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文化的东西方对比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4-07-01王建云
王建云
(山东英才学院,山东济南250104)
敬老文化的东西方对比及对我国的启示
王建云
(山东英才学院,山东济南250104)
敬老文化是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支撑点,梳理东西方敬老文化的发展历程,并通过敬老文化的东西方对比探索敬老文化对各个国家的养老制度的影响,为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实践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启示,更有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敬老文化;养老保障制度;东西方对比
东西方的敬老文化都是伴随着家庭的产生而开始出现的。从新旧石器时代到父系氏族的建立,由于人类自身力量十分弱小,离不开氏族家庭这个集体,于是便产生了敬老文化。东西方敬老文化的产生并不同步,但最初的内涵是一样的,即善待长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东西方敬老文化出现了较大差异。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世界的传统美德。随着世界性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敬老文化的价值日益凸显,养老保障制度也逐渐提上日程。
一、敬老文化的历史渊源及对养老行为的影响
为了对东西方敬老文化的差异有更清楚、更全面的认识,我们从文献的角度对东西方的敬老文化进行考证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敬老文化对养老行为的影响。
(一)儒家文化中的敬老文化及对养老的影响
东方国家深受中国儒家伦理道德文化影响,逐渐形成了以“孝文化”为代表的良好家庭伦理文化和敬老爱老道德理念。我国敬老文化最早的史料记载可以追溯到上古时期的三皇五帝时期。传说尧时,“虞舜,性至孝”,感天动地,“帝尧闻之,遂以天下让焉”,这可能就是中华孝文化的雏形。“孝”字最早见于殷墟出土的甲骨文,由“老”字和“子”字组合而成,表示老人呵护子女、子女侍奉老人的“父慈子孝”之意。《易经》指出“先祖者,类之本也,无先祖,恶出?”《论语·为政》中记载:“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孟子·万章上》也记载“孝之至,莫大于尊亲”[1]。《孝经》指出,“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善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祭则致其严”[2]。春秋战国时期管仲的“九惠之教”主张,在全国设有“掌老”的官员,70岁以上老人的一子可以免除征役,每年三个月由政府供养肉食;80岁以上的老人,两子免除征役,每月有肉食供养;90岁以上的老人,全家免除征役,每日有肉食供养;老人死了,由君主供应棺椁。国家还劝勉老人子女用心赡养老人,“精膳食,问所欲”[3]。秦汉时期有“赏赐长老,收恤孤独”的记载,通过给无人供养的老人提供粮食和布匹,实现“老耆以寿终”[4]。魏晋南北朝“赡老恤孤”的孤独园,隋唐的悲田养病坊,北宋的福田院和元朝的义田院等,都收养老人并给予老人经济保障。清代时,不仅多次旌表长寿老人家庭,给予物质上的资助,而且还数次开办“千叟宴”,招待长寿老人。这些文献都说明了孝是以“敬”为前提的,提倡个人的尊老敬老意识的产生,促进了家庭养老行为的产生与发展。
儒家伦理道德文化以家庭为起点,强调家庭内部“父慈子孝”,“孝亲”不只是养亲,更重要的是尊亲、敬亲。养老从经济领域扩展到精神领域,既注重经济供给,也注重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孝文化为家庭养老提供了自然规范,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在敬老文化影响下的国家敬老行为既反映出对老年人的尊重,也通过赐物的形式资助了家庭养老。一个倡导尊老敬老的社会,往往是老年人皆有所养的社会;一个老人皆有所养的社会,往往也是一个尊老之风盛行的社会。
(二)教会文化中的敬老文化及对养老行为的影响
西方文化由古希腊文明、古希伯来犹太教文明和古罗马文明三个源头,后来融合起来以基督教的形式构成了西方文化体系。因此,西方国家的敬老文化始于《圣经》。《旧约·圣经利未记》19章3节说,“你们各人都当孝敬父母”。《出埃及记》20章第五条第12节说:“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歌罗西书》3章20节说,“你们作儿女的,要凡事听父母,因为这是主所喜悦的”。《圣经以弗所书》6章1-3节说:“你们作儿女的,要在主里面听从父母,这是理所当然的,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长寿,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利未记》说“白发人的面前,你们要站起来,也要尊敬老人,又要敬畏你的神。我是耶和华。”《圣经》的经文中,主张敬老应从尊重父母开始,把尊敬老人和敬畏神相提并论,可见对敬老文化重视。
西方国家受基督教的影响,骨肉亲情无足轻重,亲密的感情来自于共同的信仰,而不是源于血族宗族[5]。西方文化源于多山且不适合农业生产的爱琴海地区,人们很早就从事手工业和商业活动,常常迁移和流动,重商,强调个体利益高于一切,认为个人是最重要的,个人权利比家庭和社会权利更为重要。西方哲学家们关注的并不是家庭养老,而是社会养老。这导致了西方孝文化发展缓慢,却使社会养老理论得到了充分发展。
二、基于东西方敬老文化差异的养老制度比较
“养老”通常指个体进入老年后因劳动能力逐渐衰弱而需要依靠家人、社会或者自身积蓄提供晚年生活所需的经济供养、精神慰藉与生活照护的一种生存状态[6]。在不同的敬老文化影响下,形成了不同的养老行为,建立了不同的养老制度。
(一)区别
1.养老主体不同
东方国家深受中国儒家文化影响。家庭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为纽带的人类再生产的基本单位[7]。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养老实现的载体,是弘扬和传承传统文化的重要领域。家庭养老聚集了家庭责任和伦理责任,对社会成员具有良好的规范作用,有利于提高青年人的家庭和社会责任感。子女和家庭不仅能为老人提供物质保障,也满足了老人的精神文化需求,为老年人营造了健康快乐的晚年生活。为此,在中国的养老保障制度中,无论是上海的“9073”养老模式,还是北京的“9064”养老模式,居家养老始终占据重要地位。相反,西方国家受基督教的影响,更加注重个人的权利和团体的权利,养老在个人和团体之间摆动,缺少家庭的平衡和制约。为此,在西方国家,养老一直是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责任,这促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战后,一些国家开始推行国家福利,跨过家庭直接向儿童、老人承担责任,向他们提供各种各样的福利,这是国家代替劳动者对其家属承担部分赡养责任。近年来,个人和团体为代表的社区和社会提供了原来家庭提供的许多照顾功能。
图1 东西方敬老文化差异下的养老主体不同
2.子女的义务不同
正因为东西方文化的差异,使得东西方家庭类型和养老观念不同,决定了老年人在家庭中得到子女赡养的安排不同。在国外,绝大多数国家的家庭仅仅承担着养育子女的责任,父母抚养子女长大成人,子女而不赡养老人,这是一种单向供养的模式。费孝通(1982)认为中国社会的亲子关系具有“反馈模式”,即“甲代抚育乙代,乙代赡养甲代,乙代抚育丙代,丙代又赡养乙代,下一代对上一代都要反馈的模式”[8]。父母与子女是一种双向供养模式,父母抚养子女长大成人,帮助子女成家立业,要帮子女看护第三代。子女也必须要回报和赡养老人,提供物质支持,为父母养老送终。很多老人没有生活来源,需要子女提供。
图2 东西方敬老文化差异下的子女义务不同
3.养老方式不同
西方国家受基督教文化原罪观念的影响,认为社会秩序原本是混乱的,只能依靠法律和惩罚,才能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在基督教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团体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以及个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都是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注重横向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并创建了社会保险机制,开始了最早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之相反,儒教文化认为维持社会秩序的根基在于建立在血缘关系上伦理道德。在儒教社会之中,个人离不开家庭和家族,受家庭家族文化特质的影响而重视纵向风险分散,养老主要靠家庭,社会保险机制相对不发达。只有在家庭难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的作用才会彰显。
图3 东西方敬老文化差异下的养老方式不同
(二)联系
通过东西方敬老文化对养老制度的影响比较,可以得出:首先,敬老文化在东西方源远流长,尊老敬老是东西方国家共同的追求,老人都渴望得到子女和社会的尊敬和关心;其次,敬老有不同的层次和要求,既包括最低层次的养老,也包括较高层次的尊老、敬老;最后,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不是老年人的问题,也不单纯是子女的问题,而是社会的问题。老龄化问题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面临的问题,会影响年轻人和整个国家人口的生产力和创造力。因此,要对老年人进行社会扶持和补偿。尤其是近代以来,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养老问题,探索建立了多种多样的养老模式,并逐步认识到“老”并非是累赘,而是一种人力资源。
三、各国敬老文化对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启示
在政治、经济、文化全球化的今天,东西方的敬老文化和养老保障制度正在彼此影响、互相吸收。英国、法国、德国、美国、日本和新加坡等国家都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比较发达的国家,并且率先颁布了养老保险方面的法案。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要重建中国的孝道文化,参酌世界各国优秀的做法,把养与孝分开来做,探索建立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相结合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模式,确保老年人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一)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
美国的养老保险系统和社会福利系统较为完善,政府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积累资金,按纳税人对该制度贡献税金的多少为原则发放养老金,大部分老年人都会有一个比较稳定的来源。因为经济上的独立,使老年人更看重与子女在情感和精神方面的联系。在美国,敬老院、老年公寓盛行,老人住进敬老院并不是因为被“抛弃”,而是这样的安排老人可以得到更多的专业的全日制护理。很明显,与中国相比美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十分完善,老年人的经济赡养问题不是靠子女,而是由社会来解决;养老院和老年公寓也不是老年人获得情感照顾和精神慰藉的地方。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要增加老年人必要的社会福利或者老年津贴,减轻家庭养老功能的经济赡养负担,让家庭更好地发挥情感照顾和精神慰藉的功能。
(二)鼓励女性养老,完善居家养老
美国著名学者马克·赫特尔认为:“以前子女有义务赡养他们年老的父母。自19世纪核心家庭私有化和独立的新观念出现以后,这种义务就丧失了重要性,结果使政府日益忙于为老年人提供财政资助和保健的便利条件”[9]。美国家庭对老年人的生活照顾,更多地是由家庭中女性成员来承担,特别是对于失去了老伴的老人,是由女儿和儿媳来照顾他们的生活[10]。但由于离婚率上升,妇女普遍参加工作,将大大限制妇女在提供家庭服务方面的能力。因此,在美国多方呼吁给予在家做劳务的妇女一定的报酬,以更好地维护家庭养老功能。我国一直有“养儿防老”的传统,部分地区也出现了“养女防老”的现象。因此,在我国应采取措施来增加家庭女性成员的养老积极性,对女儿养老行为进行引导和鼓励,这或许是一个解决我国家庭养老困境的一个突破口。
(三)鼓励儿女与父母同住
蒋永康指出,德国的养老保险缺乏家庭的介入,导致德国老年人长期处于设备齐全、物质丰富,但精神空虚、缺乏家庭天伦之乐的生活状况[11]。为此,德国在借鉴以往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联邦式家庭”的模式,即老人、青年同住或邻近居住,缓解老年人因缺乏天伦之乐而引起的精神空虚,但是父辈和子辈的经济要独立,这样有“分”有“联”,以期达到老年人有个美好的晚年。美国老人虽然不与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但老人仍是家庭网中的组成部分。通常有一名或数名子女住在老人附近,保持着所谓“有距离的亲近”。老年人与子女、孙辈可以经常互相探望往来和相互照应。新加坡政府通过实施“居者有其屋”计划,对三代同堂的家庭给与价格上的优惠和优先安排,同时规定单身男女青年不可租赁或者购买组屋,但如愿意与父母或者四五十岁以上的老人居住,可优先照顾[12]。如果和父母同住或子女的住房离父母的住所较近,政府也会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并免除子女探望父母时的部分小区停车费。日本政府也指出,如果子女照顾70岁以上收入低的老人,可以享受减税,与老人一起住的子女享受更大的税收优惠,在社会提倡三代同堂,子女尽抚养老年人的义务[13]。我国政府也应该鼓励儿女与父母同住,由年轻人来承担照顾老人的责任。可以利用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老年人足够的经济保障,缓解家庭养老面临的现状,鼓励子女与老年人同住解决老年人的精神空虚和日常生活照料问题。
(四)大力发展社区邻里互助
社区支持家庭养老,即社区人员在子女不能照顾老年人的时候对老年人进行上门服务。例如,美国实施的“社会服务街区补助计划”,在老人亲属不能帮助老年人的情况下,老年人可以申请“社会服务街区补助计划”,由社区提供家政服务、日常清洁服务、运输服务、助餐服务等。新加坡政府指出,“家庭温馨而稳固,社群积极并有爱心,社会富有凝聚力和复原力”。新加坡特别注重培养为社会自愿贡献的“义工精神”,为老年人提供有效援助,形成积极有爱心的社会风气。社区养老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家庭弱化的功能和机构养老的不足,我国应在完善社区功能、加大资金投入、扩大专业队伍的基础上大力提倡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志愿者走访慰问社区中居住的老年人,为他们提供生活起居服务、心理辅导服务、日常洒扫服务等上门服务。养老机构和社区要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临时工、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城镇下岗人员。政府应积极组建和扩大志愿者服务队伍,采取“睦邻卡”、“邻居节”、“时间银行”等邻里互助活动,动员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服务,进一步弘扬互助精神,提高居民素质,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作用,营造一个“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小结
敬老文化是世界的优秀文化,爱老、尊老、敬老、助老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先辈传承下来的宝贵精神,我们要继承和弘扬。尊老敬老文化对人们的敬老养老行为具有引导性、约束性和规范性。利用家庭的教化功能,以及父母的言传身教,更好地培养孩子的社会责任,让孩子从小养成了尊老、敬老、爱老的良好习惯。鼓励年轻人与老人共同居住,维系了家庭的保障功能,使家庭成员之间的距离缩短,有利于子女对父母的情感照顾和关心,对满足老年人交往和情感体验需要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注释:
[1]王处辉.中国社会思想史 [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2011.60-69.
[2]汪受宽译注.孝经[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40-64.
[3]王处辉.中国社会思想史 [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2011.60-69.
[4]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卷6)[M].北京:中华书局,1962.171-175.
[5]郑军,张海川.东西方家庭文化差异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启示[J].农业考古,2007,(6):271-273.
[6]余飞跃.家庭养老的困境与出路——兼论孝与不孝的理性[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124-130.
[7]郭志刚.当代中国人口发展与家庭户的变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15-23.
[8]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再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J].天津社会科学,1982,(3).
[9]袁亚愚.中美城市现代的婚姻和家庭[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1.243-244.
[10]葛兰娜·斯皮茨,罗素·沃德.谈谈美国的家庭养老[J].社会学研究,1989,(4):110-118.
[11]蒋永康.家庭的保障功能—联邦德国社会考察之四[J].社会, 1989,(11):36-38.
[12]马志刚,刘建生.新加坡的社会管理[M].北京:群众出版社, 1993.56-58.
[13]中国民政部.日本社会福利1986[J].社会保障研究资料,1987, (7).
[1]陈硕.中美家庭“孝”伦理的差异研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
[2]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J].北京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3,(3).
[3]郭志刚.当代中国人口发展与家庭户的变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4]胡元江,陈海涛.中西方孝文化探析[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5]刘云香.儒家文化圈背景下的家庭价值观与社会保障制度[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6]吕元礼.新加坡“家庭为根”的共同价值观分析[J].东南亚纵横, 2002,(6).
[7]王美燕,吴冬才.构建社会保障家庭责任理念[J].经济师,2010, (11).
[8]余飞跃.家庭养老的困境与出路——兼论孝与不孝的理性[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
[9]郑军,张海川.东西方家庭文化差异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启示[J].农业考古,2007,(6).
[10]张敏杰.中外家庭养老方式比较和中国养老方式的完善[J].社会学研究,1994,(4).
D669.6
A
1671-5136(2014)04-0022-04
2014-11-12
王建云(1989-),女,山东济南人,山东英才学院老年服务与管理研究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老年服务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