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全球化时代的法律职业对中国法律教育的新要求
2014-07-04于沈悦
中图分类号:K25O 文献标识码:A
摘要:全球化视野下的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是各国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面对新环境,中国法律职业的全球化转向势必影响传统中国法律教育,这其中蕴含着新的机会及其理论增长点,是全球化之于中国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提出的新要求。
关键词:法律全球化;法律职业;中国法律教育
如果说在二十一世纪初人们还在争论全球化是否已经到来或者惊恐于全球化浪潮对于地方性的侵蚀导致民族性渐失,那么已经走过十四个年头的二十一世纪的世界各国已经不自觉的被全球化裹挟其中。在全球化的浪潮之下,法律职业的定位将会是更为复杂的问题,从而带动中国法律教育的新发展。
一、法律职业全球化的意义
不可否认,“全球化主要是一种经济进程,因为经济是他的首要含义和基本品格。”①然而全球化也绝对不可能是单一的经济全球化进程,而毋宁是一个范围极其广泛且在多维度上展开的社会变迁进程,亦即一个高度分化的体现在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社会、军事等诸多领域中的社会变迁进程。一如吉登斯所指出的:“就其性质、原因和后果而言,全球化绝不仅仅是经济全球化,把全球化的概念局限于全球市场是一个基本的错误,它同时还是社会的、政治的和文化的。”②现实似乎印证了这句话。职业市场也呈现出国际化的变化趋势,而这种变化也辐射到了法律界,法律职业的全球化正在形成。
在此进程中,虽然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正在日益加强,但我们还是不得不承认全球化的初段还是由发达国家掌控着话语权。但是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的主体性都不想在这个过程中被淹没,变成任何他国的附属品,因此全球化就变成了即依赖于民族国家又脱离于民族国家的过程。这一特点也体现在法律职业全球化过程中。法律职业的存在形式、价值取向、运行模式和发展方向也必将在这一过程中产生新的、富有时代特征的理论。首先,法律职业共同体将是法律职业全球化变革的承载者和带动者,这意味着法律职业的全球化会触动法律职业共同体从视角、技术力量等方面发生转变,转变随之而来的是对于各国法律职业者的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传统以疆域为界的法律职业者将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变化,这就需要具有全球化视野的“通识”型人才。为了迎合市场的需要,法律职业的全球化必然带动国际法学的新一轮互动以便人才的养成。第二,在不断地互动过程中,势必会出现更为丰富的学术增长点,并有待法律人去挖掘。这点尤其体现在国公法、国际司法、国际经济法等领域。第三,全球化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不是孤立行进的。如果将全球化比作为一个庞大的智能循环系统,那么任何一个环节的改变都可能影响着其他环节的运作。为了维持系统的稳定循环,它自身势必要作出某种适应性调整。同样,法律职业全球化不会是单向度的,他自身的这个微循环也蕴藏着巨大的潜能,我们可以预见与其有关的新职业种类、教育模式将为参与到全球化进程中的任何一个国家增添新的血液。当然,法律职业全球化最直接的感应者之一将是教育。为了适应职业需求,尤其是法学这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一定会促使法学教育改革步伐的进一步加快。
二、全球化语境下的中国法学教育
任何一个现代国家的法律教育与法学职业都必然呈现出这样的特点,法学教育其固有属性天然地要求它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在一起, 以此为出发点建立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联系。而回望中国的法学教育同时担负着两个重担,一则亟待解决或过度管制或过度放任的现实弊端,另一则是在法律职业全球化的推动下,怎样与世界接轨。
这里我们仅将教育作狭义理解,则仅指“主要指学校教育,其涵义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響,把他们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③对于法律来说,固然培养专业的法律人,建构法律职业的共同体最为重要,但是法律 “入世”性,注定了它必须以国家社会为依托,在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这一特质将更加的凸显。因此,虽然我认同法律教育中专业教育和职业培养是其中极为重要的部分,但是将此视为唯一的目标将很难适应未来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融合与发展。
法律教育价值理念的更新是关于职业素养价值观和理论素养价值观的两种教育观念、模式的平衡。“前者主要是指主体对法律教育的认识,主要定位于满足法律职业的需求,在英美法系国家这是主导的观念模式;而后者是指主体对法律教育的认识,侧重定位于学生人文素养的培养,注重学术上的训练,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多奉行此种观念。”④。囿于中国的文化特质、民族性格、教育方式等原因导致中国学生本不善于或是怠于交流,而大陆法系模式下中国法学教育并没有强化参与和交流对于法律职业的重要性。全球化来临意味着这种参与、交流的程度会更加的凸显。另外,法学教育必须树立国际意识和全球意识,以具有国际性和国际竞争能力的法学教育来应对经济和法律的全球化。但有必要强调的是国际意识和全球意识的培养,不应该仅仅是注重国际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教学上对于国际法、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的熟稔。在更广阔的视野之下,我们需要的是具有法学专业背景,同时兼有丰富的其他专业知识支撑的法律人。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攻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历史都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该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如果他对世界历史和文明的文化贡献不是很了解,那么他在理解可能对法律产生影响的重大国际事件时便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如果他不太精通一般政治理论、不能洞察政府结构与作用,那么他在领悟和处理宪法与公法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如果他未接受经济方面的训练,那么他就无法认识到法律问题同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联系,而这种关系在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着。如果他没有受过哲学方面的基础训练,那么他在解决法理学和法学理论的一般问题时就会感到棘手,而这些问题往往会对司法和其他法律程序产生决定性影响。”⑤进言之,随着国际交往的频增,单一知识背景的法律人已经不能脱颖于未来的国际舞台。因此,面对这样广阔的市场和未来职业发展走向,我们需要更加丰富的其他知识作为依托,不论是文化素养亦或是经济敏感度的培育,还是政治视野的开拓。这不单单指向中国,应该涉猎到世界范围,这些要求都是未来高素质与能力的法科人才所该具备的。
三、结语
时至今日,仍然有人深深地质疑全球化,甚至“反全球化”的浪潮也在彼岸层层涌来,与全球化形成对峙。我们不讳言说全球化就是百利而无一害的,对于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来说亦然。所有法律全球化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并发症”在此过程中都将是我们小心的对象,而解决病症的良药,最根本的仍旧是“万流归宗”——西方现代法律与中国本土资源的惬当融合。无论是法律职业的全球化还是法律教育的发展终归要到这条大河中寻找答案!
注解
①邓正来:《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7页。
②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及其批评》,孙相东译,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69-70页。转引自邓正来:《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40页。
③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3496.htm fr=ala0_1_1。最后登录时间:2014年8月4日。
④朱媛:《浅议全球化背景下法律教育的发展趋势》,载于《法制与社会》,2008年1月。
⑤[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及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作者简介:于沈悦,辽宁警官高等职业专科学校鞍山分校,助教,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