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煤矿企业与周边村镇的协调发展
2014-07-04郑丽红
【文章摘要】
由于煤矿开采副作用等问题的影响,有的煤矿与周边村镇产生了十分复杂的矛盾,影响了矿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本文分析了煤矿与其周边村镇的特点,剖析了不协调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提出了协调发展的思路,对解决煤矿企业与周边村镇的协调发展问题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
煤矿;村镇;协调发展
由于煤矿开采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塌陷、污染、地下水沉降、农业减收等问题与征迁、补偿、土地利用、村镇作用、村民素质、企业态度等交织在一起,有的煤矿与周边村镇出现了较深的矛盾,协调起来非常困难,一些地方还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影响了地方经济社会的稳定,也影响了煤矿与周边村镇的发展,认真深入的研究这一问题尤显必要。
1 煤矿企业与周边村镇关系的特点及协调发展的必要性
1.1煤矿企业及特点
1.1.1 经营场所的固定性。煤矿必须建设在有煤的地方,一般煤矿都是在井巷建设中大量投资的,难以改变资产的用途,无论与地方发生什么矛盾,煤矿都搬不走、扼不动。
1.1.2 周边关系的复杂性。煤矿自建设到开采一直影响着地方生态和人文等多方面的平衡,在各关联事物的动态平衡过程中,好多问题和困难都是煤矿回避不了的。
1.2煤矿企业周边村镇及特点
1.2.1 致富理念的局限性。有些村镇往往是想通过煤矿开采后的征迁补偿和接受扶持与援助取得更多的利益,有的只顾眼前利益,不惜杀鸡取卵。
1.2.2 利益诉求的多变性。随着村镇经济发展和内外部情况变化,加之自身素质问题,他们对煤矿的诉求和希望难以形成一贯的全面的思路。
1.3煤矿企业与周边村镇的关系
煤矿的发展需要地方的贡献,包括生态环境、土地水源、生产生活环境的贡献等,这些贡献就是村镇的付出。地方的发展需要煤矿的贡献,包括财力物力、人力技术、就业岗位的贡献等,这些贡献就是煤矿的付出。双方的贡献或付出自然的形成了矛盾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关系是对立统一关系,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赖,既相互作用,又互相制约,共同影响矿区的发展与进步。
1.4煤炭企业与周边村镇协调发展的必要性
1.4.1 协调发展是煤炭企业生存发展的要求。煤矿的建设与发展不仅需要地方的土地、礦产等自然资源,还需要地方水、电、路、邮、信息、污水处理等多方面的后天资源,离不开村民、村镇和地方政府及各行业的理解和支持,更需宽松的经济政策,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安定的治安环境。
1.4.2 协调发展是村镇生存发展的要求。村镇的建设与发展涉及工业、农业、服务业多个方面,煤矿经营活动为地方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更多机遇,如能较好解决煤矿开采中的征迁、补偿、环境治理等问题无疑会促进村镇的发展。有煤矿的村镇得到煤矿的支持与配合,才能够更好地促进小城镇建设、生态环境建设。
1.4.3 协调发展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科学发展观从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的相互关系方面,对发展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煤矿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环境损害的后果,村镇也不能刻意要求环境保护超越煤矿经济的承受能力,而是在发展经济中解决各类环境问题,在环境问题的解决中求得经济的持续发展。
2 煤矿企业与周边村镇协调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2.1主要问题
2.1.1 政府的问题。受既得利益影响,个别政府部门考虑自己利益较多,服务企业和村民意识不强,让企业和群众或敬而远之,或难以信任,影响了执行能力、执政能力和对地方人和事物的管控能力。
2.1.2 村镇的问题。受经济利益、法制观念等影响,一些村镇为了达到利益目的漫天要价,民事协调难度越来越大,煤矿被堵门、断道、扣车等问题时有发生,村民在煤矿控制区域内违章植树、违章建筑、违章取土,违章堆放、盗拿公私财物、挤占煤矿利益等现象时常出现,影响了煤矿正常的安全、生产、工作秩序和企业形象。
2.1.3 煤矿的问题。煤矿生产带来的水土流失、土质下降、农田减产、建筑设施和道路损坏、农业收益减少、环境污染等问题,扰乱了地方群众的正常生活。
2.2原因分析
2.2.1 煤矿忽视了生产“副作用”对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不能站在对方的角度积极主动的协调解决问题,侵犯了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群众很有可能采取一些极端手段来促使煤矿解决他们提出的自认为合理的问题。
2.2.2 配套政策不健全,未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从近年来发生的扰乱煤矿生产经营秩序情况看,很大程度上是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政策标准和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多是一事一议,标准不一,一方面导致村村之间、村民之间相互攀比,另一方面导致煤矿设法压价,村民与煤矿之间很难达成协议,加之群众呼声言路不畅,村民拿政府没办法时往往就拿煤矿出气。
2.2.3 社会管理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使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首先是依法行政工作不够得力;其次是舆论误导;其三是社会控制机制不够得力;其四是处置不及时,人为的使小问题变成大矛盾、大纠纷。
2.2.4 部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对事物的是非判断标准在别人的煽动利诱下明显下降,极易受人左右,盲动盲从,或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和法不责众的心理,采取极端办法,以求获取更大的利益。
2.2.5 处置力度不够。有些人错误的认为:“咱们地盘下的东西让别人赚大钱,这太吃亏了”,千方百计给矿方要钱,少则几万几十万、多则成百上千万,一但矿方不答应,就采取过激行为;有些群体性纠纷是一些动机不纯的人在幕后操作、煽动,一些群众跟着起哄;有些恶性事件是一些人早有预谋,背后安排、策划、指使;个别矿区还有黑社会的参与,地方上往往抱着花钱买平安的想法给煤矿施压,每棵煤矿不得不对那些经常无理取闹者一再忍让,一味迁就,对他们提出的无理要求予以变通,使之得到不应有的实惠,甚至采取给钱、给物、给工程、安排子女等办法来压事,助长了歪风邪气。
3 煤矿企业与周边村镇协调发展的对策与思考
3.1煤矿建设发展必须与周边小城镇建设相结合
3.1.1 矿区小城镇建设的必要性。矿区小城镇建设可容纳大量农村多余劳动力;可为乡镇企業发展提供良好的场所;有利于繁荣村镇经济;有利于增加村民收入,改变村民精神面貌。
3.1.2 矿区小城镇建设的有利条件。煤矿发展,必然伴随大量的征迁工作和大量的资金投入,为小城镇建设提供了外部动力和财力物力支持;党和政府重视了小城镇建设,在农村的公路、电网、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有些农民富裕了,迫切要求进入城镇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加快小城镇建设正好为他们提供了发展的空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要任务,加大了新农村建设推进力度。
3.1.3 矿区小城镇建设的规划原则。在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总前提下,各项建设要合理布局并留有发展余地;要充分挖掘原有矿区和村镇用地的潜力,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牧地;要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长期和近期的关系,确定适当的建设标准和分期实施计划;要充分利用原有设施,逐步改建、完善;要保持山、水、林、田、路、矿、电等平衡发展;要充分考虑地理位置、地质地貌、水文气象、井田范围、自然资源、历史沿革、交通运输、电力供应、通讯设备、人口状况、住房状况、文教卫生、商业、邮电、集市贸易、建筑材料其发展前景,附近城市、厂矿企业、农场以及名胜古迹、旅游区规划及其发展情况的资料等。
3.1.4 矿区小城镇建设的功能分区。矿区小城镇建设一般应分为煤矿场区、一般生产区、公共生活区和居住区四部分。煤矿场区既煤矿工业广场,主要安排井架井塔、生产设施、服务设施、煤炭储运场所、洗选加工场所等;一般生产区内主要配置工、农业的生产、加工、贮藏等的厂房、库房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公共生活区内主要配置文教卫生、银行邮电、商业服务、交通运输、贸易市场、园林绿化等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居住区以住宅为主并相应配置生活服务性设施。各功能分区之间既要保持有机联系,又要满足环保、卫生防疫、防火、安全等要求。小城镇规划除上述各项建筑设施外,还要包括道路、绿化及供排水、污水处理、电力、网络、电信的规划。
3.2煤矿建设发展必须与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
3.2.1 要把环境综合治理摆上应有位置。煤炭是工业的粮食,土地是财富之母,环境是人类和所有生物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三者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等重要,处理好煤炭开采后土地塌陷、污染等环境治理问题,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存质量。我们说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是煤炭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包括企业所在地的可持续发展,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3.2.2 要坚持正确的治理原则。首先是耕地优先原则;其次是全面治理原则;其三是因地制宜原则,由于各煤矿所处的位置和煤炭赋存条件不同,对土地的破坏程度不同,对环境的影响情况也会不同,因此应当通过适宜性评价,因地制宜的制定治理方案,按照“宜粮则粮,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牧则牧、宜建则建”的原则,编制采煤塌陷地治理规划和污染源治理规划,尽量将破坏的土地恢复并高效利用,将污染源控制或彻底根除;其四是注重综合效益原则,努力实现社会、经济和生态三者效益的最优。
3.3煤矿建设发展必须与改善村镇生产生活条件相结合
3.3.1 煤矿建设发展必须落实党的执政理念。煤矿领导应该弄清楚“发展为了谁?发展依靠谁?发展的成果谁来享受?”,进一步树立“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执政理念,把维护矿区稳定,构建和谐矿区作为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核心工作来抓。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所带来的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和谐矿区建设。
3.3.2 煤矿建设发展必须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煤矿要严格按照环保法要求,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依法公平、公正、合理解决矛盾和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3.3.3 煤矿建设发展必须建立保证和谐的机制。可以借鉴淮南煤矿“地矿统筹” 建设的做法;可以采用吨煤提资建立“矿灾基金”的办法;可以建立地方回报金机制;可以建立矿区促进会机制;可以建立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机制;可以建立健全村民到煤矿就业新机制。
3.4煤矿建设发展必须正确处理村民诉求与法律法规的关系
就煤矿与村民而言,村民是弱势群体,煤矿有责任为周边村民生产生活着想,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但“弱势群体”并不意味着就代表正义、法律和原则,多数情况是出现利益分歧的双方并无善恶之分,而需要站在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判别是非。村民的利益应该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切,但这种重视和关切不等于必须无条件地满足要求,即使这些要求从某一角度看上去是合理的。真正需要关注的并不是某个特定群体的利益,而是调整和变迁要符合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不能为了马车夫的利益而限制汽车的发展,不能为了蜡烛行业的利益而限制电力的发展。照顾弱势群体的最好方式决不是维持原来的特定利益格局,市场经济制度能够确保整体经济产出的最大化,但并不能确保任何特殊利益的最大化。
3.5煤矿企业与周边村镇协调发展的关键在地方政府
3.5.1 协调发展需要地方政府的优质服务。有些政府部门,只要出了矿群矛盾就要企业埋单解决,助长了一些人的无理要求。无论是何性质的企业,地方政府都应该一视同仁,真心实意地关心和支持他们的发展。目前“企业找市场,不要找市长”的意识正在日趋增强,但煤矿发展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难以全靠市场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帮助和支持。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对企业的发展做了许多工作,但是与企业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新期待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距离,对企业的服务仍有不及时不到位问题。其实,企业需要政府支持帮助的,往往是自身不能解决、但又必须解决的问题,地方政府要按照统筹煤矿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区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在服务企业中体现管理,在管理中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3.5.2 协调发展需要政府的正确导向。提高人的思想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对促进协调发展尤为重要。政府通过有力的宣传、教育和灌输引导群众摒弃旧传统观念、小家经济意识和狭隘的利已主义思想,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提高群众对社会义义市场经济知识的认识,使群众懂得市场经济规律,培养群众适应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健康心态;加强科学文化知识教育,提高社会成员的文化素养,使其比较理智地思考和处理问题,改变落后的思维模式,防止被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挑拨和利用;加强普法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5.3 协调发展需要政府为煤矿和村镇创造合作共盈的文化环境。煤矿与村镇,由于他们管理的对象不同,发展的方向不同,业绩的标准不同,在事物处理的态度上很难不通过沟通形成默契,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群体的矛盾,它们不仅是经济利益、生存发展的矛盾,很大成度上是企业文化与村镇文化上的冲突。文化的差异会使解决矛盾付出更大的代价,这也是制约煤矿和村镇协调发展的重要问题,地方政府在建设合作共盈的文化环境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可以组织相关会议共谋矿区发展大计,可以针对某些困难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可以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组织发挥企业物质、资金、场地、技术等优势与村镇公共设施、粮食、蔬菜、土特产优势的相互支持,可以经常组织各类文体联谊活动增进了解和友谊,可以有意识的倡导共同的荣辱观念,从文化环境方面促进矿区的协调发展。
总之,煤炭企业与周边村镇协调发展就是要实现矿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努力形成共赢发展、协调发展的和谐格局,推动矿区走向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作者简介】
郑丽红,开滦集团煤业分公司,高级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