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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生态司法 助推永春绿色崛起

2014-07-22吴锦松林松涛

中国新农村月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永春我院纠纷

吴锦松++林松涛

2009年5月,福建省高院马新岚院长针对我院在全省率先成立“涉林纠纷诉前调解室”的做法作出重要批示,并于同年6月亲临我院调研指导。我院以马院长的批示和指导为动力,不断探索创新,通过构建制度平台、编织联动网络、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积极服务当地发展大局,打造出“无讼林区”、“无讼生态乡村”、“矿区生态资源法律保护”等工作品牌,生态司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如今,永春县已被评为国家生态县、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县、全国绿化模范县、中国宜居宜业典范县以及全省首批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县,并结合福建省建立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申报桃溪流域生态经济试验区作为省级试点。我院的主要做法是:

服务大局,持续推进生态司法工作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对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包括生态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永春县生态环境良好,全县森林覆盖率达69.2%,是晋江上游的“绿色水库”。 为此,我院积极引导全院干警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服务保障生态建设作为重要的司法使命,明确参与建设的着力点,找准服务保障的切入点,力争为永春加快创新转型,推动绿色崛起,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打造升级版“新永春”,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服务桃溪流域综合治理。针对永春建设全省首个县域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对生态司法保护的工作需求,我院适时出台了《关于为“美丽永春”建设暨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为桃溪流域综合治理提供良好司法保护的意见》。上述两份意见均得到省院林业庭的充分肯定并向全省法院转发推广。

二是服务“美丽乡村”建设。针对永春县正争创全国“美丽乡村”试点县对生态司法保护的工作需求,我院出台了《关于开展“无讼生态乡村”创建活动的工作方案》,通过选任和指导联络员,做好辖区及周边村居在“美丽乡村”创建中产生的各类纠纷的化解。2012年,中央政治局委员、时任福建省委书记孙春兰到永春调研桃溪流域综合治理先行工程,她对我院这种主动作为、服务保障桃溪流域综合治理的做法表示充分肯定和赞赏。2012年,泉州市委、市政府在向各县、市、区发出的通知中,充分认可我院在10个县级示范村创建“无讼生态乡村”、推动“和谐工程”建设的做法。2012-2013年连续两次在全省生态司法工作座谈会上作典型发言。

三是服务“无讼林区”创建。我院还在大荣、碧卿、牛姆林三大林场分别挂牌设立“无讼林区”联络站,在每个联络站指派一名业务骨干法官,公布联系法官电话,指导村民订立林业合同。同时加强与林业局、司法局的联系,以案释法,多方合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多方联动,完善生态司法网络

2009年以来,我院着力构建四位(“庭、站、点、员”)一体(“司法服务综合体”)的生态司法网络,做好诉前调解工作,使之成为服务生态建设的载体、化解纠纷的前沿。

一是多方联动,强化诉前调解。建立与环保、水利、国土、林业、农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联动化解机制,深入运作业务庭联络乡镇、涉林纠纷诉前调解、矿区生态资源法律保护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等的桥梁纽带作用,将调解贯穿生态建设各类矛盾化解的全过程,尽量寻找当事双方的利益平衡点,促成纠纷以调解、和解方式解决。

二是防微杜渐,主抓源头治理。在重点企业、“无讼林区”、“无讼生态乡村”设立“司法服务综合体”,通过“和谐共建”等方式,积极开展环境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重点行业和企业、重点林区的突出环境问题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环境保护纠纷的苗头性事件,切实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环境保护案件的发生。

探索创新,拓展生态司法职能

为将生态资源司法保护的理念、决心落到实处,我院适时将林业庭进行更名,扩大审理范围,优化审判模式,通过采取恢复性司法、建立生态资源法律保护示范点、探索公益诉讼等各种方式,有力拓展了法院职能。

一是探索专业化审判。及时将原林业庭更名为生态资源审判庭,将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各类争议案件统一由生态庭受理,实行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专业审判模式。逐步实现三大转变.

二是探索恢复性司法。在因失火、盗伐等导致毁损的植被恢复方面,我院会同检察院、林业局深入乡镇调研、论证,召开专题座谈会讨论,制定并通过了《关于在办理林业刑事案件中实施“补植复绿”的规定》,将被告人犯罪后是否落实生态恢复补偿作为悔罪表现,纳入量刑考虑范围,让受损山林复绿,达到“挽救一个人,教育一群人,恢复一片林”的目的。。

三是探索矿产资源保护。建立矿产资源法律保护示范点,加强同安监局、煤炭公司、下洋镇及重点采矿企业等联动协作,通过典型案件巡回审判、提出环保司法建议、建立群体性环境保护纠纷预警排查机制等,形成了对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合力,强化了矿区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

宣传推广,培育生态司法品牌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目标纲领,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障。为此,我院将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建设生态司法文明作为生态司法保护的首要任务。

一是做强做精生态司法品牌。几年来,我院在生态司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实践,形成了“涉林纠纷诉前调解”、“无讼林区”、“无讼生态乡村”等司法品牌,受到上级法院和当地党委、政府、企业、群众的一致认可。

二是加大生态司法研究和宣传力度。通过“法官沙龙”、成立调研小组等方式,加强有关生态司法文化的内涵、载体、制度研究,把“农村土地流转和产权清晰化”作为重点调研课题,积极为我县发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提供司法智力支持。通过法律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林区,利用报刊、电视、法律谜语、PPT、典型案例通报等形式,加强生态司法宣传,让绿色文化、和谐文化深入人心。

三是加强与各级媒体沟通协作。生态司法品牌的形成和推广离不开媒体的宣传推动。对生态资源审判庭的成立,中国新闻网以《侨乡永春生态资源审判庭护航绿色生态强县建设》为题进行了专门报道,指出:永春县在泉州市基层法院中率先成立生态资源审判庭,将为该县建设“生态安全永春、文化侨乡永春、宜居富裕永春”特色内涵的绿色生态强县保驾护航;对“无讼林区”联络点的设立,《福建日报》在报道中指出:这意味着以后当地若发生林业纠纷,可就近到联系点寻求调解,力求纠纷就地化解,避免对簿公堂;对“无讼生态乡村”的创建,人民网、中国日报网、《福建日报》等均进行了专题报道,认为“这是该院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生态资源,助力桃溪流域综合治理的又一创新举措”。

今年,永春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围绕大局强保障,规范管理提质效,司法公开促公信,深化改革争先行”的工作思路,并将2014年确定为“生态司法提升年”。我院将充分运用法制讲座、巡回审判、设立“法官驻矿工作站”、发出司法建议等多种方式,强化生态资源法律保护;依托与厦门大学法学院共同建立的教学实践基地,联合调研为林业专业合作社、股份林场等提供司法服务的新课题;在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时,注重选拔生态环境专业人员,建立健全生态司法专家智库;持续推进由法院、检察、公安、政府法制部门及资源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联合建立的联席合作机制和执法协调机制;创新运用法院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宣传我院生态司法的运作和成效,争取为“美丽永春”、“美丽泉州”乃至“美丽福建”建设作出新的贡献!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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