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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性侵未成年人的魔爪

2014-07-10草央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4年1期
关键词:佳佳儿童教师

草央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多年来,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取得长足的进步,但在新的时代环境下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近年来,全国多地发生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事件,刺痛着人们的眼球和神经,也引发了全社会对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反思和讨论。

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背后,虽然是罪犯个人、家庭和社会等多种因素共同所致,但近年来案件频频发生,与我国法律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不够有重大关系,这直接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在面对未成年人重大权益的保护问题上正义得不到有效伸张,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和法治的权威。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之一2010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王佳佳分别伙同邹雨、王梦云等人共谋强迫他人卖淫,先后将被害人王某(女,时年16岁,亦是同案被告人)、周某某(女,时年18岁)、张某某(女,时年20岁)、王某某(女,时年17岁)骗至广东省河源市,采用殴打、恐吓、逼写欠条、拍裸照等方式强迫上述被害人卖淫,卖淫所得全部由王佳佳等人支配。其间,17岁的王某某一直拒绝卖淫,并趁人不备给家人发短信求救被发现,王佳佳等人用衣架、橡胶棍、皮带等工具殴打王某某,并采用罚跪、泼冷水、勒令头顶矿泉水瓶等方式虐待王某某。王某在王佳佳的要求下参与看管王某某。同年11月2日,王佳佳殴打王某某后,两次用皮带绑住王某某的双手将其吊在卫生间的横梁上。次日,王某某因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强迫卖淫期间,王佳佳等人还扣留了四名被害人的手机,从张某某处劫取现金500元,并劫取张某某、王某某的银行卡,从张某某的银行卡内取款8400元,从王某某的银行卡取款1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佳佳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王佳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王佳佳提起犯意,纠集多人参与,殴打、虐待、控制多名被害人,系主犯。王佳佳等人强迫多人、多次卖淫,其中包括二名未成年少女,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王佳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王佳佳已于2013年10月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之二甘肃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军红2010年被调到陇西县一小学任教,负责教四年级数学、五年级语文,并担任五年级班主任。2011年9月至案发的一年多时间里,刘军红先后多次以辅导作业、批改试卷为由,将涉案女学生叫至办公室实施强奸、猥亵。涉案受害学生多达8名,其中5名女学生被强奸,3名女学生遭到猥亵,年龄最小的仅10岁,年龄最大的也仅13岁。

法院审理认为,刘军红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故驳回刘军红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2013年5月1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军红强奸猥亵女学生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决定对刘军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之三2012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关天翼以给被害人王某(女,时年13岁)测试体能为由,将王某骗至北京市某小区住宅楼顶层处,对王某进行猥亵。2013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关天翼以给被害人倪某(男,时年12岁)测试体能为由,将倪某骗至北京市某小区住宅楼26层处,对倪某进行猥亵。2013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关天翼以给谷某(男,时年11岁)测试体能为由,将谷某骗至北京市某小区27层处,对谷某进行猥亵。

法院认为,被告人关天翼为寻求性刺激,对一名女童和两名男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关天翼猥亵多名儿童,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关天翼当庭表示认罪。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关天翼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之四2013年9月3日晚,国内一知名论坛发帖称,湖北鹤峰邬阳民族中学教师汪某利用班主任职务之便,强行与其所带的毕业班至少8名女生发生性关系,致使其中一个女生怀孕。受害女生因胆小不敢说,直至9月,怀孕的女生去恩施州上高中后被新学校老师发现异常,此事才得以曝光。鹤峰县公安局证实,警方已于8月28日接到报警,因案情复杂且涉及多名未成年人,相关部门正调集精干力量全力调查此案。据了解,鹤峰县位于鄂西武陵山连片特困区深处,与湖南省毗邻,少数民族占全县总人口的70%以上。近些年,鹤峰县农村劳动力大量外输,留守儿童较多。

学校为何屡次发生学生性侵害事件

多年以来,不断有教师性侵学生案件被公开曝光。海南省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案件震惊全国。广东雷州市英利镇某村小学校长郑某波,以辅导课程等为借口,将该校两名女生多次诱骗至学校宿舍实施强奸。湖南省祁东县风石堰镇小学教师涉嫌猥亵女学生。江西省瑞昌市某乡中心小学发生一起教师猥亵7名女童案,62岁犯罪嫌疑人、教师陶表功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国家早出台相关规定,打破教师“铁饭碗”,5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将失去教师资格。而在所有考核项目中,“师德”可以“一票否决”。有专家认为,这为保护学生、减少甚至杜绝教师中的禽兽筑起了一道“防火墙”。但是,“师德”的考核属于“软件”考核,很多地方已经实行“师德一票否决”,但禽兽教师依然屡屡出现。

对于教师职业道德失范,有法律工作者曾经做过专题调查。认为,市场经济大潮冲撞、行业竞争加剧是导致教师职业道德失范的首要因素。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受拜金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的影响,部分教师的师德逐步沦丧。

同时,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缺失,也是导致教师职业道德失范的重要因素之一。传统的教育思想和新教育观念之间的碰撞,教师的职业理想与现实的社会环境的冲突,教师职业竞争加剧,都给教师心理带来严重冲击。沉重的心理压力使教师成为心理问题的高发群体,但是针对教师心理问题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我国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认为,旧的“师德一票否决”存在漏洞,要用法律来解决校园性侵问题。他表示,长期以来在校园性侵案发生后,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实行“一票否决”。让很多学校在处理校园性侵案时,总有一种“家丑怕外扬”的心理,试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遮就遮。对此,不少教育部门、学校采取的做法是对当事人进行内部处理,而回避用法律去解决问题,客观上助长了一些教师实施犯罪时的侥幸心理。

刘明律师认为,应该从机制上避免出现“内部处理”,坚持一切以法律为准绳,加大司法惩治力度,才能彻底打消极少数教师实施犯罪时的侥幸心理。其次,要完善针对教育提高学生自我防范意识。

“4.8年”,这是全国妇联对300多起儿童性侵案件跟踪调查后,得出的儿童性侵案件持续的平均时长,且此类案件有68%发生在熟人之中。而农村中小学校性教育几乎是一片空白。这种性教育现状,直接导致农村学生在遭到长期性侵后而不自知,从而影响日后警方的调查取证。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吴真文认为,校园性侵案频发,暴露出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中,长期以来对学生进行心理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的严重缺失,这一情况在广大农村边远地区尤其严重。学校和家长对防止性侵害这类敏感话题讳莫如深、学校相对独立封闭的环境方便作案以及家长监护的不力等,都是教师性侵害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对比几起未成年人遭性侵事件,人们不难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聚集地成性侵害“重灾区”。

安徽潜山县小学生遭校长性侵事件中,事发小学为安徽山区一所较为偏远的村小学,近年来,该校包括施暴校长杨启发在内只有两名教师,几乎所有学生家长均在外打工。

湖南永州12岁少女思思(化名)同样也是一名留守儿童,父母常年在浙江打工,只有农忙时才会回家干活。而湖南永州的祁阳县,虽距省会长沙仅300多公里,却黄土遍地,经济发展落后。

湖北恩施曝光的教师性侵8名女生事件,事发地鹤峰县位于鄂西武陵山连片特困区深处,少数民族占全县总人口的70%以上。近些年,农村劳动力大量外输,此地学生大多为农村留守儿童。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发起儿童性侵害调查显示,家庭残缺不全和父母疏于监护导致儿童遭性侵的比例超过四成,作案地点六成选择在居所或酒店等,恐吓和零食成为性侵儿童的主要手段。

一个细节是,大多数遭到性侵的留守儿童在被伤害的第一时间都未向家长、同学或其他教师“举报”。孩子们一方面羞于启齿,另一方面他们找不到人诉说心声。永州12岁少女思思的母亲王小英在女儿怀孕6个月后偶然看到其隆起的肚子时,才揭开思思遭3名教师、1名同村老头强奸的伤疤,“平时也不在家,从来没发现她有什么不对劲。”

无独有偶的是,如果不是一名女生在上高中后被学校发现肚皮隆起,湖北鹤峰县的这名汪姓“禽兽教师”,即便是先后性侵8名学生,也未必能为社会所知。报道称,受害女生因胆小不敢说,直至9月,其中一名怀孕女生去恩施上高中后被新学校老师发现异常,此事才得以曝光。

与性侵一名思想成熟的成人相比,对一名甚至数名少人看护的留守儿童进行性侵,其案发的可能性相对要低很多。“孩子自己不愿意说,我们家长其实也不愿意对外张扬,能私下处理就尽量私下处理了。”王小英告诉媒体记者,如果不是3名教师“死不认账”、公安不予立案,她断然不会同意12岁的女儿用“生子”这种极端方式进行维权。

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法律必须到位

针对性侵未成年学生“隐蔽性高”、“不易被发现”造成违法成本低的问题,2013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举行了一场闭门座谈会。

座谈会上,最高法现任唯一的女性副院长黄尔梅将矛头直指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她特别强调,要坚持依法对这类犯罪从重处罚,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培训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进入学生宿舍强奸未成年人的,以及具有性侵犯罪前科的累犯,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

据悉,目前对于性侵、强奸类案件的判决,涉及幼女的在立法中仅有两条:一是嫖宿幼女罪,量刑尺度为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强奸罪,量刑尺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对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田立文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建议立法部门对“性侵幼女犯罪”进行深入研究,整合统一相关法律条文,或“设立性侵幼女罪专门法条”,以体现对幼女的特殊的司法保护。

针对目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界人士多有微词。

“ 《未成年人保护法》大多是笼统的规定,没有实施细则,很难落地。”上海政法学院

姚建龙教授长期从事少年司法制度研究,他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倡导性”较强,实际操作空间却不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也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倡导性”提出疑问,“当我们违反了这条法律的时候,我们怎么样去处罚?比如说我们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当我们出售了以后,到底是谁来处罚?我们向谁报案?当一个孩子受到性侵以后,除了公安机关,我们还能向谁去申诉、去报案?这里面都存在着一个法律的可操作性问题。”

皮艺军说,很多被性侵的孩子在长大成人之后都不敢披露这段痛苦经历,这一点尤为特殊,“我认为有必要做专门法规,有针对性地进行。”

团中央曾在2008年全国两会上以社会团体的“整体身份”重点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提案,建议尽快设立国家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并在团中央设立办公室。

同时,团中央提案建议以委员会成立为契机,由有关成员单位具体牵头和承担,促进《未成年人保护法》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并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导和推动全国各地制定或修订地方性法规政策。

据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2年实施,200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但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其中的很多内容已显陈旧、过时,且不具可操作性。

儿童性侵害案件的背后,虽然是罪犯个人、家庭和社会等多种因素共同所致,但近年来案件频频发生,与我国法律制度对儿童的保护力度不够有重大关系,这直接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在面对儿童重大权益的保护问题上正义得不到有效伸张,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和法治的权威。

法律保护的力度不够,直接造成儿童性侵害的犯罪成本低,是性侵者大肆施虐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与我国刑法对性侵害儿童的犯罪行为规制存在不足有关:其一,刑法对男童的性权利保护缺失,男童不能构成强奸罪的客体,即便男教师确实性侵了武穴的7岁男童,也只能考虑适用猥亵儿童罪,而该罪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大低于强奸罪刑期;且刑法对儿童的定义是“14周岁以下”,这导致14岁至18岁的男孩被性侵时,得不到刑法的有效保护。其二,嫖宿幼女罪对被侵害的幼女实行差别待遇,先将收取钱物的行为视作“卖淫”,然后性侵行为被视作对卖淫女的侵害,量刑大幅减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结果凡此类奸淫幼女者都宁愿被判处该罪,以逃避强奸罪可能被判刑至死的厄运。其三,猥亵儿童罪的规定没有很好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猥亵多名儿童、引起儿童患性病等加重情节,没有提高相应的量刑幅度,致使罪犯更肆无忌惮。

司法实践中,儿童性侵害案件还存在立案难、查证难问题。这与对儿童言辞证据的重视程度不够有关。儿童性侵害案件往往比较隐蔽,除了施暴者和被害儿童,很难找到其他证人。由于儿童缺乏性知识和对事情性质的判断,往往时隔很久其监护人才能发现。此时,其所陈述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都大打折扣。这种情况下,对涉事儿童提供的情况不能在言辞上要求过高,建议在此类案件中,只要涉事儿童具备同龄儿童的正常认知,在监护人陪同下,对性侵行为发生过程有大致描述,且对性侵害人有具体指证,公安机关就应当启动调查,通过线索排查确定是否立案,而不能轻易以言辞不完善将报案者拒之门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10月24日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这部指导政法机关办案的意见将成为斩断伸向儿童“魔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利器。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肖振猛指出,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更要从严惩处,这从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上体现了从重处罚的要求,对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

预防少年幼儿遭受性侵,监管人,,家庭的性教育更显重要。资深心理教育专家高春鸿建议,性知识教育主要来自于家长,家长要明白人身安全、性教育重要性远胜于升学考试、英语学习及其他的技能性培训,因为它直接影响孩子的生命安全和心灵幸福感。一些孩子在受到侵害后,因为羞愧、恐惧,不愿或不敢告发,或者根本不知道这是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致使犯罪人有恃无恐,也为孩子多次遭受侵害埋下了隐患,给孩子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及忧虑、抑郁、自卑等各种心理问题。

谈性色变的时代过去了,家长应当承担起责任,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性知识教育。在日常生活中,家长要有防范意识,要改变观念,积极了解和不断学习,根据孩子的情况,选择性提供相关阅读材料,带孩子听专家讲座等。其次,和孩子建立平等无碍的交流习惯,性知识教育应从孩子有意识起就开始。

遏制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已经刻不容缓,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和学校以及家长必须一起行动起来,共同推动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让那些意图性侵者因忌惮“重典”的后果,而收回伸向儿童的魔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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