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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村并居”建设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2014-07-15贾舞阳,张春兰

卷宗 2014年5期
关键词:共同体城镇化

贾舞阳,张春兰

摘 要:当前,以“合村并居”推动农民集中居住,已经成为实现城镇化的途径之一。本文对河南省W市合村并居进行实地调研后发现,当地在“合村并居”建设中存在政府行政力量干预过强,村社纠纷严重,村落共同体在迅速消失等问题;笔者尝试提出培养社区自组织能力,以“村社理性”作为合村并居的指导原则,重构社区居民人际关系网络等措施,以期对今后合村并居建设有所助益。

关键词:合村并居;城镇化;共同体;村社理性

基金项目: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编号:201310307064)

1 问题提出

1.1 政策背景

“合村并居”一般是指,隨着城镇化过程中村庄人口的减少,促使农村农民由原有的零散的自然村向选定的新建的中心行政村集中的过程。有的地方称之为“合村并镇”或“合村并城”。它是我国一些地区在加快城镇化进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为了改革落后农村结构和管理体制,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更好的集约土地发展经济,所进行的将几个临近自然村整合起来、建立新型农村社区的综合改革和探索。

近年来,全国各地出现了大规模以“合村并居”为核心的新农村建设热潮,其中东部沿海地区山东省、江苏省,中部地区重庆市、四川省等地实施“合村并居”的力度较大,对如何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当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引发了较大的批评。

1.2 研究动向

国内不少学者都对迁村并居的影响做过相应研究,郑风田、傅晋华认为,政府强制推进集中居住,一方面违背了经济发展规律,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又缺乏合理统筹与科学规划,造成对乡村自然环境与传统的破坏。[1]魏垂敬、党国英还指出,迁村过后破坏了乡村文化和农民生活方式;“迁村”政策不够民主,这为部分迁居农民的生活带来巨大压力。居住环境变迁、经济压力过大、就业不足与保障不到位、同质性社会交往导致的封闭与自卑心理、认同感的缺失,使迁居农民面临生活与心理的适应难题。[2]批评之余,研究者也应看到“合村并居”的积极意义。“合村并居”是在国家土地政策、新农村建设与社区发展三种政策力量耦合下的社会改造项目。“合村并居”的实施,能够有效节约宅基地,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也便于公共物品的提供,更能实现农村社区与城镇的协调发展。李昌平等指出,要辩证看待“撤村并居”、“农民上楼”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认为“土地增减挂钩”的战略是正确的,只是实施“撤村并居”的策略有失误。[3]赵海林也通过对王村的个案研究,向我们展示了“合村并居”做法的积极案例——通过制度建设可以有效地推动农民的集中居住过程。[4]因此问题不在于是否展开“合村并居”,而在于寻找“合村并居”的合理方式,即何种方式、何种程度的“合村并居”能够保障农民利益,维护村社秩序稳定。本文试图悬置此类争论,以实地调查结果呈现“合村并居”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及影响,分析造成此种结果的原因,并探索如何减少“合村并居”的消极后果,帮助迁村农民尽快适应新社区生活,以期为今后的“合村并居”工作提供有建设意义的支持机制。

2 调查地点概况

文章数据来源于笔者2013年7月在豫南W市为期一周的驻村调查,笔者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取了W市“合村并居”17个试点的4个试点进行调查,重点考察了该地政府“合村并居”工作的推进策略,以及撤并后新社区居民的社区适应状况。调查地点的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表1为计划用地和迁入社区人数,但在实际搬迁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响应号召迁入新社区的居民远低于计划数,入住率很低,在下文中将详细讨论其中原因。

在社区规划及补偿政策方面,W市引进外来地产商,对该市所有的“合村并居”试点进行统一规划,除时间先后差别外无任何本质性的差别,补偿政策统一为金钱补偿,居民自己在新社区买(建)房,补偿一次性发放,根据各地区各户的具体情况情况,每户1.5——5万元不等,新房只是毛坯房,居民搬迁后要自行装修。其中张庄、八台、六合为整村搬迁(即来自同一村庄的村民一起搬入新社区),枣林为零散搬迁(即来自不同村庄的村民各自搬入新社区)。

3 撤并中存在的问题

3.1 政府行政力量过于强势,村民自组织能力弱

有学者指出,21世纪初我国进入“行政社会”,研究表明,行政社会是通过两个逻辑呈现出来的:一个是行政的主动逻辑,其动力在于追求经济发展和财政扩张以及外部制约薄弱下的“万能型”能力;另一个是居民的无奈诉求以及困境的行政归咎,即将生活困境全部归咎于政府以及对政府帮助解决困境的不断诉求。[5]W市“合村并居”的过程也是当今行政社会的一个缩影,据笔者调查显示,在W市四个村的撤并过程中,政府并没有充分了解民意,通常是有发展经济,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需求,便去向村民征地,社区村民也往往是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动员、劝诱、说服下被动参与政府及社区管理机构已形成决定的事项,或在决策形成之后被动地去执行,村民个人缺乏明显的主动权。当笔者询问村民,“迁村前政府是否征求过您的意见,您是否愿意搬入新社区”时,村民表示“村委会只是在村里集体开会给我们下达通知,告诉我们要迁村,政府让搬,不搬不行。”

由于事前沟通不到位,撤并后不少村民就会对政府产生怨言,“来到新社区后没有了土地,买菜买粮食都要花钱,用水用煤气也要占很大一笔开销,生活成本增加很多,生活质量还不如以前”。而政府在征收土地后又没有完善的安顿措施,那些自身受教育程度低,谋生能力欠缺的村民,特别是40、50人员,失去土地后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撤并无疑加重了他们生活负担。由此可见,由于行政力量的强制干预,村民在新社区一旦遇到问题,就会把责任归咎于政府,导致政府承担无限责任。行政社会模糊了政府与社会和市场的分工与合作,不断削弱社会联系的纽带、社会共同体的自主性和自治能力,结果导致了政府与社会、民众的紧张、摩擦和冲突。

3.2 “资本进村”主导,村社纠纷频发

W市引进地产资本开发房地产,村庄发展被强势的地产资本所主导,资本结构单一,村社组织被排除在地产开发之外,在村庄发展中处于边缘化地位,无权干涉地产资本的运作过程,即村舍组织只需出面完成向村民征地的工作,并把土地的使用权交给地产开发商即可,其余工作无需插手,而土地征收和补偿费分配不均等纠纷与矛盾,却都要由村舍组织来解决。征地纠纷的本质,是外来地产商通过开发土地来赚取利润,而其项目成本却转嫁给基层政府,外来资本并没有负担因征地和地产开发而产生的社会成本,比如村民失地后的就业安置、生活成本增加等问题,而村社组织引导“资本下乡”,并参与地产开发和征地过程之中,也成为利益分配主体,并不能站在中立的位置来协调开发商与失地村民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无力应对村民的上访问题。

W市张庄、六合、丰台、枣林四社区的征地工作皆由当地市政府执行,并由地产公司出资开发土地。地产资本的谋利性决定了所开发出来的住宅小区具有半商业的特征,部分房屋由老村的村民购买,他们以成本价购房,并享受一定补贴,也有部分住房通过市场渠道销售。该市项目实施后呈现明显的秩序失衡状态,村民之间矛盾较多,对“合村并居”建设怨声载道,因为外来地产资本开发的住宅小区的房价远远超出了村民的预期和承受能力,而且房屋建筑质量也不尽人意。

3.3 村落共同体在迅速消失,影响新社区人际关系的重建

“合村并居”不只是村庄形态的变化,还包括承载传统的村落共同体的整体变革。传统乡村以特殊主义取向的社会关系为存在的基础,共同体的相对封闭性、高度的价值认同和道德内聚力使成员对于先赋的血缘和地缘关系具有天然的依赖性。但通过这种村庄重组,村民原来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连接起来的社会关系网络改变了,常有的邻里交往减少了,乡土性在悄悄失去。

村民居住方式和居住格局发生了变化,原来是一家一户的独门小院,房子依各自的喜好建造,周围是一起居住了几十年的老邻居,但在新社区中房屋统一建筑,并没有考虑到各家各户的人口组成情况等,且居住位置依抓阄而定,原来的亲朋好友很难会住在一起,几个不同的村庄合并在一起,周围很多都是不认识的陌生人,在笔者的调查中,有26.9%的村民表示,与邻居的互动明显比原来减少,相互之间不再经常串门,这表明,“迁村并居”打破了部分村民在原来村落长期形成的乡土关系网络,影响其在新社区人际关系的建立。

4 对策与建议

4.1 避免行政化力量强制干预,真正关注村民的利益诉求

在没有撤并之前,村民在生活上也会遇到困难,但是一般情况下不会把它归咎于政府,更不会埋怨政府,而今则不一样了。在被拆迁、被撤并、被集中居住的过程中,村民虽然发表一些意见,表达他们的利益,甚至进行一定的抗争,但是,他们始终处于被动状态,没有获得平等的权利和位置,所以,他们会一直认为自己是被政府所主导的,被行政力量牵着生活,他们生活中遇到的麻烦是政府造成的。由此可见,在没有充分与村民沟通,就盲目推行合村并居,会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因急功近利在进行旧村改造与搬迁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强制性,造成“被上楼”怪相,还会造成大量失去土地和生活保障的农民。

因而,要想走出行政社会的困境,必须培养社会自组织能力,让民众更有效地表达自己的需求意愿和利益,从受害者和受影响者转变为监督者和参与者,形成良性的行政与社会自组织相互合作、制约的制度和行动体系,这才是社会建设的最终目的。[5]

4.2 以“村社理性”为指导原则,构建以村社组织为主导的发展模式

“村社理性”是温铁军提出的概念。他认为 苏南工业化得以实现的根源在于以“村社理性”有效内部化了原始资本积累与工业发展中遭遇到的外部性问题,在资本极度稀缺条件下,依托村社组织进行内部资源动员来进行原始资本积累,进行各种制度创新来内部化负外部性,降低与外部主体的交易成本。[6][7]以“村社理性”的模式为指导,依靠村社内部力量来完成“合村并居”建设,能够有效维护村民的利益,使村社利益免受市场与资本的过度攫取,保障发展收益的社区化,普通成员也能享受无差别的福利。具体过程可以操作如下:首先,村社组织以集体利益的理由来征收土地,压低地价,为了全村百姓的利益,被征地农户也不好多争;其次,通过整合国家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及部分其它项目资金,来负担规划于建设新农村公共设施的费用;再次,村社组织应该严格把控房價,并确保房屋建造质量,并拥有对房屋的定价权和出售权,由于前期征地的低价,所以使后期房屋的低价卖出得以可能;最后,新村建设并非由外来资本进村实施商业化开发,而是有村社组织出面,动员本村的民间资本介入开发过程,聘请本村建筑包工队及工人承担建设任务,这样既能在新社区建设过程中提供部分就业岗位,使村民就地就业,也能够有效控制新社区房屋的定价权。[8]

村社组织通过积极行政,动员村社成员参与“合村并居”的发展项目,既可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也可以扩大村民的参与程度,增强村社共同体的凝聚力。由此可见,发挥“村社理性”的价值是应对“资本进村和探索自主发展的主动之举,是重建村社共同体的良性治理体制。

4.3 建设新社区精神共同体,重构村民的人际关系网络

根据滕尼斯的观点,“共同体”因具有丰富的情感性而与“社会”有典型的区别。“情感是群体凝聚力的核心,是人性中最真实、最活跃的存在”。在这种心理力量的驱动下,个体得到了情感满足并对共同体产生强烈的情感依赖,自觉地投入到共同体的各项建设。在原来的自然村中,由于村民们世世代代生于斯长于斯,所以对其所在的村庄共同体有着天然的情感关怀,“在此基础上生发出来的种种人际关系,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由外在竞争带来的的生存与生活压力,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逃避大环境下人际间的过度功利化与原子化所带来的‘自由困境。”[9]所以在新社区建设过程中,要不断加强居民的情感交流,丰富居民的精神情感体验,创造新的情感记忆,充分利用情感对人际的聚合作用,夯实新社区共同体的情感基础。

另外,还要加强村民的行为交往,建立村庄共同体的行动基础,情感的认同是建立在频繁的行为交往活动基础之上的,村庄共同体内在精神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村民的行为交往。新社区建设的进程中,村庄精神共同体的构建,必须不断加强村民的行为交往,重构村民在新社区的人际关系网络,通过走门串户、婚丧嫁娶、添儿加女、子女考学等行为交往活动实现信息分享、感情交流、心理沟通和精神共识,从而不断强化村民精神心理和文化上对新社区的认同。

参考文献

[1]郑风田,傅晋华.农民集中居住:现状、问题与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2007.9.

[2]魏垂敬,党国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中农民新居建设的思考[J].国土资源,2011.10.

[3]李昌平,马士娟,曹雅思.对撤村并居、“农民上楼”的系统思考[J].中国党政干部坛,2011.3.

[4]赵海林.农民集中居住的策略分析——基于王村的经验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09.6

[5]王春光.城市化中的“撤并村庄”与行政社会的实践逻辑[J].社会学研究,2013.3

[9]温铁军 《解读苏南》,苏州大学出版社,2011

[10]温铁军,董莜丹.村社理性:破解“三农”与“三治”困境的一个新视角[J].中工中央党校学报 2010.4

[11]陈靖.城镇化背景下的“合村并居”——兼论“村社理性”原则的实践与效果[J].中国农村观察 2013.4

[12]蓝宇蕴. 都市里的村庄: 一个“ 新村社共同体” 的实地研究[M].三联书店,2005. 246.

作者简介

贾舞阳(1993—),女,河南郑州人,南京农业大学农村发展学院本科生。主要从事社会学研究。

张春兰(1962—),女,甘肃兰州人,南京农业大学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高等教育研究所兼职研究员,教育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从事教育社会学、社会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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