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原因之剖析
2014-07-04李泽亚
中图分类号:D924392 文献标识码:A
摘要:职务犯罪作为最严重的腐败形式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践踏、滥用公权力的表现,是复兴之路上的严重阻碍,因此研究其形成原因十分有必要。本文根据恩里科·菲利的犯罪原因三元论,从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三方面对职务犯罪原因进行阐述,并指出社会因素为造成职务犯罪的最大原因。
关键词:职务犯罪;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
一、人类学因素
职务犯罪的出现与行为主体的个人素质紧密相关,其中生理需求与心理状况对职务犯罪的形成影响颇大。1.生理因素:人作为一种高级动物,需求永无止境,总是在渴望得到,其对物质财富的需要又处于基础性地位。趋利避害、向往安逸是人之常情,手握一定权力、身处一定地位的职务犯罪人见多识广,更加追求高品质的衣食住行,甚至于追求色欲的满足,现实收入却远不足以填补这些生理需求,导致其做出越轨行为,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不法手段来达到生理上的满足。2.心理因素:不管是贪利型的经济性职务犯罪,还是过失型的渎职性职务犯罪,行为人都会有一般性的心理犯罪动因,如贪财、恋色、徇私、攫权。[1]思想腐化堕落,心理防线脆弱,易使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产生见钱眼开、贪图享乐、蒙混过关、捞了就跑等不正常心理,这些心理作祟是职务犯罪的一大诱因。
二、自然因素
从一定程度上讲,犯罪的产生是由自然孕育的,受自然的制约,依自然条件的不同而变迁。影响职务犯罪的自然因素主要有地理因素和自然灾害因素:地理因素主要是城市与农村、沿海与内地等空间地域差别:由于城乡各项设施建设、政治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城市广泛分布,国家工作人员多于城市聚集,城市职务犯罪案件多发;沿海与内陆对外开放程度不同,沿海地区与外界交流更多,获得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且受沿海舒适气候的影响,人们更易产生贪图安逸的心理,造成了经济型职务犯罪较内陆更多的现象。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职务犯罪也不在少数。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会出现大量的捐赠物资、款项,在这些钱款物资管理、发放的过程中就容易產生贪利型职务犯罪。近些年我国发生的多次天灾,使国家人民损失惨重,其中最惨痛的是汶川大地震,震后国家拨款救济、各界捐款捐物以支持汶川重建,但这些财物并未完全交入灾民手中,在捐赠财物管理过程中发生了侵占、挪用等问题。2013年四川省检察机关在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中,共查办涉灾职务犯罪人343人。
三、社会因素
对职务犯罪影响最大的当属社会因素,同时也是最需要我们提起注意的因素,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历史痼疾。贪腐之风曾在我国古代大行其道,职务犯罪在中国官场之中堪称痼疾。由于封建政权的上千年存在,官本位的长期延续,使得官僚主义思想根深蒂固,意识形态中的陈腐观念仍然存在。某些官员具有浓重的特权思想,一朝权在手,便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抛之脑后,极尽贪腐之能、不履分内之职、窃据国家之财、侵害公民之权。
2.制度缺位与社会失范。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使得市场经济的负效应与计划经济的弊端同在,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增大了职务犯罪的诱发力。[2]由于缺乏市场经济建设经验和前瞻性的应对措施,加之体制运转的速度过快,未能及时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制度和机制,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经济的迅速发展、富商大贾的大量出现、利益诱惑的增加、利益分配不合理、经济权力化、合理薪酬体系的缺乏,使得大量官员不甘清贫,打起了职务犯罪的主意。
3.监督失利和惩罚失当。“职务犯罪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力的异化,因而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至关重要。”[3]虽然我国建立了许多权力监督机构,但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这些监督机构的级别往往低于其所监督的行政单位,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地位尴尬,不能起到良好监督作用。新闻媒体和公民的监督也受到了一定限制,许多政治敏感问题不得报道,政务不够公开透明,公民对职务犯罪的消息闭塞,这些都使得监督制约机制流于形式。长期以来的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也是职务犯罪的一大原因。2005-2009年,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犯罪=成本+收益+风险,作为有理性的经济人,在犯罪前会权衡利弊,职务犯罪轻刑化无疑降低了犯罪成本和风险,这种冒小险得大利的情况增加了犯罪人的胆量,助长了职务犯罪的产生。
4.缺乏法律信仰与司法不够独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整个社会还没有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权大于法的思想仍然存在,法律的权威受到了挑战,职务犯罪人缺乏对法律的敬畏,法律对其的震慑力也被削弱。行政权过于强大、司法权不够独立也易导致职务犯罪,封建时期的地方官员集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不存在司法独立,行政权长期缺乏监督与制约。而今,我国虽已确立司法独立原则,但公检法之间平等的配合制约关系,使得以审判至上为前提的司法独立难以有效贯彻;经济保障不足、法官的待遇低,司法活动中的非法利益诱惑大,也使司法独立受到损害;法官的身份保障不够,面对身处高位的犯罪人往往会屈服于其权势而徇私枉法。
5.社风不良与文教乏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的不良社会风气,极易导致犯罪欲望的产生,而“酒桌文化”、“关系文化”等官场积弊,更是职务犯罪的培养基。不良的外部环境,尤其是教育的影响,是犯罪形成的原因之一。我国学校教育偏重于知识型、应试型,缺乏对个人良好品质的培育,也缺乏对法律意识的培养;工作岗位上的廉洁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法律教育往往多为蜻蜓点水,走程序而不深入,这些并没有使廉洁自律的观念深入国家工作人员之内心,为职务犯罪行为埋下了隐患。
参考文献
[1]陈正云.职务犯罪生成机理和治理对策研究[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31-332
[2]杨国亮,鲍子平.青年干部职务犯罪的成因透视与预重构[J].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4(3)
[3]何承斌.职务犯罪原因的系统分析[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3)
作者简介:李泽亚(1990.10-),女,籍贯:河北省藁城市,学校学院专业: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刑法学,职称: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