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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检查的实施及若干问题的探讨

2014-07-04张文广李茂林李世欣

核安全 2014年1期
关键词:开箱安全局民用

李 禅,张文广,李茂林,李世欣,金 刚,姚 远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 100082)

目前,我国正处于核电建设的高峰期,在建的20余台核电机组中,相当一部分的核安全设备需要从国外进口,设备类别包括机械设备中的管道和管配件、阀门、泵、核岛主设备及铸锻件等,以及电气设备中的传感器、电缆、机柜、控制台、显示仪表、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电动机等。

依照《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1]以及《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2](以下简称HAF 604)第三十条要求,我国对进口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的过程中,营运单位、设备成套供应商、核岛建造总承包商和民用核安全设备持证单位(以下统称报检单位)应按照法规要求对进口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履行安检手续。核设施营运单位、设备制造商、建造承包商等都对维护核安全负有重要责任[3]。需要说明的是,需要接受安全检验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前仅限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4]及后续通知文件[5-7]中的十八类机械设备和九类电气设备。

开箱检查是安全检验的第二阶段,包括开箱申报材料审查和开箱见证两部分。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大纲》[8]的职责分工中,受国家核安全局委托,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以下简称核安全中心)负责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文件的审查以及核设施现场外的开箱见证,环境保护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负责辖区内核设施现场的开箱见证,职责分工见表1。

表1 开箱检查的职责分工Table 1 The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ies of unpacking inspection

1 开箱检查的实施

1.1 开箱检查的目的

与国内持证单位处于国家核安全局的严格监管相比,境外供应商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的设计、制造、无损检验等环节缺少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仅受到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注册登记时的文件审查和与核安全设备采购单位之间的商业合同的约束。因此,在进口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认真落实进口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工作,督促境外单位为我国民用核设施提供高质量的核安全设备,从而提高核电厂的安全水平[9],这些都显得尤为重要。

开箱检查作为安全检验的第二阶段,主要由安全检验人员对报检单位提交的开箱申报文件进行审查,对开箱检查进行监督见证并做出相应结论。经检查不合格的进口设备,不得进行后续的安装调试活动。开箱检查是否合格,决定了进口核安全设备能否进入核设施现场进行安装调试,或能否在国内设备制造厂进行下一步生产工序。因此,开箱检查是我国进口核安全设备监管的重要控制点,加强开箱申报文件审查和参与开箱见证,可以加强对进口核安全设备的监管,尽可能地确保未经开箱检查或经开箱检查后不合格的设备不会进入到下一步的安装调试活动,督促报检单位依法履行安检手续并加强对境外供应商的管理。

1.2 开箱申报材料审查

根据HAF 604第三十五条的要求,报检单位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计划开箱检查的20个工作日前提交相应的开箱申报材料(见表2),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文件申报工作管理的通知》(环核安中心函[2013]63号)[10]的要求提交表3中的材料。核安全中心在收到开箱申报材料后,组织审评人员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如表2、表3所示。

表2 HAF604要求的开箱申报材料及其审查重点Table 2 Review key points and application documents of unpacking inspection required by HAF 604

表3 其他的开箱申报材料及审查重点Table 3 Review key points and application documents of unpacking inspection

对于审评合格的开箱申报材料,核安全中心将出具《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文件审查报告》,开箱申报材料审查工作结束。开箱申报文件审查流程如图1所示。

1.3 开箱见证

开箱申报材料审查通过后,核安全中心将对在核设施现场外进行的开箱检查活动实施见证检查,检查流程图如图2所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见证检查工作管理的通知》(环核安中心函[2013]48号)[11]的要求,在核设施现场外进行的开箱检查活动主要包括开箱见证准备工作,开箱见证检查前会议,开箱见证检查的实施,记录和报告等步骤。

图1 开箱申报文件审查流程Fig.1 Review process of application documents of unpacking inspection

(1)开箱见证准备

安全检验人员编制开箱见证检查大纲,确定见证检查日程、范围及文件检查内容,梳理对报检单位提出的管理要求以及报检单位已完成的开箱活动的开箱记录和开箱报告,核查以往开箱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确定本次开箱见证检查需落实的相关问题。

报检单位按照开箱见证检查大纲做好开箱准备工作。

(2)开箱见证检查前会议

图2 核设施现场外的开箱见证流程Fig.2 The process of witness on-the-spot before unpacking inspection outside the civil nuclear facilities

安全检验人员介绍开箱检查的目的和内容,确定开箱见证检查的比例(抽检比例见表4)、箱号及对应设备;检查报检单位的质保大纲及相关程序,核实质保大纲或程序是否涵盖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开箱检查等内容;核实报检单位对安检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已完成的开箱活动的开箱记录和开箱报告的备案情况及以往开箱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表4 开箱见证检查的抽检原则Table 4 The principle of sampling ratio in unpacking inspection

报检单位介绍设备开箱的准备情况(包括设备、人员、工具、文件、流程、检验和试验项目等方面),由安全检验人员核查其是否满足质保大纲、开箱检查程序、检验和试验大纲的要求,并核实参与开箱的质检人员和试验人员的资质情况。安全检验人员视上述内容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开箱见证活动。

(3)开箱见证检查的实施

报检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开箱控制程序和细则做好设备开箱和记录工作并形成开箱记录单;安全检验人员根据相关法规及开箱见证检查大纲对上述开箱检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核查设备的存储场地、设备包装、设备信息、设备随箱文件、设备的检验和试验等内容是否满足要求,对于检验和试验过程中所发现的不符合项及异常情况,督促报检单位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处理。

(4)记录和报告

开箱工作结束后,安全检验人员应当根据文件检查情况和开箱见证检查现场出具《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记录单》,如实记录所发现的问题及相关的管理要求,经双方现场签字确认。报检单位应当在完成开箱检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其完成的开箱记录和开箱报告报送至核安全中心备案。

开箱见证检查完成后,由安全检验人员出具《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见证检查报告》。报检单位在收到开箱见证检查报告且结论为合格之后,所开箱的设备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

2 开箱检查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自2008年《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HAF 604发布实施以来,由于针对在建核设施中的进口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工作管理要求不够明确,相关安检程序尚未发布,因此报检单位对开箱检查工作存在误解,对开箱检查工作不加重视,同时安全检验机构在开箱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中存在一些困难。经过两年多的开箱检查实践,安全检验人员对进口核安全设备监管中的开箱检查工作的情况有了初步了解,加深了HAF 604中关于开箱检查工作的理解,下面列举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2.1 对开箱检查工作的理解

进口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机构受国家核安全局委托,依法对报检单位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开箱申报材料审查和开箱见证两部分工作内容。2011年至2013年6月,核安全中心进行的开箱检查工作见表5。

表5 核安全中心进行的开箱检查工作(单位:批次)Table 5 The unpacking inspections conduct by Nuclear Safety Center,MEP(unit:batch)

对报检单位来说,开箱检查一般是指核安全设备到达国内后,依据报检单位相应的工作程序对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如果设备完好,符合合同要求,则可以进行下一步工序或安装调试;如果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与合同不符的情况,报检单位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具不符合项报告,要求设备供应商解决。因此,报检单位的开箱检查实际上是设备的开箱验收活动。

在实际的开箱检查工作中,个别报检单位对安检的相关法规理解不够,执行不到位,对开箱检查工作不够重视,对核安全监管机构的开箱见证工作存在误解。在开箱申报文件工作中,报检单位经常出现未按法规要求及时提交材料,报检材料不齐全,设备竣工文件存在不满足法规、技术规格书的要求等情况。在开箱见证工作中,安全检验人员发现某些报检单位是为了应付核安全监管机构的开箱见证而开箱,而不是按照其验收程序实施开箱检查工作,甚至个别报检单位错误地理解为开箱检查是核安全监管部门对设备本身质量的检查。因此,报检单位还需要加强对安全检验相关法规的理解,按照开箱程序和安检要求认真落实开箱检查工作。

2.2 关于营运单位的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

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释义》[12],对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活动的定义如下:

“监造”是指“营运单位对境外供应商从原材料验收、生产制造到出厂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

“装运前检验”是指“在民用核安全设备生产完成后、发运前,根据合同以及技术条件的要求,营运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品质、性能、规格等进行检验”。

“监装”是指“营运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包装、运输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

“验收”是指“营运单位根据经审查认可的规范标准、合同、技术规格书、验收大纲等文件实施验收”。在验收中,除了验收产品外观、竣工文件及必要的试验现场见证外,还要对过程形成的质量记录、监造结果等进行检查,以证明该产品的质量受控。根据法规要求,营运单位用于验收供方所提供的物项或服务的方法包括源地验证,收货检查,查看供方的合格证,在核电厂现场安装后的试验或这些方法的组合[13]。

由此可知,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活动均为法规要求的且营运单位必须对设备质量进行的过程监督活动,需要担负相应的监督责任。4个过程监督是有序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是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的重要环节。任何环节的忽视或缺失,都将直接影响到核安全设备的质量,为我国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埋下隐患。

作为开箱申报材料审查的一部分工作内容,安全检验人员严格按照HAF 604要求,针对报检单位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以及验收结果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表明,营运单位的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的执行落实情况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和遗漏。例如,某些报检单位的监造工作没有完全覆盖进口核安全设备,仅有少数报检单位针对部分设备执行了装运前检验和验收工作,监装工作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因此,如何督促报检单位认真落实上述过程监督工作是核安全监管部门需要思考的问题。

在目前的开箱检查工作中,核安全中心以报检单位提交的质量计划中相关的质量控制点(如停工待检点和见证点等)的签字和日期作为判断依据,借此审查报检的设备是否按照相应的技术规格书要求进行制造,确保关键工艺环节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14]。报检单位是否实施了有效的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以及验收。需要强调的是,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代替营运单位的过程监督。

2.3 对出具开箱检查报告的理解

根据3.1节的讨论,报检单位进行开箱检查,核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实施开箱见证,因此对于HAF 604第三十六条要求开箱检查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开箱检查报告可能会存在误解。实际上,报检单位应在开箱检查完成并对其开箱验收的设备出具开箱记录和开箱检查报告后,核安全监管部门针对开箱的监督活动出具开箱见证检查报告,如此理解则HAF 604第三十六条方具有可执行性。因此,在目前的开箱检查工作中,核安全中心在收到报检单位的开箱记录和开箱报告后,出具《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见证检查报告》。

法规要求在开箱检查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报告,意在督促和提高安全检验的工作效率,但在部分开箱检查工作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在开箱检查中,如果出现设备数量多,设备测量复杂,设备制造加工周期长,开箱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不符合项的开具及关闭)周期长等情况,报检单位出具开箱记录和开箱报告的时间则相应推迟,往往超过1个月甚至更长。因此,部分报检的开箱检查批次,报检单位的开箱记录和开箱报告的出具时间无法约束,而核安全中心出具相应的开箱见证检查报告的依据之一就是报检单位的开箱记录和开箱报告。在报检单位未提交开箱记录和开箱报告之前,核安全中心无法对报检设备的质量和报检单位的开箱活动进行确认和评估,因此无法在开箱检查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开箱见证报告。因此,HAF 604第三十六条应理解为在报检单位完成开箱检查并提交其出具的设备开箱记录和开箱报告后,安全检验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开箱检查报告。

3 加强开箱检查工作的建议

3.1 加强安检相关法规和开箱检查相关指导性文件的落实

核安全中心以《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HAF 604等法规为依据,在分析和总结开箱检查工作的经验基础上,相继发布了《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检文件申报指南》、《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见证检查规程》等开箱检查相关指导性文件,加强和完善了进口核安全设备的开箱检查工作,促进了开箱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开展。

报检单位应严格遵守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相关的法规,积极落实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设备的监管要求,重视并认真落实核安全监管部门的开箱检查工作要求,积极加强安检文件申报的自检自查工作,确保材料的准确、真实、可靠,积极加强开箱检查和相关指导性文件的落实。

3.2 加强安全检验能力的建设

建议继续加强安全检验队伍的规模化和专业化建设,促进安全检验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安全检验工作的效率。进一步提高安全检验人员的审评能力,提高对相应法规、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的理解,并通过培育核安全文化来不断培养和提高核安全监管人员的素质[15],重视安全检验独立检验和验证的能力建设,特别是针对开箱检查中的检验、试验项目,以加强对进口核安全设备质量和安全功能的检验和验证。

3.3 加强开箱检查工作的交流和经验反馈

建议加强核安全中心与监督站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反馈开箱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总结开箱检查的工作特点和规律,共同加强对进口核安全设备的开箱检查的执行力度,促进开箱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信息化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系统,建立开箱检查经验反馈数据库,及时交流在开箱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为监督站、核安全中心以及报检单位提供参考和借鉴。

建议继续加强核安全中心和监督站的安全检验经验反馈工作,定期发布开箱检查的经验反馈报告,以便各报检单位及时了解开箱检查的监管要求,加强对其设备供应商的监督,避免设备的质量问题重复出现,减少和消除核安全设备的安全隐患。

[1]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0号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Z].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

[2]国家核安全局. HAF 60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S]. 北京:国家核安全局,2008.

[3]李宗明. 从日本福岛核事故审视核安全的政府、法律和监管框架[J]. 核安全,2012(2):1-8.

[4]国家核安全局.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EB/OL].(2007-12-29)[2013-08-12]. http://www.mep.gov.cn/info/gw/haqwj/200801/t20080108_116035.htm.

[5]国家核安全局. 关于印发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等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EB/OL]. (2008-03-03)[2013-08-12]. http://www.mep.gov.cn/gkml/zj/haq/200910/t20091022_173125.htm.

[6]国家核安全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EB/OL].(2010-11-11)[2013-08-12]. http://www.mep.gov.cn/gkml/hbb/haq/201011/t20101119_197731.htm.

[7]国家核安全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EB/OL].(2012-06-25)[2013-08-12].http://www.mep.gov.cn/gkml/hbb/haq/201206/t20120629_232618.htm.

[8]国家核安全局.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大纲(试行)[S]. 北京:国家核安全局,2012.

[9]毋琦,毛从吉,郎爱国.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中的设备审查[J]. 核安全,2012(3):28-32.

[10]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文件申报工作管理的通知[Z].北京: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2013.

[11]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见证检查工作管理的通知[Z]. 北京: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2013.

[12]李干杰.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13]国家核安全局. HAD 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S]. 北京:国家核安全局,1986.

[14]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和监装及验收管理的通知[Z]. 北京: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2013.

[15]柴建设. 核安全文化与核安全监管[J]. 核安全,201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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