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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历史相关的法律问题与应对措施

2014-07-16熊咏梅胡立耘

新世纪图书馆 2014年5期
关键词:隐私著作权法律

熊咏梅 胡立耘

摘 要 论文对我国口述历史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阐述,对口述历史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主要包括计划、执行、整理、发布和利用阶段所涉及到的具体法律问题。最后,提出口述历史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规避侵权的一些方法建议。

关键词 口述历史 法律 著作权 隐私

分类号 G250 D923.41

口述历史不仅是一种史学研究方法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史学研究领域,而且被广泛地应用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史学、档案学、图书馆学等学科领域。目前,档案界、图书馆界、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始口述历史资源的收集、整理工作,从而形成各种特色的口述历史资源数据库,对于抢救发掘历史资料,传承民族传统文化起到了独特作用。但是,由于口述历史工作起步较晚,以及相关的体制机制不健全,人们在进行口述历史研究的同时,十分关注相关伦理和法律问题。如何认识口述历史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如何准备合法的授权书?如何处理口述历史作品所涉的隐私问题?如何平衡利益攸关方的合法权益?如何规避侵权风险?对这些问题的正确认识,是推动口述历史资源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本文在总结我国口述历史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现状的基础上,从口述历史计划、收集、整理、发布、利用流程出发,对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1 我国口述历史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

我国大陆对于口述历史法律问题的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并没有一个定型的模式或指南对其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与指导。口述历史涉及诸如著作权保护、隐私、肖像、诽谤、网络信息传播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与各个部门法如合同法、刑法、民法、民诉、刑诉等相关法律领域产生关联,因而复杂且因情境不同而变化多样,是口述历史研究中十分重要的研究对象。

从2003年起,我国出现了对口述历史法律问题的专门研究,相关论文有10余篇。代表性的论文有郑松辉的《图书馆口述历史工作著作权保护初探》、徐亚文等《口述历史与法律》、尹培丽的《口述资料及其著作权问题探究》、薛鹤婵《口述档案的知识产权研究》、王倩《谈口述档案著作权问题的特殊性》、蒋冠等《口述档案的法律证据作用》、余汝信《口述录音不可强求》、廖经庭《口述历史的伦理与法律问题——从温哈雄事件谈起》、王雯君《口述历史的法律与伦理议题》等等。这些论文分别从著作权、隐私权、口述档案著作权、证据、名誉权等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在一些论文集及著作中,也探讨了口述历史的相关法律问题,2003年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知识产权研究(第十四卷)》中董瑜芳发表《试论口述历史中的版权问题》,认为口述历史著作权归属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并对授权委托书的必备条款进行了讨论。2005年周新国主编的《中国口述史的理论与实践》中,左玉河发表《口述史研究的规范化问题》,对口述资料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讨论。2007年当代上海研究所主编的《口述历史的理论与实务:来自海峡两岸的探讨》中,胡志伟发表《海峡两岸口述历史的今昔及其牵涉的若干道德、法律问题》,王炎发表《口述历史工作中的法律与道德问题》,从死者名誉权、著作权两个方面对口述历史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阐述,此外,杨祥银2004年编著的《与历史对话:口述史学的理论与实践》的第2章口述史学基本方法中对口述历史法律和道德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探讨。

口述历史作品在形成过程都存在许多值得注意的法律问题,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在口述历史计划、收集、整理、发布和利用阶段做好预防性的法律准备工作,就可以有效地避免侵权。同时,因口述历史涉及到多方当事人,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相关法律的指导下进行适当的明确和约束,也可以避免出现相关法律诉讼。

2 口述历史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

2.1 计划访谈

口述作品的收集过程涉及到前期的准备工作,包括设定口述历史访谈计划、访谈主题、访谈对象、访谈地点、访谈人数、访谈时间、访谈经费、访谈设备、准备相关的法律授权书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准备工作直接影响到访谈作品的成败。一般来说,刚开始受访者对于访谈者会有一定的戒备之心,受访者会担心自己的口述作品被滥用,担心自己的相关权利得不到保障。访谈之前就需跟受访者讲述此次访谈的目的,访谈资源的整理、传播与利用方式、有关口述作品著作权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等相关知识,并坦承告知受访者口述历史制作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事先准备好相关的法律授权书,法律授权书是著作权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著作权关系的一种正式声明,包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与赠与合同。通过它的签署,能够明确各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使受访方在毫无顾忌的情况下畅所欲言。由于我国对于法律授权书至今还没有统一的模式,通常采取的是口头约定或者书面约定的方式。参考美国口述历史法律授权样本,包括有赠予契约样本、访谈封存和(或)设限条款、受访者继承人的赠与契约书、访谈者的赠予授权书、公众赠予契约以及受访者授权书样本[1]268。总体而言,口述历史的法律授权书,首先应建立在明确受访者的责任与义务、公众与专业本身应尽的责任、赞助机构与档案机构应尽的责任以及访谈者的相关权利的基础上,使相关各方明确各自的权责。法律授权书样本需具备一些必须的法律构成要件,使其既能照顾到自身的利益,也能平衡其它相关人的利益,而不是一味地考虑自身的利益,同时又不违背相关法律条款。

授权书强调的问题包括著作权的分配,口述历史利用的知情同意,口述历史公开利用的限制设定等方面。事先没有授权书或授权书中的内容不全面都可能引发纠纷。

2.2 执行访谈

同时,在访谈的过程中,受访方的言论可能会涉及到隐私或诽谤的言论,对于这种情形我们该如何处理?是打断受访者的谈话对其进行引导?还是将受访者的原话内容直接录制下来?口述历史的真实性一直备受质疑,如果对于涉及隐私或诽谤的言论一味进行打断或者封存,似乎有违口述历史的初衷。这时我们可以将受访方的访谈内容进行全部录制,待整理的过程中再将可能引起诉讼的内容与受访方协商后,进行专业处理。

2.3 整理阶段

这一阶段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整理者的著作权问题、对可能导致法律问题的关乎个人隐私与名誉等方面内容的妥善处理、遵照受访者意愿实施的公开限制等。

口述作品录制完成后,访谈方须提醒受访者如何处理录音,录音带和抄本在哪里保存。同时对于抄本的制作以及相关权利的变更进行解释。录制的作品对其进行剪辑和编排,这个过程需要注意内容的完整性,处理好涉及隐私、道德和伦理方面的部分。我国台湾地区曾出现过侵犯口述历史名誉权的案例。1996年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刘凤翰等人为前联勤总司令温哈熊进行口述历史访问,出版了《温哈熊先生访谈纪录》一书,书中部分内容暗指前国防部长俞大维之子俞扬和勾引蒋经国先生独生女蒋孝章,从而引发控告温哈熊涉嫌妨害名誉与诽谤死者罪[2]。

将录音转录成抄本,其中也凝结了转录者与受访者的心血,如果说转录者不是访谈者,转录者是否对口述作品的抄本享有著作权呢?如果转录者是受雇于某一机构或某个人,它们之间是雇佣和委托关系,这时抄本著作权又由谁享有?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都有明确的规定。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是,如果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职务作品,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根据法律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是可以进行约定,在转录抄本之前我们最好是用书面协议的形式,对抄本的著作权进行约定,这样可以避免出现著作权不明所引起的法律诉讼。

同时,还涉及到口述历史保管单位的法律问题。保管单位为了有效地保存口述历史内容和检索的便利,可能会将抄本建成一些书目、索引或者部分内容的试听数据库。所形成的数据库,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所以,数据库本身就属于衍生作品,即汇编作品。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口述历史项目,受访者可能与访谈者事先进行了封存的约定,要求将自己的口述历史内容进行保密若干年后再予以公开,在此情形下,保存单位是否可以将该口述作品的目录和部分内容汇编进数据库?这样做是否会侵犯作者的相关权利?学界一般认为,口述历史是一种交互式的活动,其著作权应由访谈者和受访者共同享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如果保管方在接受保管时就已经取得了访谈者(即部分著作权人)的授权,在以不公开发表的前提下进行书目或者索引数据库的汇编是被允许的。

2.4 发布阶段

发布即涉及到口述历史公开发表的问题。主要包括出版以及网络公开的问题,这其中也涉及到著作权问题。口述历史作品,无论是抄本、音像资料还是在口述历史资料的基础上创作形成的图书,它们的出版前提之一是对于口述作品的著作权没有争议,出版权属于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交付出版之前需获得作者的授权。而一些没有这类授权的档案性的口述历史除了“合理使用”之外,恐怕都无从出版,因为出版商不会冒险出版著作权尚有问题的资料[1]162。

口述历史出版中还需注意对隐私、诽谤以及涉及国家安全部分文字的相关处理,即使著作权人对其中的部分文字没有觉得不妥,出版者也负有提醒的义务,提醒著作权人对相关文字进行修改或者删除,虽然可能会使作品失去一定的色彩,但是避免侵权还是最重要的。如果著作权人一味坚持,出版者最好与之达成协议,一旦造成侵权结果由著作权人全部承担。

口述历史作品进行网络传播包括直接将录音资料放在相关网站和将数字化后的口述资料在网络上公开传播。如果受访者在之前就已经签署了授权委托权,将其著作权授予给研究者或者保管单位,这时就不需要再额外授权。如果受访者保留了版权,引用资料就需要获得他们的许可并签署一份书面协议,将哪些内容可以进行网上发布做出具体规定和限制。

将口述资料数字化的过程,其实是一种复制行为,属于著作权人财产权之一的复制权。需要遵照著作权法中复制权的规定,在事先签订授权书时就将此条款写出授权书中,说明网络传播的风险和相关后果,获得授权后,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将录音资料直接放在相关网站,需在网站上作出一定的免责声明,并有所保留,防止对录音和抄本的滥用和操纵。如香港教育学院教育与承传口述历史计划网站的版权及免责声明显示:“本网站所载的口述历史资料,包括访问录音/录像片段、文字本及相片等,均受《版权条例》保护。本网站恕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及下载,若要引述本网站内容,则必须注明出处为‘香港教育学院教育与承传口述历史计划。本网站的内容只代表受访者本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站立场。此外,有关受访者口述历史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本网站概不负责。”[3]

为了避免网络传播的失控,需做到以下几点:(1)在作品数字化之前取得合法的授权,对于没有授权的一律不得收入数据库内,有授权的要分清楚授权的内容,有些访谈内容作者并不想让太多的人知道,里面涉及到个人隐私以及道德伦理方面的问题,我们在提供的时候需要做出特别说明和处理。(2)数据库的管理者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对相关资源做出一定的限制,对访谈作品的内容进行控制,如采取试用、部分浏览等方式,对访问的人数也可以进行适当控制,避免造成信息失控。(3)通过提供数据库资源获得的报酬需支付一部分给受访者,具体的分配比例可以通过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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