无启发。即便同样是秦简,相去时间亦不遥远,也不能视作铁板一块,而应当注意到不同文本的性质以及文本形成的时间因素。这种因素,也许会在某些字词的外壳不变的情况下,对内在的含义偷天换日。
三、里耶秦简所见“守”的问题补论同样对睡虎地秦律为我们展现的秦人政治生活造成冲击的,还有里耶秦简“守”的问题。
根据前面的分析,秦县的首长应该叫县啬夫或县令,某官的首长应该叫某官啬夫或某啬夫。但是已经公布的里耶秦简并不曾出现过“县令”字样,而啬夫亦不多见,取而代之的是大量的“守”。如阳陵县首长不称阳陵县令而称“阳陵守”[8];县丞几乎不见,而触目即是“守丞”;官啬夫也几乎都更名为守,如“仓守”、“田官守”、“司空守”、“少内守”、“尉守”、“发弩守”、“厩守”、“库守”、“畜官守”等等。这些官称,都是前此未见或者未曾令人注意到的。
根据这样一个现象,有学者提出新论,认为里耶秦简的“守”、“丞”、“守丞”涵义相同,意指长官,并且认为秦代没有“县令”之名。参见:杨宗兵.里耶秦简释义商榷[J].中国历史文物,2005,(2):1-76;耶秦简县“守”、“丞”、“守丞”同义说[J].北方论丛,2004(6):11-14.对于这个观点,学界多有辨正,其中于振波对此已经辨之甚明,最后得出结论:“‘县令一称属于秦制,无可置疑。”[9]遗留下来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里耶秦简会出现这么多的“守”?这个问题分解开来看,也就是:为什么里耶秦简所反映的秦代地方官制不仅与传世文献大有出入,而且也不符合睡虎地秦律留给我们的关于秦地方官制的印象?
关于这个问题,陈治国《里耶秦简“守”和“守丞”释义及其他》一文已经给出了很好的回答[10]。根据陈文给出的线索,我们不难发现,睡虎地秦律与《二年律令》都有零星的关于“守”的规定,以秦律为例:
官啬夫即不存,令君子无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秦律十八种·置吏律》)
苑啬夫不存,县为置守。(《秦律十八种·内史杂》)
有兴,除守啬夫、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从令,赀二甲。(《秦律杂抄·除吏律》)原释文点作:“有兴,除守啬夫、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从令,赀二甲。”上造以上不从令赀二甲,那上造以下不从令呢?殊不可通。本条意为:有徭役或兵役,临时任命上造以上爵位者为守啬夫、假佐,如果不从令,则赀罚二甲。所以应于“上造以上”后点断。
由以上律条可见,如果官啬夫因种种原因“不存”,比如“有兴”(包括军役或徭役)陈治国先生将“有兴”解释为“征发军队”,恐怕取义过狭。睡虎地《徭律》中“兴”字出现过很多次,都应该作“徭役”解,如“兴徒以为邑中之功者”,即是进行土木工程,与军事行动无关。事实上,里耶秦简的时代秦朝已经统一或进入统一的尾声,除了边疆外不应该再有太大规模的“军役”,而应该以大兴土木的“徭役”为主,这恐怕是造成“守”的主要原因。,官啬夫要外出,该官就应该委任守啬夫、假佐来代理官内事务。
但是这样的结论还不能完全消除我们心中残存的疑虑:在秦律中似乎以“县令”、“县丞”、“官啬夫”为常态,以“守”为例外,而在里耶秦简中则似乎“守”成为了常态,而“县令”等反而踪影难觅。为什么秦律对于“守”的规定如此之少,而里耶秦简却几乎以“守”为常态?两者给我们留下的悬殊“印象”如何解释?这里笔者之所以一再采用“印象”一词,在于其实从逻辑上来讲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了,而之所以以上解释仍令人感到“于心未惬”,不过是感性层面的“印象”问题而已。以下从两个方面作出推测:
第一,里耶秦简与睡虎地秦律的时空背景不同。
从时间上来讲,睡虎地秦律是在统一之前,而里耶秦简则在统一之后。“统一”所造成的各种变化,从以上对“官”和“曹”词义和使用的变迁已经可窥一斑,“守”不过是同一转变的另一个外化而已。从空间上讲,睡虎地秦律适用对象是全国(至于统一前全国的概念有多大,则是另一个问题),反映的是常态;而里耶秦简反映的是几个县的情况,这几个县对于里耶秦简来讲是全部的世界,对于秦律而言则不过是一个小地方而已。
第二,里耶秦简与睡虎地秦律的文本性质不同。
里耶秦简以实际行政过程中产生的公文书为主,反映的是具体的、活的行政生态,而睡虎地秦律则是法律。法律以常态的、一般的规定为主,而实际生活中所可能出现的各种“变数”,则只需要参照常态的、一般的规定稍加损益,制定少量特殊规定即可。比如秦设置县令、官啬夫,是官制中的常态;而置“守”则是变数。所以秦律中存在着大量规范县令和官啬夫的行为模式的条款,关于“守”,则只需要规定什么情况下要置守,“守”的权限与县令、官啬夫相比有何不同即可。上举三条秦律即是前一方面的规定,后一方面的规定可以参考《二年律令·具律》:“县道官守丞毋得断狱及谳。”[5]133《具律》,相当于后世法典的总则,是全部法律的通例。以汉推秦,睡虎地秦律关于“守”权限的规定,或许也规定于《具律》之中。要知道“守”的权限,只需要了解关于县令和官啬夫的一般条款,再以《具律》的特殊规定予以损益就可以了。换言之,秦律中关于“守”的规定,包括了关于县令、官啬夫的一般规定与关于守的特殊规定两类条款,比之关于县令、官啬夫的规定只多不少。
至于“守”的含义,传统“试守”的说法无论在睡虎地秦律还是里耶秦简中恐怕都站不住脚,必须要追根溯源,探索出“守”的本义。《韩非子·亡征篇》:“出军命将太重,边地任守太尊”,是则出曰将、居曰守,将者将兵之谓也,守者守地之谓也。《秦汉官制史稿》经考证认为最初“‘守是军事长官”,[11]这是就名词用法而言的。就动词来讲,“守”最初就是一种军事上留守、防守的职责,下一步才由军事上的“留守”转而为行政上的“留守”。
在此意义上,《汉书》的一条史料以及颜师古注也许可以重新进入我们的视野:“攻陈,陈守令皆不在,独守丞与战谯门中。”这讲的是秦末陈胜起义的事情,恰好反映了里耶秦简时代的情况。颜师古注:“守丞,谓郡丞之居守者。”“居守”一词同样见于前引《除吏律》:“有兴,除守啬夫、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居守,犹今言“留守”、“坐班”,较之“代理”而言,还多一层必须留在官署的意思。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二年律令·具律》规定县令、丞就算下本县的乡视察也要在县衙里面设一个守丞的缘故了。《二年律令·具律》:“狱事当治论者,其令、长、丞或行乡官视它事,不存,及病,而非出县道界也,……其守丞及令、长若真丞存者所独断治论有不当者,令真令、长、丞不存及病者共坐之。”(参见: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二年律令与奏谳书[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303.)简单来讲,从汉制而言,只要长官不在县廷、官署,就要临时设置一名守,以负责留守坐班,这就是“居守”的意思。例如《华阳国志》载:“(汉中)太守郑廑出屯褒中,……功曹程信素居守,……”太守出屯,则功曹居守。再如《太平御览》引《吴录》:“荀咸,字子良。为郡主簿。太守黄君行春,留咸守郡。郡掾栖采雀卵,咸责数以春月不宜破卵,杖之三十。”太守行春,则主簿居守,并且代理太守的部分职权。所以行政上留守坐班,自然难免要摄理原长官的有关事务,行使相应职权,从而“守”有“兼摄”即“代理”的意思。至于“试守”之意,则恐怕更是汉朝郎官制度成熟以后,缘于官吏实习需要而产生的后起义项。
反观秦朝的情况。里耶秦简的时代基本上是秦朝统一以后,作为军事行动的“军兴”减少,但是土木之“兴”变本加厉,徭役繁重,令、丞往往在外,而居守的“守丞”以及各类官守反而成为了常态,这恐怕是当初秦律的立法者们所不曾料到、却仍然在秦律规定之中的情况吧? JS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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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M].济南:齐鲁书社,2007:529.
Interpretation of “Guan” in Qin Law: and the Issues
concerning “Shou” in Liye Bamboo Slips of Qin Dynasty
QIN Tao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Abstract:According to Qin law discovered in?Shuihudi Qin tombs (located in Yunmeng county,?Hubei province), “guan” refers to the institutions and departments with special functions, and extends naturally to the meaning of “public”, rather than “official”, so that it cannot be interpreted as “guan fu”. In Qin law, “guan fu” has a special meaning, that is, the institutions and places with preservation or operation functions, which is quite different from the modern meaning of “guan fu (feudal official)”. During Qin and Han dynasties, the name of government officials transferred from “guan” to “cao” is the result of unifying appellation terms for administrative actions after the foundation of Qin dynasty. In Liye bamboo slips of Qin dynasty, “shou” mainly refers to an official stays behind to take care of things in government office on behalf of his superior when his superior is absent. To interpret the meanings of “shou” and “shou cheng” in Liye bamboo slips, we must take the different nature of text and historical context of Shuihudi Qin law and Liye bamboo slips of Qin dynasty into consideration.
Key Words: “guan”; “shou”; “cao”; Liye Bamboo Slips of Qin Dynasty; Qin law
本文责任编辑:龙大轩2014年4月第16卷 第2期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Apr.,2014Vol16 No.2 法学研究
文章编号:1008-4355(2014)02-00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