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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2014-07-18马敏苏敏

科学中国人 2014年4期
关键词: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利益

马敏苏敏

(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2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河北承德067000)

一、司法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界定

利益种类的划分在利益衡量理论和具体操作中有重要的意义,利益衡量的最终目标就是追求利益冲突各方的协调与平衡。由于利益本身的复杂性,按不同的研究视角,学界关于利益种类的划分也不同。法学界关于利益的分类,最具代表性的是庞德对利益的分类,他认为利益分为三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个人利益是指直接关系个人生活的需求,分为人格利益、家庭关系利益、物质利益。公共利益是指作为有组织的合法实体的名义所宣称的利益,包括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国家作为社会利益的保卫者而拥有的利益。社会利益指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正常生活而提出的主张。

笔者认为个人利益广义上是指个人主观所能感受到的对其自身有影响力的事物的总和,从性质上可以分为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物质利益包括财产,行为,知识产权等。精神利益包括姓名权,荣誉权等。对于公共利益的概念众说纷纭,然而何为公共利益,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笔者理解为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界定政府行为必要性的主要界限。二是在特定社会条件下,公共利益就是社会成员都能够直接享受到的利益。

二、司法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

在现实生活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一对永恒的矛盾,借公共利益之名侵害个人利益的时有发生。它们的冲突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本文从两个事件中看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存在的原因,以及二者如何得到平衡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事件一:棚户区改造本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但在我国某地区却出现了变质的棚户区改造,有人打着棚户区改造的旗号且没有任何的合同,让居民们搬迁,如果不搬迁就停水停电,停工作,更有甚者,出手伤人,使人不能安居其居所,颠沛流离。

事件二:1997年底,轰动全球的首宗H5N1禽流感在香港爆发,感染人数直线上升,18人受感染,并造成5名儿童和一名女子死亡,这种新病症的出现,令港人闻鸡色变,也引发了香港养鸡业前所未有的“浩劫”,政府最后将全港130万只活鸡全部销毁,以防止病毒蔓延。自此,相继在不同的国家也爆发过,2013年中国出现新型的H7N9禽流感,当禽流感疫情被发现时,有人提出把全部活鸡杀死预防疫情的蔓延。就在前不久,保定市出现了内地首例H5N2禽流感疫情,让不少人惊怕,12万只鸡被销毁,无人感染。在此种情形下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自身的缺陷

众所周知,法律并非完美,为了控制疫情的扩散和传播,政府部门采取了很多富有成效的针对性措施,特别是行政强制措施应用广泛,但是有些措施的适当性,必要性甚至是合理性都值得探讨。我国针对H7N9最主要的一个规范就是《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此次修订体现了传染病防治经费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但是并没有提到对扑杀个人的家畜家禽的补偿措施。由于补偿条例不够完善,使得部分养鸡户不能拥有合理的补偿。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和生命安危固然非常重要,但部分养鸡户的鸡可能是自己及全家人的生活保障,唯一的生活经济来源,所以,笔者认为,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大前提下,也应当给予养鸡户合理经济补偿。

(2)公民对政府的一种误解

国家制定的一些政策以及分工分配都很到位,但是到下一层执行有缺陷,有些人为的原因致使某些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偏差;腐败问题也是造成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平衡的原因。

三、平衡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建议

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协调社会上各种不同的利益,尤其是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是重中之重,是关键所在,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科学、合理的界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到公共利益具有对象的不确定性和内容的不确定性,在瞬息万变的当今,科学的界定公共利益已不容忽略。需要立法者要从立法,行政,司法保障等方面给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来平衡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需要。只有科学的界定公共利益才可以在法律适用中具有可操作性,对法学有理论指导意义。

第二,建立健全公平、合理、有效的利益补偿机制

保险。是一种理想的自我救济的方法,公民个人可以对自己的个人的财物投保来保障其价值不受损害,人都是生活在现实世界中,可能会发生各种风险。有的风险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而有的风险则不然,因此,面对这些意外,防范风险的最佳选择是用保险手段来化解风险。

第三,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毫无疑问,国民的综合素质将影响甚至决定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必将是一个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完备,全体公民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国家。实际表明,我国人民整体文化素质还不高,文盲比例比较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还比较淡薄,因此,我们应该极大的发挥法律工作者的作用,提高全民族遵纪守法的意识。如果宪法是棵大树,各个部门法就是树枝,而人民群众的遵纪守法就是这棵大树的根基,只有人民群众学法、懂法、知法、守法,才能让这棵大树茁壮成长。同时,我们的社会也会更加和谐美好。历史发展的经验充分证明,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1]梁上上:《利益衡量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6月第1版第19页

[2]庞德利益分类理论详见【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三卷),廖德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8-244页

[3]段匡:《日本民法解释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5-266页

[4]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6页

[5]唐山清:《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载于《社会科学家》2011年第2期

[6]范旭斌:《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载于《云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7]【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8]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9]徐青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行政应急性权利研究》,重庆医科大学,学位论文,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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