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探讨
2014-07-21张思明
张思明
(郑州轻工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探讨
张思明
(郑州轻工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高校经管类专业教学计划中的经济法课程,在教学内容体例编排上有别于法学专业的经济法学课程,所授对象也有其自身的优势与不足。因此,在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讲授中,我们应结合经管类专业学生特点,创新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以期增强经管类专业学生的经济法治理念,培养其运用经济法知识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笔者结合自己浅薄的教学经验,就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模式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模式
经管类专业是指经济、管理类相关专业,主要包括经济、会计、金融、工商管理等专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需要既精通经济管理又熟识经济法律的经管类专业人才,经济法课程的设置符合经管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我们应当结合该培养目标的要求,探寻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创新性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
一、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之教学特点
经济法课程体系具有较强的综合性,不仅涉及民商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方面的基础知识,而且亦涵盖一定的经济学、会计学、管理学等学科方面的背景资料。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理论深度和知识难度要求略浅于法学专业,但其涉及到的知识结构系统化较强,知识层面较为宽阔。多数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教材既包括法学基础知识、经济法基本原理、企业公司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竞争法律制度、财税金融法律制度等,又包括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经济纠纷解决机制等等,内容涵盖面较为广泛,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虽然经管类专业对经济法深度的要求稍浅,但还需要对相关的法学理论问题简明扼要地讲清楚,因此,除重点讲授法律的现行规定,增加学生的经济法知识储备外,还需把法条背后的原理讲清楚,让学生了解到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精神,提高学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能力。
在经管类专业教学大纲中,经济法课程所占学时不多,一般从36至44个学时不等,如前所述,本课程涉及的内容涵盖面较广,需要学生学习的经济法律、法规很多,要求了解的法学理论、法律原则和规则也较为综合系统。而经管类专业学生一般没有系统地学习过法律知识,对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与规定,特别是民法的基本概念与规定不了解,比如,不了解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法人制度、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这样就难以真正理解和掌握各种具体的经济法规。比如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和财税法等法律的学习都要以民法知识为基础。而经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又不可能抽出很多时间来讲解民法之相关内容,这就给本课程的教与学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之教学方法
1.课堂讨论进行启发式教学。教师课堂讲授目前还是经济法课程的基本教学模式,教师“一言堂”授课模式,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抑制,很难达到应有的教学效果。因此,应当增加课堂讨论教学模式,进行启发式教学,以增强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兴趣,提高其创新思维能力。开展课堂讨论,需要以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实现由教师的单向讲授转为师生互动讨论的教学模式。在课堂讨论中,教师以预设问题引导学生回答,针对学生的不同观点作点评分析,肯定学生发言的积极性及其创新性观点。课堂讨论离不开学生对相关经济法知识的课前预习,授课教师对将要讨论的内容提前布置下去,做好相应分组,让学生能够提前收集相关资料,使学生通过自学来弥补经济法内容所涉及到的民商法等相关知识。比如在讲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清算程序问题,除应该让学生课前预习该章节内容外,还应该让学生自学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尤其是该法中涉及执行程序的相关规范,以加深学生对破产清算程序法律上的理解。这样学生就能够带着问题来参加讨论,会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课堂讨论进行启发式教学,关键在于要有所成效,做到确有启发。因此,在组织学生课堂讨论中要注重教与学的结合,既避免传统上教师单独授课的一言堂,也要克服完全由学生自由讨论的一言堂,更不能使其成为优等生的讨论课堂。从事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应当贯彻经济法蕴含的平衡协调理念,树立课堂教学的综合系统观,注重所授课堂学生整体的提高。若在课堂讨论中只有思维相对活跃的学生发言讨论,而相对内向或者思维能力稍弱的学生只当听众,结果就会导致两极分化,无法实现教学质量的提升。笔者认为在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讨论时,一般应先由老师对所讨论的主要内容进行一个总体上的讲授,主要阐述这一经济法现象的来龙去脉、相关法条的制定背景等,使学生能够有一个纲领性认识,然后结合学生课前预习过的知识开展课堂讨论。甚至可以采取“夹叙夹议”的办法进行课堂讨论,比如学生讨论过程中需要了解相关背景知识,这样教师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穿插讲述该背景知识,接着继续进行讨论,这样会使学生拓展问题思路,既增长了知识,又锻炼了能力。可以说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客体性和主体性是辩证统一的,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离不开教师的引导,因此,教师的主导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针对学生讨论的问题,教师最后的总结讲授除应当肯定学生课堂讨论的成绩外,还应当以“法言法语”指出学生在课堂讨论中存在的问题,要态度鲜明,纠正学生认识上的偏差,还要指出学生讨论中哪些属于经济法问题,哪些属于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不能偏离经济法学科内容,更不能讲述与课堂讨论不相关的内容而进行总结。课堂讨论的启发式教学方法能够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学生课下通过多方面查找与讨论题目有关的材料,阅读大量的文献资料,有利于开发学生的创造力。通过整理资料和课堂口头讨论,有利于学生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的锻炼和提高。这些能力正是经管类专业人才将来走向工作岗位所必需的潜质。
2.理论联系实际“以案说法”教学。在经济法课程教学案例的选择上,应当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选取典型性案例,注重选取案例的系统性。首先,应选取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案例。把社会生活中的生动事例融入经济法课程相关章节的讲授中,能够起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将民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引入课堂教学中,使学生更能够深刻领会经济法的社会调整功能。通过实际案例讲授具体法律制度,再以具体法律制度来领会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使经济法课程总论与分论的内容以案例教学的形式加以融会贯通,这本身也是经济法平衡协调价值理念的体现。其次,法学教学案例的编排应注重对国家颁布的最新法律、法规的介绍。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时期,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而做出相应调整,当年出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应当有机融合进去,如在讲述经济纠纷解决机制时,教师应当联系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之规范,以旧案新解等形式来理解新法之内涵。最后,经济法课程的案例教学还应当与本学科的理论前沿相衔接,引导学生以权威性的新思想、新观点解决相关问题。经济法基本理论处于不断发展变化和完善之中,很多社会实践问题需要经济法基本理论来解决,经济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为经济法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在不断作出新的贡献。如中国人民大学史济春教授倡导的经济法责任制度中的问责制、王欣新教授论及的破产法之经济法理念、徐孟洲老师创设的耦合经济法论等。这些基本理论为我们理论联系实际的案例教学提供了新的视野和创新思路。
3.综合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经济法课程的案例教学离不开对多媒体教学手段的运用,案例教学与多媒体教学手段相结合,既可以理论联系实际,又能达到生动直观的良好教学效果,对教与学都有很大的帮助作用。经济法教材中的每一章内容都需要结合相关案例分析进行教学,而案例文字较多,以黑板板书则会浪费大量时间,因此,采用多媒体课件教学就显得省时省力,便于学生有一个直观的感受,有利于开展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手段具有不同的方式,教师依据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大纲的要求,结合经济法课程教学任务,来选择多媒体不同方式的选择和运用。可以综合运用PPT、Word、Video Showcase、Excel等形式开展教学。在经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是十分必要的,但不能片面追求多媒体手段的运用而忽视教学本身。多媒体教学手段是为教学服务的,不能夸大其功能,也有一些老师过于注重多媒体教学手段,制作的课件显得过于花哨,使得学生过多关注课件本身而忽视了所展示的经济法课程内容,这就与经济法课程教学目的相违背。同时也不能完全依赖于多媒体课件而忽视传统的黑板书写,应当把两者结合起来,在进行案例推理教学过程中离不开黑板书写,边板书边讲解,让学生跟着教师的思路走,这样便于学生对相关问题的理解,也能够提高学生的注意力。当然,我们更不能整节课堂纯粹放视频案例而不进行讲解,还是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手段与传统教学模式相结合,优势互补,才能真正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之教学相长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之教学特点客观上要求使用具有特色的教学模式。经管类专业学生有其具有的经济、金融、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优势,我们应当以学生具备的学科优势为依托,推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改革。目前高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主讲教师大多是法律专业毕业的,对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有所欠缺,客观上就要求经济法教师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尤其是经济、管理、金融等方面的知识,首先自身要成为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经济管理的复合型老师,这样才能培养出既精通经济管理又熟悉经济法律的高素质经管人才。建议制定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主讲教师的培训计划,推进教师的深造研修,鼓励教师攻读MBA或者EMBA专业学位,弥补相关学科的不足,既有利于教师自身综合专业素养的提高,更有利于推动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水平的提升。
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教师更应该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不断创新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模式,探索新的教学方法。为实现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并强调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经济法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学科,与当下经济社会生活紧密相关,每年将会有部分新的经济法律法规出台或者修订。因此,经济法教师更应该不断学习研究新法规、探讨新问题,并结合出现的实际问题来更好地诠释法律法规,不断从多样性渠道扩充新知识、开拓新视野,体现教学相长,不但能够“授人以鱼”传授给学生经济法理论知识,而且更能够“授人以渔”使学生掌握学习经济法的方法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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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42.0
A
1674-9324(2014)30-0157-03
张思明(1975-),男,河南鹿邑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郑州轻工业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企业破产,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