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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援助——诊所法学教育”的发展困境及其解决

2014-07-07黄共兴,苗泳

学理论·下 2014年3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大学生

黄共兴,苗泳

摘 要: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与法律援助之间的联系是自然形成的,是应法律援助的需要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需要而产生的,对于构建我国法治社会具有一定的贡献。目前法律诊所教育遇到一定的发展瓶颈,对此我们应该从理念上重视实践性教学方式,对法律诊所的地位进行法律保障,弥补运转经费,开拓教师资源,解决诊所法律援助在各地区分布不平衡问题。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诊所;法律援助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9-0194-03

诊所式法学教育不是在我国土生土长起来的,而是最先兴起于美国的一种法学教育方式,我国把这种教育模式移植过来,是对法学教育模式的一种创新,这种法学教育模式是在医学院的诊所实践教育模式基础上的借鉴与创新,因此称之为“诊所法律教育”。中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开始发展的。继2000年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申请参加诊所式法律教育项目后,更多法学院校加入该项目并设置了与之相应的“法律诊所”课程,从而对学生进行诊所式教育。这一教学方式可以大大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同时推动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和法律事业的发展。

一、法律援助与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关系

法律援助在国际范围内已被广泛接受和认可,从学术层面到政治领域、从政府行为到民间活动,使用频率极高,已成为检验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现代化、文明化、民主进步化的标志之一。在我国一般认为,法律援助是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之下,由法律服务人员为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司法制度,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人员一般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公证员等,接受法律服务的人员包括涉及诉讼或非诉讼事务的当事人[ 1]。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源于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了政府性质的和非政府性质的两种法律援助方式,而诊所法律援助是由《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属于非政府性质的民间法律援助。

诊所式法学教育由于是一种新生事物,如何操作的细节问题有待研究,但就这一教育模式大体的方向普遍观点是一致的,是法学院校的学生不再仅仅是记忆书本、法条的内容,而是亲自为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在代理过程中把学到的法学知识运用到实践当中,亲自接见当事人,倾听当事人讲述的案件事实,书写法律文书,法学理论和法条不再是“死”的光凭记忆的知识,而是应该转换为“活”的能够解决当事人问题的技能。学生在转换角色的过程中不免要产生疑问,这时需要教师的指导,帮助学生了解实体法和程序法背后的东西以便灵活运用。教师的指导是“幕后”的,学生的代理工作是“前台”的。

法律援助与诊所式教育作为两种事物,二者当然有不同的地方,就目的而言,法律援助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为了使普遍的当事人无论经济地位如何都能实现法律的公平对待,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而诊所式教育毕竟是法学院校的一种教学手段,是为了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双赢。然而法律援助与诊所教育之间同时也具有互补性,法学院校需要不断发展完善实践性的教学方法,利用法律诊所进行法律援助正好可以为法学院校所用,而法律援助同样也需要不断发展,正好可以利用诊所教育这一模式壮大自己的队伍,利用有限的资源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可以说法律诊所已经成了法律援助的组成部分,法学院校开展诊所教育本身就是在进行法律援助。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于我国出现的必然性及意义

(一)法律需求急剧上升,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

经过多年的普法,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日益增强,公平正义观念深入人心,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不断增加,而提供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员数量并没有随之增加,或者说是增加的量赶不上法律援助增加速度。政府法律援助与社会需求之间存在的差距越来越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初衷无法全面落实。另外,现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公证员已越来越市场化,在市场经济利益驱动下,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员不可能大量无偿地承接法律援助案件。这就需要扩充法律援助队伍,吸收社会各界的力量,扩充法律援助渠道,诊所式法律教育应时而生。

(二)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合格法律人才

在诊所教育中,学生把抽象的知识拿到实践中运用,得到了真实办理案件的机会,不再是法律知识的模拟,而是身临其境,真实地代理当事人,直接从当事人讲述的琐碎事实中分析出案件事实,直接搜索所需的证据,能够锻炼学生的法律技能。法律诊所使学生置身于法律服务人员的真实境地,要求学生斟酌法律、权衡利弊、思考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关系,在维护当事人利益问题上追求最大化,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培养优秀法律人才。

(三)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构建和谐社会

我们正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奋斗,而法治国家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法学教育的成功与否。法学院校承担着培养合格法律人才、弘扬法治精神的重任,法治国家的目标能否实现、实现的程度如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以法学院校的教育状况为基础。目前法学教育理论性强,实践性弱,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教学模式,而法律诊所可以担当起这样的重任。如此,法律诊所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义务的法律援助,化解社会中出现的矛盾与隔阂,使社会恢复有序的状态,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一定积极意义。

三、“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发展困境及解决途径

(一)教育理念的转变

我国一直以来重视理论教学,轻视实践性的教学,认为法学高等教育应该培养学生的基本理论知识体系,对于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没有明确的目标。这种“填鸭”式的教学使学生成了学习的客体,而没有把他们作为主体。这来源于大陆法系经院式的教学方式,强调法律的概念性、理论性、逻辑性。我国成文法的历史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一趋势。教学方法上体现为讲授式教育占绝对的主流,而实践教学方式大多流于形式。但法学绝非象牙塔,人们学习法学是为了应用,法学教育是职业化的教育。学生毕业后不管是否从事司法业务,他们的工作是不可能脱离法律应用的。对此我们需要转变教育理念,重视包括“法律诊所”在内的实践性教学方法。我们应该看到“法律学本身便是一种实践理性;它不仅仅是一整套自恰的知识体系,更是一套以问题为指向的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方法”[2]。

当然,我们对实践性教学方法的重视并不等于就是对理论教学的轻视,而是不能绝对地进行理论灌输,在法学教育中应该理论和实践并重,通才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我们所说的“通才”并不是指可以从事一切行业的人才,而是指在法律职业范围内的人才,是各部门法融会贯通、不单单只是从事司法职业的通才。毕竟,我国是“成文法典”模式,这决定了我们的前期教学应该是理论性的、系统性的,注重法律的通识教育,使学生系统地学习法律原理、规则体系,了解法律的演变过程,懂得“法”究竟是什么,在此基础之上再进行实践性的教学、职业性训练,让学生运用到实践当中去。

(二)为法律诊所的地位提供法律保障

当前我国法学院的法律诊所基本上处于自我发展状态,国家并没有给予相应的支持,没有关于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这导致法律诊所无法取得官方部门的积极配合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作为法律诊所的主体学生在办案过程中身份不明,无法保障学生代理的各种权利。这无形之中打击了学生工作的积极性,更不利于案件的解决。

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规定高校的法律诊所的学生可以以独立的身份代理案件,为高校学生代理案件奠定法律基础。参与法律援助的学生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困境与定位,笔者认为可以由相关部分牵头,定期在教育部门和政府其他行政部门联合开展“法律诊所”的探讨与交流,以此既可以加快对法律诊所的发展与宣传,又可以加大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对法律诊所的关注,这样学生在办案过程中的就会如鱼得水。

(三)弥补运转经费,开拓教师资源

诊所教育中,教师是重要的主体因素,因为学生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教师的指导。这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然是实践性教学,教师必须具备实践操作能力和经验,同时基本的理论素养也必不可少,二者缺其一就无法指导好学生。而达到这样水平的教师为数不多。另外,对教师职称的评定一刀切问题也导致了诊所教育师资匮乏。因为目前的职称评定标准主要是看教学任务量与科研成果,教师的主要精力用在了课堂教学与论文写作上,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指导学生办案中去。

另一方面,法律诊所本身决定了这一教学方式的成本比其他的教学模式较高,原因在于这一教育模式是实践性的,由于学生要实际代理案件,至少需要一定的办公场所,会产生一定的差旅费、食宿费、办公用品费等。由于法学院校开展诊所教育提供法律援助具有非营利性,其在提供法律服务时是需要减免收费的,又不能和现有的官方法律援助机构一样可以得到直接拨款。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学院校开展诊所教育、进行法律援助的实际效果[ 3 ]。

对此,我们要优化法学教师的结构,应该鼓励教师从事实践性活动,比如说从事兼职律师、到有关机关挂职等。另外,明确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课时,给予有突出贡献的指导老师相应的物质与精神奖励,减轻从事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的科研压力,也就是说应该把从事理论教学与实践性教学的教师职称评定标准分开,形成有利于实践教学的教师结构。

至于经费不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多渠道筹集资金。不能仅仅依赖法学院校为数不多的拨款,不能被动地等待,而应该主动地争取。筹集资金应大力拓展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努力获得国家机构、教育界、司法界、企业界、基金会等有关组织的支持。当然也可以与相关的企业建立双赢的合作关系,以向这些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为保证从而得到相关企业的资金。通过这些支持和合作,可以最大限度地贯彻资源合理利用和优化互补的原则。另外,政府应结合学校开展法律诊所的情况,在法律援助经费预算方面给予学校一定的资金作为法律诊所的专项资金。

(四)解决诊所法律援助在各地区分布不平衡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肇始于现实主义法学对传统经院法学教育的批判,这种教学模式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就近代理真实的当事人办理真实的诉讼 [ 4 ]。但是我国当今一个不容忽视的现状是我国高等院校的分布拥有很大的集中性并且出现严重的不平衡,与此同时我国法律诊所教育发展不足与宣传力度不大,这一系列的情况必然导致法律援助在地区方面有很大的差异。

教育资源的分布不均短期内难以解决,但诊所法律援助应尽量避免由此带来的不足,笔者认为可以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可以开展各种全国性和地区性的关于“诊所教育”的理论探讨与学习,特别要加大教育资源匮乏的地区的学习与指导。另一方面可建立对口支援渠道,鼓励北京大学、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知名院校的法律援助指导老师定期到教育资源缺少尤其是法律资源匮乏的地区进行援助与指导,并且教育部门要把这种援助作为教师评定职称与获得相关奖励的考核指标之一。

另外,虽然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已经出现,但毕竟是一种新兴事物,这本来是一种法学院校的教育模式,而至今有一些高校对此不甚明了,甚至是一无所知,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怪事”,说严重点是到了“荒唐”的程度。所以说,这一教育模式即使再好,我们也不能抱着“酒香不怕巷子深”的陈旧观念,而应该对诊所式教育模式大力宣传。使人们逐渐接受这一新兴事物,只有这样,法律诊所这一教育模式才能在更多的高校扎下根,进而进行普遍实践。再者,我们可以充分地利用网络的力量,借此发布高校法律援助的工作地点与相关信息,这样既能为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更多的案源,又能让更多的人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参考文献:

[1]杨继慧,牛玉璞.法律诊所式教学与法律援助[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9(2):105.

[2]贺卫方.本科与后本科:法学教育的转轨试验[J].21世纪商业评论,2005(11):149.

[3]张丽丽.法律援助制度与诊所式教育结合之研究[J].大家,2012(6):11.

[4]朱景文.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19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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