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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环境保护视角的消费税改革路径选择

2014-07-04邓盈盈

商业2.0 2014年6期
关键词:消费税税制摩托车

邓盈盈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摘要: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推进绿色发展的执政新理念,这对税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消费税由于具有较明显的政策调控功能,在此次绿色税制建立中应发挥其功能。本文通过对消费税在环境保护中的现状效果的分析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改革的的路径。

关键词:环境保护视角;消费税改革路径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已经明确提出,只有通过绿色税制的建立和实施,才能使我们不断向着生态文明社会和“美丽中国”目标迈进。作为流转税中的一个税种,消费税是各国普遍重视并征收的一个税种,其历史十分久远。而我国则是在1994年进行税制改革时,才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消费税,并在2006年与2009年对税目、税率及其他相关政策进行了两次调整。现行的消费税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由于政府在最初选择消费税课征范围时主要考虑的是平衡税负,而一些产生负外部的消费品并没有纳入征税范围。近年来,我国的环境压力日益增大,为响应国家建立绿色税制的号召,绿色消费、节能减排也日益成为我们关注的热点。民众也更加期盼一种更为合理的消费方式,以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具有针对性强、灵活性大、调节弹性较大等特点,但现行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明显不足。

一、消费税在环境保护功能上的存在的不足

(一)消费税收入比重不高

衡量消费税对宏观经济影响程度的直接指标是消费税在政府财政收入和GDP 中所占的比重。消费税作为一个政府调节生产消费和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手段,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而且征收力度在逐年加大。目前消费税在发达国家的税收收入中一般都10%以上,消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一般也都在3%以上。回顾近几年消费税的数额,我们不难看到从2008年以后消费税有着较快的增长,但是我国消费税占税收收入总量的比例只有8%左右,在2008年更是达到了47%的低点。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偏低表明了消费税调节宏观经济的影响力不足,对环境保护的作用力度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二) 对环境有害的消费品尚未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环境的污染物主要有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四类。从外国的经验来看,比较常见的课税对象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氮氧化物,废水排放物,含磷洗衣粉、废旧轮胎、造成噪音污染的机场等。而由于我国在设置消费税时考虑更多的是平衡税收负担,所以在纠正个人消费偏好上,涉及到环境保护的只有烟、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木制一次性筷子、轮胎和实木地板。

(三)税率设计不合理

在第九届亚太烟草或健康大会上,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教授胡德伟教授指出:我国烟草行业的总体名义税负为55%,实际税负43%,而世界其他國家平均税负约为65%。烟草消费不仅会损坏人体健康,而且对空气质量也带来严重负面影响,造成“二手烟”的危害。又如,小汽车、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率是按照排量设计的,如10升及以下排量的汽车消费税适用税率为1%,10-15升排量的汽车为3%。而250毫升以下排量的摩托车适用税率却为3%,250毫升及以上排量的摩托车适用税率则为10%。随着经济的发展,摩托车已经不再是城市居民的交通工具首选,甚至都已经禁止摩托车进入城市道路。从而使得摩托车的角色归属转向于服务农村,普通摩托车的税率不宜再有提升。但有一些单价十分昂贵的高端品牌摩托车,已成为一种特殊的奢侈品,对这类摩托车采用当前税率则难以体现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四)消费税对消费者的“消费偏好”约束不明显

我国消费税用的是价内税征收方式,即税额包含在售价中,并不单独列示。在这种隐蔽的征收方式下,消费者无法准确知道自己是否负担了税收,以及负担了多少,当然也就无法领会政府的调整消费偏好意图。以卷烟为例,有学者曾在2008 年做过关于吸烟危害的社会调查,结果是广大消费者对卷烟需缴纳消费税知之甚少。

二、环保视角下完善我国消费税的具体思路

(一)扩大征税范围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消费习惯的改变,在加重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时应考虑将污染品、资源高耗品更多地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以木质高档家具为例,近年来我国家具生产年增长幅度达到18%,出口量更以年30%以上的幅度在增长。木质高档家具不仅耗用了宝贵的森林资源且已经有向奢侈消费的倾向。另外,一些一次性产品,如一次性杯子、一次性餐具等,单个来看它们对资源的消耗不大,但消费量巨大且不方便回收利用。如以上两类都建议逐步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总而言之,从环保角度出发,应将高污染、高能耗的危险性的产品有选择、分步骤地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二)提高部分消费税税率

对过度消费会破坏环境的高能耗、高污染商品,应与国际接轨,适当提高其消费费税率。具体调整有: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我国卷烟消费税税率还有10%左右的提升空间;将木制家具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后,对耗用原生林及特种木材的高档家具、木制地板、一次性筷子课以重税;降低普通摩托车消费税税率,对成为奢侈品的高端品牌摩托车采用高税率。小排量小汽车的税率可不变,大排量的汽车可适当提高税率。

(三)采用价外税征收方式

由于消费税税种的纠正消费偏好的特性,可将消费税采用价外税的征收方式。虽然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转变,却使消费者在消费消费税应税商品时,有更直观的冲击。税负转嫁的透明化,可以在价格机制的作用下使消费者调整消费行为,从而增强消费税对消费者的“消费压力”,加大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影响。

(四)税收优惠的完善。

目前我国消费税税收优惠规定甚少,缺少对低能耗、低污染企业的激励作用。国家应加大对在环保方面表现优秀企业,给予相应的消费税优惠政策,从而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企业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提出,使我们更加注重保护环境。党的十八大上提出的绿色税收,更是从制度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消费税作为一个具有矫正功能的税种,在我国新一轮财税改革中必能发挥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华东科技.节能减排科学发展[J].华东科技,2007(7).

[2]安体富,樊勇.对我国消费税改革的评析展望[J].税务研究,2006(12):36.

[3]李徐润,完善绿色消费税制的思路和建议[J],涉外税务,2010-5

[4]张春,侯瑞山. 试论我国消费税的绿化[J], 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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