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公民意识的现状与培育
2014-07-01熊孝梅
熊孝梅
【摘要】公民意识是公民对于自身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地位以及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自我感知和体认。公民意识的提升受到封建宗法制度和家国同构统治惯习、社会化大生产改革的不彻底以及儒家伦理等级思维等因素的制约。公民意识的提升有赖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同时,还必须加强公民教育,发挥大众传媒的引导作用。
【关键词】公民 公民意识 公民教育
【中图分类号】C912.64 【文献标识码】A
当前,中国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社会转型,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喜人的变化展现在人们眼前:经济不断发展,科技教育日渐进步,民主政治持续推进,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然而,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当前中国改革正进入攻坚阶段,正如国家主席习近平今年2月7日在俄罗斯索契接受俄罗斯电视台专访时指出:中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可以说,容易的、皆大欢喜的改革已经完成了,好吃的肉都吃掉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
在这改革紧要关头,我们该如何迈出下一步?经典现代化理论的杰出代表阿列克斯·英格尔斯曾指出:“国家的现代化首先是人的现代化。”他认为,阻碍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原因是这些国家“国民的心理和精神还被牢固地锁在传统意识之中”①。基于此,我们应该认识到,当下中国改革走向成功的关键是消解臣民意识、提升公民意识,可以说,公民意识是中国现代化转型的思想密匙。
公民意识的现代内涵
什么是公民?公民概念其实经历了一个历史的流变过程。“公民”(citizen)作为一个概念,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雅典的城邦时代,当初是一个身份概念,相对于居住在城郊、从事劳役的奴隶,特指城邦国家里居住在市内、享有国民权利的市民。在当时,公民身份意味着能积极地参与城邦公共生活,所以,亚里士多德指出:“凡有资格参与城邦的议事和审判事务的人都可以成为该城邦的公民。”伯罗奔尼撒战争后历史进入到帝国时代,由于古罗马帝国的疆域辽阔,国家对个人的统治形式发生变化,公民的自由活动空间不断扩大,在自由活动中公民的自我意识和独立意识得到增强,个体权利观念也不断增强,公民身份慢慢从政治存在转变为法律存在,国家也开始肯定公民的个人权利。于是,公民从一个政治身份概念转变为一个保障个人权利的法律概念。此后,由于处在天主教教会和封建王权的专制统治之下,西欧国家在整个中世纪里“公民”概念不复存在。直到历史的车轮进入十四世纪之后,随着西方人文主义的兴起以及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诞生,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民主观念不断深入人心,西方国家“公民”意识才重新觉醒,特别是由于西方国家民主政治不断推进,使得公民意识日渐成为一股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
在中国,数千年的中央集权专制统治使臣民意识甚嚣尘上,个人以臣民身份屈服于封建伦常体系之下,安分守己、忠君、崇圣、唯上、从众、逆来顺受—这些就是几千年中国人臣民意识的真实写照,可怕的是,这种臣民思维的惯习已经在一代又一代人的传承中流传下来。及至经过二十世纪新文化运动的思想洗礼,几千年封建专制思想的统治地位发生动摇,中国人开始从臣民意识向公民意识转变。到了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人们的自由、平等、民主、竞争、契约和法制观念才开始获得扎根的土壤。市场经济活动使人们的自主、竞争、效率、民主、法制和创新等意识得到了增强,现代公民意识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同,推动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公民社会成为当代中国人强烈的政治呼声。
究竟什么是公民意识呢?《辞海》中将公民界定为:“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包括未成年人和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等在内。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②《不列颠百科全书》将公民解释为:“指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而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公民资格意味着伴随有责任的自由身份。……完全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是根据公民资格获得的。公民资格通常应负的责任有忠诚、纳税和服兵役。”③从这些解释我们不难发现,“公民”概念有着丰富的内涵,它着重体现在它的政治内涵上,主要反映的是公民身份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强调国家政权下公民拥有自身人格的独立尊严、人身的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的统一和对等等权利,同时拥有遵守市场规则、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主体身份。意识是指人们自己对外界环境以及自己与外界环境关系的一种自我感知、自我体验、自我认同意识。
因此,笔者认为,现代公民意识是指在现代社会中民众个体对自身公民身份的自觉反映,它主要体现在公民对于自身人格尊严、自由平等、权利义务以及自身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地位、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自我感知和体认。
公民意识的制约因素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虽然催生了现代公民意识滋长的土壤,但是,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体制的流毒还未彻底肃清,儒家伦理的等级序列思维也挥之不去,分散小规模生产方式的大量存在,这些成为制约了公民意识成长的重要因素。
封建宗法制度和家国同构统治的惯习。在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个人的统治是依靠宗法制度来维系的。所谓宗法,是指维护家长、族长专制统治和世袭特权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宗法制度是家族成员以血缘亲疏关系为纽带、依照宗族行为规范建立起来的成员之间隶属关系的统治制度,它来源于古代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家长制度,强调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称为宗子,为大宗,被族人共尊;长子之下的众庶子为小宗,强调大宗对小宗的统治以及小宗对大宗的服从。在宗法系统里,诸侯和大夫实际具有大宗与小宗的双重身份。从整个国家来说,中央政权的组织结构也是按照宗法系统的组织结构来统领的,国家的政权统治就是家族统治的扩大和延伸,形成所谓“家亦小国,国亦大家”的家国同构格局。在一个家族内部,父家长地位至尊,权力至大,负责发号施令;在一国内部,君主地位至尊,权力至大,“朕即国家”。endprint
在这种独特的家国同构社会结构下,个人的思维被压缩在家庭伦理的条条框框之内,封建君王通过宗法家庭这一社会中间组织牢牢地把广大个体纳入自己的掌控之中,漠视个体人格的尊严和权利的存在,使个体无条件服从于国家,成为自己统治下逆来顺受的臣民,广大个体缺少自己独立发展的社会空间,没有个人的自由和思想,没有资格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没有资格对国家政策的制定施加自己的影响,个体仅仅是义务主体而非权利主体,独立的人格尊严和独立的主体意识根本没有生存的土壤,个体自由的情感、自觉意识和个人权利的诉求被完全抹杀。封建宗法观念的思想积淀牢牢扎根于个体的潜意识中,并左右个体的思想和行为,成为个体公民意识成长的羁绊。
大量分散、小规模生产方式的存在。历史上我国没有经历从小农生产方式向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现代大工业生产方式转变的发展阶段,传统的小生产方式占主体,小生产方式为无政府主义的产生提供了温床,使人缺乏契约精神和法律意识。时至今日,我国社会总体生产力还是处在比较低下的水平,特别是在农村,社会分工不发达,以生产工具比较简陋的小农业为主,分散的、以个体农业生产为主要形式的经济一直处于主导地位,缺乏现代机械化大生产的技术支撑,不可能产生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规模效应,这种分散、封闭的生产方式割裂了小农生产者之间广泛的社会联系,容易使得人们的头脑中产生愚昧、封闭、狭隘和保守的观念,这种落后、传统的自然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社会意识就是传统的小农意识。
小农意识经过历史的积淀,已经成为个体创新意识的极大惰力和阻碍个体发展的沉重包袱,虽然30多年的市场经济改革造就了一部分人的主体意识、竞争意识、平等意识和法制观念,但是这只是一小部分人的转变,绝大多数人的小农意识广泛地存在于他们的潜意识中,并且变成了一种习惯性的力量潜在地支配着自己的行为,还不能一下子完全转向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自由、平等、契约和竞争等开放意识。
传统儒家伦理思想的根深蒂固。几千年来儒家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居主导地位,它对中国人思想观念的影响至今也未能完全消失。儒家的核心可用“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九个字概括,其中,最重要的是“仁”和“礼”,“仁”是做人的价值取向,“礼”是“仁”的表现形式,两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要求人们在处理人际关系时应该宽容、友善、乐于助人、为他人着想,做到尊卑有别、长幼有序,提倡用“三纲五常”这样的伦理规范来规制人们的行为,“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意思是君对臣、父对子、夫对妇具有绝对权力,而臣对君、子对父以及妇对夫就只能服从;“五常”即仁、义、礼、智、信,分别是处理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人伦关系所持的行为准则。
在这种严格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级序列规制下,人们的一切思维、性格和心理结构都养成了顺从和依赖的惯性,以一种消极、顺从、保守的思想迎合他人的强制,个体的主体性因外在他律的压抑丧失殆尽,缺乏个人独立的人格,更不可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对前辈、上级和中央的统治逆来顺受。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人们不能决定自己在生活中的个人事务,更不用说去主动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公共事务。如今,要求人们以一个合格公民的身份去主动关心社会公共事务,关注国家大政方略和体制改革、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活动和社会的公共事务,争取用适当的方式去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政治愿望,这是不太现实的要求,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公民意识的培育
公民意识的提升与现代社会的进步相互契合,共同促进。中国公民意识的培育既依赖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也需要民主政治体制给予保障,还需要教育和大众传媒的引导。
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为公民意识提供滋生土壤。经济基础决定社会意识形态。市场经济是以市场和价值规律作为其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实行等价交换原则,要求市场主体以独立自主的人格和平等的身份、地位参与交换,这样就形成一种平等的交换模式,即交换的双方必须是自由的、平等的、相互协商的,市场主体在交换的过程中必须根据双方事前订立的契约,履行权利和承担责任,通过对自身地位和权利、义务的明确认识,在市场中相互遵守契约规则,最终保障整个市场有序运转。可见,市场经济活动实际上为市场主体形成权责观念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它让个体学会如何公正地处理自己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关系,在公共生活中学会承担责任和维护正当权利。市场经济是一种规范有序的法制经济,任何市场主体的行为和利益都受到法律制度的制约和保护,因此,市场活动可以帮助市场主体强化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明确自己的法律权限。
当前,我国大量分散、小规模生产方式还占主导地位,市场经济改革还不够彻底,各种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政府必须发挥治理作用,加强和完善有利于市场经济活动的环境建设,提高民众的市场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构建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积极引导公民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活动中维护自身权利,提升公民的独立主体意识。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公民意识提供践行通道。理论来源于实践,公民意识作为一种意识形态,需要公民通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通过反反复复的熏陶和训练才能形成。因此,经常性地参与民主生活,在广泛的社会参与中,明确自身的权利或义务,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强化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和表达自己愿望的诉求。当前,虽然我国建立了政治协商会议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信访制度、立法听证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但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利益主体日益增多,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已有制度的诉求渠道还不足以满足民众各种利益的表达。因此,政府下一步的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主动简政放权,将自己手中的权利更多地赋予广大民众,创造有利于民众行使权力的各种条件和环境,提供更多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机会,支持民众积极高效、理性有序地进行民主参与,赋予民众对于自身角色更多的认知与体验,拓宽公民的参政渠道与空间,完善公民利益表达机制,强化民众对于自身的政治主体地位、权利和责任以及自己与国家之间关系的理解与认同,使广大民众在一个政治稳定的社会环境中经过反复的民主参与实践,认识到自己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使命,具备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养成与此相适应的价值认同,形成成熟的现代公民意识。
加强公民教育,发挥大众传媒的引导作用。公民意识的培育离不开教育的培养和社会环境的引导熏陶。很多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对国民公民意识的培养,通过在学校开设专门的公民教育课程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并以此来缓解社会矛盾,加强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巩固本国的政治统治。我国是一个后发型现代化国家,传统政治文化对公民意识的消极影响十分严重,为扫除观念障碍,更应该通过教育来提高民众的公民意识。学校是教育的主阵地,学校教育有着目的性、系统性和有效性的特点,能够为公民教育发挥良好的促进作用,学校应该开设专门的公民教育课程,建设富有公民意识的校园文化氛围,在培养学生公民意识的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
同时,大众传媒也应该起到引导熏染作用。大众传媒是民众获得信息最广泛、最及时的渠道,大众传媒可以帮助公众参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提供民众参与社会公共领域的正确导向,同时畅通民众对国家公共权利和公共事务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渠道,形成一个平等参与、自由讨论、民主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有利于民众公民意识的成长。也就是说,媒体可以搭建起一个能够让广大民众得以充分交流、辩论和相互理解的公共平台,给他们提供对社会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机会,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中相关公共话题的讨论,让公众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看法,使民众从被动地听到主动地参与讨论,对公共事务的解决献言献策,在这个交流过程中,民众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我价值也就得以凸显,从而在不自觉中提高民众对社会公共问题的思考和判断能力,进而提高公众的民主意识和公共意识。
(作者为广西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硕导)
【注释】
①[美]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殷陆军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页。
②《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第731页。
③《不列颠百科全书》(第4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第236页。
责编/王坤娜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