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民间金融及其引导规制
2014-07-01刘超杜瑞涛
刘超 杜瑞涛
【摘要】民间金融在我国农村地区普遍而广泛的存在,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制度,目前已经成为广大农村地区中小企业及农户融资的一种重要渠道,其有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合会等多种形式。而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制度,在其运行上有正负效应,需要对其规制引导,可以通过加强其法制化建设、完善监管措施、发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及完善小额信贷组织等形式实现。
【关键词】农村 民间金融 合会 规范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识码】A
民间金融在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制度,目前已经成为广大农村地区中小企业及农户融资的一种重要渠道。这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是我国金融抑制与正式金融制度供给不足的结果,是一种内生化的金融秩序。在正规金融秩序之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我们需要正确认知并加以引导规制。
农村民间金融的表现形式
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方式。按照偿还方式的不同,民间借贷可分为借货币还货币、借货币还实物、借实物还实物和借实物还货币四种形式。按照借贷利率的高低区分,可以分为白色(友情)借贷、灰色借贷(中等利率水平的民间贷款)和黑色借贷(高利贷)。其中,白色借贷主要是发生在亲戚朋友、乡亲邻里之间的小额借贷,偶而也发生数额较大的借贷,但与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相比,仍然是数额较小甚至是微不足道。这种借贷基本上是没有利息的,是出于亲友之间相互信任的一种互助式借贷。黑色借贷的首要特征是“高利率”,出借者的目的是通过高利率获取暴利,主要发生在以下两类地区:一类是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特别是东北、西南地区比较突出,这些地区人们收入水平比较低,生产生活条件差,抵御自然灾害和应对意外事故的能力比较弱,一旦遇到天灾人祸往往要求助于高利贷;另一类地区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这些地区贩卖毒品、枪支弹药以及各种走私违法犯罪活动较为猖獗,只要成功就能牟取非法暴利,为此这些人也敢于出高利率来筹集大量资金,同时出借人为了补偿这种高风险所要面临的巨大损失,也往往要索取较高的利率。灰色借贷是民间借贷中利率处于白色借贷和黑色借贷之间的中等利率水平的一种形式,大多发生在个体经济、民营经济比较活跃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
民间集资。民间集资是为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用途,按照自愿互惠的原则,资金使用者直接集中利用社会闲散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民间集资是一种直接的无担保的融资方式,对资金所有者而言,存在较大的风险,要直接承担最终借款人发生违约和项目失败带来的损失。由于民间集资活动的发起人不同,所以在集资目的、利率水平等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在经济转轨时期,集资活动在广大农村地区一直比较活跃。但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配套措施跟不上,以及对民间集资活动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等多方面原因,民间集资活动被一部分少数人或组织利用而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目的,成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一个因素。
合会。合会原是很早就在我国民间盛行的一种基于血缘与地缘关系,带有某种互助合作性质、集储蓄与信贷于一体的自发性群众融资形式。它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是各种金融会的通称。由于合会种类繁多,各地对合会的称呼也有所不同。例如,在山东、江苏等地称“请会”、“聚会”,在湖北等地称“约会”,在江西、安徽、湖南等地称“打会”,在浙江等地称“纠会”,在云南等地称“赊会”或“入把子”,在广东等地称“做会”,等等。合会通常由一位需要资金的人(即合会的发起人,称“会首”)主动邀请若干亲戚朋友(称“会脚”)参加,约定每隔一段时间举会一次,每次聚集一定的款项(称“会金”,通常是整数),轮流交给会员中的一人使用,借以互助合作。①
银背和私人钱庄。银背和私人钱庄是一种扩大了的民间自由借贷形式,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户及农村的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规模会不断扩大,民间自由借贷这种比较简单的形式因其借贷规模较小、信息搜集成本较高等,进而市场交易成本往往大于收益所得。在这种情况下,银背和私人钱庄应运而生,大大降低了民间自由借贷的交易成本,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其中,银背作为一种信用中介人,以个人信用及所掌握的大量信息为基础,为借贷双方提供借贷的机会,从中收取中介费或信息费。钱庄,又称“钱铺”、“钱店”,旧时在中国北方称“银号”,南方多称“钱庄”,其中浙江人又称之为“银背”,福建人称之为“钱中”。私人钱庄和银背在性质上大体相同,它是为借贷双方提供担保的非正式组织。总体上看,钱庄的利率水平介于民间借贷与银行、信用社之间,即高于银行、信用社的利率,而低于民间自由借贷的整体利率。
典当。民间典当实际上是一种担保行为,即出当者将其拥有所有权或是占有的物品作为抵押或质押,从当铺获得一定的现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连本带息赎回原物的一种融资行为。典当行以赢利为目的,主要依靠顾客支付的利息生存。在历史上,典当行的主顾一般是穷人,他们往往因生活所迫,如缺衣少食、无钱治病等,在借贷无门时只有拿自己的生活物品去当铺抵押而获得一部分“救命钱”或“救急钱”,日后有钱时再赎回来。在当代,典当行仍然以赢利为目的,遵循公平交易、自愿互利的经营原则,一般以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为主。
农村民间金融的正负效应
正效应分析。民间金融在借贷手续上比较简单灵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交易费用。在民间金融活动中,借贷双方对于借贷的期限、利率、最大金额等方面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只要是经过借贷双方同意即可,一般数额较小的,口头协议即可成立,数额较大,通常需要书面借据。这些程序及内容不受国家信贷法规政策及正式金融机构借贷程序的制约,操作起来简单便捷,比较符合农民的交易习惯与社会心理,易于被农民所接受。
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农村正式金融服务的不足。现在我国涉农服务的正式金融机构主要有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等,这些机构金融服务受到“三性”(流动性、安全性和赢利性)、资产负债比例、资金投向、贷款用途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服务对象主要以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等为主,对于广大的农户在生产或生活方面的借贷服务供给性不足,一些规模较小的农村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也难以从这些机构中得到贷款,而民间金融恰恰能满足这些需求者的资金需求。尽管近年来,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扩大了支农融资的服务范围,在贷款程序上也进行了简化,但是还是难以满足广大农户的需求。一般而言,银行贷款需要担保抵押,而很多农户家庭并没有多少抵押物,由于我国土地制度的原因,农民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均不能抵押,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户与正式金融机构打交道的热情。但是民间金融则不需要抵押、手续简单灵活,没有正式金融机构的借贷规则及繁琐的审批程序,对农民而言有较大的吸引力,能够随时满足借款者的生产、生活之需求,帮助借款者解决燃眉之急,同时也为放款者的闲置资金找到一条赢利渠道,为放款者带来较高的利息收入,可谓借款者与放款者互惠互利,实现“双赢”。endprint
民间金融的发展能够为农村正式金融制度的改革带来有益借鉴。作为一种内生性的非正式制度,民间金融不受正式制度的束缚制约,尤其是在交易方式及程序上的简单便捷可以为正式金融机构所吸纳。对于涉农的正式金融机构而言,积极研究民间金融的操作方法及技术,适度调整自身的经营业务,能够更好地的扩展农村金融市场;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宅基地的担保方式,建立与农户、农民相适应的金融服务机制;正式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展开竞争,可以提高起服务水准及不断完善现有的小额贷款制度,能够扩大现有的客户群体②。
负效应分析。民间金融对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政策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第一,民间金融的活跃在一定程度上分流了正式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可能会导致正式金融机构放贷能力的下降。在民间金融的运作中,无论是哪种形式,其借贷利率一般会高于正式金融机构,这样以来,社会中的闲散资金就会投入到民间金融活动中,减少了正式金融机构的存款来源。第二,民间金融的活跃会削弱国家宏观金融调控政策的效果。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引导货币信贷政策的发展方向,促使信贷资金的正确流向,从而促进产业机构的合理布局。对于民间金融的放贷者而言,其放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回报,一般不关心资金的流向。因此,民间金融的借贷资金在流动上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比较容易流入一些国家禁止的产业或行业,甚至还会用于非法经营或犯罪活动,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游离在正式金融机构之外,是滋生高利贷、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严重影响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
容易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民间金融是游离在正式制度之外的金融秩序,其涉及范围广,隐蔽性也比较强,国家很难从货币流通领域进行监管,缺乏税收杠杆的调节。大量的民间游资在正式体制外流通导致了大量的个人利息收入税及银行利税的流失,给国家的税收收入造成了严重损失。
民间金融的借贷利率较高,加大了个人与企业的负担,提高了社会机会成本。民间金融的高额利率加大了借贷者的经济负担,对于企业而言,势必会导致成本转嫁,最终还是消费者买单。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2013年的一项研究显示,在该项研究的500个民间金融案例中,无息借贷的比例非常低,只占据10%,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50%以上的占到了86.1%。③由此可见,民间金融的高额利率范围之广泛,高额利率已经成为民间金融的一种常态。
民间金融经营管理较为混乱,经营风险较大,容易引发民事纠纷与犯罪。实际上,在农村地区的民间金融机构基本上没有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也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与审核稽查制度,经营风险无法预期。同时,民间金融在程序上、借贷手续上也具有盲目性及不规范,一旦引发纠纷,很多时候连证据都没有。放贷者或者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不考虑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或者碍于情面而没有订立必要的借据或者抵押担保,只是一些口头协定和承诺;而借款人由于是生产经营或生活急需,没有考虑借款利率高低和自己日后的实际偿还能力,一旦借款人生产经营失利,丧失偿还能力,很容易引发债务纠纷(如合同纠纷、借据纠纷、利率纠纷等),有的甚至发生打架斗殴事件而引发刑事案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危害社会稳定。
规范和引导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措施
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法制化建设。目前,民间借贷活动在广大农村地区广泛存在着,缺乏一套统一明确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规范和引导。我国应该加强民间金融立法工作,从法律上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将民间金融的法律关系纳入到正式制度的调节范畴,发生的相关纠纷可以按照正式的途径解决,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为交易的双方提供一种可预期的制度。可以进一步扩大农村民间金融的业务范围,不能一味将民间集资、合会等金融组织都视为非法组织,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重新界定民间金融的合法性范畴。比如借贷利率高于正式金融数倍以上的,可以视为高利贷,应该予以取缔。将一定倍数范围内的,可以通过完善其监管制度,将其纳入正式金融制度中,允许其办理执照开展业务。同时,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可以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具体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的操作程序、借贷手续、双方的权利义务、利率水平、合同形式、违约责任及纠纷救济等方面的内容,用法律的手段来治理农村金融市场,推动农村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
积极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开发农村民间金融的替代产品。正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拓展农村市场,大力推广贷款营销,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对广大农户的贷款服务质量,积极开拓新的、符合农民要求的金融产品,通过推出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来代替农村民间金融产品。同时允许民间金融借贷合法化、公开化及透明化。在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中,正式金融机构需要充当见证人与监督者的角色,帮助放贷者寻找合适的贷款对象,负责调查借款人的资质、信用及偿还能力,监督贷款的使用方式,但是不需要承担金融风险。这样以来,个人委托贷款就将民间金融与正式金融相连,民间金融的身份也就合法化了。当然,这种业务的开展还需要其他配套制度建设与完善,比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民间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提升等。
加强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监测预警机制建设。各地银监局、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系统中来。可以考虑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区建立相应的监测系统或管理机构,以及通过派驻调查组或农村金融监管组织等形式,一方面为借贷双方提供借贷规范化服务,包括借款合同的形式、借款的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违约责任;并且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有关民间金融信息及风险提示,并对因借贷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不断增强农村民间金融参与人的法律意识及风险防范意识。另外,通过监管预警体系建设,还可以从宏观上及时掌握和了解各地农村民间金融动态,分析各地民间借贷市场行情,定期收集调查民间金融的走势及利率变化趋势,及时发现及制止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金融活动,尤其是对农村黑恶势力参与民间金融应该予以坚决打击,维护农村地区正常的金融秩序。
建立完善民间小额信贷组织。目前,全国商业性小额贷款试点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等地展开,以服务“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为宗旨,通过利用市场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有序流动,为广大农民提供了新的融资平台。像山西省平遥县“日升隆”和“晋源泰”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已开展了信用、担保、抵押、质押四种形式的业务,发放对象以服务“三农”为主,优先向小额贷款信用小组社员发放,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推广。
(作者单位分别为:河北金融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河北金融学院科研处;本文系2014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及其引导规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4031939)
【注释】
①杨永华:“农村民间金融机制的培育浅析”,《人民论坛》,2013年第14期,第68页。
②吴兰:“推进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策略选择”,《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13年第2期,第15页。
③李如万:“民间借贷规范化法理探微”,《人民论坛》,2013年第18期,第75页。
责编/张蕾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