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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教育消费:谨防“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忽悠

2014-07-10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4年4期
关键词:甘美家教法院

【案例】 2013年1月16日,听说邻居为两岁的儿子预定了一套早教音像资料,素来争强好胜的邱楚芸立刻坐不住了:自己的女儿虽只有一岁,但绝对不能低人一等!遂根据打听的地址来到一家宾馆,找到了销售人员。销售人员照例一番神侃:产品是针对0-7岁幼儿右脑开发而设计,通过故事和图片,激发婴、幼儿右脑潜能力,能有效提高记忆能力、专注能力、思维能力、观察能力、理解能力、想象能力、感知能力、创新能力、行为控制能力云云。但必须先交5000元订金,一周内到货。邱楚芸毫不犹疑地照办了。可当她收到音像资料后,发现只是一些常见的动画片,根本不可能有那么神奇,而此时销售人员早已人去楼空。邱楚芸便根据资料上的公司名称和地址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不料,因查无此公司和地址,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点评】 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正因为邱楚芸所诉公司及提供的地址无法查找,决定了本案因没有“明确的被告”而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自然不予受理。本案提醒家长们:在选择早教资料时,不仅不应盲目,而且还必须通过网络或向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查询销售者的资信与既往被投诉情况,对品牌、口碑进行多方了解。即使是对产品的连锁店、授权经营店,也务必充分了解总店实际经营信用状况,并向总店核实是否为其连锁店或授权经营店。至少必须摸清其真实面目,以免一旦出现问题却求告无门。

家教:未达效果仍须付款

【案例】 见正在读小学五年级的女儿一再考不过小区内的同龄孩子,甘美琳心里一直窝火。在自己一番严格监督、耐心指教,仍未能收到效果之后,甘美琳决定改变方法:不顾自己的家境并不宽裕,为女儿聘请个人家教进行“一对一”辅导。2013年2月1日,甘美琳经人指点,得知一位已退休的小学老师对儿童教育“很有一套”,经其辅导的学生,成绩大多提高很快,遂二话没说便高薪将其聘为家教,并约定先付一半(4000元)聘金,另一半在学期结束后奉上。岂料,该老师只是徒有虚名,一个学期下来,女儿的考试成绩并没有提高多少。甘美琳一气之下,拒绝向老师支付剩余聘金。而该老师也不是省油的灯,竟然提起诉讼要求甘美琳践约。更让甘美琳没有想到的是,尽管辅导收效甚微,法院却仍判决其向该老师如数支付工资。

【点评】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在甘美琳与老师就女儿的家教问题达成一致之后,两人之间便形成了家教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只要老师依约付出了劳动,甘美琳就必须如数支付报酬。本案的教训在于:一是没有将家教效果列入考量。家教老师以及接受家教孩子的个体因素,都会造成效果上的差异,如果只看到别的孩子接受培训后取得好成绩,却未在合同中针对自己的孩子约定家教效果及其衡量标准,显然会为家教老师推卸责任埋下伏笔; 二是没有将家教效果与老师的报酬挂钩。如果家长与老师能进一步规范、细化家教效果与收费之间的联系,明确什么情况下应当减少报酬以及减少的幅度,双方自然就能在效果不如意时,有根有据地解决问题,从而有效避免老师不认责,家长不认账。

兴趣班:没有资质也难退费

【案例】 经过几番比较,雷恬恬终于在2013年3月1日,为自己3岁的儿子选中一家培训公司举办的英语兴趣班。该公司推出的是以情景教学为主,创造与教学内容相应的学习环境;借助并利用各种能帮助实现教学目标的教玩具,积极开展各种游戏,让幼儿在玩中学、学中玩,在寓教于乐的氛围中轻松、快乐地掌握教学内容,从而达到激发幼儿对英语学习的兴趣。雷恬恬觉得这种方式,完全适合自己活泼、好动的儿子。可事与愿违,儿子不但根本不适应,反而在一个月后,不管怎样好说歹说,就是不愿前往。无奈之下,雷恬恬只好要求退学退费。因被公司借口已约定“概不退费”拒绝,雷恬恬遂以公司的经营范围只是咨询服务并没有英语培训,是对家长的“忽悠”为由,诉请法院确认其与公司的合同无效,并退还剩余学费3000元。不料却被驳回。

【点评】 法院的判决无可非议。一方面,《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雷恬恬与公司约定以“概不退费”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自然必须受此约束。在雷恬恬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也就不能要求公司退费。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办理幼儿兴趣班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包括资质)强制性规定,也就意味着虽然培训公司在工商注册中的经营范围只是咨询服务,但这并不妨碍其举办有关幼儿教学的兴趣班,雷恬恬自然无权借口公司系超越范围经营、缺乏资质为由认为合同无效。雷恬恬明知公司现状却依然接受,也表明彼此之间不存在欺诈这一可以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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