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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按劳分配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地位

2014-07-04韩梅

商业2.0 2014年6期
关键词:经济转型共同富裕

中图分类号:FO144 文献标识码:A

摘要:当前我国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产生很多失衡的问题,具体表现在行业失衡、资本与劳动力失衡、城乡失衡等方面,同时也掀起了新一轮的对我国分配制度的讨论。讨论的焦点是初次分配是我国国民收入失衡的关键,导致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扩大,违背我们所倡导的走向共同富裕的初衷,考虑这是否就是我们所期盼的社会主义。通过对比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制度,根据云南省的相关数据,再一次强调我国现阶段分配制度的合理性,按劳分配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重要地位,以及这种分配制度在我国改革开放期间对我国社会建设的贡献。

关键词:初次分配;按劳分配;共同富裕;经济转型

一、 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

(一) 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制度

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资本主义社会也强调按劳分配,但是,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对于所谓的平等和人民来说是十分有限的。

首先,在法律限定了合法工作时间后,资本家通过缩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使工人用较短的时间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而在其余时间内生产出资本家获得的相对剩余价值。资本家为了追求最大的利润,就尽可能地降低所投入的成本,同时利用庞大的流动资金对生产资料循环利用,在生产中获取剩余价值。

其次,无论现在资本主义国家是两党制还是多党制,执政党都是资产阶级,资产阶级对于无产阶级而言人数相对较少,而执政党都是为了本阶级的利益而执行国家权力的,这种人数上的对比就决定了资本主义国家是为少数人谋福利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是优先满足执政党这个大财团的利益,牺牲人民大众的利益以保全自己的利益是常事。

(二) 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根本不同点在于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在分配制度上面也可以体现二者的区别。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制度更多的是满足资产阶级的利益,即使有时候提高工人的福利也是为了使基尼系数保持在一个稳定的范围,避免工人的罢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而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制度的根本目标是缩短贫富差距,实现全民共同富裕,这就需要在分配的时候要大体上实现平均分配。

以我国为例,由于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分配制度必然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行这一分配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必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都参与的分配原则。为了调节我国目前存在的一些分配不公的问题,党中央也在通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宏观调控来调节分配失衡的问题。仍然强调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按劳分配的重要地位,同时考虑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运用分配和财政政策,提高低收入者水平,调节过高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保护合法收入,打击非法受,最终走向共同富裕。

(三) 按劳分配的合理性及重要性

初次分配指国民总收入(即国民生产总值)直接与生产要素相联系的分配。任何生产活动都离不开劳动力、资本、土地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取得这些要素必须支付一定的报酬,这种报酬就形成各要素提供者的初次分配收入。主要包括居民提供生产要素所得报酬收入,即劳动者报酬;企业在扣除其固定资产消耗和其他运营成本及税收后的净营业盈余形成的初次分配收入,即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政府利用国家权力对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再生产所征收的生产税和进口税形成的初次分配收入,即生产税净额。

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生产要素价格由市场供求状况决定,政府通过税收杠杆和法律法规进行调节和规范,一般不直接干预初次分配。初次分配是指企业单位内部的分配,其依据主要是效率原则,即根据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发挥的效率带来的总收益多少进行分配,高效率获得高回报。而在初次分配中更不应该忽视劳动参与者的劳动付出,按劳分配就是在这种原则下被定为我国分配制度的主体。

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已今非昔比,而又不具备实现共产主义按需分配的高度发达的经济条件。在这种条件下,除了以劳动作为尺度外,不可能有别的选择。恩格斯曾指出:“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的数量。” 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能够用来分配的个人消费品也是有限的。因此,只能采取对全体劳动者来讲都比较公平的方式,即按劳动者为社会提供劳动量的多少来分配个人消费品,并以此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

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必将促进经济迅速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适当拉开收入差距,有利于实现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鼓励更多的人通过市场竞争走上富裕之路,激发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追求高效率的投资热情,创造更多的财富,从而提高整个经济运行的效率。我们应该正视初次分配所产生的问题,在再分配的时候充分调动政府的主观能动性,真正做到兼顾公平,而不是一味地谴责分配制度的不合理,对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产生质疑。

二、 按劳分配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上的体现(以云南省为例)

生产结构决定分配结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建立在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否则会产生更大的不均。在一个经济体中,如果初次分配中大部分收入由劳动者所有,或者由自营者获得,该经济体基尼系数就不会太高;相反若大部分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由资本所有者获得,这难免导致社会最终分配的不均;但若政府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过高,意味着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较大。因此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格局直接关系到一国的经济发展模式。

(一) 劳动者报酬

无论是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一定是最大的,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无论是在全国收入比例还是在云南的收入比例,劳动者报酬都占据了大部分。

但是通过对二者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将云南省收入法各项目分配率与全国水平进行比较,就劳动报酬分配率而言,云南省比全国水平的表現更加稳定,虽然2001年—2003年云南省劳动报酬分配率低于全国水平5个百分点左右,但2004年便成为云南超过全国水平的拐点,并一直领先到2011年。

劳动者主要以工资的形式获得生产成果的分配,劳动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人们要把劳动看作获取收入、维持生活的手段,人们要把劳动同收入联系起来。遵循按劳分配的初始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由于绝对平均分配而产生的不良现象,同时对促进生产和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我国深化体制改革,特别是经济改革的特殊时期,劳动收入占比下降在工业化阶段是一个自然规律。本文认为是云南省劳动力在三次产业间的转移、劳动者保障制度不完善以及劳动者对资本谈判能力的缺乏共同作用导致。改革开放以来云南产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一产业在GDP中持续比重下降,第二、三产业比重上升,2000年后第二产业比重保持一个较稳定的水平,第一产业就业人员进一步向第三产业转移。在转移过程中,原本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者收入必然增加,这是在经济转型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并不意味着分配制度的错误性。

虽然云南省的劳动报酬分配率比全国水平略高,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仍偏低,这一低水平相对稳定是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包括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方式的 GDP 导向、劳动力的供过于求、产业结构的畸形演变和政府职能的扭曲等等。劳动者报酬份额过低通常会导致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直接影响到普通居民的生活水平,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我们应辩证看待劳动者报酬份额的高低,市场经济不同的发展阶段一般应有相应的劳动者报酬份额。只要是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劳动者报酬份额,就是市场经济规律正常作用结果的劳动者报酬份额。中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这个特殊时期是把分配制度完善的重要时期,对于缩小贫富差距,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策略必须进行有效的实施。由于产业结构的变化可能会对劳动者报酬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也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一步。

(二) 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

作为集体经济体的国企和作为个体经济体的私营企业也占据了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大部分。目前我国很多企业都采取了股份制的形式,一方面是因為这种企业形式确实具有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它能够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益。“利息和利润作为分配形式,是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为前提的”,资本就是最大的生产要素,股东利用自己富余的资金进行投资,不仅有效地利用得来不易的资本,而且对优化市场人才配置起到一定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集体经济体相对较多,企业的效益好,就意味着有更多的人享有这些利益,也是我国共同富裕原则的体现。

市场经济更加完善,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能力大幅提高,再加上国有企业改制大体完成,社会负担大幅减轻,这些都促进了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力的提升。另外,以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出口导向型经济快速发展,在外需拉动下企业生产扭转了国内需求不足的不利局面。如此推动了本世纪以来初次分配格局中企业份额的较快增加。

(三)生产税净额

生产税净额反映的是政府部门国民经济活动中的收入。云南省生产税净额比重要高于全国和东中西部地区的水平,说明比起全国和东中西部地区,政府部门在云南省经济活动中起到积极的干预作用,这与云南省省情息息相关。作为西南边疆少数民族聚集的省份,云南工业化水平不高,经济水平相对落后,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企业创造更优良的投资环境,积极引导各类企业进驻云南。

生产税净额的下降更突出了按劳分配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属于自己的生产成果,同时劳动者还可以通过购买公司股票获得由资本带来的利润,对提高人民生活,达到共同富裕都有着积极的作用。由于政府体制改革加快,政府部门向建设“小政府”“服务型政府”转型,市场机制正逐渐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政府部门干预经济活动程度的下降,表明云南省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了更加科学的轨道。

三、 按劳分配对推动我国社会建设的贡献

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多次完善,在坚持按劳分配的前提下,逐步放松了对其他分配方式的限制。按劳分配绝不是社会主义国家分配制度的唯一原则,我国改革开放期间也吸收了除按劳分配以外的其他分配方式,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邓小平先生曾经也强调过,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只要能发展,能富裕人民,值得借鉴的。放宽了分配制度的限制使我国的总体经济水平一跃而上,人民的生活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无论是全国还是云南省,劳动者报酬都占据了最重要的部分。马克思当时设想的按劳分配,是在社会统一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条件下实行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资料不够丰富,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没有达到高度发达的阶段,因此,提高经济总量,是进行公平再分配的前提。

生活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一条基本原理。劳动数量的多少、质量的高低,成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唯一依据。生活资料的按劳分配也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是对按资分配的否定,没有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生产资料公有制就失去了其经济意义,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就不能实现。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有着“为全人类解放而奋斗”的信仰,按劳分配原则是前提。在公有制经济基础的条件下,为了更好的发挥人类的主观能动性,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原则,这样才能更好地调动个人全面发展的能力。 但是,在分配使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生产工具和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既然分配在生产之前就形成了,那么就对劳动者的要求更高,对个人的全面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由于人们所拥有的禀赋不同、对生产要素占有的差异,按其分配必然带来社会成员收入上的差距,这是正常现象。我们并不否认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失衡问题,但是初次分配一般都是靠市场机制,政府一般不会过多干涉,只有再分配的时候,政府才能发挥作用,使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调节初次分配中产生的问题。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如果没有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就不可能有我国综合国力的迅速增强,人们的生活也不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生活质量得到迅速提升,也就不可能实行再分配中的公平原则,那么我们又如何才能达到共同富裕呢?坚持按劳分配为分配制度的主体,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要求,也是平均原则的另一种表现方式,在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的条件下,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劳动获取属于自己的劳动成果是合情合理的。因此,我们必须坚定按劳分配的重要地位。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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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初次分配失衡的政治哲学反思:中国语境及其问题》庞永红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2年第3期

[6]李中明:《发达国家完善收入分配的主要对策及对我国的启示》,《企业经济》,201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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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云南统计年鉴2011》,云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编,中国统计出版社,

[9]《中国统计年鉴2011》,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出版社

作者简介:韩梅(1990—),女,汉族,贵州兴义人,学生,硕士在读,云南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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