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金融资本在商业银行分布状况研究
2014-06-28顾洪梅冯青双
顾洪梅 冯青双
摘 要:本文基于LLS终极股权分析法研究了我国国有金融资本的现金流权在国内107家商业银行中的分布情况。研究发现,全部样本中国有现金流权比重平均达到34%,方差仅为5.27%;国有现金流权比重超过70%的银行有10家,其中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仅占两家;国有金融资本现金流权超过50%的银行有22家,占总数的20.56%;按现金流权终极控制人为国有资本的银行有91家,占总数的85%;股权高度分散的银行很少。研究结果表明,国有金融资本广泛分布于我国商业银行中,理论上国有金融资本的控制能力远超过其现金流权。
关键词:商业银行;国有金融资本;股权分布;终极控制人;现金流权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4)04004009
一、引 言
经过三十多年的深化改革,我国银行业实现了历史性变革和跨越式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中央银行、监管机构、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中小商业银行、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外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内的完善的银行体系。国家作为股东在金融资本市场中发挥着金融稳定与安全的作用,国有资本也是金融资本,在市场稳定运行的前提下追求普通资本相似的投资回报,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出资人代表,国有金融资本的分布现状并不明晰,从而使国有金融资本的总体收益和风险的情况处于未知状态。
本文研究的是国家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股东,到底持有其多大比重的现金流权(cash flow rights),其现金流权是否与其控制权相符。现金流权是指公司的股东按其持股比重拥有该公司的财产分红权,也称为所有权(ownership)。这对名词是和投票权(voting rights)或控制权(control rights)相对的。Porta等[1](以下简称为LLS)发现,若一家公司终极控股股东的控制权超过现金流权,就会造成异于“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的另一种“两权分离”,即现金流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这种分离会使终极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并降低公司的价值。与LLS不同,本文关注的是国有金融资本的分布情况,它是研究是否存在着这样的两权分离基础,是研究国有股股东的利益是否得到保全的基础。
二、文献综述
LLS在得出上述结论的过程中首创了一种研究公司股权结构的新的范式,即基于“追踪持股链条”之上的终极股权分析法,三位作者通过层层追溯企业的股东来鉴别终极所有者,以此来刻画企业的股权结构,这对后来的很多学者关于终极股权结构的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些学者主要研究了来自不同经济体的公司的终极所有权结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及其对公司价值、公司业绩等方面的影响,并且取得了大量研究成果。
在国外方面,Claessens等[2]对包括日本、韩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九个国家和地区的近3 000家公开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有近2/3的公司都有其终极控制者,且大多数公司的经营管理层都有该终极控股股东参与其中;Chernykh [3]对俄罗斯的上市公司进行了研究,作者发现,从直接控股股东的角度来看,国家只控制了14%的上市公司,但是从终极股权的角度来看,以25%作为投票权阈值的话,有56%以上的公司的最大终极控股股东为国家。
在国内方面,有很多学者都借鉴上述研究方法来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得到的结论基本上都是“我国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是由国家控制的”,只不过是研究的时间点不同和不同时间点国家控制的比例不同而已,叶勇等[4]研究的是我国上市公司在2003年的数据,得到的比例为72.06%;此外,李伟和于洋[5]研究了我国境内的上市公司在2004年以来的终极所有权结构,结果表明,国家作为终极控制人持有的上市公司比例显著下降,私人控制的比例显著上升,但是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资产是由国家控制的,私人控制的却很少。
国内外类似上述的研究还有很多,但是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我们就会发现,绝大多数的研究都是关于某地区某一年的股权结构进行的研究。国外的主流研究缺乏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经济体的研究;国内的研究则全都集中在宏观层面,缺乏中观层面的研究,而且研究的对象都是公开上市的公司,对于那些信息不透明的非上市公司研究很少,对银行业的研究更是罕见。
本文将LLS的研究方法运用到我国的银行业,在信息不充分的条件下研究了107家商业银行中国有现金流权的比重,以期为我国银行业的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三、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范围
本文的研究对象为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2011年报,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包括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外资银行五类。由于外资银行中没有或者含有较少的国有股权,故暂不将其纳入研究范围。此外,本文亦不将农村商业银行纳入研究范围,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在四类商业银行中,虽然农村商业银行在数量上占据大多数,但是在总资产、总负债及税后利润等方面的表现却不及其他三类银行,如表1所示,农村商业银行这四方面占全部商业银行的比重约为5%左右,因此将此部分略去不会较大程度地影响本文的研究结论。
表12011年商业银行总资产、总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及税后利润情况表
单位:亿元
第二,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起步较晚,2001年才成立第一家农村商业银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此后经过了试点时期和缓慢发展时期,在2009年之后才迎来了快速发展。而且,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也于2011年8月表示:从2011年起,要通过五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取消农信社资格股,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信社改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并不再组建新的农村合作银行,现有农村合作银行将全面改制为“农商行”。因此,农村商业银行的数量、资产负债规模以及股权结构等信息会在未来几年内发生巨大的变化,这就为我们获得及时的、全面的和相对稳定的信息设置了障碍。
综上所述,本文只将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纳入研究范围。截至2011年底,我国共有5家大型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144家城市商业银行。5家大型商业银行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2012年6月4日,深圳发展银行和平安银行合并。但是本文参考数据截止至2011年12月31日,故本文不做此变动。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招商银行和渤海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为数众多,但是由于公开上市的较少,而且披露制度不健全,因此可获得研究数据的只有90家。总之,纳入可供本文研究的商业银行有107家。
(二)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主要来源于网络,其中最主要的是各银行披露的年报,其中绝大部分为2011年年报,只有少数银行由于披露有限,只得到之前某年的数据。此外,本文还要做如下补充说明:
1. 关于数据信息不全的说明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状况较好,但是,城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状况不甚乐观。如上文所述,有官方网站且该网站披露年报的城市商业银行只有90家,只占总数的62.50%。本文认为主要有如下两方面原因:
首先是我国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原因。我国银监会于2007年7月3日颁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其中第三十条规定:资产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存款余额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有困难的,在说明原因、制定未来信息披露计划并报中国银监会批准之后,可免于信息披露。这就为很多规模较小的城市商业银行不披露其年报提供了“法律依据”,其股权结构状况更是无从知晓。另外,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各商业银行的“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为银行该年度的重大事项,必须在年报中予以披露,但是该办法并未进一步规定相关的披露细节,这会导致各银行“自行决定”要披露哪些信息,该如何披露信息。
其次是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自身方面的原因。我国第一家城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5年,起步相对较晚。经过了近20年的发展,我国的城市商业银行已由最初的“城信社转制而成”发展到如今的“小规模城商行合并而成”阶段,但是总体来看,这些“城商行”离我国各大型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经营业绩、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较大距离,特别是那些成立不久的“城商行”。这些商业银行目前更多地是在谋求跨境扩张,增加资产规模,无暇顾及银行治理结构的完善,研究者更是无从获得该行的年报。
上述两点原因不仅会增加相关研究资料收集的难度,还会使资料收集得不全面和不及时,所有这些都不利于我们的研究。因此,本文的顺利进行不得不需要提出若干假设或者借助于某些合理的推论。
2. 关于“股权结构变动及主要股东情况”部分的说明
一般来说,银行披露的年报有很多内容,但是本文主要使用的是“股权结构变动及主要股东情况”这一部分,其内容有如下两点:
第一,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以广东发展银行(简称广发行)为例,说明本文所搜集到的样本银行在本报告期内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有关信息见表2所示。对于这部分信息,本文需要做出两点说明:一是本文不是动态研究,所以关注的只是“股权结构”,而不是“变动情况”。由表2可知,截至2011年12 月31日,广东发展银行各股东的持股情况为:国家持股0.52%、国有法人持股71.66%、其他内资持股4.13%、外资持股23.69%以及个人持股0.01%;二是部分银行的年报会将其股份分为“可上市流通”和“不可上市流通”两类,进而再进行披露。这种现象源于我国的“股权分置”现象,但是这与本文无关,研究中不予考虑。
表2广东发展银行2011年度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表单位:股
第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据上文所述,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各商业银行披露前十大股东的相关信息。本文选取的107家商业银行绝大多数都达到了此要求。仍以广东发展银行为例,信息披露内容见表3所示。
表3广东发展银行2011年度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资料来源:广东发展银行2011年报第15页。
通过表3可知:广发行的前四名股东的持股比例皆为20%,而且 这十名股东累计持有广发行90.45%的股份。另外,广发行还说明了持股比例在5%以上股东的基本情况,即Citigroup Inc.(花旗集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三)研究方法
本文所指的股权为“最终(终极)股权(the ultimate owner)”,也就是说“这家银行‘归根结底是归谁所有的”。本文应用的研究方法LLS在其论文中使用的终极股权分析法,即“追踪持股链条”方法也是找出“最终股东”的方法。本文关注“国家”这个特殊的股东。
基本思想如下:若公司乙持有公司甲50%的股份,而公司丙又持有公司乙50%的股份,那么“丙→乙→甲”为公司丙控制公司甲的一个链条,而且公司丙持有公司甲的股权比重为50%×50%=25%。若公司甲为研究对象,其有八个股东,那么这八个股东都称为甲的“一级股东”,而这些“一级股东”又分别有自己的股东,称为甲的“二级股东”。同理,此“二级股东”又有其自己的股东,这些股东为甲的“三级股东”; 继而“三级股东”又有自己的股东,他们的身份是甲的“四级股东”……
通过对甲的分析,假如找出了“四级股东→三级股东→二级股东→一级股东→公司”这种模式的“持股链条”,而且能够计算出,在此链条中终极股东“四级股东”持有甲的股份。也许有的链条的终极股东是“三级股东”,也许有的链条的终极股东是“二级股东”;在逐个分析这些链条之后,还可以发现某些或某个股东作为甲的管理者,可能是大多数甚至所有持股链条的“末梢”,这就意味着这个终极股东通过若干链条实现了对甲的控制。按照上述计算方法逐个算出他在各链条上最终的持股比例,汇总后得到的结果可能比重不是很高,但还是可能借此比例实现对公司的“相对控制”。
为了更好地说明本文的研究方法,本文列举了我国渤海银行的例子。
1.渤海银行的主要股东情况
在如上的分析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各级股东的性质,但是不同银行的年报在股东性质的分类方面没有统一标准,因此本文首先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股东性质加以总结与说明,具体如表4所示。
表4各类股权汇总
通过上述两方面信息可知,年报中所指的国有法人股为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及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股62.01%;外资股为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持股19.99%;而其他内资股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津商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计持股18%。
2. 持股链条分析
根据上述的“追踪持股链条”法,表5中的七大股东皆为渤海银行的“一级股东” 接下来需要在“一级股东”的基础上找出渤海银行的“二级股东”、“三级股东”甚至“四级股东”,进而找出“国家”这一特殊的“最终股东”是通过哪些持股链条来控制渤海银行的。
首先,在一级股东方面:
(1) 由于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为“境外法人” 故本文不追踪其股东;
(2) 天津商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兰集团公司、天津市德利得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商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天津摩天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网上可利用的关于这五家公司的资料有限,但是根据可获得的资料,我们可以推断出,这五家公司的股份都不含有国有成分,进而将天津商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归类为“境内非国有法人股”由于空间受限 其股权结构并未展示在图1中;
(3)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及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均为我国中央直属企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进行管理和监督故这三个公司为“国有法人”,最终股东是“国家”;
(4)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投资控股)由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其持有的渤海银行的股份为“国有法人股”。
其次,据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报披露,其有两大股东——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海泰控股、51.05%)和天津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泰达国际、42.11%),这两家公司也就是渤海银行的“二级股东”。其中,海泰控股为天津高新区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单位,对所属高新区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因此,海泰控股所持渤海银行的股份为“国有法人股”;而泰达国际又有自己的九个股东,亦即“三级股东”。根据现有的资料:天津市财政投资管理中心、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和天津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皆为天津市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可以归类为“国有法人”;另外,天津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津津能投资公司皆为天津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亦可归类为“国有法人”;而天津联津投资有限公司为“境内非国有法人”;至于前三大股东,泰达投资控股公司(61.25%)即前文所述渤海银行“一级股东” 由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来进行管理 为“国有法人” 而如图1所示,泰达国际集团和泰达股份为泰达投资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67.14%),因此,泰达投资控股公司又兼有渤海银行“四级股东”的身份。
综上分析,我们能够总结出如下控股链条(括号内为该链条最终持股比重):
四、研究假设与结果
由于这107家商业银行的发展参差不齐,信息披露程度有所不同,加上网络上可利用的数据资料有限,将该研究方法运用于我国商业银行并得到最终的数据需要一些必要的假设与推断。这些假设及推断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要在年报中披露本报告期内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但是对大多数银行来说,股东不可能只有这十个,特别是那些已经公开上市的银行。这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总数或高或低,但是距离100%的“完全披露”仍然有或多或少的差距。由于本文只是关注“国有股权”,因此我们假设:在未披露出来的股份中不含有国有股份。
第二,在研究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十分不充分,这会导致有些法人股东性质的确认比较困难。这时,作者就会根据先前研究所得的经验,根据其网站介绍的主营业务甚至公司的名称来断定该股东的性质,尤其是当这名股东有可能为国有法人的时候。例如,河南省许昌银行的第七大股东为河南省漯平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其官方网站上并未说明其是否为国有法人,但是却说其主要业务为“投资兴建并管理经营南洛高速公路漯河至平顶山段”,鉴于在我国高速公路的管理权归国家所有,所以,本文将该股东归类为“国有法人股”;
再如,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各级地方政府都会专门成立一家公司来承担市政建设的投资任务以及国有资产的管理经营任务,且公司名称一般都以当地地名开头。一般来说,这些公司都会投资本地的城市商业银行,例如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就投资于徽商银行且为其第七大股东(3.82%) ,这个公司就是芜湖市人民政府领导的国有独资公司,其职能为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平台和土地资源整合运作平台。按此惯例,无任何信息资料可供参考的郑州银行第四大股东“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4.80%)亦可被归类为“国有法人股”。其他类似情况也可按此法处理。
第三,若只知道一家公司为“国有控股”,却不知道“国家”这一股东到底持有多大比重股权,此时本文假设此公司的国有股权比重为50%。
本文最终的研究结果是建立在上述研究方法和假设之上的,具体的研究结果如表4所示。需要说明的是,本表是按照国有现金流权比重的降序排列的。“国有现金流权比重”,即为在现有的数据资料基础之上,经过上述“跟踪持股链条”终极股权法分析之后得到的结果;然后再将这类股权和其他性质的股权进行比较,得到终极意义上的“最大股东持股比重”及“最大股东性质
此处的股东性质的归类参见前文表5的分类。”。
表4我国商业银行国有资本终极股权汇总表
由表5可以看出,有一半左右的商业银行,其拥有的国有现金流比重属于很高或较高。
首先,“高”等级的银行,是指国有现金流权比重在50.00%—99.99%之间的商业银行,此等级的银行共有22家,占银行总数的20.56%,这个比例足以使得“国家”这个特殊的股东“名正言顺”地成为该银行的第一大股东,而且拥有“绝对控股”的地位。这22家商业银行包括工、农、中、建等四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光大、中信、广发和渤海等四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珠海华润、晋商等十四家城商行。
其次,“较高”等级的银行,是指国有现金流权比重在30.00%—50.00%之间的商业银行,此等级的银行共有32家,占银行总数的29.91%。虽然这个比例不会使得“国家”成为该银行的“绝对控制者”,但是按终极控制权计算 “国家”仍然是这些银行的第一大股东,国有金融资本仍然处于实际控制人地位。
再次,“中”等级的银行,是指国有现金流权比重在10.00%—29.99%之间的商业银行,共有38家,占总数的38%,为数量最多的一个等级。虽然国有现金流权比重没有前两类高,但是国家仍然占据着其中35家银行最大股东的地位,处于实际控制人地位。其余3家银行分别临商银行(最大股东为山东银丰投资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烟台银行(最大股东为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境外法人)以及营口银行(最大股东为马来西亚联昌银行,境外法人)。
最后,“低”等级的银行,是指国有现金流权比重在10%以下的商业银行,共有15家,占总数的14.02%。这部分银行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只有沧州和锦州两家银行的最大股东为“国家”,而其余的13家银行的最大股东是境内非国有法人或境外法人。
第四,如前文所述,本文研究的107家商业银行分为三类,分别是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90家城市商业银行。本文将表5的数据按照三类进行了分析,分析结果如表6所示。
表6不同类别商业银行国有现金流权统计指标的比较
由表6可以看出:
首先,在本文研究的107家商业银行中,国有现金流权的持股比重平均达到34.39%,中值为30.55%,按照表5的分级标准,二者皆为“较高”级,这充分说明我国商业银行中国有现金流权比重过高这一股权结构方面的特征。
具体来看三类银行的均值都在30%之上,其中,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还超过了50%的水平。而且,本文的研究“提醒了”我们:并不是只有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现金流权中含有国有成分 “股份制”的和“城市”的商业银行也含有较高比重的国有现金流权。
其次,在最值方面前文已有描述,在这需要说明的是这两个最值都来自城市商业银行。
最后,在方差方面全部商业银行中国有现金流权比重的方差为5.27%。具体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方差最大为6.13%,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方差最小为3.79%。
五、研究结论和思考
本文利用Porta等“追踪持股链条”的方法分析了我国107家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计算出了在这些银行的现金流权中 “国家”这一股东占据着多大的比重。结果表明,按照终极控制权计算结果,国有金融资本现金流权所占比重的均值为34.39%,而且三大类商业银行中的每一类的比重都在30%以上;所占比重超过51%的银行有22家,按比重可以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银行有91家;国有金融资本不仅大量存在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而且存在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中,其中占比最高的个体银行为城市商业银行。
综上所述,按终极股权分析法,本文发现我国金融改革的结果是使国有金融资本广泛地分布于中国银行体系之中,银行种类不同并不能作为区分拥有国有金融资本数量的指标。
第一,根据投资组合理论,国有金融资本分布的广泛使得国有资本的非系统性风险得到有效规避,但也由于其分布非常广泛使得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成为我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中之重。
第二,由于股权的高度分散,并且没有终极控制权代表,国有金融资本是否得到其应有收益值得进一步研究。
第三,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规范。
第四,需要建立一个股权登记系统,对所有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的股权进行登记,以利于识别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收益和风险。
总之,对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应始于制度和法律建设,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的高度分散有效地规避了非系统性风险,健康高效并且法制健全的市场会使国有金融资本取得市场平均收益,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是规避系统性风险。
参考文献:
[1] Porta, L.R., Silanes, F. L.D., Shleifer, A. 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 [J].Journal of Finance, 1999,(2): 471-517.
[2] Claessens, S., Djankov, S., Lang, L.H.P. 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 in East Asian Corporations [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0, 58 (1-2) : 81-112.
[3] Chernykh, L. Ultimate Ownership and Corporate Performance in Russia [D].Drexel Universitys Doctorial Thesis, 2005. 85-86.
[4] 叶勇,胡培,何伟. 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股权结构及公司绩效[J]. 管理科学,2005,(4):58-64.
[5] 李伟,于洋. 中国上市公司终极所有权结构及演变[J]. 统计研究,2012,29(10):52-58.
(责任编辑:徐雅雯)
此处的股东性质的归类参见前文表5的分类。”。
表4我国商业银行国有资本终极股权汇总表
由表5可以看出,有一半左右的商业银行,其拥有的国有现金流比重属于很高或较高。
首先,“高”等级的银行,是指国有现金流权比重在50.00%—99.99%之间的商业银行,此等级的银行共有22家,占银行总数的20.56%,这个比例足以使得“国家”这个特殊的股东“名正言顺”地成为该银行的第一大股东,而且拥有“绝对控股”的地位。这22家商业银行包括工、农、中、建等四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光大、中信、广发和渤海等四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珠海华润、晋商等十四家城商行。
其次,“较高”等级的银行,是指国有现金流权比重在30.00%—50.00%之间的商业银行,此等级的银行共有32家,占银行总数的29.91%。虽然这个比例不会使得“国家”成为该银行的“绝对控制者”,但是按终极控制权计算 “国家”仍然是这些银行的第一大股东,国有金融资本仍然处于实际控制人地位。
再次,“中”等级的银行,是指国有现金流权比重在10.00%—29.99%之间的商业银行,共有38家,占总数的38%,为数量最多的一个等级。虽然国有现金流权比重没有前两类高,但是国家仍然占据着其中35家银行最大股东的地位,处于实际控制人地位。其余3家银行分别临商银行(最大股东为山东银丰投资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烟台银行(最大股东为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境外法人)以及营口银行(最大股东为马来西亚联昌银行,境外法人)。
最后,“低”等级的银行,是指国有现金流权比重在10%以下的商业银行,共有15家,占总数的14.02%。这部分银行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只有沧州和锦州两家银行的最大股东为“国家”,而其余的13家银行的最大股东是境内非国有法人或境外法人。
第四,如前文所述,本文研究的107家商业银行分为三类,分别是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90家城市商业银行。本文将表5的数据按照三类进行了分析,分析结果如表6所示。
表6不同类别商业银行国有现金流权统计指标的比较
由表6可以看出:
首先,在本文研究的107家商业银行中,国有现金流权的持股比重平均达到34.39%,中值为30.55%,按照表5的分级标准,二者皆为“较高”级,这充分说明我国商业银行中国有现金流权比重过高这一股权结构方面的特征。
具体来看三类银行的均值都在30%之上,其中,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还超过了50%的水平。而且,本文的研究“提醒了”我们:并不是只有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现金流权中含有国有成分 “股份制”的和“城市”的商业银行也含有较高比重的国有现金流权。
其次,在最值方面前文已有描述,在这需要说明的是这两个最值都来自城市商业银行。
最后,在方差方面全部商业银行中国有现金流权比重的方差为5.27%。具体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方差最大为6.13%,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方差最小为3.79%。
五、研究结论和思考
本文利用Porta等“追踪持股链条”的方法分析了我国107家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计算出了在这些银行的现金流权中 “国家”这一股东占据着多大的比重。结果表明,按照终极控制权计算结果,国有金融资本现金流权所占比重的均值为34.39%,而且三大类商业银行中的每一类的比重都在30%以上;所占比重超过51%的银行有22家,按比重可以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银行有91家;国有金融资本不仅大量存在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而且存在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中,其中占比最高的个体银行为城市商业银行。
综上所述,按终极股权分析法,本文发现我国金融改革的结果是使国有金融资本广泛地分布于中国银行体系之中,银行种类不同并不能作为区分拥有国有金融资本数量的指标。
第一,根据投资组合理论,国有金融资本分布的广泛使得国有资本的非系统性风险得到有效规避,但也由于其分布非常广泛使得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成为我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中之重。
第二,由于股权的高度分散,并且没有终极控制权代表,国有金融资本是否得到其应有收益值得进一步研究。
第三,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规范。
第四,需要建立一个股权登记系统,对所有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的股权进行登记,以利于识别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收益和风险。
总之,对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应始于制度和法律建设,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的高度分散有效地规避了非系统性风险,健康高效并且法制健全的市场会使国有金融资本取得市场平均收益,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是规避系统性风险。
参考文献:
[1] Porta, L.R., Silanes, F. L.D., Shleifer, A. 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 [J].Journal of Finance, 1999,(2): 471-517.
[2] Claessens, S., Djankov, S., Lang, L.H.P. 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 in East Asian Corporations [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0, 58 (1-2) : 81-112.
[3] Chernykh, L. Ultimate Ownership and Corporate Performance in Russia [D].Drexel Universitys Doctorial Thesis, 2005. 85-86.
[4] 叶勇,胡培,何伟. 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股权结构及公司绩效[J]. 管理科学,2005,(4):58-64.
[5] 李伟,于洋. 中国上市公司终极所有权结构及演变[J]. 统计研究,2012,29(10):52-58.
(责任编辑:徐雅雯)
此处的股东性质的归类参见前文表5的分类。”。
表4我国商业银行国有资本终极股权汇总表
由表5可以看出,有一半左右的商业银行,其拥有的国有现金流比重属于很高或较高。
首先,“高”等级的银行,是指国有现金流权比重在50.00%—99.99%之间的商业银行,此等级的银行共有22家,占银行总数的20.56%,这个比例足以使得“国家”这个特殊的股东“名正言顺”地成为该银行的第一大股东,而且拥有“绝对控股”的地位。这22家商业银行包括工、农、中、建等四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光大、中信、广发和渤海等四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珠海华润、晋商等十四家城商行。
其次,“较高”等级的银行,是指国有现金流权比重在30.00%—50.00%之间的商业银行,此等级的银行共有32家,占银行总数的29.91%。虽然这个比例不会使得“国家”成为该银行的“绝对控制者”,但是按终极控制权计算 “国家”仍然是这些银行的第一大股东,国有金融资本仍然处于实际控制人地位。
再次,“中”等级的银行,是指国有现金流权比重在10.00%—29.99%之间的商业银行,共有38家,占总数的38%,为数量最多的一个等级。虽然国有现金流权比重没有前两类高,但是国家仍然占据着其中35家银行最大股东的地位,处于实际控制人地位。其余3家银行分别临商银行(最大股东为山东银丰投资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烟台银行(最大股东为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境外法人)以及营口银行(最大股东为马来西亚联昌银行,境外法人)。
最后,“低”等级的银行,是指国有现金流权比重在10%以下的商业银行,共有15家,占总数的14.02%。这部分银行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只有沧州和锦州两家银行的最大股东为“国家”,而其余的13家银行的最大股东是境内非国有法人或境外法人。
第四,如前文所述,本文研究的107家商业银行分为三类,分别是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90家城市商业银行。本文将表5的数据按照三类进行了分析,分析结果如表6所示。
表6不同类别商业银行国有现金流权统计指标的比较
由表6可以看出:
首先,在本文研究的107家商业银行中,国有现金流权的持股比重平均达到34.39%,中值为30.55%,按照表5的分级标准,二者皆为“较高”级,这充分说明我国商业银行中国有现金流权比重过高这一股权结构方面的特征。
具体来看三类银行的均值都在30%之上,其中,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还超过了50%的水平。而且,本文的研究“提醒了”我们:并不是只有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现金流权中含有国有成分 “股份制”的和“城市”的商业银行也含有较高比重的国有现金流权。
其次,在最值方面前文已有描述,在这需要说明的是这两个最值都来自城市商业银行。
最后,在方差方面全部商业银行中国有现金流权比重的方差为5.27%。具体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方差最大为6.13%,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方差最小为3.79%。
五、研究结论和思考
本文利用Porta等“追踪持股链条”的方法分析了我国107家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计算出了在这些银行的现金流权中 “国家”这一股东占据着多大的比重。结果表明,按照终极控制权计算结果,国有金融资本现金流权所占比重的均值为34.39%,而且三大类商业银行中的每一类的比重都在30%以上;所占比重超过51%的银行有22家,按比重可以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银行有91家;国有金融资本不仅大量存在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而且存在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中,其中占比最高的个体银行为城市商业银行。
综上所述,按终极股权分析法,本文发现我国金融改革的结果是使国有金融资本广泛地分布于中国银行体系之中,银行种类不同并不能作为区分拥有国有金融资本数量的指标。
第一,根据投资组合理论,国有金融资本分布的广泛使得国有资本的非系统性风险得到有效规避,但也由于其分布非常广泛使得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成为我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中之重。
第二,由于股权的高度分散,并且没有终极控制权代表,国有金融资本是否得到其应有收益值得进一步研究。
第三,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规范。
第四,需要建立一个股权登记系统,对所有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的股权进行登记,以利于识别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收益和风险。
总之,对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应始于制度和法律建设,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的高度分散有效地规避了非系统性风险,健康高效并且法制健全的市场会使国有金融资本取得市场平均收益,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是规避系统性风险。
参考文献:
[1] Porta, L.R., Silanes, F. L.D., Shleifer, A. 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 [J].Journal of Finance, 1999,(2): 471-517.
[2] Claessens, S., Djankov, S., Lang, L.H.P. 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 in East Asian Corporations [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0, 58 (1-2) : 81-112.
[3] Chernykh, L. Ultimate Ownership and Corporate Performance in Russia [D].Drexel Universitys Doctorial Thesis, 2005. 85-86.
[4] 叶勇,胡培,何伟. 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股权结构及公司绩效[J]. 管理科学,2005,(4):58-64.
[5] 李伟,于洋. 中国上市公司终极所有权结构及演变[J]. 统计研究,2012,29(10):52-58.
(责任编辑:徐雅雯)